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出版法律制度管窥:沿革、特色及启示

2016-03-16 04:56:55
关键词:保障体系

汪 娜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 200001)



法国出版法律制度管窥:沿革、特色及启示

汪娜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 200001)

摘要:法国的出版法律制度在遵循出版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历经严格的审查制度、特许制度以及追惩制度,以其高度管控下的行政管理和严密完善的出版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可对我国出版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与启示。

关键词:法国出版法律制度;出版自由;审查制度;行政管控;保障体系

一、法国出版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16世纪-17世纪:严格的审查制度与出版特许制度

早在16世纪初期,由于西方文艺复兴浪潮的影响,法国政府就针对出版物不断增多的趋势专门制定了“检查出版物”的制度体系。到了17世纪中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法国政府对出版业开始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专门成立“书业总局”,对所有出版物进行原稿审查制度,凡发现有危害君主专政言论的书稿一律禁止出版,至此,法国出版物事前审查制度和出版特许制度形成,并对后世法国出版业的发展影响深远,成为法国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特色。*法国的“书业总局”除了负有对所有出版物进行严格审查的职责外,还对出版书目、各城市印刷厂的设置、规范出版商行为等方面有审批和奖惩的权力。参见魏玉山、杨贵山:《法国的出版管理体制》,《出版发行研究》1995年第3期,第38页。

(二)1789年-1881年:从出版自由的确立到《出版自由法》的出台

1789年8月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人权宣言》宣称:“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许明龙:《关于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的中译文》,《中华读书报》2012年1月11日,第10版。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特别是第11条明确规定:“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人权宣言》所确立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的法治思想和原则不仅是资产阶级否定封建等级制度和专制主义统治的有力武器,而且在奠定近代宪政制度基础的同时,使自由平等理念深入人心。1791年的法国《宪法》完全继承了《人权宣言》自由平等的精神,将天赋人权的理念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同年8月,制宪会议又通过《新闻责任法》,对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作出规定。在此背景下,法国的出版业获得了空前的繁荣与发展。

拿破仑执政(1799-1815年)以及波旁王朝(1815-1830年)的复辟中止了自由言论、著作与出版,政府对出版业的管控进一步加强,不仅恢复了出版物审查制度和出版特许制度,而且还将管理范围延展至印刷和销售领域,加强对书店和印刷厂的管理,“在拿破仑看来,印刷厂是武器库,不能人人都使用”。为此,他取缔了六十多家报刊,使大革命前的新闻出版自由从法律上被否定。此外,他还认为“大革命报业已告终,在法国只能存在独一无二的党派,我决不容许报纸说出或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来”。1805年,拿破仑在各报刊的新闻编辑部又设立新闻检查官,后来又规定每省只准出版一种报纸,到1811年,全国只有四家报纸,而且全部为国有。*王薇:《法国新闻自由的实现历程及其特点》,《新闻知识》2010年第10期,第81页。波旁王朝除了对出版商进行严格的限制以外,还专门制订了《出版法》对违法实行印刷和销售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并设立直属内务部的印刷和书店总局以控制印刷厂和书店的数量,限制出版业的发展。当进入到七月王朝(1830-1848年)和拿破仑三世时期(1848-1870年)后,政府对出版业的控制手段更为严格,规定政府在任何情况有权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取缔和禁止作者和出版社欲发表的作品。所有出版厂商的营业执照须经严格审查后方能执业,即使是子承父业的也不能例外。*魏玉山、杨贵山:《法国的出版管理体制》,《出版发行研究》1995年第3期,第41页。

