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保护的合理变迁
——以美国定位追踪侦查判例为参鉴

2016-03-16 14:23:32吴雪华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正当程序隐私权

吴雪华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隐私权保护的合理变迁
——以美国定位追踪侦查判例为参鉴

吴雪华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科技定位系统提升了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也涉及到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美国首先关注到科技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并将追踪纳入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查的概念之中,以“合理隐私期待”中心的一系列标准来界定警察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借鉴美国这一动态平衡理论,将我国科技定位纳入刑事侦查理论研究视野。

关键词:第四修正案;隐私权;科技定位追踪;合理隐私期待;正当程序

科技定位追踪的运用增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能力,提高办案效率,但也存在着对公民隐私权非法侵犯的隐患。这样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至少在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逐步认识到电子追踪科技与隐私权的关系,系统地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定位追踪活动纳入法治视野。

1 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传统的物理侵入标准

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国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条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

随着国家的独立,该权利法案成为了民众抵御国家公权力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法律武器。现在第四修正案在美国法中扮演着两个角色:一是规范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特别是警察行为。可以这样说,第四修正案是控制警察侵害公民权利,规范刑事追诉活动的法源[1]。按照该法案精神,警察取证活动需要遵循正当程序,即事先向中立、超然的司法人员提出申请,当符合合理理由时,即可签发令状;若警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证据应当被排除适用。

第四修正案的第二个角色是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来源。修正案禁止警察非经授权不得无理搜查或者扣押公民的人身、住所、文件、物品,其根本目的是保护隐私空间免受警察的干扰。这一目的最初没有被法院所关注,仅将其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宪法性条款。因此,“搜查”起初一直与侵权法紧密相连,依附于财产权的概念,住所及其他财产是修正案保护的核心,涉及的是封闭的场所如建筑、房屋、车辆、信封、桌子等。判定警察行为是否构成搜查,也以是否侵入该场所为判定标准。

在非电子时代,如果人们欲获取某人屋内信息,欲察看屋内物品或听取屋内私语,非进入屋子不可,判断个人空间是否遭到侵害,主要是看是否物理性地侵入到个人财产。类似于躲在屋外透过窗户偷看室内之物或在墙外偷听等,都不会妨碍公民权利。所以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以财产上的物理性侵入是搜查、扣押最明显的方法,作为修正案保护判定标准,有其存在合理性。而电子科技的到来打破了这一合理性。

首先提出质疑的是Brandies法官,他在1928 年Olmetead案中作为唯一的反对者,认为“搜查只是针对实体的物,而非语言”不适用警察利用科技手段搜集证据的行为。虽然警察只是爬上被告房屋和办公室外的电线杆上窃听室内电话谈话,并没有侵入被告的房屋、办公室,符合以往第四修正案适用标准。但立宪者致力于保障种种有利于人民寻求幸福的条件,认识到保护个人精神世界、情感以及心智的重要性。他们创设针对政府的独处权——对文明社会的人而言,这是一种广泛的、最有价值的权利。为保护这种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每次非法侵入,不管它采取何种手段,都必须视为违反第四修正案。他呼吁着眼于未来,政府的行为不会止步于窃听,他们会使用更为微妙、深远广泛的手段侵犯个人隐私。

2 隐私权的保护:“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

科技的进步印证了Brandies法官的预言,现代窃听、录音录像设备不需侵入财产即可监控,这使得物理侵入理论的适用变得很荒诞。不仅如此,成熟的先进设备提高了警察监控能力,之前不受宪法保护的领域毫无保留地置于警方视野之下。为减少因技术进步带来宪法保护领域的侵蚀,40年后的Katz案抛弃了以该理论为基础的“宪法保护领域”,提出第四修正案保障的是人,而不是场所,突破封闭空间,转移到隐私权保护上来: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领域,尽管是住所或是办公室,不受宪法保护;反而,公民意图寻求隐私保护,即便暴露在公共领域,仍然受到宪法保护。在此基础上,Harlan法官从法律标准的角度分析:一个人表现出主观上的隐私期待,并且该种隐私期待是社会普遍认为合理的。本案中电话亭是封闭的空间,当事人主观上期待其通话不被他人听见,它在当时是个人的隐私空间,警察安装窃听器窃听电话的行为构成搜查。

