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2016-03-16 02:29张凌宇孙秀妍
环球市场 2016年11期
关键词:管理层投资者机构

张凌宇 孙秀妍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张凌宇 孙秀妍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

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治理模式与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化学反应”,成为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机构投资者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股权的变动,在一定程度对管理层、董事会等管理层进行限制和监督,对公司形象、业绩的改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弥补了传统公司治理的缺陷,加速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性变革。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

1 机构投资者界定

关于定义机构投资者,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证券词典》曾对其做过这样的定义:“机构投资者是指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团体,包括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各种基金组织和慈善机构等”。本文中所提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投资资质的合法投资组织。

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

自投资者以群体视人之后,一直延续着“用脚投票”的无作为、让步模式对出资进行管控,弊端多多:

(1)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总价值很大,在流通市场上短时间完成交易概率几乎为零;

(2)由于股票大批量购、售造成的影响会波及整个股市,可能造成股价集体下跌或大幅波动现象,投资机构为减少亏本风险,唯有坚持到底;

(3)在并购相关政策和环境的影响下,即使投资者安全撤退也不容易再次找寻到投资机会,进行二次投资。

3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现状

3.1股权结构相对不合理,理性制衡难实现

国家关于股权分置相关政策的修订之后,国内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构成等问题得到了一定改善,可是“一股独大”局面还未完全消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面,即使股票的全流通得以推广,国资委也并未因此而丧失实际主动权和决定权。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受中国传统文化氛围的影响,注定了内部人永远保有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决策权。因此无论股权流通是否自由,上市公司集权决策的局面并不会因此改变,当管理层与投资者在决策上出现分歧,极易造成机构投资者与“老东家”的矛盾显现,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形象和业绩。

3.2首脑集权控制,个人意志超越公司集体利益

内部人掌舵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治理结构,家族式企业和国有企业中,该情况屡见不鲜。他们往往将决策权、控制权和监管权归于一人,公司的生产经营战略、决策完全由内部人决定,造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同虚设,失去存在的意义,一旦内部人和关键人营私舞弊,或者出现指挥失误,将对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3.3外部治理机制进展缓慢,控制权制衡力度严重不足

造成这一局面首当其冲,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相关研究等的发展较晚,理论成果较多而实践进度较慢。目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都是以股权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几种途径实现,当控制权完全转移之后再进行管理层人员调整。外部治理机制健全后可对上市公司顶层管理人员形成一定压力,若管理层不能很好的履行本岗位职责,导致效益下降或业绩萎靡,外部机制可对其进行罢免来预防危机到来。同时,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使得公众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4 解决机构投资者窘境的建议

4.1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整体持股水平

现阶段,“一股独大”的情况占据主要,公司外部投资人中机构股东尤为重要,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小,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限制,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消除这种委托代理问题。鉴于股东大会等决议性的权利会议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的,为了实现“制衡”目的,必须加大对控股股东、管理层、机构股东三者间畸形股权比例的调整。此外,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当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对其产生利益激励。

4.2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

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关注的收益高低有所差异,为了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要持续优化机构投资群内各种类型机构的数量。妥善调节各类机构投资者数量比例,重点扶植社保基金、各类保险公司等社会福利保障型基金,充分利用其注重长期收益和远期目标的优势,组建多元化的机构投资群。引导其发展为稳定的价值投资者转变,使其更有效地参与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

4.3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从国内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着眼,机构投资者开始主动参与公司治理的时间很短,影响公司治理的方式、手段也较为单一,因此要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定期培训指导,有目的的对投资、参与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引导,以实现机构投资者从多层次、多角度参与公司治理。除此,过往机构股东积极参与治理的个案中,多数为被动参与,要对其积极引导,鼓励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主动参与公司治理。

[1]杜爱霞.法律规制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研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3:19-22.

[2]严也舟,王祖山.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利弊分析[J].价格月刊,2008,02:87-89.

[3]陈兰,杨庚熹.制约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因素与改进措施[J].东方企业文化,2010,15:134.

张凌宇(1994-),女,黑龙江大庆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孙秀妍(1991-),女,黑龙江绥化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财务治理现状及建议”,项目编号:YJSCX2015-378H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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