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敏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 合肥 230001)
浅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陈敏(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合肥230001)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工程质量检测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越来越被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文章从工程质量检测特点、委托主体、价格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总结,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众的安全,而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的“预警系统”,质量检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基础性工作,其重要性已越来越为政府和社会所认识和接受,离开了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的监控就无法开展,检测工作已成为工程质量控制的一个核心环节。
质量检测的中心目的应是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做好检测工作?以下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1.1检测范围
与一般的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相比,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在其检测范围(对象)上,有其鲜明的特殊性,这首先体现在其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样批量大小必须满足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委托方无权减少检测项目,而此时的检测项目又往往不是其产品标准的全部检测项目,一般仅为其关键参数。而一般面向社会的产品质量检测范围往往是该产品标准的全部检测项目,或是委托方指定的项目。
1.2检测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的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主要是接受委托送样,其样品的代表性难以控制,故其出具的报告中一般均含有“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免责声明。而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其样品均代表某批进场材料或某一检验批的施工实体质量,因而其样品的代表性问题非常重要。在建筑工程中,一般通过业主或监理的见证取样、送样加以保障,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1.3检测数据的时效性
建设工程工序很多,很多情况下,下一道工序对上一道工序有隐蔽效果,致使再次抽检的费用很高,甚至不具备再次抽检的条件。例如焊接及机械连接试验应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给出,而浇筑后再测几乎不可能的。因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其时效性非常突出。所以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要规定严格的资料编码规则,要准确记录取样、收样、试验、报告发放等关键日期,尽量采用能够记录试验过程的自动数据采集系统,保留不合格的破坏样品,便于分析、检查。
现在工程检测的委托主体往往是施工方,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付检测费用,而工程作为产品,其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委托就有可能产生不科学不公正的检测报告,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所以,应该改变现有的委托模式,首选方式由建设方委托,因为建设方是投资主体,它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感会更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费用。但是目前采用的建设定额中均包括了检测试验费,检测试验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如何将委托主体改变为建设单位,应从定额测算就加以改变,才能将规定落到实处。
目前检测机构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有、股份制或民营。即使国有的检测机构经费来源也不是财政拨款,而是自收自支,因此,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要追求经济利益。而现在检测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竞争手段多种多样,其中价格竞争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因此,过度的压价,必然导致一方面检测机构没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将限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检测机构在过低的价格环境下,只有追求业务量的扩大,当业务量超负荷时,必将造成工作质量的降低,影响检测结果的科学、准确。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中标,检测行业也有自己的检测成本,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价格体系,建立行业自律,限定下浮幅度,引导检测行业的竞争向能力的竞争、诚信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上发展,营造良性的竞争氛围。
在现行的有关各项规定中,国家、部、省、市各级针对检测工作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计量法》规定了不同性质的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文件规定了实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住建部文件制定了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其中界定了检测单位不良行为的范围,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检测机构实行数据自动采集,不合格报告应及时上报,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制定,都对保证检测工作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我们检测机构各项检测工作才能符合公正、规范、科学和准确的要求,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TU502
C
1007-7359(2016)04-0294-01
10.16330/j.cnki.1007-7359.2016.04.118
陈敏(1979-),女,安徽滁州人,毕业于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