科技的充分发展使传统破门而入收集证据的手段被取代,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认知逐渐加强,防止政府随意运用高科技手段刺探公民信息的意识觉醒,Katz案反映了社会和科技发展对刑事案件产生的影响。它既是里程碑,也是试金石,抛弃了依附于财产权法的物理侵入理论,将第四修正案的解读从场所转移到公民隐私权上,彰显宪法的本质内涵,使原先不受保护的信息、语言、行为纳入搜查的范畴;同时确立的宪法保护隐私权标准,成为后来法院审判电子监控侦查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准则,但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准确解释隐私的涵义、合理理由的分析,而是寄希望于“寻求隐私保护”这一半主观性的判断,Harlan法官创设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依赖于假定事先界定的合理人存有一套完整和稳定的隐私期待,并且那些被社会认为普遍认可的主观合理隐私期待承担着与法院的隐私期待一致的重任。不断蚕食隐私权空间的新科学技术,个人的主观期待被合理规避,而所谓合理人的隐私期待也随之转变,电子追踪技术就是其中之一。

3 电子追踪技术与合理隐私期待

刑事侦查中为了搜集证据资料,追捕犯罪嫌疑人,经常需要跟踪监视相关涉案人员。传统的目视跟监是由警务人员时刻跟在目标人员的后面,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观察目标人员的言行举止。这种视觉监控方式时常被侦查人员称为“拖尾”或者“阴影”。对比传统跟监,现代追踪科技成本低廉,体积小,隐秘性高;并且与现代电子科技及网络技术相结合,实现了全天候、全方位追踪,目标人员过去、当前甚至是将来的位置动态都可能被记录、整理、保存下来。判断追踪科技的使用是否构成搜查时,美国法院讨论的是追踪设备的安装、设备性能的更新发展对隐私权的干预程度以及在公共领域使用电子追踪技术。

3.1汽车追踪无合理隐私期待

Knotts案是最高院解决的第一个利用电子追踪设备所产生的第四修正案的案件。该案涉及的是警察利用beeper追踪被告人汽车。法院认为Katz案中反复强调,若一个人有意将自己暴露在公共视野之下,不受宪法保护。因此驾驶车辆行驶在公共道路上,从一个地点开往另一个地方,没有合理隐私期待。当汽车在公共街道上行驶时,被告人自愿将其行驶的道路、方向信息、停靠的车站、最终目的地以及置于道路上的私人财产等信息传达给任何人。再者beeper与探照灯、录音笔一样,仅仅是辅助警察监测的工具,“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未禁止公权力机构利用类似的提升感官的科学技于执法过程中”,beeper仅仅使肉眼观察变得更加容易些。同样情形在之后一年的Karo案发生。获得店主的同意后将beeper安装在乙醚药品桶中,不构成搜查。但区别于Knotts案是警方利用beeper搜集了私人场所的信息,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先后两个案例一起表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任何隐私期待,而私人场所是个人具有隐私期待不受任何公权力无令状侵入的地方。

因此汽车被认为是自愿暴露(knowingly expose)在公众视野下的事物而没有隐私权可言。如同Harlan法官分析区别于住所,住所是一个人的城堡,是最有隐私期待的地方。而公众一目了然(plain view)的事物并不具有社会认可的隐私期待,因为已经公开的东西没有道理不让外人知道。即便被告人Knotts异议称没有法官的授权,新科技使得警察24小时拉网式(dragnet-type)的搜索成为可能。最高院果断地否认这一疑虑,“这很难被认为会滥用”,并且认为如果拉网式的搜索在未来某一天成为可能,到那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宪法规则予以规范,但至少在当前还未实现且没有宪法依据,科技固然提升了执法效率,并不意味着执法机关违宪。3.2 减弱的隐私期待

刑事侦查依赖信息的搜集,警察即刻发现电子追踪设备带来的巨大利益:长时间、精确定位目标人员或物体,极大减少人力、物力上的消耗。GPS卫星定位、手机定位系统以及红外线定位设备先后受到警方的青睐。如果说beeper仅作为提升警察感官的工具,与一般的视觉监控无异的话,不会引起宪法的争议,那么新兴的电子追踪设备是超人类感知或者说替代人类感知的监控设备,彻底改变了监控的性质,在收集信息的内容和数量上以及精确性上都是质的飞越,对个人隐私权干预的广度和深度上达到了极致。

纽约州Weaver案对Knotts提出了质疑。本案警方利用GPS对被告进行长达68天的跟踪监控,法院不得不关注GPS强大的侦查能力,代表多数意见的四位法官认为,区别于以前警方追踪案件广泛使用的beeper,GPS代表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是相对简单廉价的设备,熟练、无限制地监控任何人或物品的行踪信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都能够精确定位,是人类感官的替代品。甚至,GPS所收集的信息,至少需要动用数以百万的警察和摄像头蹲点在街头。这种非侵入性的设备详细记录了个人的本质和个人绝对的隐私空间信息。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往往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的隐私期待不是完全没有,只是有所减弱,即便这种利益很小,足以受到宪法的保护,特别是长久的GPS跟监侵犯了这微小的隐私期待。

