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赛
广西师范大学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评析
李富赛
广西师范大学
融资租赁,一个在理论界提之甚少的名词,我国也面临着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的规定大部分体现在表层的内容上面,缺少对融资租赁的诸多法律问题做出更详实的剖析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多方面的深入探讨将能够更好地把握融资租赁的实质并有助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分析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的法律层面的问题并加强立法方面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完善
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成为市场化经济国家,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就融资租赁在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研究。并进一步探索我国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迟迟不能颁布的原因,从而借鉴有益经验,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服务。
融资租赁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授予另一方(承租人)资产的独家使用权并获得租金支付的一种经济性行为。融资租赁是在商品的买售和出租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能够紧密地将贸易和金融结合起来的融物和融资并举的一种交易形式,也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据通说可知,融资租赁是紧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早已经显示出其独特的特点。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起始于1980年前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将“融资租赁”作为有名合同,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来对待,但融资租赁法律研究及立法工作方面与国际上发达的融资租赁国家的法律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融资租赁业的健康、有序运营,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依据,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却未能制定出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只有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做了专章规定。《合同法》第13章为租赁合同,第14章为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分类意味着《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从传统租赁交易合同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了一种新的有名合同。《合同法》总结了我国20年来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实践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实现了接轨。此外,该法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我国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重要的立法。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只是作为《合同法》的专章规定,所以,它只能是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简单调整,对很多具体的问题尚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务中有关融资租赁的很多法律问题还是无法可依。
在《合同法》中对于融资租赁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首先,从内容上来看,《合同法》仅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及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作了简单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却没有作规定。这就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当中的规定差距很大。《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所规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没有明确供货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没考虑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资格问题;没有对合同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承租人延付租金责任的承担和责任期限模糊不清;对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关于出租人就供货商未接纳约定交付货物时,出承租人能否直接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没有规定预期违约制度;未规定中途解约条款。另外,《合同法》
对市场准入业务监管、风险防范、会计制度、税务规定等问题也未做出规定。
其他有关立法的不完善:1、融资租赁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在银行管理暂行文件中予以规定;2、国家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外汇不允许偿还租金,只能以企业生产所得人民币收益分批把外汇额度和指标卖出兑换成现汇逐年偿还租金,这使租期一般在3 至5年甚至更长的租赁期与汇期不一致的国际融资租赁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操作;3、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融资租赁设备的融资租赁按照固定的资产折旧期限确定,依次计算,许多设备的租期均在10年以上,这通常大于实际业务中当事人计划的租赁期限,从而抹煞了现代国际融资租赁加速设备折旧、提高设备更新速度的优势;4、2000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指导,从而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这种现象导致行业监管不力的结果,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后续发展。5、融资租赁保险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尚不规范、承租人的负债意识不强等原因,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无疑是最好的补救风险损失的方法。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对融资租赁业推行出完善的保险制度。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保险制度滞后于融资租赁业本身的发展,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运行风险过大的情况下,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进一步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的很多国家专门立法或颁布行政规章来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87年新增第二编租赁,法国1966年颁布了《融资租赁业法》(第66-455号),德国财政部长1971年和1975年分别颁布了《动产租赁公告》和《部分摊提合同》,韩国政府在1973年颁布了《租赁业促进法》,巴西1974年颁布了《租赁事业法》(6099号法),日本1978年颁布了《关于租赁交易法人税及所得税的通告》。诸多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纷纷在制度方面采取措施。
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源于1980年代初,和改革开放几乎是同一时间。在过去的34年来,与其同期发展或者是后期发展的保险业、信托、证券等都发展得很成熟,规模和知名度都要远远高于融资租赁。但是现在在中国,融资租赁依然处于不成熟的阶段,仍然像是一个新事物。这是什么原因呢?
研读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程, 不难发现, 融资租赁它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有点阳光它就灿烂,而是需要在充分的健全的法制环境下才能够得到健康地运行。实践证明,各国政府在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期为了给融资租赁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增加利润、扩大融资渠道等实施的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对于行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我国刚好也是处于融资租赁业的起步阶段,需要政府在各方面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实行强有力的方案以推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此外,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规范性文件虽有《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一系列行政规章,但存在操作性不强、立法空白、规制杂乱等诸多问题,且规制平等主体之间交易的《合同法》并不能涵盖具有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制度环境使得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失去吸引力,其特有的融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融资租赁要想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制度的健全才能确保市场的有序,有了法律法规的保护,融资租赁业才能有良好的运营环境。
(一) 域外经验对于我国融资租赁的指导意义
国际著名融资租赁专家阿曼波提出融资租租赁靠法律法规保护、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准则界定、监管制度适度这四大支柱同步建设才能健康发展。笔者赞同这一说法。有了法律的保障,租赁业务才能正常开展;有了税收上的优惠,融资租赁才有吸引力;有了会计准则,才能准确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保障范围;有了监管,融资租赁才不会扰乱金融市场,才能有序发展。所以,想要确保融资租赁良好的运营环境,这四方面缺一不可,应把握好他们之间适度的同步建设。
一、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使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与规范。
二、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的减税或抵税, 从而使租赁公司在购进设备供租中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
三、要改革现行会计制度, 改革对工业企业折旧年限的规定办法,使融资租赁加速折旧享受延迟纳税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调动租赁经营者和企业适用租赁方式经营的积极性, 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四、监督管理方面,应建立与规范融资租赁业的统一管理机制,不断整合融资租赁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二) 完善融资租赁立法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融资租赁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要推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了尽快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我国必须借鉴国际上融资租赁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快立法步伐,早日完善融资租赁立法。
出台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赁期限、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处理以及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建立统一完善的租赁法律、法规。确立各类租赁公司平等的合法地位。在目前讨论的新合同法中,要借鉴国外租赁业立法的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代租赁业今后的发展,在立法上要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留下空间。同时,应着手制定租赁法,对租赁业的投资主体,市场准入,行业管理,业务范围、业务监管、合同登记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
以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为中心,以民商事法律为私法保证,税收制度为动力,会计制度为基础,监管制度为保障,重新整理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期盼,也是我国的立法趋势。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借关系和银行信贷关系,是一种具有内在独立性的全新的法律关系,其强大的融资功能使其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其潜力还有待进一步的释放。
笔者在文章中通过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经验,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以及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多方位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认可的观点,赞同我国应通过完善制度,拓宽融资市场、保障财政税收、统一监管等手段入手来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并指出应该改善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以完善我国的法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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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赛,1992,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