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研究

2016-03-15 22:26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思政课教学义务

李 丹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部,四川 绵阳 621000)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研究

李丹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部,四川 绵阳621000)

摘要:法律能否被信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举足轻重。法律必须被信仰,唯有信仰法律,人们才能将法律奉为自己做事的规则和原则。处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大学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现实生活中,是否在苦苦坚守内心的信念与信仰呢?大学生是未来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他们是否信仰法律,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加强权利观念的教育,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对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使他们从内心真正做到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维护法律权威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思政课教学;权利;义务

近些年来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中出现一个奇怪现象,当你问学生是否相信法律时,很多同学(特别是90后)坦言不相信。说实话,90年代,21世纪初我们的学生对法律的热情非常高涨,那个时候人们信仰法律,喜欢法律,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这让我们不禁思考其中原因?十几年来,法治的观念、理念和精神怎么没有进步反而退缩呢?

一、从“黄洋被害案例”谈什么是法律信仰

发生在2013年愚人节那天的上海复旦大学“黄洋被害案”,于2014年2月18日由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涉事双方父母都泪洒庭审现场。没有任何家庭在这场事件中是赢家。在被告人林森浩上诉后至二审审判这段时间有几百名学生、同学为他求情,希望法庭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学们认为林森浩平时与他们的相处中性格略带羞涩,内向,不像是做这种极端事情(杀人)的人。但被告林森浩搞科研的能力惊人,论文的发表远远超过同龄人。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否认林森浩有他自己的问题,有他性格的缺陷。但是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成其为杀人的借口。他不仅突破了一名医学院学生的道德底线,而且突破了做人的底线。即不能害人,更不能取人性命。其结果不仅亲手毁了两个原本充满希望的家庭,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复旦的“黄洋被害案”,让我们相信法律终究是公平的,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认为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在“黄洋案”一审结束后央视记者问凶手林森浩此段时间在看守所干什么时,林回答在看书,看人文类的书。这不禁让我们思索,一个名校的高材生,对生命竟然如此漠然,对法律信仰如此苍白,内心缺乏人文的滋养,没有内心的信仰,没有内心的精神指引,最终导致他行为的极端。

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或对某人信奉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法律信仰则是内心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它可以是一种精神,一种态度,一个准则。它其实指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是一种评价态度和心灵寄托。若法律不被人们普遍遵守,并不被人们从内心心悦诚服的接受以及以行动去捍卫,那么法律的条文再多也只是花架子,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也就失去了法律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本质作用。应该说,目前依法治国建设很大程度上首先是法律信仰的危机。[1]比如前几年的上访现象突出,“会哭的孩子有奶喝”,人们会从政治思维出发去解决争议矛盾;利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比如黑社会势力的介入解决利益冲突;没有法律的“紧箍咒”,践踏法律,对法院的判决不履行,逃避履行等等,从内心和行为上都不尊重法律,视为儿戏。法律只有被人们认同和敬畏,它调节社会秩序的属性才能得到体现。也才值得我们去信仰。

二、法律必须被信仰

美国2000年选举总统时,当时的候选人布什与戈尔,最后选票相当接近,不相上下。到底由谁来担任下一届的总统时,结果是由美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的。最后布什以微弱的优势胜出。相信法庭的裁决,这是法律信仰中法律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是信仰法律的体现,这是其一;当美国的最高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结果布什当选为最后的总统的时候,戈尔当时在第一时间回复,他认为自己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从内心是不满意的,但同时认为它的裁定就是法律,而法律应该且必须得到执行。[2]这是其二;其实后来布什也表示,他认为虽然自己选举赢得胜利,但是戈尔在选举中的风度,以及如此平稳的过渡权力还是罕见的,同时认为在美国是平常的。这就是一种法律的理念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思维。

这个事例也让我们了解到什么是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今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我们治国理政的方略。我们要养成一种理念。那就是尊重司法,相信法律。这样社会才能更加民主和文明。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要养成一种法律的思维,一种法治的理念。一种法律的认识,就是只有法院才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个手段。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将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和防线。而不是非法上访和违法手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习近平说,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也就是养成一种有事找法院,而不是其他部门。相信程序的公正大于实体的公正。只要程序是公正正义的,哪怕最后的判决结果不遂我意,双方当事人从内心也能真正做到信服和服判。

在历史上有一个公案叫苏格拉底审判,苏格拉底以身护法。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苏格拉底非常热爱雅典,热爱城邦的法律,哪怕是错判,他也在所不惜,因为不允许法律被亵渎,他的理想就是法律的权威。其实他完全可以不去死,但是他毅然决然的选择死亡。因为选择死亡就是选择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捍卫了自己的理想,捍卫了法律的权威。他并不是不热爱自己的生命,只是更热爱自己的理想。其实这就是法律的信仰。

这个案例其实给我们一个思考:就是法律的信仰是什么呢?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算对法律条文背的滚瓜烂熟又有什么用?对依法治国来说,又有什么意义?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从我们的大学生到普通老百姓仍然不相信法律,没有树立起法律的坚定信仰呢?