总之,最高院老调重弹——公共领域无隐私期待。与之前案件不同的是,法院认识到GPS作为一种超人类感官的监控工具与单纯提升辅助器具的不同之处,GPS追踪汽车如同小说里“老大哥”,监控广泛、持久,即便是微小的隐私期待也会受到强烈侵害,因此需要宪法的保护。但最高院仅认为公开领域是一种减弱了的隐私期待利益,但具体何时减弱,减弱到什么程度仍可以受到宪法的保护是困惑的,最高院的这种解释反而使Knotts案确立的规则复杂化。

3.3长期监控侵害隐私期待:镶嵌理论分析

继Weaver案之后,审判Maynard案哥伦比亚上诉法院进一步分析GPS设备的功能,这种全方位、长期监控需要搜查令状,因为:不同于一段简单的旅行,任何人全面监控别人行踪长达一个月几乎是不可能的;再者,长期的监控中揭露的不可能全部都是在公开领域内的行踪,并且长期监控获得的信息远多余各段行踪获取信息总和。后者如同单个记录下手机通讯号码不构成搜查,但详细地将整个的手机通讯列成清单予以公开就侵犯了个人合理期待隐私。对比短期监控,长期监控揭露的不仅仅是个人去向、所作所为,而更多是个人生活状况:一个人经常去某个教堂、健身场馆、酒吧或是赛马赌注,这种行踪与单次行踪所告诉我们的大不相同,而连续的行踪甚至可以告诉我们更多……如果你了解一个人的全部行踪,便可以推断他是否每周都会去教会,是否酗酒,是否定期去健身,是否是一个不忠的丈夫,是否接受治疗,是否与某些人结交或者参加了什么政治团体。

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无令状的GPS监控构成搜查而维持原判,但采用了三种不同的分析方式。Scalia法官代表大多数者意见,称警察安装GPS在被告的汽车上,构成物理性侵入财产,违反搜索条款,这是第四修正案最狭义内涵。当涉及无物理性侵入时,需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判定,而在本案不需考虑标准。Alito法官协同另三位法官与Scalia法官相反,运用合理隐私期待分析,科技正改变着人们对隐私空间的认识,GPS以及类似的移动电话、摄像机等经常被用来监视人们的行动,而不被连续一个月的追踪是社会所认可的隐私期待。Sotomayor法官单独意见中赞同了物理侵入构成搜查的观点,但比Alito法官走得更远:即便是短期监控,GPS可以详细揭露个人的家庭生活、政治活动、个人喜好、宗教活动以及性生活等隐私信息,政府可以利用很少的资源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引起“寒蝉效应”,影响到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多数意见重拾早已被抛弃的物理侵入理论,回归财产权侵害规则,但这不是传统理论的复兴,而是站在另一个角度分析Katz案背后理论:自Katz案以来即便发展出各种理论观点,但都立足于第四修正案的分析,立足于是否控制警察行为,Katz扩充了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即隐私权与财产权,但不是取代财产权保护。如果说Knotts仅从个人隐私权利的角度否认公共领域内的隐私期待,那么从某种程度来说,Jones案从犯罪者的隐私权益的保护扩展到到所有公民或者说集体的隐私利益,警察无限制地干预隐私权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恐慌和不安,这种实质性隐私权保护应当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真正意义所在。

3.4手机定位系统:摒弃第三方理论

手机定位功能早已普遍,特别是美国启动E-911计划之后,而定位信息的性质判断影响警察适用的标准。2004年Forest案警方不断拨打被告手机以获取其地理位置。法院将这种利用蜂窝信号塔(cell-site data)传输手机使用者位置信息不属于《联邦监听法令》的电子通讯范围,不受该法救济条款的保护。2013年联邦第五巡回法庭将手机定位信息视为商业记录,遵循第三方理论:“公权力从第三方获取其收集的涉及用户特定时间、特定活动信息的商业记录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搜查或者扣押”。

