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2016-03-16 03:13:35白鹤举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德治文明法治

白鹤举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 067000)

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白鹤举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承德 067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纵观古今,法治文明都是在系统的道德体系的支撑下得以实现,法律本身是实现社会利益平衡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德法各具优势,相互促进;也各有局限性,相互支撑。实现以法治国的同时必须树立德法并举的方略。建立健全思想道德体系,提高道德品质并推崇尚法理念,德法并治必将使我们遍尝法治文明带来的甘甜。

法治文明;实现;德法并举

Introduction to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Path

中华文明有悠久的德育基础及较为深厚的法治底蕴,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中华传统道德体系及以“唐律疏议”“明法典”“大清刑律”“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学鸿篇巨著,其影响遍及海外,辐射周边众多国家和地区。因此我国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文明,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同样能实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新中国六十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奋斗不已,道德素质及守法敬法素质不断加强,法治氛围取得了明显的改善,也正因为如此,阐述德法并举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一、“以德治国”有其必然性

(一)人类历史上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共同实现人类文明

法治的深层意境是法的统治深入人心,但法的表象从来都是治国的依据或工具,实现法治的过程并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大多数人只看重最终的结果。当然,各国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统治阶级,“德”“法”内涵都不尽同,任何国家的有效治理都必然同时应用道德与法律这两只手,单纯孤立的法治与德治都不能很好的完成治理国家的重任。

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主旨是注重道德教化、重视犯罪预防、要求当权者严于律已、贤良执法,要求治下民众奉公守法。然而中国古代德治的最大失败就是滑向了人治,这也正是现代德治需要警惕并与之划清界限的地方,中国古代社会“礼”“法”交融、德法并存,古代仁人智士提出过许多文治武攻的思想,但从总体来看“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仍占统治地位,法治思维居于从属地位,受重视程度不够。这一治国方略并未完全排斥法治教育,但在德法关系上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而且无论德治亦或法治,古代中国本质都是“人治”社会,也就是封建专制。针对这些,我们现代社会的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糙粕,应当防止全部的“拿来主义”或全部的“抛弃主义”。

反观西方近现代文明,在宗教体系的支撑下,法治文明发展较快,市民深信法治并严格恪守宗教道德基础,法治虽是社会的必然选择,但从理论到实践上,社会整体上都未完全排斥道德教化,尤其是西方发达的宗教文化对于法治文明的发展功莫大焉,遍布城市及乡村的各式教堂及寺庙就是一种见证。对于个人来讲,宗教就是一种信仰,对于社会而言,宗教是一种系统化的道德体系,在这方面与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体系极度相似。“法治”体系经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后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当代社会传统道德体系被部分肢解得支离破碎,体无完肤,诸多的“运动”“革命”把传统的道德打破并使之完全被摒弃,而社会主义新型的道德体系尚未健全,所以在法治实施的同时,有必要重新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的今天实施德治仍然是必然的抉择。

(二)新中国六十年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及思想道德建设如火如荼,其法治成果不可谓不辉煌,但文化大革命时期砸烂“公检法”,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同时道德水准也并未提升,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有明确表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法律建设受到更多的重视,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同时违法犯罪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公众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司法、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见利忘义、缺乏起码的诚信,政法队伍本身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由于法治本身不能涵盖所有社会元素,那么有些方面就必须依靠个人的或群体的道德信仰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尽管法制体现公平公正,但在不信仰法律的地方却毫无价值而言,而真正的守法精神也就是法治的源头是靠道德理念来保障和支撑的,因为对法的笃信不疑是建设全中国法治文明的基础。

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建设,被誉为法治经济,平等、自由、竞争、开放等观念为公众所熟知,但市场经济具明显的消极性及滞后性,市场行为具有的盲目性、自发性与唯利性渗透进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权钱交易、享乐、拜金、腐败突显部分国民群体的道德观念沦失、精神生活荒芜,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加强法治与德治的整合。西方发达国家也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样一种阶段,其解决之道也并不是一味求助于法律。

