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敏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纺染工程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地校联动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探析
张 敏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纺染工程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学生在毕业前一年或半年到企业的生产一线进行顶岗实习,是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实施的教学模式。但在顶岗实习实施过程中常有学生基本权益被侵犯现象发生,学生的实习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整合社会资源、政校企合作角度探索建立地校联动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以期达到保障学生实习基本权益的目的。
地校联动;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建设
近年来,高职院校大多实施“2+1”或者“2.5+0.5”的教学模式,即前两年或两年半在校学习,最后一年或半年让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尽管这种顶岗实习方式实施对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确有好处,但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学生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学生经常遭遇虚假诈骗招聘信息、就业用工歧视、实习工伤无法得到赔偿、薪资待遇纠纷等问题,增加了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后顾之忧,对于学校与企业的顶岗实习合作产生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学生由于顶岗实习阶段被侵权的不愉快经历,对行业和职业前景产生怀疑,不少学生因此放弃原有专业,而企业的技术人才也因此流失严重。因此,构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与学校联动为高职学生提供顶岗实习权益维护的保障机制,让顶岗实习这项创新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效能,真正让学生个人、企业、学校三方均能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益处,真正发挥好顶岗实习环节巩固教学成果、培养实用人才、为社会储备一线技术力量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依法保障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制度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从而保护作为制造业一线储备技术人才的高职学生劳动积极性,有益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保障采取了不少办法,形成了一定的保障模式。学校重视学生的顶岗实习环节,在顶岗实习前对学生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维权教育和安全法纪教育;由于高职院校多年与行业企业合作,与企业形成了关于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沟通协调机制;学生对顶岗实习环节的作用有基本的认可,愿意配合学校的管理,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尽管如此,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离体系化、机制化还有很大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多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十分关心和重视,但多数企业往往漠不关心。学校单方面想尽办法建立了保障制度,但仅仅局限于学校管理的范畴,企业往往不认可、不配合,于是这些制度在具体实施时被严重打了折扣。
(2)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发生的纠纷,由于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最终由学校、学生与企业通过协商来解决,对企业形不成有效制约,而且由于学校出于就业率考核、校企合作等因素考核,不愿与企业把关系搞僵,问题往往解决得很不彻底。
(3)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薄弱,就业观念片面单一,他们将顶岗实习称为“预就业”,认为顶岗实习只是找工作、挣工资而已,忽略了与权益息息相关的就业协议签订、档案转接与户口迁移等等重要程序与保障环节,一般采取做得好就做、做不好就走的态度,对于受到侵害的权益很少会据理力争,要么逆来顺受熬到签正式劳动合同,要么吃了亏就采取换个实习单位的回避态度。
(4)由于企业长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付出的成本很低,已经形成了怠慢实习学生的思维惯性,企业往往忽视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对保障学生的实习权益往往态度消极。
(5)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顶岗实习学生急于到企业实习的心理,进行虚假招聘,实施就业诈骗,或将学生骗入传销组织,使大学生受骗上当,误入传销陷阱。
构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最重要的是要能够实现地校联动。笔者从学生顶岗实习前侵权预警机制、学生顶岗实习法规咨询服务机制、学生顶岗程序保障机制和学生被侵权法律救济机制四个方面展开阐述。这些机制主要参与者包括学校、公安部门、地方人社部门、专业法律咨询及援助机构、公益性法律维权组织等。
2.1顶岗实习前侵权案件预警机制
此项机制是为了解决学生无法获取企业准确信息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在顶岗实习前由人社部门应学校要求定向向高校提供辖区企业的违法招聘、违法用工等状况的预警,为顶岗实习学生在应聘前筛选顶岗实习单位提供有效参考信息;二是由公安机关在顶岗实习前乃至平时及时向学校提供就业诈骗、实习诈骗及传销等案件的通报,对学生开展防实习诈骗、防就业陷阱的专项维权和安全教育。
2.1.1企业违法用工状况、劳动纠纷情况定向通报制度
人社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会经常参与企业违法用工的查处、劳资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掌握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方面最真实的情况。通过将违法企业向学校进行通报,学校可以根据人社部门通报的信息,引导学生不到“污点”企业顶岗实习或就业,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违规违法用工企业参加校园双选会,直至暂停与该企业的校企合作项目。在当前制造业“用工荒”的背景下,倒逼企业为了吸收足够的人才或劳动力,对自身管理进行自律,由被动应对者转变为营造良好就业法治环境的主动参与者;另一方面也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将学生被侵权的隐患提前消除,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
2.1.2针对涉及学生实习和就业的诈骗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及时向学校通报最近发生的有关学生实习就业的诈骗案件,让学生能够对各种形式的就业实习诈骗犯罪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防范。学校还应当针对即将离校的毕业班学生,定期邀请警方到学校开展就业安全教育讲座,尤其是对于传销陷阱,要进行专题教育。
每年都有不少大学生因为急于实习和就业而误入传销的案件发生,而且传销的欺诈手段还在不断花样翻新,公安机关更应当把预防大学生受到就业诈骗作为日常宣教工作之一,主动深入辖区内的校园,与校方联系开展预防教育。针对大学生人群社会经验不足、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案件素材,利用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对大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以起到更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2.2学生顶岗实习法规咨询服务机制
学生顶岗实习法规咨询服务机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校内法规教育咨询服务和校外合作法律咨询服务。
2.2.1校内法规教育服务
校内法规教育咨询服务方面,可以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就业工作辅导员、学校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共同组成的学生实习就业法律咨询中心,对学生开展专项实习法规宣传与咨询工作。在学生顶岗实习前一个学期,可针对毕业生集中开展定期讲座,通过法规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增强学生的依法维权能力;定期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最新的实习法规知识解读和案例分析,供学生参考学习;平时接受开放式咨询,通过包括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提供就业法律知识的咨询服务。
