小堆引领核工业标准化道路
【世界核新闻网站2016年9月26日报道】 在2016年9月16日的世界核协会(WNA)第41届年会上,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顾问Vanessa Jakovich表示,小型模块堆的审批是核电工业“实现标准化的一个新机遇”。
Jakovich负责主持世界核协会审批和许可工作组的工作。她在年会上表示,传统的审批框架和标准给标准化与合作“带来了许多挑战”。她在提及目前正在供各国监管机构考虑的19种小堆设计时表示:“这似乎是一个新世界。”
她说:“现有核电国家的审批和认证机制已运行超过半个世纪,对其进行改造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标准化的难度非常大。因此,为新建核电建立标准化的审批要求面临很大阻碍。”
对于一些情况,需要对相关法律框架进行更新,并需要制定新标准。但实现标准化显然更有效率,能够降低准入壁垒,并更有利于实现知识和经验的共享。这将有助于推进小堆的商业化。
“将小堆一概而论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各种小堆设计之间存在差异。但各种设计也存在类似性。例如堆芯中放射性物质的存量较少以及可以进行模块化制造,这些特点使得小堆相对于大堆更易开展选址和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大部分国家的现行法律框架允许基于现有要求和标准开展小堆的建设工作。但这些框架未来将需要以新的方式部署,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编制新标准。这为实现小堆标准化提供了机遇。”
Jakovich简要介绍了小堆相对于大堆的六个优势和一项不足。六个优势包括:
· 小堆的体积小,这意味着堆芯的放射性物质存量小,在选址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增加投资。
· 小堆可以进行工厂化制造,从而可以实现建设者和运营商之间的责任分离以及经验的集中共享,并有助于加强不同项目之间的一致性。
· 小堆普遍采用了非能动安全系统,从而加强了对事故的防护,并降低了操纵员的操纵难度。
(接上页)核能研发科技合作的领域,包括核安保、核电厂设计、创新型核燃料、核或辐射技术在医疗和工业领域的应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俄曾预计这种合作将进一步推动双方在核能领域的互利合作,并有助于降低在核领域基础和应用方面投入的资源和时间。
声明继续表示:“美对俄实施的制裁已直接影响到该协议相关合作。”美国的行动实质性违反了协议规定。
根据俄1994年颁布的有关国际条约的法律,俄能够暂停这份协议。
但是,俄将保留与美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因此,俄将保留未来与美恢复这份协议的可能性。
(信息来源:世界核新闻网站)
(伍浩松 译 王 政 校)
· 小堆选址的限制性约束条件较低,因为可以将小堆建在地下,从而降低地震和安保风险,而且小堆对冷却水的需求较低。
· 能够将小堆转移至其他地点开展退役作业,因此能够更快地开展厂址恢复工作,并获得可预测的安全和费用结果。
· 由于采用了模块化设计且规模可扩展,因此小堆电厂具备“灵活性”。
一项不足是:小堆是“新”技术,因为大多数设计尚未经过实践检验。
Jakovich简要介绍了小堆审批的“法律基础”。她表示,标准化的乌托邦是获得国际认证。最终,如果你拥有能够在工厂制造并获得国际认证的小堆,那么你将能在任何地方建设这种小堆,只要东道国签署这种国际认证协议。但这是一种理想情况,中短期内不可能实现。
经合组织核能机构(OEDC/NEA)2006年启动了多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其目标是实现技术标准的标准化。但是,“一个国家最终需要在最高层次建立监管体系,从而使这些标准化要求能得到恰当执行。这就是法律框架的重要之处。”
最严峻的法律挑战之一是小堆制造商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在大部分领域,审批过程能够准确地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常规电厂。但小堆却是一个需要以不同方式加以处理的领域。这种差异造成了挑战,但同样也带来了机遇。
她简要介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核安全要求,并认为应当考虑怎样基于下述总体安全原则建立有助于促进小堆标准化的审批机制:
· 第一条是“许可原则”,即各国必须建立审批体系,禁止在未获得许可证的前提下将设施投入运行,确保检查、评估和执行工作的开展,持证运营商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 第二条原则是“拥有可持证实体资格的义务”。这一原则意味着持证运营商必须制定安全第一的政策,并拥有确保安全所需的财力和人力。
· 第三条原则是建立下述要求:设立“带有项目门槛的审批申请程序”,在建设和试运行前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在整个项目周期中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并且开展选址和咨询工作。
· 第四条原则是必须建立一个带有“实质性项目要求”的体系,反应堆的建设及其使用的包括纵深防御在内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或者是经鉴定合格的,并且是可靠和稳定的。此外,相关技术必须符合安全案例要求,使用既定的程序,不断得到改进,并将废物产生量降至最低。
她表示,这些要求没有禁止将国际标准纳入审批机制。实际上,小堆为增加这些要求的一致性提供了机遇。
但是,Jakovich强调指出尤其对小堆构成严峻挑战的两条安全原则。第一条是持证运营商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条是要求反应堆基于既定程序运行以及使用成熟设计或经鉴定合格的设计。她认为政府应当围绕小堆审批建立能够应对这些挑战的法律框架,以便能够获得实现工厂制造的标准化设计所带来的好处。
(伍浩松 译 赵 宏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