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红 李达 段文军
【摘 要】通过对生态补偿、旅游生态补偿相关文献的查阅梳理,从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研究、利益主体研究、补偿标准确立依据研究及核算方法研究四个方面进行综述,提出研究展望,以期为下一步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旅游生态补偿;研究展望
如今旅游业这一休闲方式广受人们青睐,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增长突飞猛进,逐渐成为我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现阶段我国蓄势突破旅游大国迈向旅游强国,同时世界各主要国家均已将吸纳国际游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因此生态环境保护对提升旅游目的地竞争力、树立良好的旅游大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旅游生态补偿研究必将成为世界趋势。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上半年我国旅游人数已达20.24亿人次,国内旅游消费1.6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9.9%和14.5%,同时出境游也成为行业热点,人数高达6190万人次,国内外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因旅游用地、环境资源损耗以及不文明的旅游行为等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在旅游业开发经营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等现象成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无烟产业”的称号不再适用于旅游业。但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以自然环境为依托,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加强对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生态补偿的实施对于调节旅游活动中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矛盾颇有成效,使旅游目的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作为调节生态利益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好方法,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成为重中之重要。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旅游生态补偿有关文献的整理归纳,从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研究、利益主体研究、补偿标准确立依据研究及核算方法研究四个方面进行综述,提出研究展望,期望为下一步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旅游生态补偿内涵研究
旅游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在旅游领域的延伸与应用,在内涵上与生态补偿具有一致性[1],先掌握生态补偿相关理论对研究旅游生态补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生态补偿是一种将环境的外部效应内部化的经济手段[2],国内外大量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因生态补偿概念的复杂性及各学者研究视角的不同,对其定义和运用至今缺乏统一的标准。Cuperas认为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生态系统修复或异地重建的做法[3,4],该定义将生态系统作为生态补偿的对象,但并未明确说明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标准。Focus指出生态补偿是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长期发展为目标,通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的行为[5],该定义指出了生态补偿的目的,明确界定了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但是对于具体实现手段没有指明。国内当前对生态补偿定义引用较多的是2007年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提出的: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6]。该定义全面概括了生态补偿的目的、手段,但对补偿主体客体界定不明确。
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内涵研究也主要从生态补偿一般性内涵延伸而来。依据相关文献,当前对于旅游生态补偿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研究视角:1.以旅游业作为实施主体;旅游业因其所具有的资源依赖性和资源消耗性特点,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实施生态补偿。从此视角出发对旅游生态补偿内涵进行研究的学者主要有吴耀宇[7],张一群[8],戴其文[9]等,认为旅游生态补偿是通过采用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来调节旅游开发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从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旅游业的发展可以成为生态补偿的实施途径。旅游业较为普及化,与相关产业互动性较强,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将发展旅游业作为生态补偿重要实施途径。李丽娟[10]认为旅游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激励制度,通过从生态景观和环境中受益的旅游利益相关者征收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社区受损利益的弥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综合以上定义,将旅游生态补偿的定义归纳为:旅游生态补偿的实质是一种经济激励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利用使用者付费原则调节旅游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矛盾,促进旅游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发展,并使旅游业成为生态补偿实施途径重要经济手段的制度安排。
二、旅游生态补偿的利益主体研究
总是有不同观念和立场的个人或群体存在于旅游开发经营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对资源存在相互竞争的这种繁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使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所有能影响旅游业发展的个人或组织都是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利益相关者。首要解决生态补偿利益主体的界定问题,也就是谁来补偿和谁被补偿的问题,是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基础。对此问题可根据生态补偿原则“利用者补偿,受益或损害者付费”对其进行界定。
(一)补偿主体
(1)政府部门。旅游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部门需要对其价值进行维护因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应成为补偿主体[11,12]。(2)旅游企业。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欠妥当的开发事项是引起环境破坏的必然条件,所以旅游企业既是旅游活动受益者也是环境的破坏者。(3)旅游者。在享受旅游的过程中一些不文明的旅行也会对自然环境的带来损害,因此旅游者既是环境使用者又是环境破坏者,可作为补偿主体。以上利益相关者既是旅游活动的利益获得者和旅游环境的使用者,又不可避免成为旅游环境的破坏者,无论是哪种情况,他们均是旅游生态补偿利益主体中的补偿主体[8]。
(二)受偿对象
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受偿对象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对自然环境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13,14]。(1)对自然环境的补偿。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依赖生态环境,因此需要对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受到干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修复,以恢复其自身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能力。(2)对人的补偿。对人的补偿主要包括旅游地社区居民、旅游地的生态保护者和建设者。由于发展旅游业,当地社区居民需要放弃原有的生产方式,对他们的传统生计产生影响,作为生态利益受损者,社区居民应该作为旅游生态补偿的补偿对象,并从放弃原有产业的机会成本及土地改变后形成的游憩功能价值两方面对其进行补偿[1]。生态旅游地的保护者和建设者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放弃了原本进行的工作,付出了机会成本,也应作为受偿对象。
