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洧 周小凡 李文洁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要点
尹 洧 周小凡 李文洁
编者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相继出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更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编制预案的责任和要求。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要将评审情况列为预案的备案文件之一。这一系列措施非常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环保安全主体的落实。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虽然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但是企业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困难。本文的作者均是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结合评审工作中企业预案暴露的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指出预案质量的关键技术环节,对企业预案的制定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针对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分别从应急预案评审的重要性、预案评审的重点及形式、现场查验、预案评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应急预案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技术环节,也是落实企业自身环保安全主体的重要体现。
应急预案;风险评估;评审
环保部出台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已经有两年多,此文件已成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基础性文件,对于各单位和各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最近环保部又出台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2],用于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提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这将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更为规范。2015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3]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主体责任和要求,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4]的第十条中,将“组织专家和可能接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作为预案签署发布前的重要步骤,第十五条规定将“评审情况说明”列为预案备案的文件之一。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不属于行政许可,环保部门对“文件齐全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备案,有必要从技术层面指导企业在预案评审环节严格把关,这也是落实企业自身环保安全主体的重要体现。
由于预案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技术环节,就要求评审的参加人员不仅仅是只针对应急预案文本的审阅,还需针对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危害及数量(Q值)、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环境的周边风险受体(E)、情景设计的合理性、情景分析的准确性、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早期紧急措施的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现场查验或桌面推演,以确保预案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审核的工作。根据预案实施情况,可分为尚未实施过的新预案和已经有实施经验的修订预案的评审。这里所说的评审参与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评审专家则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行业协会代表和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评审意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评审环境应急预案后,由评审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预案给出的书面意见,包括总体评价意见、发现问题的清单和修改意见等。
评审材料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等文本,参加评审的文本装订可以从简,在评审会召开之前,送交评审人员手中。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备案的文本需要正式装订,从封面、目录、正文、图表到附件均应做到规范。评审方式一般为会议研讨和现场查验,对于预案中确定的风险物质的数量及存放位置、应急池的容量及位置、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等予以当场核实。对于确认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且风险物质的数量低于临界量的单位,评审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参与人员应当对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行业及环保方面的多年工作经验,可从当地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参与人员应为大于1的奇数。
预案评审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设计应急措施,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用性,应急组织的分工、责任落实、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措施的响应时长,关键人员的职责及联系信息等。
预案的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从合规情况、完整情况、编制过程及文本的规范、结构层次、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图表等内容进行评审,而要素评审则是包括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形式评审是基础,是表现形式,而要素评审则是预案的实质,是内容核心,两者互相补充。形式评审用于环境应急预案的首次评审,而要素评审则用于环境应急预案的首次评审和修订评审。
形式评审是对文本的评审从编制依据、合规情况、完整情况、编制过程到封面、目录、正文、附件、图表等方面进行评审,重点是预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式评审可以按照具体评审内容列出表格,以“是”或“否”给出结论,来评价预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要素评审着重在4个方面: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评审重点在于风险评估、资源调查、防控措施、事件报告、应急响应、应急组织、应急监测、污染处置、预案关联、培训演练等内容。
针对性是指审核具体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环境风险识别、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描述、每种情景的风险评估的量化指标(如气态物质的泄漏速率、泄漏时长、泄漏量及影响范围与程度等,液态物质的泄漏收容体积、转移能力、避免进入厂界外水体的预防措施等)。并检查所使用计算模式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结果的可信性。针对性评审是整个预案评审的技术基础。
实用性是以阻止泄漏物进入环境为核心,针对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重点在于企业的环保管理情况、泄漏的早期预报预警、事故发生后的信息传递、应对措施和保障措施等。这里强调的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分析应对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是否有效可行,能否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能否有效阻止泄漏物进入环境。
可操作性关注的是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在实际中能否有效实施,评审重点在于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分工、应急监测的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响应程序、先期处置措施、人员疏散(包括疏散路线及通知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人员)及原地防护措施、应急终止及善后处置等。在这里强调在现场有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按照什么步骤干些什么,以确定各项应对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衔接性是针对应急预案文本与内部、外部的各种预案间的联动与衔接关系。评审重点在于该预案与企业单位生产安全等其他预案、周边企业(或园区)的环境应急预案、当地政府的环境应急预案等的关联和对接,增加预案间的联系,减少预案间的冲突。
现场查验是预案评审的重要环节之一,尤其是对较大环境风险等级以上的应急预案更需要认真做好现场考察查验工作。评审人员需要在现场核对原辅料和产品的出入库清单(尤其是具有临界量的风险物质)、核对最大泄漏量的源强、查验应急池的容积及现状(贮水状况)、随机走访环境受体居民和企业、查验环境风险等级的计算项、生产工艺、周边环境受体等是否准确;现场查阅预案培训记录、关键环境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环境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状态、应急物资的贮存、维护和使用记录(尤其是防护设备)、气体钢瓶的储存状态、岗位工作人员的环境应急卡;检查应急演练方面的内容,如阀门操作、信息传递、泄漏检测设备响应、人员撤离路线、泄漏液体的收集管道、沟渠、井盖、闸门、围堰等;查验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液氨设备的紧急喷淋装置、洗眼器、正压呼吸器等防护设备。现场询问夜班作业人员少的情况下的应急应对。
企业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验收监测报告、日常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等均为应急预案评审的参考性文本。这些文本可以提供较为详尽的企业原辅料和产品的物料平衡、水平衡、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切入点、污染物排放节点、风险源分布、风险防范措施等重要信息,用以判断企业生产和环保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先要确定评审参与人员,成立评审组,推选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作为专家组长,并明确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企业单位的相关人员。评审材料应包括应急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编制过程说明文件,在评审会之前送达评审参与人员。
评审会开始介绍各个评审参与人员,并由专家组长主持会议。在专家组长的分工安排下,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可在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查验。在会场上先由企业简要介绍其生产规模及环保安全情况,再由编制单位汇报应急预案的编制过程和情况,评审人员就相关疑问与预案编制单位进行交流和质询。最后由评审组根据报告的编写与现场查验的情况出具评审意见,明确评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清单,给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签字确认。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评审意见,对照问题清单,修改补充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再交由当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1] 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2014-04-03
[2] 关于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537号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第34号
[4]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4号
尹洧:高级工程师,原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总工;周小凡:高级工程师,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总工,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文洁:高级工程师,原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