2.2.2校外合作法律咨询服务
为了能够更有效、更专业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法律咨询服务,学校可以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可以约定这些校外机构的服务项目:每年至少入校为毕业生开展一定次数的专项实习法规集中咨询;可以聘请校外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校内兼职教师,为学生开设系统的实习法规课程和讲座;可以邀请合作机构与校内实习就业法律咨询中心开展对接培训,提升校内人员的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达到整合社会力量为校内学生服务的目的。
2.3学生顶岗程序保障机制
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要得到切实保障,关键得从法律程序上进行科学设计。在程序上,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已实施多年的就业协议书管理制度为基础,适当细化和修改,让就业协议书的权益保障效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弱化就业协议书作为考核高校就业率依据的功能。
2.3.1完善就业协议书的条款内容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存在如下问题:(1)过于简单,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限制性和约束性条款;(2)对于条款的认可,以双方协商承诺为前提,对于毁约、违约行为缺乏后续保障和救济制度;(3)格式条款之外,对于企业与学生个人的另行约定,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比如可以约定哪些内容、不可以约定哪些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企业跟学生签订协议时另行补充的约定经常出现明显超出学生承受能力的违约金数额,增加学生的义务,忽视学生的实习权益;(4)协议内容对企业缺乏制约,企业违约成本极低,几乎不承担违约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鉴于以上问题,需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联合行动,邀请法律专家对协议书的条款进行详细论证,从提高条款约束力、实施的强制性、监管责任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全方位修订。
2.3.2完善就业协议书的签约、解约程序
现行的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多是学生自行携带空白协议与企业协商签订,但因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学生签协议时多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平等协商基础,因此在签订程序上要进行完善,以有效保障签约过程得到跟踪和监管。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在签订时间上作明确规定,规定协议在顶岗实习前就签订,以保障顶岗实习期间的双方权利义务都能得到界定,避免企业借故不与学生签约甚至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签约前的信息披露和公布程序:规定企业在签约前必须明示张贴与就业协议签订有关的企业重要信息,让实习学生有选择参考的余地,保障自主选择权;(3)在格式条款外另行约定的条款,应当由学校作为第三方见证人见证,或者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方能生效,见证人有作为纠纷仲裁或诉讼证人的义务,否则不得另行约定因违约处罚学生或克扣工资的条款,即使已经约定也应视为无效条款;(4)协议解约要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约定,只要学生正常按照规定申请解约,用人单位不得故意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克扣工资甚至罚款;(5)协议期内,学生如发现企业有故意隐瞒企业必要信息,提供岗位与招聘承诺明显不符,学生可随时解约离职,不必经企业的许可;(6)对于协议期内发生纠纷,应当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接受双方提出的仲裁请求,救济程序要简便易行,能高效解决纠纷,减少学生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让学生能够尽快重新进入下一阶段的实习过程。
2.4学生被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要得到切实保障,应当从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着手。学生遇到侵权行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该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很多学生目前的困惑。现实生活中学生遇到严重侵权行为,常有企业、学校和政府职能部门三不管的情况。学校出于维护稳定和降低社会影响的需要,往往希望私下协商息事宁人;企业推诿逃避责任;而政府职能部门因缺乏针对性法律依据,强制执法能力有限,只能采取劝告、警示和居中协调的态度。所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才是学生维权的最终的可依赖手段。
2.4.1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学生维权专项救济保障基金
高职院校可以在学生管理工作经费中,划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经济困难学生遇到实习侵权时的维权救济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用途可包含如下几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遇到侵权,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伤事故时暂时垫付的救助费用;学生维权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咨询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支付;平时学生维权法律专项知识培训、讲座的组织管理费用。让受到侵权的学生感受到学校可以作为其维权的精神后盾和物质支撑,让他们不至于因投诉无门,缺乏理性而采取一些极端、违法的方式来维权。
2.4.2学校牵头构建专门的救济机构合作平台
学校可以与人社部门、地方法律援助部门、公益性法律援助组织乃至有偿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合作协议,由他们为学校出现的各种实习学生被侵权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服务,确保实习学生被侵权后能得到最专业化的援助。尽管就业协议只是学生与企业双方签订,但因为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内容与学校教学有内在联系,学校有义务作为学生一方的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总之,建设地校联动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关键在于地校联动,涉及到所有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核心在于依法,要以“依法治国”为指导,用法律的思维和框架整合所有资源,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作用;同时依法维权过程本身也是对学生的一次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过程,让学生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相信社会对于个人劳动价值的尊重,这有助于大学生对职业发展形成乐观预期,从而保护他们的就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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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6.04.037
2016-06-13
2013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思政工作专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体系构建研究”(编号:2013SJDFDY018)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敏(1983—),男,江苏如东人,辅导员。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就业管理、学生管理。
G642
A
1674-6341(2016)04-00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