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分配正义浅析

2016-03-16 02:13刘莉媛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玛蒂罗尔斯自由主义

刘莉媛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罗尔斯分配正义浅析

刘莉媛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对于平等和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注。从“分配正义”这一角度出发,梳理并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和阿玛蒂亚森分配正义的观点,通过诺齐克和阿玛蒂亚森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同评价,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质,并进而思考其理论的实践性。

分配正义;罗尔斯;诺齐克;阿玛蒂亚森

一、分配正义理论历史演变

“分配正义”在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领域中是一个被永恒讨论的话题。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古典政治学就已开始对正义问题进行系统地探讨。[1]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了整个第五章来讲正义,其中就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过较系统的阐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总原则是“守法”,正义的具体原则是“平等”,然而亚氏所理解的“平等”则具有鲜明的特点,就是“各取所值”,即按照人与所得之间的几何比例进行分配,或者说,按照每个人的价值分配自己所应得的部分。但是,在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更多强调的是政治参与权利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很少谈论到分配和财富之间的关联。

随着近代启蒙思想的兴起与广泛传播,古典时期政治权利分配的正义逐渐向财富分配的正义转化。卢梭、康德、斯密等思想家们对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及财富分配的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的思想深刻和久远地影响了此后几个世纪人们的平等正义观,促进了人们对传统分配正义观的反思,并推进了现代分配正义思想的产生。

20世纪后半叶,罗尔斯《正义论》诞生了,它被称为“西方20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著作”。[2]作为西方正义问题研究的集大成者,他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分配正义并对社会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影响。他的分配正义观可以简要地概括为“公平的正义”,他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其正义论的研究对象,并表露出对社会底层人们的特别关照,他提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分配方式,希望尽力通过某种再分配的方式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认为,国家有义务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依据正义第二原则保障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缩小长期以来自由竞争所形成的贫富差距问题。

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根据时代特征的变化,分配正义问题也从传统的美德伦理向现代的规范伦理转变。亚氏的分配正义关注现实生活,强调的是“均等原则”,走“中道”之路。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关注抽象的理论和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平等”。

二、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简述

正义论体系当中,分配正义理论一直占据核心地位。有人评价说,他的理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他分配正义原则的论证成立与否。

罗尔斯将分配正义的实质归为平等,由此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是,每个人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简言之,每个人都要享有平等自由权;第二原则又分为两点:1.差别原则。即社会的不平等必须得到这样的调节:有利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机会平等原则。社会所设置的岗位和职务必须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是自由主义阵营中的平等主义者,他并不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人们在天赋和后天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实际上人们不可能达到完全平等。但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要想使这个体系变得稳定和谐,贫富差距就不能过大。何况,天赋等因素其实在道德上讲,它完全是先天的,与个人无关,必须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因此社会应该搭建起一个补偿机制,来平衡这种源自先天的不合理。我们依然应该强调、提倡、追求平等,以防止不平等的扩大。

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而言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在西方社会,自由主义向来是其主流。但是,无论从学理和现实情况来看,在个人权利和平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紧张关系。主张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主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进而引发社会动荡。他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就是想要在平等与自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的这种研究极有价值,他的精神也难能可贵。

公平地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有局限的:他分配正义理论在适用范围、主要形式(纯粹的程序正义)和思考对象上是不全面的。当然,罗尔斯也承认,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所以理论上纯粹的程序正义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但是他认为我们仍然可以建立符合程序正义的制度来完善并逐渐消灭不平等现象。

三、诺齐克、阿玛蒂亚森与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比较

(一)诺齐克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批判作为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和罗尔斯都主张权利之于善的优先性。对于权利问题,他们有许多观点也是类似且一致的。但是,在关于权利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他们的思想开始显现出分歧。[3]

相较于罗尔斯更强调平等,诺齐克的正义观更强调权利,诺齐克坚持权力至上,尤其是洛克所主张的自由权和财产权。他提出持有正义理论,即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 矫正正义原则。他的分配正义原则简单说就是,在分配过程中,如果一个人是有资格持有某物,那么这就是正义的分配。[4]他强调,分配过程中的转让必须是由个人决定的,也就是说,转让是双方自愿进行的,国家没有资格干预或者参与到个人的转让过程中,由国家主导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都是不正当的。

诺齐克就罗尔斯分配正义提出几点异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批判罗尔斯“共同财富”的观点。罗尔斯表示人的天赋是一种共同财富,它不应该只为个人所利用,他认为这一点仍然表达了一种自由主义的理想。但诺齐克表示,“共同财富”与自由主义思想之间存在矛盾。相对于社群主义与社会主义等思潮,所谓自由主义更强调的是个体间的差别,更重视个人权利的神圣性。

