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力:大资管行业应全托管

2016-03-15 22:23
财经 2016年7期
关键词:大资管资管金融风险

“建议全国人大研究制定《托管法》,在国内资产管理领域实行统一的“全托管”制度;建议金融监管机构推动大资管行业全面引入托管机制,形成资产、流程、产品的全托管;建议大资管行业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托管机制建设,为大资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在“两会”期间提案,呼吁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

截至2015年末,资管行业总规模已达90万亿元,近三年平均增速为50%。预计2016年资管行业规模有望达到120万亿元,将首次超越银行业信贷总规模。大资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并在“三期叠加”的背景下显露出集中爆发的可能性。

张红力认为,资产托管机制的引入,从微观层面上保护投资者权益,从宏观层面上协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从而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微观层面,资产托管机制以信托法理为基础,通过在投资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建立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制衡,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高交易及投资管理效率,有效避免投资资金被非法挪用、占用和滥用,保障各类投资者财富安全。在宏观层面,资产托管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资金规范化运作,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繁荣,防控金融市场风险,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以下是提案全文:

关于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的建议

张红力

1.市场大幅波动背景下大资管行业风险显露

国内大资管行业正迎来“百花齐放、全面发展”的格局。截至2015年末,行业总规模已达90万亿元,近三年平均增速为50%。预计2016年资管行业规模有望达到120万亿元,将首次超越银行业信贷总规模。大资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并在“三期叠加”的背景下显露出集中爆发的可能性。

2015年爆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涉及金额500多亿元,遍布全国31个省市的90多万投资者利益受损;泛亚“日金宝”事件涉及金额430亿元,22万投资者利益受损;金赛银基金陷入60亿元兑付危机,千名员工离职,董事长“跑路”。截至2015年末,以e租宝、泛亚等为代表,有668家P2P平台倒闭。现存3858家P2P平台中,存在问题的高达1263家,占比为33%。

高杠杆、跨行业、强传染是当前国内大资管行业金融风险的三大源头。以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信托计划为例,2015年末三类产品资产管理规模达到34万亿元,而全行业三类机构注册资本金仅1750多亿元,杠杆倍数高达190多倍。

大资管行业事实上的混业经营方式,在当前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下以更加隐秘的风险传导方式呈现出跨产品、跨市场、跨行业的链式传导特征,防控难度往往较大。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大资管行业与银行体系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资金端、产品端、资产端等都有许多交集。大资管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通过各种渠道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资产托管机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意义重大

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多层次资本市场日臻完善的趋势下,经济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加快,金融稳定机制的建设与金融风险的应对,关系到我国经济改革的成败。资产托管机制的引入,从微观层面上保护投资者权益,从宏观层面上协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从而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微观层面,资产托管机制以信托法理为基础,通过在投资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建立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与制衡,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高交易及投资管理效率,有效避免投资资金被非法挪用、占用和滥用,保障各类投资者财富安全。在宏观层面,资产托管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资金规范化运作,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繁荣,防控金融市场风险,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8年公募基金在国内率先引入托管机制,18年来一直采用最严格、规范化、标准化的托管运作模式,有效保障了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在托管机制下,公募基金从最初不到100亿元发展到2015年末的8.6万亿元,经历多轮牛熊市转换,总体上保持了相对平稳的运行。

虽然资产托管在管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健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目前大资管行业的资产托管机制却并不健全。

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的爆发,资产托管机制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原因。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贷平台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即将客户资金或平台风险备用金等存放在第三方机构的账户上,但却未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托管监控要求,未能有效避免平台非法集资、私设资金池以及恶意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3.关于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的政策建议

第一,建议全国人大研究制定《托管法》,在国内资产管理领域实行统一的“全托管”制度。目前资产托管机制的应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尚缺乏专门的《托管法》。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要求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引入规范化、标准化的托管机制,实现托管全覆盖,为保障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第二,建议金融监管机构推动大资管行业全面引入托管机制,形成资产、流程、产品的全托管。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在大资管行业内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但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推动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有利于协助和强化金融监管,构建系统、全面、无盲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从根本上降低资管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建议大资管行业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托管机制建设,为大资管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虽然资金存管并不代表资金就是不安全的,但已经爆发的一系列“跑路”事件以及未来还可能出现的风险表明,更加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资金运作机制,是大资管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推动大资管行业实施全托管,可谓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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