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蕴玉
(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不同类型的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
范蕴玉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不同类型的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产生不同的正负影响:导航检索型新媒体能丰富政府信息供给途径、提高公民信息获取能力,但多元信源会挑战政府信息供给地位,检索能力高低导致公民信息获取差异;交流分享型新媒体能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构建网络公共舆论空间、完善政府与公民政治沟通方式,但网络舆论会挑战政府舆情管理,虚拟社区容易导致群体极化,意见领袖会影响网络民意表达;大众创新型新媒体能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推动社会大众创新,但会引起非法侵权问题而侵害个人知识产权,不良信息内容会冲击社会道德规范。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源于其对信息传播格局的改变,政府与公民之间开始呈现出向相互制衡与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发展的态势。
关键词:新媒体;政府;公民
近年来,以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逐渐渗透并作用于社会方方面面,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生态。数字化与互动性是新媒体的本质特征,依其特征对新媒体具体样态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和互动式数字电视。然而,由于新媒体技术本身的开放性与创新性,新媒体具体样态的界限逐渐模糊,多元整合成为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因而,本文根据新媒体功能将其分为导航检索型、交流分享型以及大众创新型,并对这三种类型的新媒体依次进行考察,分析其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
一、导航检索型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
导航检索型新媒体主要包括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这两类新媒体是新媒体发展初期的典型样态。门户网站具有强大的信息聚合能力,主要为用户提供搜索和目录服务,而搜索引擎是依据特定规则对信息进行检索的工具[1]。这类新媒体能有效应对繁杂的网络信息资源,避免用户迷失于海量信息,其信息整合及导航作用主要影响了信息流动。
(一)正向影响
第一,丰富政府信息供给途径。政府信息是产生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信息或数据,[2]是社会信息的组成部分。传统的政府信息供给主要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及政府公文和公示实现,渠道有限,形式单一。导航检索型新媒体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媒体节目编排、版面大小、信息量及场地的限制,政府信息供给途径不再局限于报纸、广播、电视与政府公示等传统的信息供给渠道,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及其形成的网站群等不同形式的门户网站开始成为政府信息供给的新载体。截至2015年7月7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上报的政府网站共85 890个,其中地方82 674个,国务院部门3 216个,[3]有效拓展了政府信息供给渠道,改变了政府信息供给不足的现象。
第二,提高公民信息获取能力。公民享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以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依申请获取不宜公共公开的信息。[4]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需公民基于自身需求并通过一定程序获取,而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是每位公民均可获取的资源。新媒体出现之前公民对特定信息的获取必须在占有全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人工信息检索才能得以实现,公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并拥有专业的信息查询能力。导航检索型新媒体的出现实现了对信息的分类,门户网站中搜索引擎的嵌入更是使得公民能够通过关键词的输入而快速查询到任何机构在网络中发布的特定信息。截至2015年6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了5.66亿,使用率为82.3%,用户规模较2014年底增长4 400万人,增长率为1.8%。[5]搜索引擎已经逐渐渗透到公民信息获取的行动之中,大大提升了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
(二)负向影响
第一,多元信源挑战政府信息供给地位。在新媒体迅猛发展之前,政府及相关部门是信息供给主体,具有垄断地位及权威性。导航检索型新媒体撼动了政府信息供给主体地位,成为了政府信息供给的主体之一。公民不再单一的通过传统途径获取信息,而逐渐依赖于门户网站提供的新闻等咨询服务以及搜索引擎基于各网站提取的信息,并与其产生了较大的黏性。门户网站与搜索引擎的出现意味着存在于互联网中的所有网站都能够成为公民获取信息的信源,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再成为信息供给的“寡头”,其在信息供给中的垄断地位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二,检索能力导致公民信息获取差异。新媒体虽然具有低门槛的特征,但其是基于信息技术而存在的技术产物,必定要求用户具备一定的信息获取技能。在公民信息获取的过程中,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公民之间受教育水平的差异,记者、信息中间人以及有足够教育和经验的网络用户能够通过搜索引擎以及门户网站便捷地获取信息[6],而缺乏相应技术的公民则会因技术鸿沟在信息获取中处于劣势。公民之间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会形成公民之间的“数字鸿沟”。
二、交流分享型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
交流分享型新媒体包括即时通信工具、社交网站、电子邮件、微博、博客、公共论坛、BBS等新媒体形态。其中,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站、电子邮件等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而微博、博客、公共论坛、BBS、网络社区、贴吧等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不同于导航检索型新媒体在其发展初期表现出的“搜索—推送”式的机械信息交换,交流分享型新媒体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实现了个性化的互动与沟通。