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自由民主之风重回法国大地,出版业获得了蓬勃发展,政府规定书刊、印刷业应在法律的规范保障下得到自由的发展,任何公民只要在内务部注册就能获得从事出版业的资格,这也标志着法国出版特许制度的终结,登记制度的开启。为了充分践行出版自由的精神理念,1881年7月29日,法国《出版自由法》颁布实施,这是法国新闻界为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进行长期斗争的成果,也奠定了法国出版自由发展的基调和方向,成为法国遵循自由平等宪政原则的法律依据。《出版自由法》主要分为“出版自由的构成”、“出版业的组成及责任”、“出版物的备案规定”、“其他特殊出版物规定”、“法律禁止事项”等。《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主的。”报刊出版只需一份简单的声明,并及时向政府登记后,缴付2000法郎即可执业。一般出版商由出版业主、合伙人、股东、有限责任股东等人员组成,且必须具有法国国籍。任何人持有的出版商的股票须是记名的,且移转须由董事会批准。所有出版物须注明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姓名及住址,违者处以5-15法郎的罚款,如属累犯,则将加重处罚至监禁。所有出版物出版后应立即交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违者将处以16-300法郎的罚款。此外,《出版自由法》还对外国出版物在法国的出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国国内,一切外国的出版物,不管定期还是不定期,其流通、分配、发售都可能由内政部长决定加以禁止。这一禁令同样也适合于在外国或在法国印刷的外国出版的法语出版物。”*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等编:《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北京:人民日报社,1981年,第45页。如出版物中涉及国家机密、国防安全、司法秘密、违法犯罪、有害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内容则一律禁止。如果印刷品或定期出版物包含有煽动犯罪、伤风败俗、侮辱共和国总统、诽谤或侮辱他人等内容的,责任人还应分别按重罪和轻罪予以处罚。

(三)20世纪初至今:《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的施行与《雅克·兰法》的颁布

1944年8月26日,《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颁布施行,该法律的制定旨在规范报刊组织的行为和经营管理,对报刊企业内的法人及从业人员作出细致规定:对于出版经营企业,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负责人须具有法国国籍,并不得兼职或挂名。企业主在从业前,须由司法部、当地法院和警方共同出具道德行为证明书。出版企业法人如在经营期间有违法行为,则其出版资格即行剥夺,且终生不得再从事出版行业。报刊企业须对其出版印刷的出版物负有质量保证和监督的职责。

随着外交活动的不断增加,文化交流以及传播活动也日渐频繁,法国文化部长雅克·兰开展了多种文化出版活动,如举办法兰西读书节、建立国家间文化交流周活动、增加文化开支预算等。在其组织及努力下,1981年8月10日,以其姓名命名的《雅克·兰法》颁布,该法的核心在于统一全国书价,以取消在法国施行多年的建议书价制度体系。在此之前,法国的图书定价由零售商根据出版商的建议自行确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故在各图书零售商之间出现无序竞争,导致部分书店的经营出现生存危机。为此,1979年7月,法国政府特制定《图书销售法令》,规定出版商不得在图书上标明价格,零售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经营目标自行规定书价。然而法令的实施并未使图书市场保持稳定,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雅克·兰法》应运而生。虽然《雅克·兰法》生效后,招致一些书商的抵制,但是《关于违反<雅克·兰法>的惩治条例》和《〈雅克·兰法〉实施细则》终使图书全国统一定价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从而也保证了法国图书市场的稳定。按照规定,对违反图书统一定价的零售商,出版商及出版联合会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零售商立即停止低价销售图书的行为,并对其处以600-1300元法郎的罚款。零售商除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外,出版商和出版联合会还可以对零售商进行联合抵制,不再向其供应图书,进行行业内的惩治。*陆本瑞:《世界出版概观》,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第427页。

二、法国出版法律制度的特色

(一)高度行政管控下的出版自由

英美法系国家的新闻出版,虽然也有政府的监督管理,但多表现为事后追惩制,即只有当新闻出版的内容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损害公序良俗时,政府才会加以干预和惩治。而法国的出版自由是以高度行政管控为前提条件的,具体表现为出版物审查制度,这也成为法国新闻出版自由最鲜明的特色。

从出版印刷物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法国政府就确立了“出版物检查制度”,即使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一面大力宣扬自由平等民主,另一面仍将出版自由严格控制在其管控之中。如《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此项自由的滥用承担责任。”此法条中的“但书责任”明确地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纳入到了政府的许可权限和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法国政府对于任何侵害其统治基础和管理的言论及行为都有防范和控制的权力,不仅如此,在对行为相对人进行审查监督的同时,如行为人的行为欲对或已对政府管理、公共秩序等国家行政体系产生危害后果时,法国政府都可依此作出处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随后的不论是拿破仑政权,还是波旁王朝和七月王朝,对言论出版自由的管控都更为严格,虽然表面上各统治政权都维护着1791年《宪法》制定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的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因印行和出版任何内容的著作而受到追究和追诉”等宪法原则,但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专制政权,这段时期的新闻出版是处于高压控制的监视之下的。1800年1月17日,拿破仑政府颁布了一项《新闻出版法令》,其中第5条规定:“凡刊载的文章侮辱了军队、抨击了政府、攻击了共和国的友国和盟国都要被取缔,即使这些文章是从国外报刊上转载或刊录的也在取缔之列。”而1810年8月3日通过的又一项法令,更是规定除塞纳省之外,其他各省只能有一份政治性报刊。这种严格管控下的新闻出版政策到了七月王朝时期更是达到了顶峰。1835年9月9日通过的新闻出版法令中规定:所有报刊在出版前须缴纳保证金,如一周出版两次,保证金将提高至10万法郎;所有报刊在出版前必须通过审查,未经审查的报刊一律不得出版;所有责难国王、侮辱君主、攻击王朝统治的思想和言论都被视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据统计,仅巴黎报刊一家作为政治、行政方面的轻罪处罚就有150起。*孙娴:《1789-1852年法国新闻出版法剖析》,《世界历史》1992年第1期,第59页。

