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制度适用与完善

2016-12-28 12:39刘雅玲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摘 要: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我国刑法等法律已有所规定。然而,相较于城市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益保障状况,农村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适用仍存在公众认识缺乏、援助支撑不足等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应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观念引导,增强相应的援助支撑制度体系,明确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与解除的制度规范,从而保障农村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关键词: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正当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42-02

作者简介:刘雅玲(1994-),女,福建泉州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精神疾病问题日渐凸显,“一人患病、一家遭殃、一村受害”的精神病防治困境,更是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颇为引人注目的重要问题之一。[1]针对这一问题,国家与地方政府虽有政策应对,但仍缺乏对农村精神病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规范,探讨农村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制度适用与完善问题,以期助益于农村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秩序和谐发展。

一、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适用的必要

(一)农村精神卫生的严峻状况需要借助法律制度加以应对

农村精神卫生一向是我国精神卫生防治的薄弱环节。近些年来,随着快节奏的城市工商业生产生活模式朝向农村的扩展,农村精神卫生状况日渐呈现更为严峻趋势,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精神病患者数量上升。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我国农村精神病发病率约为0.54%,而现在已经达到1.35%,上升了2.5倍之多。[2]与此相应,农村精神病人的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二是农村精神疾患医疗支持缺乏。以镇江丹阳市为例,该市常住人口96万人,2008年农村居民年重性精神疾病的检出率为0.078%,在册患者748人。但与此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市仅有3名精神科执业医师,专业人员与机构相对缺乏。[3]如果考虑到城乡和地区差异,农村精神卫生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状况将更不乐观。三是对农村社会秩序影响较大。通常而言,精神病人由于精神障碍,行为极易失去控制,尤其是重症精神患者,发生伤人、毁物、纵火等行为的几率更高,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而具体到农村,由于观念认识落后以及经济能力有限,普通农村家庭更是疏于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农村精神病人病情一旦发作,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更为严重。

深层次分析,当前农村精神卫生的严峻情况固然与农村居民个人情况有关,但农村社会环境变化对于居民心理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侧面。当大量农村青壮人口外出谋生,农村只剩下孤独老人和羽翼未丰的孩童以及留守妇女时,这些群体精神需求的满足也就此成为问题。而农村社会空间的开放、市场经济的渗透、血缘地缘关系的淡化,更容易增加农村居民的孤独感和精神家园的虚空感。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农村精神病人的患病原因已并非完全是个人自然因素,而是同时夹杂着复杂的社会成因。而这也决定了,单纯的农村精神卫生防治的医疗技术及社会政策支撑,尚不足以实现对该问题的有效化解,而是需要包括强制医疗等法律制度在内的综合性措施的引入。

(二)农村精神病人权益需要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加以保障

在农村,由于精神卫生尚未普及,人们对于精神病人往往缺乏同情和怜悯之心,精神病人不仅要忍受疾病困扰,而且还面对社会性的歧视。与此同时,受农村维稳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也有着诸多类似于徐某某案那样的、针对上访信访人员的“被精神病”案例。[4]如此一来,农村“不应该收治而作假收治与该收治不收治”也就成为我国农村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对于农村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益以及“被精神病”的农村居民权益都构成极大的损害,影响到强制医疗制度的对象甄别、程序保障等系列问题。而就强制医疗制度的适用机构而言,相较于城市强制医疗机构,农村社会中的强制医疗机构也极为缺乏。若将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送至大城市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承担以及医院临床治疗名额限制等问题仍有待于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强制医疗程序来保障农村精神病人的的权益,也就显得极为必要了。

二、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适用的困境

(一)农村对强制医疗的认识缺乏

精神病人是医学上五类残疾人当中最为弱势、最困难的群体,其权利是为人们日益重视的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在我国农村,人们文化水平仍普遍较低,对于强制医疗制度规范了解不足。对于农村强制医疗机构,农村居民们更是难以获知其所在。即使部分农村精神病患者家属有“强制医疗”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展开行动。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在农村也就不免被虚置。而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和监护人对于精神病认识的不足,也导致其不愿意配合精神鉴定,认为被外界知晓会被耻笑,或者认为一旦鉴定将严重影响家庭日后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交往,因而不愿选择强制医疗。对此,学者的研究也证实,农村居民对常见精神疾病的知晓程度不如城市居民,且歧视程度重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大众对精神病的定义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于精神病患者往往不能伸出援手,反而避而远之或者落井下石。[5]这使得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在观念层面即遭遇重大障碍。

