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的婚姻悲剧——由法律视角探析悲剧原因

2016-03-16 00:23马雪子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潘金莲水浒传

马雪子

(陕西理工学院 文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潘金莲的婚姻悲剧
——由法律视角探析悲剧原因

马雪子

(陕西理工学院 文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摘要:潘金莲的淫妇形象是特定社会和特定个人际遇的产物,随着社会对女性贞洁观念的放开与对女性个人需求的尊重,为潘金莲“翻案”的现象不断出现。由于潘金莲的悲剧是由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伦理文化及伦理文化影响下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所以潘金莲的悲剧是时代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

关键词:《水浒传》;潘金莲;武大;法律文化

潘金莲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就是一个淫妇的形象,她不仅与西门庆私通,还在王婆和西门庆的鼓动下谋害死自己的丈夫,可谓是心肠歹毒的女人。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心中的潘金莲有了变化,有不少人开始为潘金莲“翻案”。出现了网络歌曲《如果我是潘金莲》歌词中“如果我是潘金莲,我就立即到衙门伸冤,不是神仙凭什么还不能抱怨,谁嫁给大郎,谁准红杏出墙,吆喝炊饼的男人怎么指望,有谁能替她想一想,说风凉话的嘴巴才最脏,就是爱慕西门庆的风流倜傥,谁叫武松愣的像个木头桩。”歌词表现出了对潘金莲的同情,并认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潘金莲的做法无可厚非,表现出女性追求爱情和幸福的主动与勇气,认为“嫁人要有选择权”,女人的情欲应该得到满足。无独有偶,另外一首网络歌曲《醉红颜》中也表露了为潘金莲辩解的意思,其中歌词“自叹英雄谁能不沾风尘边,古往今来何必笑人潘金莲”,认为潘金莲的出轨行为是人之常情,没必要过于指摘。还有在搜狐网上的一篇名为《女人,真该学学潘金莲!》的短文,内容是这样:“女人不要动不动就和男人生气,这样他是不喜欢的。学学潘金莲,不喜欢的毒死就好了,多简单的事!武则天不是也说过,男人听话的就留着,不听话的,就直接弄死。能动手的尽量别吵吵,能灭了的尽量别留活口,磕碜。你想想,为啥妖精都抢着嫁唐僧啊,能过过,不能过吃肉呗。”①这则短文引起了很多女性的共鸣,曾在朋友圈中大量转发,这也说明了现代人对潘金莲态度的转变,其实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中我们便可以找到态度转变的合理因素。

一、潘金莲的婚姻悲剧与命运悲剧

潘金莲是清河县大户人家的使女,年方二十余岁,长得貌美如花,可是被男主人看中,潘金莲不肯,便告诉了主人婆。男主人记恨在心,便不要聘礼还倒赔妆奁将潘金莲嫁给了“三寸丁谷树皮”的武大,为何称武大为“三寸丁谷树皮”呢?原来这武大“高不满五尺,面目生得狰狞,头脑可笑”[1]205,对美丽女人最大的惩罚莫过于将其嫁给一个丑陋无能的丈夫了,只可惜了潘金莲的美貌与坚贞了。

没有哪个女人生来就是淫妇,而是由于一定的生活经历造成的。从潘金莲的经历来看,她原本也是一个心灵手巧、自尊心很强的小丫鬟,被男主人看上却不依从,能不屈服于主人的淫威,说明她是一个心性较高却保守本分的女人。如果说她一开始就是贪图富贵和淫欲享受的女人,她肯定会抓住一切机会得到她想要的财富和满足,可是她没有。一个美丽动人的女子肯定会梦想嫁给风流倜傥、玉树临风的才子,可现实却让她嫁给丑陋无能的武大,自己却还无法反抗,她会是何等的不甘与无奈,现实逼迫一个女人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必然会导致她心理的极度反弹,这也比较容易理解潘金莲随后的放荡了,也最终导致了她的人生悲剧。