进入现代,法国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管控虽然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然而从实质上看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例如,1963年1月15日出台的法律规定,为防止和泄露国防机密,对书写或印刷的内容以及有可能泄露国防机密的,各省省长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进行查封。此外,如今的法国依然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图书统一定价的国家,而且为了更好地执行此项政策,甚至还出台了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在奉行以市场调控为重要手段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极为罕见。此外,为了扩大法国文化的影响,加大国际间文化交流,法国政府对于图书出口一直坚持免征增值税,而且在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

(二)严密健全的青少年出版法律体系

关于出版自由的保障,世界各国都有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传统文化大国,法国也不例外。例如1958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就将《人权宣言》宣扬的自由平等民主的法律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并引做前言,指出自由的思想和交流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此外,法国的《刑法》、《消费法典》、《国家安全法》、《反诽谤法》等在打击破坏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有力地配合和保障了出版自由在法律框架内安全有序的行使。

青少年由于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稳定,易受不良因素的侵袭和影响,故世界各国的出版法律都非常注重对青少年的保护问题,历代法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对青少年的舆论和文化传播引导,自1819年法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反淫秽法》以来,现已形成了严密健全的青少年出版法律体系。1949年7月16日,为了应对儿童出版物和连环画迅猛发展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议会通过《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建立起特别针对青少年的出版物特殊审查制度,不仅将受众主要为青少年的读物纳入其监督范围之内,而且还包括对青少年有危险的所有出版物。*曾荣鑫:《法国出版传播领域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134页。首先,该法规定了形式审查制度,要求出版该类出版物的企业必须是商业公司或公开的协会,并且有一个至少三人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在每期刊物出版前,除应遵守一般出版企业的出版规定外,还需向司法部长提交一式四份的申请书,包括刊物名称、执行委员会人员名单、出版者姓名及住址等。此外,在法国销售或免费派送的青少年刊物须咨询司法部儿童和青少年出版物审查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其次,是实质审查制度。法律规定青少年出版物的内容“不能包含正面肯定匪行、撒谎、偷窃、懒惰、怯懦、仇恨、荒淫以及一切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腐蚀青少年思想性质的行为,或者具有煽动种族偏见性质的行为的任何插图、文字叙述、传闻、说明,不允许刊登具有使儿童或青少年堕落性质的任何广告和宣传。”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推销、提供、销售一切对青少年等构成某种危险的读物,这些读物具有淫秽、黄色的性质或具有某种变相犯罪的性质”。所有违反法律规定者,可处以永久禁刊、查封和销毁出版物等行政处罚以及监禁、罚金等刑罚。最后,是特殊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法国专门成立了“负责监督管理青少年读物的委员会”,即“审读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会议,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主持会议,组成成员有法官、国会议员、出版商、作家、青年团体、教育工作者和家庭协会代表等。其主要职责为:检查所有青少年出版物;对不健康的文字图片资料有权直接向内务部报告;对青少年进口出版物进行审读并提出建议。*张书卿:《法国对一般出版企业和青少年出版企业的管理做法》,《出版发行研究》2004年第6期,第61页。