(二)农村强制医疗法律援助不足

我国强制医疗场所数量有限,农村的强制医疗机构更屈指可数,农村精神病患能接受救治已实属不易,而精神疾病医治所需的巨额花费更让让农村精神病患家属负担不起。在农村精神病人及其家庭经济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强制医疗程序中权利保障的实现无疑也会遭遇重重障碍。例如,在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过程中,曾出现过接受强制医疗的患者每天都被严加看管甚至以铁链捆绑的情形,精神病人不能被人性化对待,其权利保障问题得不到社会关注和援助。即使个别精神病人家属尝试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也或面临农村法律援助机会缺乏、援助经费短缺等问题,特别是我国农村偏远区的居民,其强制医疗法律援助的情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三)农村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和解除体系不完善

强制医疗制度对于农村精神病人的适用需要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的支撑。目前我国法律虽有强制医疗的原则规定,但对于强制医疗的执行和监督仍未有完备的法律规范。而地域歧视与监督缺位,则使得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与监督的实际操作更是难上加难。特别是农村地区受经济条件限制较大,实践中强制医疗往往名不副实,有的病人直接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有的强制医疗结束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危害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却可能增加。另外,由于农村地区相关医疗机构与心理咨询机构较少,导致强制医疗后有关部门对患者的恢复状况难以有效把握,公安机关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较大困难,影响到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管理活动的顺利展开。

三、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制度完善对策

(一)加强对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观念引导

针对当前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应进一步加强观念引导,消除农村居民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认识误区。一方面,应开展精神卫生的知识宣传,提高村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接受程度,以便减少或消除农村居民及其家属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误解与偏见,引导农村居民以关爱之心对待精神病人,减轻农村精神病人监护人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考虑到社会发展中农村居民因社会不公和精神空虚而产生焦虑心理的社会成因,“解决农村居民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引导农民互助,推动不同农民群体的交互关系。互助合作既是共同进步的基石,也是建立良性关系的重要措施。”[6]在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上,开展以村为单位的精神病人帮扶活动,鼓励患者参加劳动生产和社会活动,帮助患者融入社会生活,也是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得以适用的重要社会基础。

(二)增大对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援助支持力度

农村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固然需要患者家属的支持,但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具体而言,针对农村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监管,应以综合治理机构为首,积极整合方面力量共同协作。具体而言,基层公安机关应将农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列为重点进行管控,并负责强制收治;卫生部门负责农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测,督促精神病医院做好鉴定、收治和管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及送返原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接收治疗;残联对治疗出院后生活贫困的农村精神病人,应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收治管控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村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支撑;村委会负责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通过上述多部门的协同,为农村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适用提供支撑。

(三)完善农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和解除体系

建立完善的强制医疗制度对于我国农村强制医疗的落实具有重大的意义。从域外经验看,完善的制度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极为关键的。例如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根据精神病患者病程及类型的不同,适用强制力度不同的医疗措施,其主要分四个层次,即在精神科门诊接受强制性监管;在普通的设有精神科的医院或精神类疾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强制医疗;在精神类疾病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在加强监管的专门机关进行强制治疗。[7]这种分类管理的规定,无疑更有利于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在我国农村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方面,也可参考其相关规定来进一步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与解除体系。农村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证强制医疗的效力,防止出现上访农民被“强制医疗”的现象发生,[8]增强对农村精神病人权益的保障力度。

[ 参 考 文 献 ]

[1]方敏.农村精神病患者谁来管[N].人民日报,2014-7-4.

[2]赵礼江.不该被遗忘的群落[J].乡镇论坛,2009(32):31-32.

[3]唐爱玲,宗俊,陆慧,陈连生.丹阳市发展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启示[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4(4):12-14.

[4]辛红.“被精神病”六年半,徐林东获赔30万[N].法制日报,2011-11-23.

[5]孙霞李献云,费立鹏.中国北方两地城乡居民常见精神卫生知识知晓情况现况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9,(10):729-733.

[6]杨华,欧阳静.阶层分化、代际剥削与农村老年人自杀——对近年中部地区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分析[J].管理世界,2013(5):47-63.

[7]田圣斌.强制医疗程序初论[J].政法论坛,2014(1):62-72.

[8]刘娣.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6(15):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