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君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3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成就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实践与创新研究之六
赵健君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兰州730030)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仍是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这一政治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党和国家政权是维持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的力量之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和成功实践为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治理提供了新的模式。
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国家治理
习近平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1]这一论述再次强调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时明确指出,“包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内容,如果丢掉了这些,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了”[2]31。这一论述对当前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论述重申了2012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明确定位,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3]。简言之,重申了十八大报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地位的明确界定,将我国政治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区分为“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两个不同的层次,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位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这是继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之后,又一次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治制度体系中定位的重大调整,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地位相区别,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其次,上述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中国实践社会主义的重要创新成果。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定性,准确阐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本质性联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双重属性。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4]540—541也如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所指出的,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优势(人口众多和地大物博)的结合问题。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在这一思想主导下,民族地区进行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建、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等一系列重大实践探索,均属于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民族地区以各民族人民民主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各级自治机关,及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纳入国家行政区划组织体系的成功实践,使民族自治地方成为了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六十七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六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第七十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4]527—528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的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民族地区成功完成的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实践、民族地区各类经济资源都纳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体系、以及民族地区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类建设事业,也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的创举,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在中国探索实践的重要成果。另一方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探索,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开拓。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习近平在论述如何“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时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2]166。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自信的论断对我们重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往学术界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研究,更多是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如何中国化及其实践进程的路径进行思考,将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一部分理论的逻辑简单化,只依据从属关系的思维视角思考民族问题的解决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而上述论述“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理论视角,或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之间关系的思考路径,则从更高的政治视野去思考当代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实践,即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对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创新发展这一高度,认识当代中国民族民主实践,及以各民族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发展。正是从这一理论高度,才自信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理论逻辑为: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构,是在中国革命中建立起来的党领导的各民族人民这一坚实的政治实体基础上,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中心,整合全国各类资源——主要是中国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各民族成员构成的人口资源;以简单、高效为组织原则进行社会主义实践——主要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了国家人力资源与自然资源等物力资源的直接结合;在不断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中,经过探索创新,为处理少数民族及其聚居的边疆地区与统一的中央政权之间关系而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中国实践社会主义形成的中国特色之一。
正是当代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鲜明的中国特色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实践,表层来看是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国家权力资源如何在中央与边疆民族地方的划分和配置的问题,或民族民主与国家集中统一治理关系问题。但在新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其核心问题是建成一个什么样国家的问题,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在中国成功实践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核心问题,则是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如何对边疆地区传统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进行改造,以使其整合进国家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组织体系,使整个国家建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正如西藏自治区成立过程中所明确指出的,其中核心问题不是要不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而是何时改造、如何改造的问题,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主题。简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在广大的民族地区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落后状况,仅是民族地区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这一差别化的地方行政区划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内容是中国如何有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由于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一半以上这一现实状况,广大的民族地区能否建成社会主义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实现程度,这不仅指在地域上的实践范围,更实质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规模与程度。例如,广大民族地区经济资源的各类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规模。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5年3月21日)指出:“我国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的地方是少数民族居住的。那里物产丰富,有很多宝贝……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很大地帮助了汉族,他们加入了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就是在政治上帮助了汉族。少数民族和汉族团结在一起了,全国人民都高兴。所以,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4]530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真正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形式和重要内容。新中国创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统筹国内各类建设资源的制度基础,中央集权的统一政权组织形式,成为成功协调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核心力量,特别是将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根据中国国情区别对待,成为中国实践社会主义的特色之一,成功践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成就。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历史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对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地区之间和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民族文化的差异决定的民族之间价值观念非同质性等因素对民族发展的影响,进而对民族关系发展的制约等,都成为我国如何进一步拓展社会主义实践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简言之,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内容仍是如何根据中国国情,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这一重大现实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问题也仍是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范畴。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5]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党的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与新中国民族关系重大发展的基本总结。在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所起作用问题时,必须注意一个基本的常识,即徒法不能自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制定与实施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调整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时,所发挥的上述重要作用仅属功能性的或工具性的作用。追求和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目的性目标要求,则是设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置性条件,这些前置目标要求只能来源于执政党与国家意志。因此,60多年来我国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及其实践符合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是成功的,达到了该政治制度设计预期的目标,但真正维持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促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的力量之源,则是坚强的执政党与强大的国家政权。简言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才是国家稳定、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的坚实基础和强有力的保障。党、国家及其政治制度与多民族关系的协调等相互之间的上述关系,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开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之先河的实践就已显示得非常清晰。创立的回民自治政府终因红军东撤,武装力量不够,豫海地区被军阀马鸿逵严密封锁围困等因素制约生存不到半年时间。这一史实表明,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强大的政治力量为依托,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回族自治政权并非自然地能将回族所有社会力量整合统一起来,或民族并非统一的政治实体。新中国成立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真正的组织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掌握的新生的国家政权,各族人民所共享的国家政权奉行的民族平等意志,才是回族享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各级自治地方的政治依托。
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的源头来看,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的重要历史作用在于,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争取中华民族独立的关键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创建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方式,成功地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一成功经验为党处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开拓了全新的中国特色的道路,并为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开创与建立新型民族关系提供了历史基础。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所选择正确道路的内容和制度保障。
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5]这一论述指明了今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特别是党处理民族与国家这一重要政治关系应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原则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方向。习近平还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没有国家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民族因素,又包含区域因素。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5]统一和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其结合的整合力量主要来自党的领导。因此,习近平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1]。结合的真正基础是统一国家政权所拥有的强大的社会政治实力,而实现两个结合的前置目标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涉及的政治关系不是简单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基本的政治关系结构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民族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立及成功实践是对我国民族关系治理方式的重大创新,主要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央政权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处理,并非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政治制度来建构,而是完全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来构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政治组织方式,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在当代发展的又一重大成就,为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治理创立了全新的治理模式。
[1]王正伟.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J].中国民族,2015(3).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
[4]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1921.7—2005.5)[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5]本刊评论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J].求是,2014(20).
责任编辑:何文钜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5.013
D633
A
1009-0339(2016)05-0058-05
2016-10-05
赵健君,男,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