2014年Commonwealth v.Augustine案将手机定位信息区别与通讯记录,手机最初的功能是通讯,手机用户并非知晓并同意CSP记录手机通讯记录以外的位置信息。手机几乎被随身携带,通过信号基站能够精确定位手机用户,警察通过CSP获取该类信息,引发的隐私权顾虑远远超过利用GPS追踪车辆的行为,因为手机定位信息是一个详细且庞大的信息库,它反映了被追踪者的住所内外所有的动向,个人的行踪往来持续地处于警察的全方位监控之下。法院因此认为手机定位追踪需要符合合理理由,并签发令状,否则应排除手机定位信息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定位信息长时间以来作为商业记录而被认为无隐私期待,准用关联性标准,直到近年才认识到其作为警察追踪手段对隐私权的干预,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混淆于通讯监控措施。科学技术的发展悄无声息地进军隐私空间,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人们自愿地将个人信息公开分享,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人们享有的是一种“打折的隐私”。Sotomayor法官并不认为这代表人们隐私权利相应降低,或许以自由换取安全的交易是值得的,任何人不可能完全接受警察无令状浏览个人网站或者基于其他目的从第三方处获取个人商业、银行等记录。只要第四修正案不把隐私权的涵义局限于“秘密性”,该类自愿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受到宪法保护。在这个无明显界限的时代里,人们寻求隐私保护的需求并不会因此打折,因为个人寻求保护其完全隐私的能力限制不能剥夺其期待维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4 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对美国科技追踪侦查的评价

4.1宪法隐私权的独立保护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Brandies法官与在Warren在1890年发表的《隐私权》一文出现的。隐私权是一项独处的权利,普通法应当保障个人决定在何种程度上与他人交流思想、情绪及感情的权利[2]。到1965年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Connecticut)案,道格拉斯法官认为隐私区域是《权利法案》多项规定“权利伴影”[3],首次将隐私权扩张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加以保障,意在禁止政府对个人私生活的干预。

将隐私权纳入宪法的保护是基于如下事实的深刻认知:政府始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主体。对个人主义和自由理念极度尊崇的美国,人们对个人空间极端崇尚和高度敏感,而因为“团体与个人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而这种在法律上所作之利益权衡正象征性地说明了在一般公共事务中考量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时,刑事诉讼法就成了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4],因此,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宪法隐私权始终作为衡量警察行为是否构成搜查的基础。

但遗憾的是,美国的司法判例,包括对利用电子追踪科技侦查犯罪的案件中,都没有给隐私权作出清晰的定义,而是将保护隐私作为一项价值取向加以适用。法院在案件审判中欠缺准确的考察依据,传统以财产权保护为中心的理念时时左右法官们的想法,安装追踪设备被认为是侵入被告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追踪案件中的重点分析对象。以场所为标准划分的公私领域,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法院界定隐私权范围的标尺,公共领域下的隐私权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被认为具备合理期待性,至少在Jones案之前被法院忽视的“拉网式”搜索都没有纳入审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追踪科技下隐私权保护进程。

4.2正当程序始终是平衡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杠杆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扮演的两个角色天然地存在紧张关系,法院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国家公权力对隐私权最为严重也最难以抗拒的侵犯无疑是来自于刑事追诉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隐私权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是个人有保以其信息或活动免受政府干扰的权利;二是上升到人格尊严的层面,免受侵犯[5]。尽管如此,隐私权与大多数权利一样,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现代工业化国家管理依赖于大量的信息,隐私权应当被保护,但不能绝对化,为维护国家、社会安全、预防犯罪需要,允许国家依照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对隐私权进行侵犯。那么警察的追踪监控行为何时是必需,何时是滥用权力对隐私权的非法干预,中立、超然的法院是授权主体,它迫使警察证明其行为具有侵犯个人隐私权利的合理理由,这也就是第四修正案规定的相当理由和合理怀疑标准。电子科技对隐私权干预程度的加深,法院一致要求警察利用追踪科技需要基于合理理由的司法令状,违反法律正当程序要求获取的证据都应当被排除。不仅如此,2006年美国刑事诉讼法41条增修追踪监控规定,规范追踪监控令状签发程序、管辖法院、期限及申请延长限制,以及令状的缴还,事后告知当事人以方便其权利救济等。从司法判例到立法,以公民隐私权作为基础,以正当程序为界碑,合理规制电子追踪监控技术在刑事犯罪侦查中的运用,彰显自由、民主的法律价值。