二、法律与道德各有局限性

西方社会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法律主治,严格贯彻法律权威的法治模式,但法治的作用并非万能,它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及弊端。首先,法律条文滞后,且其概括性难以穷尽社会违法犯罪现象,使法律规定与现实有很大差距;其次,执法、司法人员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其滥用权力的倾向,使执法质量大打折扣;再次,法律条文,内容繁琐庞杂,若单纯以法治国,忽视道德建设,必然造成运行成本高而效率低下,一件诉讼甚至要拖上十年时间,西方社会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许多学者都认识到,法律只是治国的一种方式,但决非唯一的方式。现存社会有多种稳定结构形式,治律只是其中的支柱之一,法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不强求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时候,才是最有效的。西方社会现今政治法律的发展及变化,动摇了现代法学的诸多基础领域和基本原则,法的神话逐渐为人们所怀疑,法律帝国的大厦发生了动摇。美国学者格里劳说:“中国可以了解西方社会所做的错事,避免法律神话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做的话中国实际上已迈进了现代化社会的门了”。

仅有法律条文只是实现秩序的最低形式,要真正实现有效的法治状态,需要一种更高级的形式——道德自律和法治自律。对于社会长久有效的维护,道德的力量事实上明显优于法律,当然道德自身的弱性及其非强制性也难以独自承担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任,因为法律只能规定人们必须履行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而不能造就奉公守法的高尚品质,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而自觉守法,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把外在法庭变成每个人的“内心法庭”,社会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秩序,没有一个国家在推行“法治”时,放松本国的道德体系建设,我国更应以此为鉴。

三、出路在于“法”“德”并举

我们要实现的是“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但实现的路径有多种选择。淡化以法治国和弱化以德治国的思想都是不可取的,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完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在中国已初步建立并为众多国家所承认,民主政治的逐步实现正在推动以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广大人民无疑确信并无限向往法治文明的灿烂前景,但在当前中国国情下,没有道德的法治社会是难以实现的,像社会上“扶老人被讹”“拾金就昧”等现象恰恰说明社会道德建设的急迫需要;没有法治的德治社会将成为一盘散沙,法治只有化为广大公民的自觉意识和行动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而德治的目标即是为法治提供这样良好的环境。

德治依靠人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力量来规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各类复杂关系,而法律依靠外在强制力、内心的恐惧规范人的行为,德治与法治在相同的环境中分担着不同的职责与任务,因此只有实行德法并治才能发挥二者的长处,消弥各自的缺陷,用治本的道德来弥补治标的法律的不足,用强制的法律规定补充非强制性的道德教化,二者相得益彰。在西方社会,道德信仰所实现的人类美好价值远非法治所实现的可比拟,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一定程度下的强制性,使其可以转变为法律规范甚至不需要过渡,道德与法律间的这种深刻的内在契合性,为实现二者的结合奠立了坚定的基础,但结合的过程绝不会自发形成,道德与法律既具同一性,又独具品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并不鲜见,比如“拾金者要求报酬”“偷盗者捐献钱财”等,都深刻地阐释了二者各具调整空间、二者结合但不相互替代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

总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思想道德体系,加强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坚持德法并治的治国方略是当前我国实现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正如一位先哲所说:“对于远行的人们来说,可怕的不是眼中无垠的荒漠(法),而是心中没有了绿洲(德)”。坚持法律信仰、坚持德法并治,中华民族的现代法治文明一定会实现。

[1]梁禹详.深入理解“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J].中国政治,2002(4).

[2]熊则坤.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J].中国政治,2002(1).

[3]蔡宝刚.法德并治:来自后现代化法学的启示[J].法学杂志,2002(5).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2014.10

[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部.2015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BAI He-ju

(Chengde Petroleum College, Chengde 067000, China)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party's 18th national congress explicitly put forward the basic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an all-round way. Throughout history, the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under the support of moral system, the law itself is the tool to realize social interests balance. In the aspect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each has its advantages and promote each other, also have their own limitations, to support each other. The rule of law must set up the strategy of a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 moral quality and advocate law concept.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will enable us to bring the sweet taste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ization.

the civilization of rule of law; realization; the combination of law and morality

2015-10-29

白鹤举(1971- ),男,硕士,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学和研究工作。

B82-051

A

1671-3974(2016)01-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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