其实苏格拉底的法治有三个内容:一是法律的信仰,就是指人们要信仰法律;二是良法,就是指要有制定得好的法律;三是执行,就是指法律要真正得到切实的执行,否则没有公信力。

三、当今时代为什么信仰缺失

今天这个时代是一个处处焦虑成功的时代。国防大学金一南教授在其文章《中国今天面临的最大危险是什么》一文指出,今天对中国造成最大威胁的不是美国的围堵,不是日本的挑衅,也不是达赖和热比娅的闹剧,归根到底是我们自己。令人瞠目结舌的同时我们也在思考。其实指的是我们有没有强大的“思想武器”来引领。而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他不像其他自然科学的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他使人类学会驾驭自己。

我们要引领大学生培养契约精神,诚信意识。法律中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惩罚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也是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一种保证和承诺。也是他们之间的一种契约。只是一方主体为国家或政府,是一种特殊主体。[3]若违法行为出现,司法机关做出处罚有违公正。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也听之任之,这样的后果就是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法律秩序被践踏破坏,使执法机关失信于民,使老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导致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怨恨以及对法律的彻底失望。

法律的本质是既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若法律只有阶级属性,即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那么它还值得人们去信仰吗?所以法律还有一种理想色彩,即公平和正义孕育在里面,公平和正义也是法律的永恒价值。其实它也是法律的一种价值追求,一种法律的理想。值得我们终身去追求和信仰。所以法律只要颁布,就应当为所有共同遵守。从我国古时候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近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今天我国《宪法》也设立了的平等权。正因为法律有这样的价值和理想,才值得人们去信仰。

四、高职院校法律信仰培养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高职高专应专门设置法律课程

目前,高职高专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是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讲授的。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所含法律知识只有三章。依法治国作为总方略,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不能不重视。如果没有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的术语和法律的逻辑就无从掌握。那么法律的话语权就不专业。现在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来理论讲授,将法律课列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范畴。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对立情绪和消极情绪。很多讲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不是法律专业,影响法律的教学质量。[4]学生上课的同时也体会不到学习法律的乐趣和严谨。很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都是大班授课形式,几百人的一个班授课效果大打折扣,起不到一个法律的启蒙和启迪作用。学生掌握的只是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有形成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无法对法律产生情感,这样的教育很难使得大学生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二)应加强高职院校宪法教育的力度

高职院校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往往停留在口号和标语层面。很多时候简单的横幅,陈列的标语,没有深入人心。大学生只知道是什么,不知道为什么,对立法背后的东西缺乏了解和关怀。学校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讲座和法律报告会不多,有教育意义深刻的趣味性的法律讲座和报告就更少。这样由于法律的覆盖面不广,学生的参与度不高,没有热情,这些都难以激发和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热爱与法律的信仰。高校是人才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思想最活跃的地方,而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应积极的抓住这个阵地,并从思想上、课堂上、理论上、专业上引领他们。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想、法治的精神为根基积极建设和营造法治氛围和法治文化。将法治思想渗透在日常的各种第二课堂活动中。[5]并开展宪法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宪法的知识,树立宪法的意识,并提高宪法的认知和实践能力。充分利用宪法日、行政机关的宣誓来解读宪法的权威体现。并树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效力最高这些基本特征。应该让学生了解我们宪法的发展历史,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1975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错误,1982年(现行)宪法的优秀来树立宪法的理念。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实质精神所在。也了解当今世界的动态,尤其是日本企图修宪的背景、法理和中国的态度。从而养成学习宪法知识,捍卫宪法权威的好习惯。并结合校园实际情况,促进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使法律成为大学生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姜敏.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D].信阳:信阳师范学院,2012:6.

[2]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

[3]郜鹏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1:9.

[4]黄娟.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与培养对策研究:以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为例[D].南昌:南昌大学,2010:37.

[5]徐天柱.校园安全问题背景下当代大学生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问题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10.

责任编辑:张颖

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Legal Belief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 Dan

Abstract:Whether law can be believe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a comprehensive way today. Law must be believed, and only by faith in law will people be able to take laws as their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 In the era of value diversification, college students are living in the complex social phenomenon and real life, and are they trying hard to keep the faith and belief in their heart? College students are successors and builders of the future career. Whether they have faith in law concerns the success of the socialism construc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is important to carry on the educ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rights concept, reform the teaching method and cultivate the students’ legal belief, so that they can really respect and trust the law in their heart, and safeguard the authoritativeness of law.

Key words:legal belie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right; duty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2-0015-03

作者简介:李丹(1969-),女,四川绵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实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思想政治理论课重点课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 (编号:JS14-057)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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