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泉
(武汉海关 湖北 武汉 430040)
国际港口安全管控问题研究
郭永泉
(武汉海关 湖北 武汉 430040)
港口的安全管控方面具有部门分工型、职能融入型、机制堵截型的特点,同时也存在部门不协同、责任不健全、手段不先进等问题。为此,需要形成部门合力,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控模式,完善治理体系,化解安全风险。
港口;安全管控;风险治理
港口是对外开放的窗口,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密集,外部环境和秩序压力的不断增加,使安全风险不断提升。当前我国港口面临的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各种安全因素集聚到国际港口环节,构成新的风险。各口岸的驻守部门,包括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等执法部门,口岸办等协调部门,港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都承担着一定的安全管控职责,主体多,事务多,风险节点多。
1.国际港口环节的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层面的利益安全。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安全的外延也在扩大,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当前的国际安全形势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传统的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仍然存在,非传统安全威胁也愈加严峻,国际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各种危险因素也未消除。商品走私犯罪趋势不减,武器弹药、毒品、药品、反宣品等违禁走私情况也不断增多。当前的国际生态安全威胁也是多样的,包括外来生物入侵、传染病、污染物、转基因和核辐射等。如全球近100个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目前进入中国的就有50多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这些走私大多通过国际港口进出,这就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反恐、维稳、防扩散、防渗透、反毒品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方式是通过货物监管开展准入管理,管住一线,同时通过缉私办案,打击犯罪势力。
2.国际港口环节的贸易安全
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引领世界经贸规则加紧重塑,构筑相对于新兴经济体的高准入门槛。国家间基于贸易保护和利益纷争的冲突不断,我国连续多年成为国际贸易调查最多的国家,反映了我国所受到的贸易安全的挑战。我国产业属于全球价值链的加工方、国际供应链的输出方,对于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价值链和供应链安全问题与我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贸易安全的范围虽然很大,但最终都要归结到进出境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所以国际港口是维护贸易安全的关键节点。各部门不仅在国际港口履行监管职能,保障准入和输出环节的安全,更重要的是作为政策法规的执行部门,落实国家贸易、产业、税收、金融、法权等调控措施,开展贸易救济、产业鼓励、税率调整、热钱管控、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3.国际港口环节的生产生活安全
国际港口既是通关场所,也是由众多管理部门、经营单位、贸易企业组成的综合关系体。在国际港口,既发生着物流、仓储、交易、展示等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也汇聚着大量的物资装备,配套着全面的周边生活设施,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也密切关联着国内的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因此,港口具有稳定生产生活秩序的需求。但由于“以点带面”特性带来的拥堵芜杂状况,以及管理机制的不够健全,国际港口的生产生活安全风险比较高。各部门在行业范围内分管安全生产,既包括对监管场所和运输工具的监管,也包括对自身驻在场所、内部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国际港口安全和各部门的职能履行紧密相关。但是,每个部门是有着法定授权和有限职能的部门,都不可能在安全管控方面越级越权、管总管全。这些现状决定了国际港口安全管控的特殊方式。
1.部门分工型
我国口岸实行多部门的混合管理方式,基于不同职能的部门汇聚于港口,在安全防控方面也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其中,各级口岸办公室负责口岸开放规划以及查验设施的统筹建设。港口管理部门对于装载、仓储、中转场所及设施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体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对于交通路线、设施的安全配置以及相关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营负责主体管理。海关部门履行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以及缉私稽查等职能,开展贸易管制和许可证、目录内的违禁品现场查缉。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应检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保证商品质量、食品技术、病虫害检疫及处理、卫生学健康评价等标准设施。边防检查部门执行国家安全管理措施,由进出境人员检查扩大到违禁品夹带检查,比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枪支、弹药等。海事部门负责运输工具以及其携带的危险品、易污染品检查和管理。因此,各部门在开展自身职能的安全管控时,既要履行自身职能,也要与其他部门分工协作。
2.职能融入型
目前,多数部门没有在职能构成中单列安全管控职能,而是在各项职能中融入安全管控的要求;没有制定管总的安全管控制度,而是将管控要求融入其他制度中。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管控内容分散化但形式多样化。以海关为例,海关没有单独一项的安全管控职能,但其主要职能中都内含有安全管控的意义,比如海关监管中通过许可证和禁限目录管理,实现反恐、维稳、防扩散、防渗透、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文物保护的目的;海关税收征管中通过原产地、配额、贸易救济等差别化税率,以经济杠杆调控进出口行为,达到维护贸易安全的目的;海关缉私中通过刑事和行政两种执法手段,组织专项集中行动,直接打击毒品、武器、濒危动植物、固体废物等走私行为,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3.机制堵截型
因为多数部门没有安全管控的专项职能,加上多部门共同管控,所以很难在国际港口环节开展一体化管理。目前的安全防控机制主要是各部门的“堵”和“截”,即在监管一线投入较多人力物力,通过单证审核、实物查验方式,“堵”住虚拟和实体的通关卡口,降低安全风险,“截”住各种涉及安全的要素,消除安全威胁。即使不依托港口节点的海关缉私,也主要通过通关一线或后续稽查移交的情报线索,开展案件经营,深挖连锁案源。这种防控机制是单向的、触发式的机制,即以自身管理为主,发现有安全要素后再采取对应行动。
由于部门职能和机制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港口安全管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构成了管控条件上的不充分,也制约着各部门履职。
1.部门不协同
在国际港口安全防控中,各部门承担各自职责。但是各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立足不同的职能,必然产生很多的执法重复,于是在安全管控方面产生诸多不协同之处。比如各执法部门都有封闭场所的管理要求,在办公场地、监管区域、货物旅客的通关路线方面争议很大,使得监管设施设立重复,配置不均衡,缺少明细标准。又比如,对于到岸运输工具,各部门都主张自身拥有统筹管理权和优先查验权,且规定“未经本部门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为了应对这种不协同,各部门都有一个博弈过程,无论结果如何,都将造成安全责任的模糊,容易在业务结合部产生疏漏,而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又容易造成责任推诿。
2.责任不健全
安全管控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责任。尤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追究是必行事项。在行政管理的权责体系中,职权和责任总是对等的,不可能以有限的职权,承担无限的责任。但是在港口工作中,多数部门偏重经济功能,在涉及安全的业务事务中,也过于追求便利和效率,为自身职权设置弹性空间。在港口场所、运输工具方面的管理中,很多业务现场在强调自身职权的同时,混淆监管主体和主体监管的区别,不能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究其原因,在于缺乏管总的安全管控制度,相关的权力、责任和负面清单也未明确,使得安全责任处于零散状态。
