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曦
基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探析
张 曦
(新乡学院 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基于新型城镇化发展这一背景,在全面审视我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生态环境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现阶段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行能力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评价机制等建议。
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问题与对策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四化同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阐述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等具体任务。鉴于我国地域广袤、城乡差距大、地区差距大等现实国情,中国的城镇化发展绝不雷同于任何发达国家,我们需要基于中国国情全面推行更加强调城乡关系融合,强调可持续、绿色的城镇化推进,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中国的城镇化在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出增速发展,尤其在2000年之后迎来了快速发展期。由于建国初期就秉承“城市发展优先于农村”的理念,城市得以迅速发展,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实现了高水平的发展。然而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势必需要巨大的资源、能源消耗来支持,也带来了各种副产品——城市拥堵、生态环境恶化等等。2013年中国的燃煤量为36亿吨,比世界其他国家燃煤总量还要高。仅从大气环境质量来看,2013 年七个城市在长达一个月的雾霾天气中污染指数达到极值,2014年北京大气污染天数达到175天,与此相关的儿童、老年人疾病高发,肿瘤患者急剧增加,肺癌死亡率更是在三十年间上涨465%。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给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2.1 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不足
我国普遍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城乡差异,使得地方政府在执行经济的科学发展、城镇化的可持续推进过程中,极易以地方经济指标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评价的唯一标准,缺乏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的规制行为,从而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环保部通报的2015年典型环境违法案例,涵盖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北京、江苏、安徽、河南、浙江、广东、广西、四川、宁夏、吉林等多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不足直接导致执法力度不足,恶性环境违法事件频发。当然,认知的不足还体现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度不高,对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危害不知或知悉过少,从而缺乏自我约束。
2.2 生态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
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颁布,到现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逐步完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生态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各种问题。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同步统筹安排的理念不够深入,导致在立法上缺乏前瞻性,实际工作中不乏一系列针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临时出台的应急法规,这类填补漏洞式的法律法规只针对眼前的问题,缺乏立法中的连贯性和预防性。另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社会经济变迁给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点。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大中小城镇的发展有新的规划,但是传统的体制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扭转,在治理体制上仍存在有部门分割、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就业、经济增长指标等因素,缺乏调整产业布局、进行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动力,在执法过程中姑息违法企业,导致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两极化发展。
2.3 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绝对量是逐年递增的,但其占GDP的比重却没有同步增长,投入侧重于城镇基础设施,无法满足改善急速恶化的生态环境的需要。城镇化发展带来了人口的集聚,大量的居民聚集区需要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工业生产废水需要经过环保处理达到清洁排放,燃煤需要进行清洗加工,这些投入要以政府为主导,整合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化管理,否则直接排放在空气中的硫化物、烟尘、固体废弃物等等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态环境。
3.1 加强对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决策者、执行者、社会公众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厘清各自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发挥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普及全民的生态环境教育,在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安全与自身健康的密切关联性。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的生态环境教育投入,发挥主流媒体的信息传播动能,形成关注生态环境安全的社会氛围。最终形成以政府管理为主导、企业自觉实现清洁生产、公众及环保组织参与监督的多元主体协作互助的良性循环体制。
3.2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城镇自然资源开发、城镇生态环境保护从被动治理到积极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采取奖惩分明的政策规避企业的负外部性行为,以科学全面的政策法规提升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大气、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清洁生产等多个领域建立具有实践意义的执法标准,尤其要关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具体的工作细则,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优化能源结构,引导社会致力于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废弃资源给城市带来的压力,转变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1]。
3.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行能力建设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王跃思在评价我国当下的大气环境及治理时谈及,如果我们目前的环保设施和法律全部到位,我们的尘排放及二氧化硫排放应该比现在低60%,氮氧化物排放应该比现在低35%,所以中国的污染治理第一靠管理,第二靠管理,第三还得靠管理。由此充分可见,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改革开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机遇,这些中小企业在为政府吸收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大量的中小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分布广且分散,管理的难度非常大。针对这类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政府需要加大环境治理的资金及人员投入,提升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通过管理促进行业建设,尤其是约束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
3.4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评价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的资源及执行能力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传统的政府为唯一执行主体的体制存在弊端,需要政府、企业、环保组织、公众个人以及市场共同构成新型的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与传统的政府为单一执行主体的体制结构不同,这种多方协作机制更注重协同治理及社会监督,有利于建成和谐、文明、创新的新型生态城镇。从2003年开始,我国在山东部分高能耗行业实施自愿协议试点,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减排、低能耗的自愿协议,2010年节煤14.4万吨,实现节能效益7200万元,充分实现了节能、减排、提效益的三重目的[2]。社会公众、环保组织作为民间监督主体,积极发现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各级政府表达意见及建议,
协助政府形成有可行性的决策文件,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中国用三十年走完了发达国家一百年走完的工业化道路,在新型城镇化推进的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是与我们每个人休戚相关的话题。只有多主体共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走出现今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各种困境,实现城镇化的新型、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杨文忠)
[1] 王荣祥.生态建设论:中外城市生态建设比较分析[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2] 徐德艳.我国环境自愿协议研究[D].山东大学,2011.
On the Problems of New - Styl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ZHANG Xi
(Business School, Xinxiang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0, China)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new - style urbanization, in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basis of promoting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n a variety of issues, by carrying out an assessment of the ecological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at this stage, we proposed to strength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ducation, improv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of capacity building str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mprov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so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s suggestions.
new-style urbanization; problem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F205
A
1008–2093(2016)02–0033–02
2015-12-15
张曦(1985―),女,河南新乡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政府规制及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