嫁给大郎之后,潘金莲的日子并不好过,她对大郎不仅没有爱情,而且对他充满了嫌弃。一美一丑的极度反差,常受到贪恋金莲美色的一班人的讥讽:“好一块羊肉,倒落在狗口里”。[1]205大郎生性懦弱,并不与人争执,当然也不敢争执,只好从清河县搬到阳谷县。丈夫的懦弱无能让金莲看不到未来,看不到希望。她迫切希望有一个男人能够满足她的各种欲望。武松的到来,让她不禁心花怒放,他不仅是县里人特别敬重的打虎英雄,而且拥有高大威猛、壮硕的体格,还是县衙的都头。武松拥有了所有她在丈夫身上得不到满足的条件,于是她勾引武松,以完成自己的人生理想,可武松是个“顶天立地噙齿带发男子汉,不是那等败坏风俗没人伦的猪狗!”[1]210并不领潘金莲的情,反倒讥骂了金莲一通。武松的坚决,使潘金莲意识到她与小叔子不可能了。武松要去东京之前,担心哥哥受欺负,担心嫂嫂红杏出墙,便嘱咐了一番。武松走后,大郎每天只上半天班,回来就把帘子关上,潘金莲刚开始还十分抗拒和反感,但渐渐的也习惯了,每天到大郎快回家的时候就自觉地把帘子收了。可见,潘金莲也不是一心想着红杏出墙的女人。到后来王婆请金莲帮忙做衣服,金莲也只是要拿到家里做,只是王婆定要她过去做,她才依得,殊不知这其实都是王婆设的圈套而已,王婆在将潘金莲骗至王婆家中后,王婆一直强调西门庆家财万贯,又与西门庆合伙骗潘金莲西门庆没有妻子,这使潘金莲觉得自己有机会成为西门庆的正妻,才会冒险与西门庆通奸,直到王婆抓到金莲和西门庆通奸,并以“我请你来做衣裳,不曾叫你来偷汉子。武大得知,须连累我。不若我先去出首。”[1]223为由,胁迫潘金莲答应她:“从今日为始,瞒着武大,每日不要失约,负了大官人,我便罢休。若是一日不来,我便对你武大说。”[1]223从这里来看,即使潘金莲不愿与西门庆继续保持关系,也会受到王婆和西门庆的威胁,而后面谋害丈夫其实也主要是王婆和西门庆的主意,潘金莲只是受教唆执行的。电视剧《新水浒传》中也对潘金莲的形象进行了重塑,加入了现代对女性的合理追求的理解,并没有将其演绎成一个水性杨花、罪不可赦的女子。

潘金莲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对女子贞洁十分重视的时代,她婚后的出轨行为自然被人深恶痛绝,杀夫的行为更是让人对其愤恨不已。而中国自古就有对女子贞洁重视的传统。中国古代对女子贞操的重视在秦汉形成,到了隋唐又宽泛了起来,到了宋朝中叶以后便开始严酷起来,明清则更加严重,因此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禁欲最甚、对女子的性压迫最甚的时期。[2]226-227宋朝中叶以后开始对女子滥淫和通奸深恶痛绝,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宋明理学的“禁欲”思想有关,而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女性拥有和男性一样强烈的性欲,如果正常的性欲无法满足,对女性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都是有危害的。[3]而古代社会中往往不尊重女子的生理欲望,认为那是“淫欲”,正如潘金莲嫁与武大后,正常的性欲无法满足,导致她心理产生变化甚至变态,转而追求性欲的满足,因此在见到风流倜傥的西门庆时会那么容易上钩。

二、潘金莲悲剧的法律文化原因

即使现代社会对女子自由追求自己的爱情和婚姻持赞同的态度,对潘金莲的出轨行为也表示可以理解,但对于她与西门庆一起毒杀武大却是无法原谅的,因为“杀人犯法”的观念早已在法治社会普遍接受,无论怎样情有可原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女子通奸杀夫的罪名要比男子杀妻的罪名大得多。