(一)正向影响
第一,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政府网站是政府利用新媒体改变面对面的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创新的第一个成果。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创新,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易信等政务新媒体不断出现,丰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2014年,我国政务新媒体在“两微一端”的框架下逐渐拓展到6大新媒体族类的14个移动媒介平台。[7]163政务微信能够以实时更新的方式提供天气预报、灾难预警、常识普及等信息服务;政务微博能够弥补政务微信对字数的限制而提供深度新闻报道与政策解析服务;政务短视频以公众参与的方式提供更接近真相且更为迅捷的新闻服务;政务直达号以账号搜索的形式为公民提供个人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查询的服务等。这些政务新媒体不仅承袭完善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与窗口服务的功能,还利用其在交流沟通中的优势,通过与公民频繁的互动了解公民需求,以更贴近公民需求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构建网络公共舆论空间。公共舆论是公众对公共领域中特定公共事务形成的观点,是其在对话辩论的过程中形成的共识。[8]哈贝马斯指出公共舆论的界定与形成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二是大众传媒所在的外部公共领域和公众组织内部公共领域之间的交往程度”[9]。由此可见公共领域及大众传媒是公共舆论得以形成的要素。然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尚未完全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大众传媒难以高效传达民意,公共舆论不易形成。交流分享型新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公共领域不够完整的状态,公民重新找到了发言和辩论的场所。公共论坛、BBS、网络社区、贴吧、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将公民大会会场在网络的拟态环境中重构,中国公民在匿名化的“电子会场”中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2003年是中国的“网络舆论年”,孙志刚事件、刘涌案、孙大午案、SARS危机等一系列公共事件的发展走向印证了公民运用网络公共舆论影响政治的力量。其后,公民不断通过新媒体构建的公共舆论空间发声,政府开始运用网络倾听民意,网络舆论成为“公开的内参”[10]。
第三,完善政府与公民政治沟通方式。政治沟通是政治信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不仅是单向的信息流动,而是双方就公共事务进行对话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是信息的双向流动。传统媒体时代的政治沟通方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公民单向的信息输出,政府在政治传播中处于优势地位,公民很少也难以进行信息反馈。新媒体将媒介接近权赋予公民,打破了传统媒介的信息准入,公民能够通过政府网站中的留言板、网站民意调查、电子投票以及公共论坛、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中的评论区与政府进行交流,2009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是政府网络问政的重大举措,也是政府与公民信息双向传播的格局形成的印证,政府与公民的政治沟通方式在新媒体时代得到了突破与完善。
(二)负向影响
第一,网络舆论挑战政府舆情管理。新媒体为公民意见表达构建了公共空间,使公共舆论得以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形成并有效影响现实世界。然而,依托于新媒体产生的网络舆论常走向混乱无序,挑战政府舆情管理工作。首先,网络舆论挑战政府舆情监控能力。舆情监控是政府通过对互联网信息的检测,全面掌握群众思想动态,为做出正确舆论引导提供依据的行为过程。[11]313-314交流分享型新媒体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表达创造了机会,海量多元的网络舆论不断产生。据统计,2014年微信信息日均发送达到160亿条,QQ消息日均发送60亿条,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日均发帖2.3亿条,[7]84-85舆情热点事件达到54类,[7]87这对政府舆情监测中信息“获取、提取、分类、聚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11]314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其次,网络虚假信息及极端非理性言论挑战政府舆情引导效果。一方面,新媒体在审查制度上对传统的把关制度实现了消解,不少公民将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发布在网上,而多数公民很少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在新媒体高速传播的运行系统中,虚假信息迅速蔓延。另一方面,新媒体匿名性的特征又为缺乏公共理性的公民发表极端言论提供了机会。这两种类型的信息都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打击,使得公民在政府舆情引导的过程不信任政府发布的信息,最终影响舆情引导效果。
第二,虚拟社区容易导致群体极化。信息协同过滤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大量应用使得公民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更加容易接触到符合自身偏好的信息,具有相同偏好的公民在互联网的作用下摆脱地域限制而更容易聚集。网络社区、公共论坛、BBS等新媒体为具有相同偏好的网民提供了意见交流的场所,在彼此的相互交往过程中,由于群体中成员的共同偏好,群体中的个人会对该群体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对群体的认同以及受自身偏好影响的信息选择强化了公民在群体中自我意识的消失,而与群体意识趋同。这种心态很容易在网络公共空间的公共舆论中造成群体极化,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而且频繁地沟通,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12]而不同偏好群体之间的异质性,使得同一公共事件的舆论呈现出多元极端现象,诱发不同群体之间的对抗与谩骂,破坏公民理性的培养。
