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艳杰
社会工作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反思——以M市救助管理站实习为例
普艳杰
本文聚焦M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在M市救助管理站的实习经验,阐述了M学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实习设置,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学生在救助站实习中共同面临的四个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问题和机遇两个方面对社会工作专业实习进行了思考。
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救助管理
实习是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务能力的必要环节,是学生通过置身于一个整合的场域,将课堂知识转化为专业服务能力的过程,在这个场域里学生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理论和方法运用到包含了服务对象、实习机构、实习督导等不同主体的真实社会场景中,通过参与、实践和反思,达成个人成长和专业成长。本文将结合M学校本科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救助站实习的实际案例,来探讨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反思。
M市救助站是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职工15人,其中3人持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下设救助管理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社会工作室,从性别、年龄、流浪原因和状况等方面,对受助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救助。自2014年以来与M学校本科社会工作专业形成了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探讨将社会工作专业助人自助理念和方法与救助管理相结合,以提升救助效率的途径,是本专业毕业生的实习基地之一。通过实习将地方高校与具体职能部门相连接,既彰显了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也促进了地方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了解和认同。
M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本文聚焦于以救助站为依托的集中实习,实习时间为大四上学期,一般是3个月左右,实习前要求学生根据实习机构的特点和自身兴趣做出实习计划。
1.工作安排
根据救助管理站的需求和学生实习计划,将学生分别安排到社会工作室、救助管理科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轮岗实习,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从整体上把握救助管理站的运行模式,了解不同科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学会合作与协调,根据机构特点尝试将专业工作方法与机构工作方法相结合。
2.以成长为动力的学习小组
在救助站实习的4名同学与机构督导、教师督导共同组成小组,学生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享讨论,教师作为辅助的角色进行参与,使学生在小组互动中学会调动各种资源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例如老师、同学、图书馆、网络、日常生活经验或其他学科的知识,这本身就是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过程[1]。
3.督导的角色与任务
在救助站的实习中,由机构工作人员和专业教师共同担任督导。机构督导负责引领学生尽快熟悉救助管理工作的流程、相关法律法规、注意事项和工作环境。教师督导则主要负责学生的专业指导、情绪和情感的支持,引导学生通过具体实践和反思将课堂知识转化为服务能力。
通过对学生实习日志的阅读分析和对访谈中同学叙述的反思,笔者总结出了学生面临的几个共同的困难。
1.面对案主的际遇感到不安和无助
救助站的工作对象来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在这个场域内学生不得不在短时间内集中面对遗弃、暴力、仇恨、疾病、死亡以及流离失所和无家可归等问题,这无疑对其情感和情绪造成了剧烈的冲击,使他们产生惊诧、不安、悲伤等情绪。
实习伊始,一位同学在日志中写道:今天午休时,隐约听到外面一阵响动,而后又恢复了安静,紧接着有吵闹声,我们出门查看,只见一个中年男子躺在救助站门口,衣服褴褛、双目紧闭、浑身酒气,救助站的老师们立刻报警,随后警察和防疫站的医生都来了,通过协商,他们和救助站的老师一起把身份不明的男子送往医院。检查后才知道,这个身份不明的男子因脑淤血陷入深度昏迷。救助站的老师让我去打印寻人启事,照片上那个人满脸是血。我真的感觉内心崩溃了,一整天都是迷糊的。
2.面对案主的问题局面,缺乏解决问题的信心
在实际工作场景中,面对各种服务对象的问题局面时,很多同学觉得“自己脑子一片空白”,所学专业知识和技巧不知如何转化为助人服务,除了认真倾听,不知道该如何付诸行动,更有甚者,为了取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掩饰内心的不安,过早给出建议或者批判服务对象,一旦服务对象不配合,那么无疑给学生带来强烈的挫折感,进而对自己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一位同学在与中年丧子的来访者进行会谈后,在日志中写道:第一次独立进行个案会谈,救助对象向我诉说其儿子10岁患尿毒症以来,自己为了给儿子筹集治疗费,负债累累,颠沛流离,做过锅炉工、挖过煤炭,最难的时候甚至去乞讨,去年好不容易给儿子换了肾,可他还是走了,从他走后救助对象也离开了家。听到这里,我忍不住回应救助对象,在家庭面临困难之时不该离家出走,应成为家里的重要支持。而后来才知道,自其离家以来,家人一直指责其未为家庭尽责,未曾照顾长期抱病的儿子,家人并不欢迎其回归家庭。这个个案千头万绪,我很怀疑,除了倾听我还能做什么,但至少我明白了应该在确实了解了案主问题的源头时,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3.受到案主情绪和行为的感染