三、旅游生态补偿标准依据研究
旅游生态补偿要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其补偿标准确立的科学合理性是关键。当前对旅游生态补偿确立依据的相关研究主要有:刘亚萍[15]等人通过对广西巴马盘阳河沿岸长寿资源游憩价值的评价,得出巴马更符合休闲疗养旅游业发展的结果,提醒当地相关部门提高旅游品质,进一步实现巴马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生态保护的出发点来看游憩功能价值可以作为确定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章锦河[16]认为旅游生态补偿应该考虑居民的发展机会成本,即当地居民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满足旅游业的发展需要而放弃原有产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马勇[12]等人提出旅游生态补偿应该考虑生态环境建设与维护所需成本,他认为生态环境的建设只是生态保护的起点,而生态补偿要达到预期的效果还必须强调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并应该将生态维护的成本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本一同纳入到生态补偿的范围内。还有一些学者[1,17]提出用支付意愿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通过直接询问旅游者保护环境的支付意愿,有助于提高旅游者参与恢复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实现对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综上所述,现阶段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依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游憩功能服务价值评估;(2)居民的机会成本损失核算;(3)生态环境的建设与维护成本确定;(4)支付意愿确定。
四、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研究
对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核算是进行生态补偿研究的核心部分。当前,计算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缺乏系统性,较为零散,且大部分核算方法运自生态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生态足迹法
生态足迹是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或各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中[18]。汪运波,肖建红[19]以我国典型海岛县(长岛县)的特色旅游项目(渔家乐旅游)为案例,运用生态足迹成分法,通过对比游客与海岛居民人均资源和能源消耗量的差值度量各个生态系统或群体在旅游活动中的受影响程度,并以此差值来核算生态补偿标准,得出2011年长岛县渔家乐每位游客每天的生态足迹为0.008676hm2,每位游客每天需要承担的生态补偿标准为15.97元。李亚娟,胡静等[2]提出基于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的补偿方法,通过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的计算,得出各个旅游景区的生态足迹效率,并将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章锦河,张捷在《九寨沟旅游生态足迹与生态补偿分析》中提出了旅游生态足迹的概念与计算方法,通过构建了基于旅游生态效率的保护区居民生态补偿计量模型[16]。
(二)条件价值评估法
条件价值评估法是一种典型陈述偏好的价值评估方法,通过模拟市场情景,询问被调查者对改善环境的支付意愿或者为环境遭受破坏而愿意接受的赔偿来评价所调查的环境产品或服务的价值[20]。戴其文[21]在《广西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中,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对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采用投标卡方法,确定农户受偿意愿为230.66元666.7m-2a-1.戴其文,徐伟等通过问卷调查和条件估值法,以游客视角根据条件估值法的调查得出支持桂林市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的游客每人每年的平均支付意愿在99.32~177.81元之间,其中点值为138.57元[9]。
(三)成本费用法
目前成本费用法计算有三种思路:(1)生态建设与维护费用成本;(2)生态修复过程中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3)因为生态保护的需要,居民放弃原有产业形成的机会成本。马勇,胡孝平在《神农架旅游生态补偿实施系统构建》中以旅游区人均收入与全省人均收入的差距为基准,得出2007年神农架发展机会损失的补偿标准为21112万元[12]。
(四)综合计算法
单一的计算方法难免存在不足,为了使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成为了研究的发展趋势[22]。蒋依依,宋子千等在《从生态补偿标准研究思考旅游业对生态保护的作用》中以旅游地社区居民为补偿对象,以土地价值为载体,利用生态足迹与旅游生态足迹效率测算方法,在综合评估人类活动与旅游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压力、生态保护的机会成本与衍生游憩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探讨基于社区居民机会成本的最低补偿标准,基于游憩功能价值的合理补偿标准;基于投入与收益之和的最高补偿标准,并得出2011年社区居民的最低、合理、最高补偿标准分别为人均4072.2元、34515.9元和38588.1元[1]。
五、结论与展望
旅游生态补偿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逐渐引起大量学者的关注。国外虽然还没有旅游生态补偿这一说法,但早已出现旅游生态补偿的实践做法[23,24,25]。国内学者对旅游生态补偿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正在拓展,研究内容从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研究逐渐扩展到旅游生态补偿的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测算方法、政策措施等方面,研究方法不再是单一的定性分析,而是趋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但是对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
对于旅游生态补偿的研究展望主要有几点:(1)进一步明确旅游生态补偿的主客体,使旅游生态补偿的范围更加精确。(2)更加重视理论结合实际进行研究。旅游生态补偿是一项应用性质的研究,具体的旅游地会呈现不同的生态补偿情况,对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进一步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对案例地进行充分调研,收集充分的数据,理论结合实际进行研究,使旅游生态补偿方法适宜用在所研究的案例地。(3)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案例研究。旅游生态补偿研究过程比较复杂,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需综合运用多种学科方法进行研究,以避免单一计算方法的单一性,使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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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课题:
本研究受广西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开放基金课题《漓江流域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文明建设研究》(LYKF04)资助。
作者简介:
白永红(1988.8—),女,陕西榆林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旅游开发与管理。
李 达(1977—),女,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段文军(1977.11—),男,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生态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