2.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作为一名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坚决主张学理方面的逻辑一致性,对于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机会平等原则他持肯定态度,但他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认为罗尔斯不能使用道德“应得”的论据来论证差别原则。他表示,如果对自己有的东西是有权利的,那么这种所有就是正义的。[5]诺齐克反对差别原则不代表其不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也表示社会和国家为了长治久安应该鼓励社会慈善活动,但是作为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将本应属于道德领域的慈善,以强力的方式要求规定在律法当中,这是由自由主义逻辑无法推导而来的。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政府就不能强制地按照差别原则进行再分配过程。

(二)阿玛蒂亚森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观的推进如果说罗尔斯、诺齐克之间虽然有分歧,但是他们都关注形式正义的话,那么,阿玛蒂亚森重视的则是实质正义。他与罗尔斯一样注重平等问题、关注社会底层人群,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立场也与罗尔斯基本一致,并且,他还在罗尔斯的基础上,努力将正义论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他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用从三个失业者中做出选择的故事暗示我们,分配正义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关照现实生活的诸多方面,还要找到解决复杂问题的适合途径。他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了许多复杂的问题,显得较为程序化。他认为将分配正义问题进行实践理性思考的核心是解决如何将分配正义原则与人们的实际行为结合起来。

阿玛蒂亚森发现,即使是国家法律规定了平等自由权、机会平等权以及差异原则等程序正义的原则,但倘若个人并无可行能力去实现这种自由与平等,那么这些权利就是缺乏实际意义的。于是他提出“内在能力”和“外在权利”的概念。

作为内在条件的能力,他通过对功能、可行能力与自由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的分析,探讨出能力如何实现并获取自由。他强调自由不能只表现为程序性的,它必须实质性地体现为一个人的衣食住行、读书、说话、社会参与的实实在在的能力。即使法律规定个人享有的自由权利,但是如果现实中存在着饥馑、疾病(可治却无钱治疗)、文盲(无钱接受教育),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在实际上并没有享有自由。

作为外在保障的权利,阿玛蒂亚森把权利分为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由于政治往往会偏向富人的利益,这样长期以来的不平等会导致许多贫困和饥饿问题。所以只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道德上的要求,对于解决贫富差距等问题来说,效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他强调由于律法对权利具有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将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上的权利结合起来,否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6]这就是说,社会必须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条件,使得每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都能够得以提升,从而使其真正享有自由的权利。

阿玛蒂亚森表示,我们都需要自由和权利,有权利才能有自由,尊重个体间的平等权是自由的根本。发展的目的是人的自由,而权利的平等是保证能力发展的基础,提高个体自身的能力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只有内在的能力与外在的权利的结合,才能达到真正的正义的状态。

(三)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探讨现实意义上,诺齐克的理论更多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这有利于社会中富人的利益,但对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缺乏现实意义。于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更倾向于接受罗尔斯的观点,更愿意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7]

在差别原则上,诺齐克和桑德尔等人都从根本点上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推导过程发出诘难,即是说,从罗尔斯自由主义立场的前提不可能推论出平等主义的结论。应该承认,从这个意义上看,他们的批评不是没有道理。罗尔斯作为一个推崇个人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者,从理论上的逻辑自洽性来说,的确很难推导出政府对财产再分配问题的指向性。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诺齐克所坚持的那样,只在道德上鼓励慈善活动,严格保证个人财产权,让市场自然地运行下去。这样自由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财富的两极分化,随之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正是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和谐问题,敏锐地观察到了财富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才提出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论的特点是“平等”,在差别原则上他特别强调人们生而不平等的种种因素,他所提出的差别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作为“补偿原则”,即是对人们生来“天赋”等方面造成的不平等进行补偿。这种关怀从严格自由主义立场的理论上难以论证,但实际上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是“授人以鱼”,那么阿玛蒂亚森则将其推进到“授人以渔”。阿玛蒂亚森赞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但他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提升,即对实质自由问题的重视。他提倡的自由不光包含形式和程序性的自由,更表示一种实质的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具有更宽泛、更具体的含义。宏观上,罗尔斯是站在政治法律制度的角度强调平等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而阿玛蒂亚森是站在更宽泛更实际的社会学角度思考人的真正自由以及在社会中实现的方式。基本立场上,阿玛蒂亚森不仅关注底层人民,还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提供了实现方式。在实践上,阿玛蒂亚森将罗尔斯的程序的正义进行了实践的推进。

通过前面的简述和比较,罗尔斯对弱势群体利益与机会平等的强调,笔者认为这对于我们认识我国贫富差距产生的原因,并降低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的趋势等问题上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意义。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3.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3]姚大志.何谓正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8.

[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1.

[5]姚大志.何谓正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92.

[6]胡丹丹. 阿玛蒂亚·森分配正义观探析[D].华中科技大学, 2009.

[7]姚大志.何谓正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其他[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98.

责任编辑周觅

B505

A

1003-8078(2016)05-0008-03

2016-05-26doi:10.3969/j.issn.1003-8078.2016.05.03

刘莉媛(1992-),女,湖北鄂州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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