第三,意见领袖影响网络民意表达。拉扎斯菲尔德指出意见领袖是受众中最先从媒体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之后再次传播给周围群众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13]虽然交流分享型新媒体为所有公民提供了获取与发布信息的机会,但公民掌握网络技术的差异及对公共事务关注的差别依旧会催生意见领袖的出现。网络公共讨论中的意见领袖能熟练掌握并运用新媒体的沟通技术,并将信息及自身对信息的主观评价潜移默化地进行传播。意见领袖能通过各种对话平台发表独到的见解而赢得其他网民的认同,微博大V、网络社区及公共论坛中的版主等是意见领袖的典型,他们因自身的某种特质而成为魅力型的权威人物,在网络公共讨论中引导公民对特定公共事务的讨论,从而影响网络民意的真实表达。
三、大众创新型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
大众创新型新媒体主要包括维客、威客、视频网站等以知识分享与创造为使命的新媒体。维客为用户提供知识查询的同时提供了知识编辑的功能支持,甚至为协作式创作提供支持。[14]威客是依托于网络技术平台运用自身智慧有价为用户解决问题的社会组织,[15]而视频网站是用户获取、制作与发布视频的载体。大众创新型新媒体为大众创新提供了平台,促进了信息再利用与知识创新,具有推进政府与公民合作的潜力。
(一)正向影响
第一,促进政府民主科学决策。民主科学的公共决策对公共利益的达成及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决策要求决策过程的科学化,使公共政策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民主决策要求公民参与决策过程,保证公共政策能够有效反映并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大众创新型新媒体不同于其他类型新媒体之处就在于其实现了民间智慧的聚合,其中的知识贡献者更为专业与理性。大众创新型新媒体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公民智库,不同专业领域以及不同阶层知识贡献者社群的构成能实现民意聚合并提供较高质量的政策建议,并有效实现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从而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推动社会大众创新。虽然威客通过有价交易的方式实现知识分享与创新,但是大众创新型新媒体框架中的知识贡献者更多地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相较于其他形式的新媒体,大众创新型新媒体在调动公民积极性,实现社会创新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积极影响,它为更多草根专业人士创造了贡献知识的平台。所有具有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的公民都能够通过知识贡献得到他人与社会的肯定,在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创新热情。
(二)负向影响
第一,非法侵权问题侵害个人知识产权。大众创新型新媒体由于与知识创新相关而更多地涉及到创作者的版权,即署名、发表、出版以及获取报酬等权利[16]。新媒体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而言具有非实体性、强共享性与弱专有性的特点,即新媒体知识产权以虚拟的形式出现,并由于开放的虚拟空间而易于传播与利用,从而削弱知识产权人对知识的专有。新媒体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数字化的作品一旦公开,其传播就很难受到作者自身的控制,使用者与管理者在知识分享的过程中更容易出现非法使用他人知识成果的现象,包括非法上传、转载、下载他人作品或超链接地址。并且一旦出现侵权现象,作者无法自证其对作品的拥有权。新媒体自身所具备的广泛的覆盖率、高速的传播速度与更新速度以及超强的信息承载力,会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增强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加大侵权行为的惩处难度,降低法律对公民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二,不良信息内容冲击社会道德规范。传统媒体对信息发布具有严格的把关制度,正式出版的信息在传播之前会经由把关人实现信息过滤,从而控制不良信息传播的源头。另外,时间地域对于信息传播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范围与影响范围。新媒体对把关制度的解构以及时空限制的突破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泛滥,对社会道德规范产生冲击。视频网站是不良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文字型或图片型的不良信息,网络管理者可以基于特定的数据检索与内容考察进行管理,而视频内容的审核具有较大难度。视频网站的视频信息不仅来源于影视公司及专业摄影组织,更多来源于普通公民,视频数量大、内容繁杂,需要视频网站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审核。另外,不良视频往往能够增加网站的点击率。出于成本—收益的计算以及自身发展的需求,一些视频网站会放松对视频的审核,使不良视频肆虐。这必然会污染互联网生态环境,破坏社会道德规范,影响主流思想,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
新媒体对政府与公民的影响源于其对信息传播格局的改变。新媒体改善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进了信息在社会中的流动。公民对媒体接近权的获取促进了公民力量的崛起,改变了原有的政府与公民的力量对比格局,政府开始重新调整其治理体系,并关注与重视其与公民关系的发展。政府与公民之间开始呈现出向相互制衡与相互合作的和谐关系发展的态势。然而,新媒体由于其技术开放性而导致的虚假不良信息的传播不但对政府社会治理提出了挑战,对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理性培育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冲击,也进一步影响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沟通。因此,政府在利用新媒体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中仍需对其进行监控与规制,降低新媒体为政府与公民关系良性发展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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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杰)
收稿日期:2016-05-30;
修订日期:2016-06-2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SJB6300105);扬州大学学术科技创新基金项目(x2015118)
作者简介:范蕴玉(1992— ),女,江苏无锡人,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6)07-00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