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防范措施浅析

2016-03-15 10:42哈卫军徐向华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1期

哈卫军 徐向华

【摘 要】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属于传统低风险信贷业务,但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或操作不当,许多低风险业务隐藏着高风险,而他行存单质押业务与本行存单质押相比,涉及借款人、存款银行和贷款银行三方利益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了信贷业务的风险。本文对此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他行;定期存单;质押

2015年10月24日,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存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另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真正触及了中国金融体制的根本环节。银行将被赋予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商业银行间存款利率上浮将出现分化,利率差异为客户办理存贷款业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性,甚至出现套利空间。他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业务的兴起就是客户在不同银行间利率价格选择的结果。

一、他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定义和运用范围变化

他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符合押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接受对公客户提供的他行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方式后办理本外币短期信贷业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用于短期周转,办理存单质押业务的传统需求一是对公客户拥有期限较长的单位定期存单,已持有一段时间,或邻近到期,而又突发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大于短期融资财务费用,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办理存单质押信贷业务,所谓把“死钱”变成“活钱”,既可解决资金周转,又可避免利息损失。二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需要缴存保证金的表外融资业务,可以用定期存单代替保证金,以利息收入抵减财务支出。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存单质押贷款不仅是低风险业务,还可以同时扩大信贷和负债业务规模.一笔业务可以起到加大放款量和增大存款规模的作用,在银行基层经办机构比较受欢迎。

相对于传统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他行存单质押业务是伴随着利率市场化和自贸区内保外贷人民币海外融资业务的盛行而兴起。

二、他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点

他行存单质押业务与本行存单质押相比,涉及借款人、存款银行和贷款银行三方利益主体,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了信贷业务的风险。主要风险点表现为:

(一)存单的真实性

作为贷款人,也是质权人,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就是防范伪造、变造存单即虚假存单质押。因为虚假存单质押的法律后果在于因质押合同的标的物是不真实的,会导致质押法律关系无效,进而导致担保悬空,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丧失,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接受本行存单质押,真实性容易把握,但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贷款人就要将存单真实性核查作为重点防范环节之一。

(二)质押手续的有效性

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 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他行存单质押的此类风险更甚。受权利质押法律特征决定,债权人所获得的押品并非有体之物。

(三)押品管理和贷后管理的规范性

存单出质后由于他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特点,质押存单的资金和冻结止付手续都在他行办理,贷款行只掌握存单,并不能主动控制资金的变动,相对于一般信贷业务,贷款行的贷后和押品管理工作,除了要了解企业的财务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还要关注存单的保管,更要重点关注存单资金是否有变化、存单止付冻结状态是否正常。

(四)优先受偿权的可实现性

《担保法》和《物权法》肯定了作为权力质押的定期存单的效力,确立和保护了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但在贷款行不掌握质押存款账户的情况下,特别是当借款人或存单持有人因其他债务受诉,结算账户已被司法查封状态下,贷款银行要实现债权可能会颇费周折,债权的实现可能变得非常繁琐,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诉累。如何对抗第三方确保本行的优先受偿地位,是贷款行必须要考虑的在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点。

(五)信贷资金用途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由于存单质押是低风险业务,贷款行往往会放松信贷资金用途和贸易背景的审查,而且他行存单质押业务往往会牵涉到异地客户,贸易背景的审查难度加大,如果出现信贷资金回流、互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再通过贴现、议付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会存在内外部监管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六)存单到期兑付的可靠性

长期以来我国不允许银行破产,政府对银行实际承担了隐形担保责任,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起到了解决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促使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及时发现风险,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从某种意义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正是银行破产制度的前奏。因此办理他行存单质押业务,对存款行的选择和评估,也是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之一。

三、他行定期存单质押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一)严格落实存单核押工作

严格落实存单核押工作是他行存单质押风险防范的核心,贷款行应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经初步审核同意受理业务的,应指派双人前往存款行实地核押,人员选择方面最好是业务经营条线1人,风险或会计核算条线1人,贷款银行应当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提交《开户证实书》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经存款行审核后取得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确认书应明确存款单位已确认质押存单及相关要素真实合法有效、存款行已对存单办理止付,未经贷款行同意,不得办理挂失、提前支取和印鉴变更,只接受贷款行的支取、挂失和印鉴(密码)变更申请。

(二)重视和强化贷后管理工作

他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除了要做好一般信贷业务的各项贷后管理工作,还要特别重视和关注质押存单的安全性和状态变化,贷款行要妥善保管存单原件、做好交接记录外,还要通过双人定期实地核实、寄送等方式,取得存款行的定期存单对账签证单,对账签证单除了要核实存单的金额、帐号、利率等要素外,还要对存单的状态进行核实,确保存单处于冻结止付状态。实际操作中邮寄的方式取得对账单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都比较低,实地核实成本较高,可以借鉴票据贴现业务,使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查询查复的方式查证质押存单的具体情况,查询查复在票据业务中运用范围比较广泛,《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对查询查复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当日查询当日回复,效率较高。

(三)提前设置和锁定结算账户,确保实现质权

《担保法》与《物权法》肯定了作为权利质押的定期存单的法律效力,确立和保护了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却没有解决好如何确保质押权人权利实现问题。 根据央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8]18号),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原转存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账户中提取现金。根据此规定,要处置质押存单,所得的款项必须进入借款人的基本账户或原转入账户,而款项从子账户解付进入母账户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即母账户并非质押账户,贷款银行要在该账户中实现优先受偿权,可能会遭到其他债权人甚至执行法院不认可。

(四)做好信贷业务审查,严守交易背景真实性底线

经营周转类短期信贷业务的关键风险点为交易背景真实性,贷款行应将真实性审查和做好受托支付作为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信贷审查人员应对照产品管理制度规定,重点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贸易合同及发票是否真实有效,交易合同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匹配,交易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企业营业范围.努力锁定第一还款来源,降低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

(五)制定他行存单质押业务兑付银行的选择标准和业务限额。

做大做强他行存单质押业务,银行间必须加强合作,借鉴票据、资金拆借等同业合作经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贷款行应选择原则上实力及规模较强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对地方性商业银行应制定选择标准,可以从资产规模、注册资本金、商业银行评级等角度考虑制定综合准入标准,在办理业务量较大的情况下,还应对各类银行设置业务量上限,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