(三)注重行业管理与财政支持以保障出版自由

法国文化部下属的图书与阅读局是西方国家唯一对出版工作进行专门性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保护和支持创作及专业活动的开展;进行出版工作的创新改革;开展行业管理,与出版业、书业等联合会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及建议,确定图书政策和法律规定;为法国图书的出口和传播创造便利条件,开展法语文化交流;进行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市场调查,调整出版发行方向等。此外,作为半官方出版管理机构,法国出版推广协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法语图书展销和展览,与国际出版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进行图书贸易,为法语出版物走向世界,扩大法语出版物影响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国作为传统出版大国,政府一直坚持把鼓励创作、促进出版、开展阅读作为国家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文化软实力,即使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法国政府依然每年增加文化预算。“2012年,法国文化通讯部的预算总额为74亿欧元,比2011年增加了0.9%,其中文化预算达到20.9亿欧元,同比增加2.9%。文化研究预算项目为1.24亿欧元,同比增加0.7%。图书、文化和媒体产业的预算为46亿欧元,与同期持平。”*于平安:《法国图书业应对危机有方》,《出版参考》2012年第22期,第44页。此外,法国政府每年直接或间接向出口图书提供的补贴达到了图书出口贸易总额的7%以上,并对出口图书提供运费总价30%-50%左右的运输补贴。对于中小出版社和书店,每年拨付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和援助,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

三、启示与借鉴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暂行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为主要组成部分,全面系统的出版法律制度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国出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我国的出版法律制度在效力位阶、对特殊出版物的保护以及行业支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加强和改进。

(一)完善出版法律体系制度,提高法律效力

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学者呼吁“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出版法”,但是截至目前,我国依然以1997年颁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为指导出版行业规范的最高行政法规。一方面,从法律位阶上看,《出版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从行政法规的内容来看,多以规范行业秩序、指导行业操作、监督行业运行为主旨,即“《出版管理条例》的重心在于行业管理,而非在逻辑上应有公民出版自由的充分享有与保障为其前提”*王启明:《出版自由及其法律限制——兼谈当下中国出版自由的几个问题》,《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58页。。而出版自由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理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出版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规范和保障,其核心理念应在于限制国家权力、政府行为侵犯公民的出版自由。另一方面,出版自由是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出版自由的规范形式应当遵循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即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由法律规范和保障,任何替代形式或暂行规定在法理上都存在缺陷。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行政机关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必须得到人民代表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表示赞同”*黎军:《论法律保留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编:《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2页。。很显然,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法实现,也无权体现,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出版法》以提高出版法律效力,完善出版法律体系制度,将公民出版自由和行业管理规范落到实处。

(二)加大特殊群体出版物的保护力度

对未成年人、盲人和少数民族读物,我国政府一直在制度、财政和税收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如对中小学教科书采取低价微利、亏损补贴,保证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等政策,对盲文出版社也在投资、补贴和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在特殊群体出版物保护方面还存在缺少法律依据、保护方式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此,我们可借鉴法国《关于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法》的规定,考虑制定《特殊出版物法》,在特殊出版物的人员组成、机构安排、内容审查、图书定价、发行渠道、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多民族、多种宗教信仰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既可繁荣我国出版产业,加强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更重要的是可以丰富我国出版管理层次,完善我国出版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促进出版产业的发展。

(三)加强行业管理与支持

一般而言,国家对出版业经济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是出版业发展的强大后盾,不仅需要出版行业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也要有国家财政的投入和支持。如今,“我国共有十几个全国性出版行业组织,业务范围设计不同的事务、环节和领域。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以版协为中心,各司其职’的良好的整体结构”*黄先蓉、张裕:《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出版行业组织发展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编辑》2008年第1期,第30页。。然而,出版行业存在的缺乏统一管理、缺少法律监管等问题使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有限。为此,我们应借鉴法国政府设立专门性管理机构的做法对行业组织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避免出现行业组织各行其政、各论其道的局面。同时,由于我国没有《行业组织法》,故各出版行业组织既无法援用法律保护其自身权益,也不能对出版企业的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因此,加强出版行业组织管理和支持,使其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体系,为出版产业的发展发挥实质性服务功效,实现其价值,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袁宇)

The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in France:Evolution,

收稿日期:2016-04-20

作者简介:汪娜(1976- ),女,新疆乌鲁木齐人,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辑,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文化及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10(2016)-06-0083-05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

WANG Na

(ShanghaiPeople'sPublishingHouse,Shanghai200001,China)

Abstract: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ess freedom, the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in France has formed its distinctive features involving its strict review system, licensing system, and subsequent punishment system as well as its highly-controlle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perfect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All this can provide valuabl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for building the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the publishing legal system in France; press freedom; the censorship system; administrative control; the guarante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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