4.3监控社会下的合理隐私期待“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在提出之时就被质疑“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因为面对不断加强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公共场所逐渐增多的视频监控器,公众事先知晓被监控,其主观的期待性被合理地规避了,而社会认可的隐私期待又常常与法官自己的期待标准所混淆。Alito法官的分析就是个典型的例子。Alito法官在Maynard案基础之上进一步确认长期监控是社会隐私期待所不能容忍的。这似乎是对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最佳阐明。可事实上,长期监控是一个模糊的概括,究竟多久构成长期是一个难题,这可能是一个任意性的标准。Alito法官的这种分析可能是个人经验之谈,社会的隐私期待可能不是Alito法官想象的那样[6],犯罪率的上升及犯罪类型和形式的复杂化特别是911事件之后,美国民众可能更多宁愿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并且随着GPS等电子追踪设备的普及,公众能够接受警察的技侦措施,社会合理隐私期待因此改变。

然而这种隐私期待很快又在改变。911事件之后,美国感受到国家安全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民众也是“心有余悸”,因此在当时民众认为以自由换取安全的交易是可取的。大量的保护国家安全的计划被提出并执行,机场安装了眼球虹膜扫描仪、安装具有面部识别能力的公共场所闭路电视,建立恐怖分析基因信息的DNA数据库,商业数据库也被用于追踪恐怖分子,窃听的限制被解除,扩大对互联网点击的监视等等[7],国家的监控前所未有的密集。2013年史若顿事件暴露出美国国家安全局居然正有系统地拦截、存储、分析所有人的通讯信息,舆论哗然,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入竟到了如此地步。在国家安全、反恐的大目标之下,为了达到滴水不漏,以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初衷反而变得模糊,国家权力进行了新一轮扩张。政府机关能够肯定地侵入非政治化的个人领域,它便能把任何个体及行为成为法律上的嫌疑对象[8],社会的隐私期待利益可能不会因为高科技的普遍适用而相应减少反而增长。

5 结束语

隐私权问题是美国的法律话语,至少是西方的法律话语,而在中国,隐私权是一种奢侈的舶来品。隐私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产物,表现出美国人对个人空间极端崇尚和高度敏感,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加以保护,作为公民抵御警察干预权利非法取证的法律武器。中国文化不分个体,注重集体隐私,个体地位淹没在家庭、社会、国家利益之中,负担的义务界定分明、不容含糊,而个体的权利则微乎其微。隐私在法律上的保护也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专门隐私权益保护法,更不用提及宪法层面的保护。刑事诉讼要求“公之于众”,与个人隐私权所追求的“隐之于私”恰好冲突。但我国目前有关隐私权问题探讨局限于民事侵权领域,隐私与刑事诉讼的关系鲜为人们提及,仅将涉及隐私案件作为公开审判的例外性规定。刑事司法的权利保障依旧突出人身自由、财产权的保护,如强制措施、扣押,隐私权则司法人员普遍漠视。

科技定位追踪属于行踪监控手段,是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我国新修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新增内容。技术侦查被认为是取代刑讯逼供的历史趋势,规范化立法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治化,但相应地也引起隐私权的担忧。学者们一针见血地指出:“技术侦查在暗处,它更容易引起人们普遍性沉默,会给人们心理形成巨大的强制力,从而无形地钳制人们的言论自由,所以要对技术侦查实行严格的事前控制”[9]。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国立法上所谓的事前控制却是简单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完全异化成单纯的授权立法。“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们随即产生权利的概念”[10]。因此,为调和犯罪控制与隐私权保障之间的内在冲突,防止侦查权力进一步扩张,有必要参鉴美国司法审查机制,规制定位追踪侦查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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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布兰代斯.隐私权[M].宦盛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104.

[3] 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 克劳斯·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STUNTZ W J.Privacy'Problem and the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J],93 Mich.L.Rev.1016 1994-1995:1021.

[6] HENDERSON S E.After United States v.Jones,After the Fourth Amendment Third Party Doctrine[J],14N.C.J.L.& Tech.431 2012-2013:453.

[7] 王俊秀.监控社会与个人隐私[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8] 张春霞.限制与保护——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D].成都:四川大学,2004.

[9]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1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责任编辑:路晓鸽]

Reasonable changing of privacy protection -taking technology tracking in U.S as a reference

WU Xuehua
(School of Law,Suzhou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

Abstract:GPS greatly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which impacts on the privacy of parties.The US has been the first country concerning about this infringement,for tracking is regarded as the important article in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restrict the police.A series of standards of“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are aimed at defining the illegal behavior.Reference to the dynamic theory of United States can make China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Key words:the Fourth Amendment;privacy;technology location tracking;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due process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679(2016)02-0049-06

收稿日期:2015-10-14

作者简介:吴雪华(199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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