3.手段不先进
目前,国际港口安全管控机制以正面堵截为主。这种方法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智能化、自动化运用程度不高,容易陷入贸易便利和安全的两难僵局。相比《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我国国际港口在安全管制和打击方面力度较大,但是在安全预防和治理方面相对不足。主要有:在安全标准方面,没有完全建立与国际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存在执法争议的可能性;在技术设备方面,专业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还不够均衡,有的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应急设备设施;在企业合作方面,主要将企业定位于安全管控的对象,没有将企业视为安全主体,在引导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披露方面有所不足;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相关部门虽然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比如中欧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但整体上参与面还不宽。
国际港口管控问题与港口安全的高风险现状构成新的矛盾,需要各部门通力加以解决。这种解决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运用治理的方式,纳入改革的范围。也就是说,必须建设法制化、多主体、互动式的国际港口安全治理体系,内含如下项目:
1.增强安全管控的部门合力
在非“大部制”的机构格局下,各部门事权并行、职能分立将是长期状态。因此必须摈弃部门单打独斗、各自为阵的做法,以国际港口综合治理和大通关建设为载体,实现各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一是完善各部门法规。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管控方面的职能边界,实现“求同存异”,遇有交叉业务,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或牵头部门。诸如,对于港口监管场所,应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海关负责储存货物的可控制;对于运输工具,应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运营安全、海事部门负责路线监管及登临检查的协调;对于进出国际港口的货物,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部门分别负责其经济安全、质量卫生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开展准入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于涉毒品货物,由具有刑事执法权的海关查缉为妥;对于涉武器货物,由具有国家安全职能的边防检查部门查缉为妥。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港口安全管控中,对于超出单个部门职责的问题开展一站式作业。对共性风险载体实行综合研判、信息交换、联合查验,提升港口整体监管效能,在保证通关时效的同时管住准入(准出)门槛。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各部门的业务审核系统,实现各类安全信息的共享互用和情报通报。
2.构建安全管控责任体系
针对安全管控职责散落于各类制度的实际,各部门有必要开展全面的制度梳理,将相关职责归并整理后,建立本部门内权级较高的、管总的安全管控制度。由于各类业务程序大不相同,管总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重点是规定安全管控的职能、对象、方式以及权力和责任。再围绕管总制度,细化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相应建立安全管控的三个清单,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内对外公布。参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实施安全管控责任制,将相应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港口业务现场,配套以责任落实、责任述职、责任纠错和责任追究,从而构建起分层级、有抓手的安全管控责任体系。
3.创新安全管控模式
针对管控手段耗时费力的问题,可以借鉴《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及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取长补短,建立智能化的国际港口安全管控模式。一是研发和配置安全设备设施。争取在全部重要港口的查验现场配置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H986),提高设备使用率,落实100%集装箱扫描的远景目标。研发配置非侵入式探测技术项目,更大规模、更省时地检测各种违禁品,包括放射性巡查监视设备,放射性同位素识别装置、单兵作业仪器,以及安全应急防护装备等。二是引入并实施国际安全标准体系。在审核作业中,运用标准体系判定安全因素,包括ISO 28000系列标准、射频识别条件下ISO供应链安全标准、EPC global标准、科技资产保护协会“货运安全标准”(TAPA FSR 2011)、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MO ISPS CODE)等。
4.完善治理合作关系
扩大安全主体的合作范围,变安全管理为安全治理。一是与企业开展安全合作。将企业作为平等的合作主体,纳入安全治理体系中,使安全管控前推后移,变港口堵截为全程管理。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海关C—TPAT(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通过与各类企业结成安全条件下的伙伴,对于达到物理安全自控标准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待遇,引导大多数企业重视安全,守法自律并主动披露安全风险。二是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以港口建设为重点,促进海上航道的安全畅通。在港口互联互通与航运安全领域实行通用的口岸通关、船舶登记、航线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完善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与周边国家、地区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数据交换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发起和参与区域性打击联合行动,共建国际港口监管秩序。
5.清理和化解重点安全风险
目前,设在国际港口的各类监管场所中,有不少涉及危险品的仓储、保管、加工和经营。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重污染等产品原料,具有巨大的安全风险,需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控。一是定期开展清理。落实每5年一次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按照核定的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规划各场所的安全功能分区,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险设施。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国家安监部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运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实时上报工作机制。二是开展资质和场所清查。对相关场所经营企业的危险品经营资质进行核查,对于无证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关闭或暂停资质。对于监管场所未经规划许可,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功用建筑之间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进行调整或搬迁,实行危险品仓储区分离、码头独立设置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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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明
中国海关学会上海分会课题“落实三互大通关建设研究”(项目编号:CICSH2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