受到案主的情绪和行为影响,同学们有时候也感到自己和案主同样的悲伤、紧张和害怕,并且陷入到这样的情绪里,难以抽离。在一次护送受助人员回家后,一位同学写道:快到高某家时,他在后面一直叹气,问他话他也不答。到家的时候,他最后下的车,一下车他就哭了,一大群家人在那等着他,他舅母抱着他弟弟马上走过来,看到他们眼睛湿湿的,抱过弟弟来哭得更厉害,他弟弟搂着他,我也想哭。看到这些我想他不会再离开家,结果第三天他又被送到了救助站,在他看来母亲只有在自己能带钱回家的时候才当其是儿子,不能带钱回家的自己在母亲眼中什么都不是。我很想告诉他不是这样,父母是这个世界上最爱自己的人……可是我却什么都说不出来,自己心里堵得厉害。
4.怀疑专业方法的有效性
按照救助管理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种临时性、自愿性的救助,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在10天内查明身份,护送返乡。因此为了达到此目标,其工作方式难免带有较为严厉的“家长式”教育色彩,而这种方式很多时候却可以较为有效地查明来访者的身份,一位同学充满困惑地写道:昨天,救助站来了一位老奶奶,我们以尊重、关心、同理等方法和她沟通,并询问她为何流浪、流浪经历和家庭住址等问题,她对我们爱答不理的,后来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来了,他呵斥了她几句,我们都吓到了,没想到她居然说出了身份、住址。如此看来,在这个情景下,呵斥是否比尊重更有用,我们的专业方法是否在此失效了?“呵斥”是否是比专业方法更有效的实践智慧?
社会工作是一门充满了价值涉入的实践性学科,理论和方法是指导实践的有效工具,而在实际将理论转化为具体服务的尝试中,常常会遇到理论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学生常常会怀疑专业方法的有效性,对此,教师督导回应道:
我很高兴你看到了这是一个和“情境”有关的问题,在这个情境里,机构的目标是查明身份、护送返乡,所以能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也不失为是有效的,而专业里的“尊重”“关心”“同理”是出于怎样的理念,为了实现怎样的目标?老奶奶为何有家不回,甚至不用连吓带骂的方式她还不愿意告诉我们她的身份、住址?所以一切理论和方法都是讲求情境的,我们的思考和实务都离不开情境。
受助对象重复流浪已经成为困扰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难题,而重复救助也造成了救助资源的浪费和救助工作的低效。无论是救助管理工作者还是相关研究成果都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然而该问题却受到制度和现实双重因素的影响,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救助站解决了回家的问题,而回归的问题却无相关制度和机构关注与跟进,如此,重复流浪、救助将成为救助管理工作的恒久难题。
1.机构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冲突
救助站的救助性质是“提供自愿性、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上规定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站内居留不得超过10天,在该规定下机构工作的开展流程为:审查救助资格——查找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地址——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而救助对象最需要的救助往往从其返乡后开始,这意味着除非发挥资源链接者或政策影响人的作用,转换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救助理念,动员受助者所需资源,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才具备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客观条件。
2.机构工作方法与社会工作方法的差异
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来到救助站后的一个共同特点为撒谎,机构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怀疑、指责、说教为特征的询问方式,这种方法在短期内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查明求助者身份信息的方法,但是社会工作要求专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中应具备的非批判性、接纳、同理心等专业品质,以此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专业关系中促进服务对象的积极变化。理论和实践的差异让学生无所适从,甚至因缺乏更深层次的反思而轻率得出理论无用的结论。这就要求社会工作在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为学生创造尽可能丰富的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通过行动和体验,形成对自我和专业的理性认识,而教师督导和机构督导则是这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持力量。
3.救助管理工作的转型与社会工作的融合
近年来,国家对救助管理站的职责、范围和救助理念虽未重新规定,但已意识到现有的工作模式亟待转型,民政部主张救助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常规工作外,对特殊服务对象开展延伸救助,M市救助站也在积极探索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方法,这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是个契机。
[1]关信平.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赖志能.现代救助管理机构职能定位的探索——以苏州市救助站为例[J].社会研究,2012(12).
[3]谢敏.社会救助“联动服务”模式研究——基于对广西G市救助管理站的调查与思考[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王金山,刘海彬.社会工作救助管理中的价值——以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为例[J].社会福利,2010(11).
[5]李全彩.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救助效率问题思考——以Z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为例[J].前沿,2011(10).
[6]梁红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行政救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