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甫祥, 曹 健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泰州市制药企业周边土壤污染防治对策
殷甫祥, 曹 健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
概述了欧美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及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 分析了我国制药企业的污染现状、土壤污染防治的现状及环保法律制度。基于泰州市医药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了制药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对策,以期达到促进泰州市制药行业的绿色发展及土壤生态保护的目的。
制药企业;土壤污染;环保法律;防治对策
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其他六部委印发了《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制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对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由于我国制药行业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三废”量大、成分复杂、处理成本高、难度大,而环保法律的不健全使部分制药企业有机可趁,特别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非法转移偷排废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企业周边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刘宏立等[1]研究表明,制药企业搬迁后置换出的工业场地中有机质含量偏低,镍和土壤pH超标,PAHs 等有机类污染物残留,土壤和地下水功能减退,难以利用。泰州市制药业发达,药企众多,部分制药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存在非法排污现象,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些医药企业集中的地方可能已经成为土壤污染的重灾区[2],潜在的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医药产业作为泰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建成了国内首家国家级医药高新区——中国医药城,随着泰州市医药行业产值和规模不断增大,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生态显得尤为迫切。笔者综述了国内外医药产业环保制度,提出了我国制药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防治对策。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必要的污染预防手段和环保措施,通过调查、分析、预测和评估拟开发项目建成后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降低了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对人类的影响,主要包括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s)[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美国首创,自1969年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迅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建立并普及。
1.2排污制度排污交易理论是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前提,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制度,发放排污许可证,在法律制约下进行排污指标交易,以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该理论是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排污交易理论起源于英国庇古的污染征税或收费理论(简称“庇古税”),由Dales和Croker将排污交易应用于水污染、大气污染控制研究,并奠定了排污交易理论基础,最终由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排污交易理论的优势,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先付诸实施[4]。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废物排放许可证计划》(Refuse Act Permit Program, RAPP),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该项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收效甚微。1972年美国修订并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并于1977年颁布了《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至此,美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日臻完善。1990年美国修订了《清洁空气法》,排污许可证制度更趋完善。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中,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拥有监督权,在申请、颁发、实施和更新等程序上严格监管和制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成效显著[5]。世界发达经济体也根据该国经济发展和污染源增长特征,不断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指标,德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将排污权交易纳入环境管理体系。2002年德国开始实施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成立排放权交易机构,积极开展与欧盟、联合国的合作。
1.3有毒物控制制度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6],该法案涵盖了工业化学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涉及商用化学品研发、生产、报告、记录、跟踪、测试、使用限制、经营及废气处理等方面。EPA一直致力于对该法案的改革和完善,同时采取严格的评估和控制措施,避免有毒化学品对环境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7]。2011年,EPA颁布了化学品数据报告规则(CDR Rule),提高了老物质申报数据要求,要求重点加强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目前,TSCA名录中已收录83 000余种化学物质。
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美国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esources Conservation & Recovery Act, RCRA),对危险废料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监控,达到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资源的目的[8]。欧盟于2007 年建立并实施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该法案更为系统地确定了化学品的危害性和风险,对化学物质的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等做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规定。目前,受到REACH管制的化学品已超过30 000种。
1.4制药行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鉴于制药行业排污的特殊性,美国依托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建立了制药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为严控制药企业排污,美国EPA也根据制药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排放水平、处理技术等,专门制订了制药行业排污的技术指标和排污指南,对排污超标的企业进行严厉制裁,甚至关停企业[9]。由于排污需要付出高昂代价,企业会通过技术创新改进生产工艺,以减少污染排放量,实现环境效益和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1.5污染情报公开与公益诉讼制度1986年美国实施《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利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Act,EPCRA),强制政府、企业公开对公民安全有影响的化学污染物质的相关情报,并制订《有害化学物质排出目录》(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来规范有害化学物质的管理[10-11],在加强环境监管力度的同时保障了公众权益。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完善,首先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初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任何个人依法对政府、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颁布的《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保法律中也做了相关规定[8]。
1.6对环境保护贡献突出制药企业的奖励措施由于制药工业所需原料、中间体和溶剂等存在潜在危害,传统生产工艺都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因此制药行业面临重大技术挑战。在美国,企业通过增加环保投入,进行工艺改革,降低成本,提高产率,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为了鼓励企业重视环保和创新,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5年设立“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Presidential Green Chemistry Challenge Award,PGCC)[12],奖项包括绿色合成路线奖、绿色反应条件奖、绿色化学品设计奖、小企业奖、学术奖和气候变化奖,主要奖励那些通过科技创新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20年来,制药企业获得了近50%的奖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工艺有罗氏GTE合成工艺,默沙东止呕药生产工艺和2型糖尿病新药Janvia的合成工艺,Codexis “立普妥”中间体生产工艺革新。
2008年1月1日《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部分指标接近欧盟标准,《标准》区别对待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明确要求新建药企标准从严,现有企业限期3年整改达标。2010年7月1日起《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强制实施,该系列标准共分为六大类: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和混装制剂类。2012年《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正式实施,要求企业提高污染防治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采用和革新污染防治技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完成COD排放总量减少8%,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SO2排放总量减少8%,NOx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制药企业在污染物减排中做出的贡献值得肯定。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保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实施20年来,未进行过大修,近10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多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进程明显加快。“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即将颁布实施,将填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专门法的空白。届时全面土壤污染防治的序幕将拉开,土壤环境安全、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将得到有效保障。在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中,与制药行业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