(一)关于女子通奸

中国古代是伦理社会,家族秩序也是国家秩序的基石,家族、血缘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也”[4],奸情破坏了传统的家族宗法制度,严重者甚至可能造成血缘的混乱、家族的解体,故而最为社会伦理所谴责,被冠以“万恶淫为首”的恶名。[5]139而封建社会是男权社会,尊崇男尊女卑,夫尊妻卑,为确保家族的繁衍、子嗣的纯正,所以对女子贞洁的要求要远远高于男子,所以一旦女子有出轨行为,即使妻子有“三不去”②的理由,男子也有权利用“七出”③中的“淫”一条休掉妻子。女子犯奸,不仅是受人唾弃,受舆论谴责的,而且是法律所不容的。中国古代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文化心理上,都将奸情视为败坏人伦的严重罪行,自然同时也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元以后的法律都容许本夫有捉奸的权利,而且本夫于奸所获奸时将奸夫奸妇一并杀死是无罪的。不过正所谓“捉奸捉双”,如果本夫不杀奸夫只杀贱妇,或于事后杀妻则是有罪的往往要受杖刑。[5]147-148所以即使武大郎生性懦弱,在有法律的支持和郓哥的帮助下,他也敢于理直气壮地去抓奸。

(二)奸妇奸夫杀死本夫

通奸本已经是重罪了,因奸杀死本夫则惩罚更重,唐律规定皆为斩刑,元明两代均处以凌迟。伦理社会的古代中国要求长幼有序、男尊女卑、男女有别,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等级秩序及其支配下的家族秩序,奸情破坏了家族秩序,不能保证家族血统的纯正,而奸妇奸夫杀死本夫则直接威胁到家族的继承与血脉,不仅造成家庭的不稳定,还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严惩杀夫行为是威慑破坏家庭制度行为的要求,也是减少类似犯罪的法律要求。

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杀人众邻皆知,已经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影响,但是众人都惮于西门庆的势力不敢报官,并且在没有能力伸张正义的情况下“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便占据了主导,但是古代社会是不允许通奸杀夫而不被惩罚的事情发生的,所以便安排既有能力,并且又跟武大郎是直系亲属的武松回来才复仇伸张正义,显得合情合理且有说服力。

中国古代的社会家庭文化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共同决定了潘金莲与武大的婚姻悲剧及命运悲剧。事实上,潘金莲的淫妇形象是特定社会环境和特定人生际遇的特定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对于女子贞洁观念的放开,随着社会对女性个体意愿与需求的尊重,自然便会出现为潘金莲“翻案”的现象。

注释:

①搜狐网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http://mt.sohu.com/20150802/n418013223.shtml

②三不去,据《家语》,是指三种不允许休妻的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但是如果女子犯了淫一条,这三不去也便失效了。

③“七出”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依据,如果妻子犯有七条中的一条,丈夫便有权休妻,这七条分别是:不顺父母、妒、淫、恶疾、无子、盗窃、多言。但是有三种情形除外,即上面说的“三不去”,

参考文献:

[1]施耐庵.水浒传[M].北京:中华书局,2005.

[2]刘达临.性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李荣兰.女性性欲得不到满足的后果[J].家庭医学,2006,(2).

[4]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5]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彭雷生

The Marriage Tragedy of Pan Jinlian — Analysis of the Tragedy from Legal Perspective

MA Xue-zi

(School of Chinese and Literature, Shaan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nzhong Shaanxi 723000, China)

Abstract:The prostitute image of Pan Jinlian is the product of specific social and personal circumstances. As the society let go of women’s chastity and respect the individual needs of women, the phenomenon of reversed Pan Jinlian verdict appears constantly. Because the tragedy of Pan Jinlian is resulted from the ancient ethical culture that women are inferior to men and wife to husband and further decided by the legal culture, so the tragedy of Pan Jinlian is inevitably the product of the era.

Key words:Water Margin; Pan Jinlian; Wu Da; legal culture

中图分类号:I2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6)01-0018-03

作者简介:马雪子(1990-),女,山西泽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叙事文学、法律与文学。

基金项目:陕西理工学院2015年创新基金项目(SLGYCX1507)

收稿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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