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春
从宽带薪酬制度探索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王迎春
薪酬作为一种物质回报,是对公务员辛勤工作的奖励,所以薪酬制度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以及工作效率。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职级薪酬制度,更偏向于公平,在刺激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方面却有所欠缺,而宽带薪酬作为一种新兴的薪酬制度,在激励层面有着明显的效果。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宽带薪酬和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职级薪酬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宽带薪酬制度的可取之处,提出我国公共部门薪酬管理改革的相关建议。
宽带薪酬;职级薪酬;公务员
一个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对促进公务员队伍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简单来说,一个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能够吸纳并留住高效率人才,同时也能将公务员的潜在能力和工作业绩实现等量转换。我国目前实施的职级薪酬制度更加注重资历和等级,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种薪酬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而宽带薪酬制度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在相关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所谓宽带薪酬制度就是指对多个薪酬等级以及薪酬变动范围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变成只有相对较少的薪酬等级以及相应较宽的薪酬变动范围。[1]简单来说,就是薪酬的职位等级减少了,但是每一等级的职位薪酬范围却相应拉宽了,这使员工拿到领导职级的工资变成了可能。跟我国的职级薪酬制度相比,宽带薪酬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宽带薪酬制度可以使公务员自身能力得到提升
我国传统的职级薪酬制度是根据职位等级划分公务员薪酬水平,公务员一般是单向地处于一种职位,领取对应的薪酬,这导致公务员只着眼于本职工作,不利于自身能力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削弱了公务员的进取心,不利于组织的发展。但宽带薪酬制度比较灵活,并不仅仅单纯地按照职位等级划分薪酬等级,而全面考虑公务员自身能力、绩效以及对组织的贡献来确定公务员的薪资水平。[2]这使得公务员薪资不再限于自己所处的职位,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积极性上去了,公务员自身的能力也就不断增长。
2.宽带薪酬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
职级薪酬主要采取细致的职位等级划分制度,员工处于什么职位就获得该职位的薪酬。在这种薪酬体系中,公务员要想取得高的薪资,只有通过不断地职位晋升,但是高薪所对应的职位数目,这就容易造成组织内部的恶性竞争,使员工把精力不是用于工作,更多的是用来想方设法地升职,同时也不利于组织内部团结。而宽带薪酬体系则不一样,公务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多种途径获得比较理想的薪资水平,减少了同事之间为争一个职位而互相阻挠、互相推诿的概率。在宽带薪酬体系下,同事之间相互合作,相互学习,有利于组织内部团队精神的培养和人际关系的和睦。
3.宽带薪酬可以有效减少公务员寻租行为产生
传统的职级薪酬体制下公务员的薪资水平普遍偏低,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薪酬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目的,从而使很多公务员滋生了通过权力寻租来达到获取金钱的目的,而宽带薪酬可以有效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其采取的是较为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公务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绩效和对组织的贡献,来获取理想的薪资水平,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加公务员自身的成就感,且可以减少公务员的寻租行为,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反腐效果。
4.宽带薪酬有利于打破组织间的芥蒂,促进组织间的合作
传统的职级薪酬体制下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不是与能力挂钩,而是和公务员的职级相匹配,同一等级内的职位变动薪资水平不变。[3]使公务员普遍随遇而安,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适应同一级别的新职位,而宽带薪酬体系下,在同一职级下,相同的职位,根据个人的能力、绩效不同,薪资也不一样,同样来说,不同的职位,薪资水平也不尽相同,公务员为了拿到更高水平的薪酬,乐意付出时间和精力来掌握新的技能,更加乐意岗位轮换。这样既有利于公务员自身能力的拓展,也更有利于打破组织隔阂,加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有利于打破薪资“能升不能降”的传统怪圈
传统的职级薪酬制度下,公务员工资随着资历增长逐年上升,这种增长无关国家经济发展,无关组织的效益,无关公务员自身的贡献值,只是机械地随着资历的增加而增加。这一方面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对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的年轻公务员的一种不公平。而宽带薪酬制度下,公务员的工资随着绩效的增减而随时变化,公务员要想取得高薪,必须努力工作,不仅有利于刺激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从另一层面来讲,对于努力工作、有上进心的公务员也更加公平。
1.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宽带薪酬是适应新公共管理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薪酬分配体系,而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正是适于宽带薪酬制度成长的温床。扁平化组织是通过合理减少行政层次、裁减行政人员来提高办事效率的一种组织结构[4],在这种结构中,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决策效率提高,同时由于减少了行政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成本。宽带薪酬体系也压缩了职位等级,与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正好相互匹配,因此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是实施宽带薪酬必不可少的一个基本条件。[5]
