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滨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湖南 长沙 410100)
论产生新闻侵权的原因
徐海滨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湖南 长沙 410100)
[摘 要]新闻侵权案件对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严重损害。新闻侵权主要发生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上,记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专业素养不够,以及新闻单位把关不严、新闻法长期缺位、行业协会自律力弱等五个方面是导致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记者;新闻侵权;原因
[DOI]10.16261/j.cnki.cn43-1370/z.2016.03.005
随着新闻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人们开始更多关注产生新闻侵权的深层次原因。有学者将事实和报道之间的矛盾作为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1]错误地将表象和原因划上等号。也有学者将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作为新闻侵权现象大量产生的原因。新闻侵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公民是否发觉自身权益被侵犯为转移,因此公民法律知识普及不是新闻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而是新闻侵权行为被人们大量发现的原因。很多学者都注意到新闻记者法律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高是导致新闻侵权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但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
新闻侵权主要发生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上,通过对这四类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归纳,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导致新闻侵权的产生。
有的记者为吸引眼球,制造轰动效应,故意夸大事实。有的记者认为只要如实报道,就不会有任何法律纠纷。有的记者出于某些个人利益,进行歪曲评价。有的记者违规报道法院案件庭审,干扰法院审判。有的记者只顾报道,缺乏保留证据意识。这是都是法律素养不高的具体表现。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新闻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手握一定的行政权力。随着体制转型,很多国有新闻单位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例如2015 年7月改制成立的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也有一些民营性质的新闻单位,例如2000年8月成立的阳光卫视就是一家很有影响的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法律既未对新闻单位授予行政权力,国家行政机关也未委托新闻单位代为行使行政权力。由此可见,新闻权不是一种行政权力,而是一种民事权利。平等是民事权利的内在要求,首先表现在民事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不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另外,民事权利还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实际上记者行使的新闻权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发生新闻侵权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更凸显新闻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有的记者仍保留新闻记者是“无冕之王”的陈旧观念,特权思想作祟,难免陷入新闻侵权中。
现在我国很多高校的新闻专业都开设了《新闻法规》课程,但一般只开设一个学期,课时明显不够。由于《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法的相关教材也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这对于培养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显然是不利的。还有很多记者并非新闻专业科班出身,而是学其他专业的,自然没有接受过比较系统的新闻法规教育。而且在记者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中,对新闻法规教育的重视也不够,很多记者忙于工作,很少有时间主动去补习新闻法规知识。
有的记者采访不够深入,报道内容与事实真相不符,导致发生新闻侵权。[2]有的记者受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看待问题不客观不公正,新闻评论不当而导致新闻侵权。这两类新闻侵权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专业素养不够,发现问题、认识问题、阐述问题的能力不够。
新闻采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记者不仅具有很强的动手能力,还要有较强的文化理论功底,采访、写作和评论能力样样具备。过去很多记者不是新闻专业科班出身,自然在实操能力和理论水平上都相对欠缺。现在大部分记者来自各大高校的新闻专业。新闻专业有大专和本科两种层次,大专的专业名称为“新闻采编与制作”,本科的专业名称为“新闻学”。从专业名称上看,专科教育侧重于新闻实际操作,本科教育侧重于新闻理论的学习。但实际上,专科教育主要是在教室里学习实际操作,很少走出课堂,不仅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也不很强。本科教育主要是在教室里学习新闻理论知识,对实际操作重视明显不够。曾有某省级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对新闻专业毕业生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专科毕业生上手快,但发展后劲不足;本科毕业生上手慢,但发展后劲足。寥寥数语,对新闻专业毕业生工作能力的评价非常到位。
记者专业素养不高是导致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学新闻专业教育应兼采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之长,尽量培养动手能力和理论水平俱佳的毕业生,当然还是允许专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有各自的侧重和适当的差距。
记者把新闻事实加工成新闻作品并呈现在受众面前,需要经过新闻来源、新闻定义、新闻价值、新闻法规、新闻写作、版面组织等七个环节。[3]从新闻采写到发表的过程中,新闻单位的把关是不可或缺的一道环节,有利于预防新闻侵权,发挥着“防火墙”的作用。
新闻单位对记者提交的稿件进行把关,既要从事实上把关,杜绝假新闻和歪曲事实的报道,又要从法律上把关,确保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纠纷的产生。因此只要新闻单位审核到位,新闻侵权案件一般是不会产生的。现实中大量新闻侵权案件的产生,足以说明新闻单位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新闻单位管理上的不足主要有:一是新闻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没有经过审核的稿件就直接亮相媒体,从而发生新闻侵权案件;二是编辑素质不高,把关不力,导致违背事实真相、侵犯他人权益的新闻侵权案件产生;三是很多新闻单位的法律顾问都是兼职的,只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和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并没有对新闻稿件从法律上进行把关;四是部分新闻单位对于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没有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而导致新闻侵权;五是少数新闻单位甚至纵容或指示新闻记者使用违法的方式搜集新闻信息,《世界新闻周刊》的窃听丑闻就是如此。
新闻单位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新闻制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尽所能地将涉嫌新闻侵权的稿件阻止在单位把关环节,减少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英国、美国实行判例法,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德国、法国实行成文法,制定了专门的新闻法。新中国成立后,1980年首次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新闻法立法议案,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启动新闻立法工作,2014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济南出席相关活动时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2015年又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设立《新闻法》。[4]
目前,我国一直缺乏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主要依靠《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来指导新闻工作,而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闻工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有:一是专门新闻法的缺位导致新闻记者对新闻法不重视,学习和使用法律意识不强;二是需要在众多新闻法的法律渊源中挑选出应该适用的法律,只有专业法律人士才能做到,一般的新闻记者是没有这个能力的;三是在“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相对传统媒体更自由,新媒体人相比传统媒体人法律观念更为淡薄,也更容易导致新闻侵权。专门新闻法的缺位,不利于引导和规范新媒体的发展走向法治之路。
《新闻法》酝酿多年一直未出台,足见制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新闻行为,减少新闻侵权的发生,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新闻法》。
新闻媒体行业的自律,主要是指依靠新闻行业领域的协会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目前我国新闻领域比较有影响的协会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各地也有类似的行业协会。美国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都是非政府组织NGO,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就是一个全国性新闻团体。该协会的宗旨是“改进和保护新闻事业”,使命是“构建新闻道德”与“保护新闻自由”。它还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著名的《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守则》,被称为美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新闻道德条例,在新闻界有着深远的影响。[5]我国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自律组织,每个协会都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对新闻媒体的指导和规范也就大打折扣。
新闻侵权不仅对被侵权对象是一种伤害,也是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严重损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要努力做到认真学法,带头守法,依法采访报道,认真分析产生新闻侵权的原因,探究预防新闻侵权的对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 陶新艳)
[参考文献]
[1]朱英刚.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行为的防范[J].科学教育家,2008(10):133.
[2]阮志孝.新闻侵权的原因、形式及应对措施[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3):71.
[3]罗宁辉.从新闻流程剖析“外国小伙遭讹”假新闻[J].青年记者,2004(6):8.
[4]徐旭伟,王煦之.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J].今传媒,2015(7):27.
[5]徐珊珊.浅谈我国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29):340.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454(2016)03-0020-03
[收稿日期]2016-04-29
[作者简介]徐海滨(1979-),男,湖南湘潭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律师。研究方向:高校法律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度院级科研课题“新闻侵权问题的预防对策研究”(编号:l0YJ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