由于我国制药行业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我国制药行业环境问题严峻,已被列为重点整治行业。据环保部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制药行业总产值仅占GDP的3%,而污染排放总量却高达6%[13],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的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大,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2013年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57家,挂牌督办18家,其中,被挂牌督办的不乏大型知名制药企业,有些企业整改仍不达标,屡屡“上榜”,甚至被关停[14]。2007年泰州市被挂牌督办的制药企业江苏靖江山达化工污染事件,造成附近约1.3 hm2稻田几乎颗粒无收,近33.33 hm2水稻出现不同程度的枯心、焦叶、死亡, 好苗不足30%[15]。2014年泰州市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突出企业30家,其中涉及多家医药生产、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产企业[16]。
4.1土壤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制药行业环保标准亟待完善为应对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呈现的多样化、复杂化和区域性的新态势,我国相继出台了污染场地的系列环保标准,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即将颁布实施的土壤治污纲领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7],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将使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一套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有深远影响[18]。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19],同时制药行业的土壤污染防治也有了适用的法律条文。针对制药行业相关环保标准不健全,现有环保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可基于中国医药城在国内医药行业的领先地位,率先研究关于制药行业的地方性环保制度和办法,这不仅为泰州市制药行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将有效促进泰州医药城和泰州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亦可为国家制药行业环保相关标准的制订提供借鉴。
4.2摸清土壤污染情况,全面排查医药企业土壤污染问题在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对泰州境内土壤开展加密调查,尽快摸清地区土壤污染情况。筛选出由制药企业造成的污染地块和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地块,对制药企业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制药企业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非法转移偷排废水,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潜在污染源、旧厂区及废料存储地。
4.3加强环境监控,建立环境监控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启动制药企业厂区内部用地及周边农田土壤中污染物种类及土壤污染程度等的例行监测,建立泰州地区制药企业用地和周边农田土壤环境监测的动态数据库,实现制药企业及周边土壤保护的动态管理。
4.4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动风险管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律制度,加强制药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田污染土壤的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强制制药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实现制药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和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控,开展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为制订污染治理与土壤修复规划提供依据。
4.5制订土壤修复规划,开展污染土壤治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价,积极开展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制订修复规划,确定治理的先后顺序,实施修复治理。
4.6注重科技创新,推动清洁生产作为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制药企业环保压力大,对行业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因此,药企解决污染问题要从科技创新入手,改变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将清洁生产的环保理念贯穿于药品生产的全产业链中,加大技术攻关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高利用率的新型制药发展模式,完成由传统制药企业向现代制药企业的转型。
4.7提高信息公开度,促进公众参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明确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但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信息量不足,导致公众参与度低,难以形成政府、公众、企业多方参与的局面。环保部门可借鉴西方污染情报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结合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通讯媒体定期发布所有制药企业的环保信息,供公众自由获取制药企业的环境数据,督促药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20]。
4.8加大环保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知法守法意识环保部门定期派出人员到制药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法制的普法教育活动,将违法的严重后果告知企业,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企业自觉自愿开展企业内部的环保宣传教育,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4.9严格实施环保法,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和执法部门、企业等主体的责任。环保部门要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及管理和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对各类制药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根据企业排污情况实施分类监控,重点排污企业重点监控,加大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大幅增加其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同时追究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真正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4.10加强环保部门与环保公益组织的协作2014年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泰州市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涉案的6家企业中有4家为医药化工生产企业,该案最终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21]。作为泰州首例环保部门与环保公益组织协作的成功案例,在全国影响较大,对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伴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要积极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政府、企业履行环保职责的监督工作,参与相关环保政策措施决策的咨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公益求助,充分体现环保公益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性特点。
4.11建立“以奖促保”的激励机制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评估、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和经济杠杆作用,对守法企业、环保技术工艺和应用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提升企业环保积极性和创新的内生动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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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en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around the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in Taizhou City
YIN Fu-xiang, CAO Jian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 Taizhou, Jiangsu 225300)
We mainly summariz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soil contamination in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analyzed the pollution of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based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 Solutions were put forward to prevent and cure the soil pollution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aizhou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This research aimed to promoting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Taizhou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nd to protecting the soil ecosystem.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 Soil contamination; Environmental law;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2013年度泰州市科技支撑社会发展计划(指导性)项目。
殷甫祥(1981- ),男,江苏泰州人,讲师,硕士,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研究。
2016-05-03
S 181
A
0517-6611(2016)21-0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