2.拥有一套合理可行的绩效量化办法
宽带薪酬体系主要按公务员工作绩效来分配公务员工资。但是公务员的工作无法简单地通过数据表现出来,其工作性质更偏向于公共服务性质,难以量化,导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绩效考核不合理,使公务员产生不公平感,影响工作效率。因此为提高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量化标准并严格执行。
3.对公务员群体开展宽带薪酬方面的教育
要想真正实施宽带薪酬制度,必须建立一个普遍学习宽带薪酬制度的大环境,因为我国的公务员在思想上已经习惯了“一碗水端平”的职级薪酬制度,如果实行宽带薪酬制度,大部分公务员在情感上不能认同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该制度的实施。这就需要在实行宽带薪酬制度前,对公务员群体开展有关宽带薪酬的普及教育,使公务员群体在理解宽带薪酬制度的基础上,从心理上认同宽带薪酬制度,有了这种认同感,公务员才会自愿地在平常的工作中支持宽带薪酬,这对宽带薪酬的正常运行也是必不可少的。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薪酬管理队伍
实施宽带薪酬制度,管理者有权参与到所属部门公务员的薪酬分配中,这要求管理者能客观公正地对其所属员工进行评价,不能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高素质的薪酬管理队伍,他们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薪酬水平的变化来确定薪酬水平的变动范围,这个薪酬水平必须合理,使政府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保持相对的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人才。他们还需要与管理层密切合作,做好公务员的绩效考评,确定公务员的具体薪酬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薪酬制度改革经历了1956年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结构工资制、1993年职级工资制、2006年新职级工资制4次改革[6],每一次改革都是在分析上一次改革不足之处的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所做出的新的尝试。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说,不可能一下子从职级薪酬制度直接过渡到宽带薪酬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我们需要尝试着循序渐进地对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做出改革。
1.逐渐减少薪酬等级,使组织向扁平化发展
我国目前的职级薪酬制度导致公务员要想实现薪酬增加只能通过职级的增加,然而高职位是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断地增加薪酬等级,职级也随之不断增加,造成了资源浪费,办事效率也越来越低。所以薪酬改革需要先慢慢地减少薪酬等级,使组织向着扁平化方向发展,既从纵向上减少事物的繁琐程度,提高办事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又从横向上促进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薪酬分配方法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最直接的一个缺点就是薪酬偏低,而且增薪方式单一,这样不仅降低了公务员工作积极性,还促进了公务员寻租行为的发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根据组织的性质不同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增薪方式。首先,是弱化公务员根据职位等级分配薪酬的观念,同一等级内,不同的职位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薪酬水平也要不尽相同;其次就是根据公务员的努力程度和对组织的贡献来设计合理的奖金体系,刺激公务员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就是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型设计不同的晋升增薪方法,打破所有的职位统一限于资历来晋升增薪。
3.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并落到实处
我国公务员的绩效评估一直流于形式,没有被真正地应用于实际。要把公务员的绩效评估真正落实,首先需要根据各职位分类量化各考核指标[7],然后建立领导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表现的评分标准,并把它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这要求组织领导必须客观公正,不能把私人感情带入到评估中;最后还要建立社会评估机制,把公务员的绩效和对组织的贡献能力统一公布在网上,让社会公众(包括专家、学者、媒体和普通群众)进行评估。然后结合这三点根据比重算出公务员的综合绩效,再根据综合绩效来核算公务员工资。
综上所述,宽带薪酬制度在发达国家初见成效,但是照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照搬宽带薪酬制度显然也不切实际,因为我国还不具备实施条件。但是,改革向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薪酬制改革任重道远,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宽带薪酬制度拿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职级薪酬制度的问题逐个击破,最终使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走向完善。
[1]吴木銮.公共部门的宽带薪酬:比较与前瞻[J].中国行政管理,2010(2).
[2]郑长旭.从宽带薪酬的视角谈公务员工资体制的改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4).
[3]徐欣慧,于美慧.对我国公务员薪酬管理薪酬制度引入宽带薪酬的思考[J].山西青年,2016(09).
[4]张宝生,张思明.宽带薪酬对我国公务部门薪酬管理改革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5(7).
[5]屈屹.我国公务员职位薪酬体系下的宽带薪酬嵌入式改革研究[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6]王韶昕.基于宽带薪酬理论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3.
[7]柯龙山.公务员薪酬管理引入宽带薪酬的审慎考量[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0(11).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