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运行发展及对策研究
郭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在实现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功能的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帮助学生拓宽知识视野。但从目前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运行情况来看,因受法律定位模糊、财力物力保障不足、自身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其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应采取相应对策,以保障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功能的充分发挥,促进其健康发展。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法学实践教育
法律人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必须具备将理论知识活用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的能力。为适应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求,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国家的高等院校法学院设立了以培养法学学生实践能力为主,辅之解决贫弱人口法律救济不畅的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并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种教育模式被称为“法律诊所教育”或“诊所式法学教育”。本课题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这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主要研究载体,探讨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在弥补现行课堂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不足方面所体现的价值,并通过实地调查,分析汇总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壮大及功能充分发挥的制约因素,再采用比较法,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制度和经验,提出较为可行的对策建议,以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般认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知识面宽,社会适应性强,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级专门人才。因而,实践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寓教于乐,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法学专业学生并非天然、全体对法学专业知识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学生报考法学专业有各种原因,比如,有的学生根本不喜欢法学专业,由于家长或其他社会因素而选择了该专业。就这些学生的培养,初始的教学方法不是让学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是让他们产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如果按传统的教师授课主导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培养,不给他们接触社会、实践练习的机会,他们会觉得法学知识枯燥无味,久而久之,就会丧失学习法律的兴趣。据了解,笔者所在学院法律帮助中心的学生有的之前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些学生在法学理论知识课堂上,经常看武侠小说、上网聊天或睡大觉。后来,他们加入了法律援助社团,遇到了实际案件和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为了能够给出完美的答复,就与其他同学一起查阅资料,复习已往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逐渐培养起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
(二)学以致用,培养学生理论应用实践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从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培养途径看,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校采取的是课堂授课的教育方式,其结果是,有的学生因理论过于抽象而丧失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有的学生尽管掌握了深厚的理论知识,但不能用理论指导实践,遇到实际问题不能通过法律思维予以解决。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不同,法学实践教育重点培养的是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自我学习知识的能力。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学生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件,案件的解决,需要学生将所学的抽象知识、掌握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一个诉讼案件,面对的是五花八门的诉讼材料,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哪些材料排除在证据之外,诉讼过程中举证的先后顺序,开庭过程中具体的程序步骤,法庭辩论中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怎样的抗辩,援引法律条文之间的取舍等,均需要学生通过不断的实践练习才能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能使所学知识真正被活用到司法实践中。没有经过案件实习锻炼的法科毕业生,即使掌握了丰富的法学知识,也未必能打赢诉讼官司。丰富的、真实的、复杂的、动态的法律援助案件培养了学生寻求解决问题的意识,锻炼了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提升了学生发现问题的洞察力。
(三)拓展视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一个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除了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技能外,尚需掌握高超的人际交往艺术、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非凡的口才技能以及一定的统筹方法等。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学生在接受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述技能会得到很好的培养和锻炼。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活动能够锻炼学生待人接物和组织沟通能力;案件接待工作有助于锻炼学生的语言运用和沟通对话能力;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学生查阅资料、分析案情、语言文字表达、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进行了充分的锻炼;庭审活动锻炼了学生临场应变技能和法庭辩论技巧。同时,法律援助实践经历也有助于培养学生认真负责、工作谨慎的态度,有助于培养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操守意识,坚定学生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信仰。
与其他依托高校校园为生存空间的学生社团机构不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存续、发展和壮大需要走出校园,到校园之外寻找真实的案件以供教学使用,需要一定的财力保障和必要的物质支持,需要具有奉献社会、服务大众精神的教师和学生的积极参与,等等。这些因素成为制约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存续和发展的重大阻碍。
(一)法律地位模糊,影响功能发挥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为独立的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以及进行法人登记等。目前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多为隶属于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中法学院(法律系)的组织,缺乏独立的主体资格。只有高等院校才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隶属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属于独立的组织,且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故而在法律地位上很难将其归入社会团体类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依据该条规定,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必须经社区、有关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但是受限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地位的模糊,很多基层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不予认可。他们认为高校法律帮助中心不是社会团体,不能推荐相关人员参加诉讼。与之相对应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存在的活力源泉就是用真实的、复杂多变的案件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以及锻炼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如果法律援助社团人员千辛万苦完成一个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而最终却因为法律援助社团地位的不明确致使无法出庭,不能进行实战检验,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当事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使之不再相信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最终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工作将无法开展。
(二)财力物力保障不足,无法全面开展工作
财力物力保障不足是制约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资金费用,比如,学生外出寻找案源的交通费、食宿费,高校教师及学生出庭办案的交通费,以及资料打印费、书籍购买费,等等。高校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运行的费用需求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法律援助之所以称之为“援助”,在于该项活动的开展是一种免费的、无偿的司法服务,是一种公益性的活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活动时不能从当事人处收取报酬,无法获得收益。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继续存续发展,需要高等院校以及地方政府不断投入财力和物力,而高校自身和地方政府对高校法律援助社团这种实践机构的资金投入是有限的,导致高校法律援助社团运行过程中资金短缺;另一方面,与高校其他社团机构相比,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运行需要较大比例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就无法正常运转。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能够运行开展工作,离不开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是学校财力、物力的支持,二是中央彩票公益基金①的支持。
(三)服务人员稀少,高能力人员缺乏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运行发展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时间充裕、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的教师和学生。目前我国多数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并不是学校强制设立的高校学生实习机构,也不是高校必须设立的实践教学单位。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多属于有责任心、有服务意愿的教师和学生自愿参加而组成的松散学生社团组织类型。由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服务的无偿性,同样的劳动付出无法换回同样的报酬,导致很多教师不愿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社会律师更不愿加入。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导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教师稀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更是凤毛麟角,从而也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是很理想。就学生来讲,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的本科生中多为大一或大二的学生,大三大四学生基于考研、司法考试、找工作的压力,一般不愿再参加法律援助社团,这样能够真正进行案件讨论并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生少之又少。
(四)家长、学校对学生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持保守态度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除了法学实践教育功能外,还具有司法救助贫困弱势群体的功能。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实践教学中的每个案例均为实际发生的案件,参与法律援助社团活动的师生要参加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从案件的接收、回访、做笔录、进行证据调查到帮助当事人立案、撰写开庭资料、参加法庭审理、提交上诉材料等必备程序。因此,社团师生要经常离开校园去工作,出于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很多学生家长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参加法律援助社团;一些高校因担心学生发生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等也不太支持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工作。因此,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处于自我生发、自生自灭的状态,既缺乏人财物的保障,也缺乏制度政策的支持。
(五)社团组织不稳固,社团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主体是学生,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安全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作为一种自治和自律性的组织,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存在着学生管理懈怠,组织纪律松散,社团人员变动频繁,结构不稳固,援助案件回访不及时、后续跟进不积极、案件保管不规范,援助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办案补贴发放不及时等现象。
在法学教育应用性、实践性日益突出的今天,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如何走出困境,同步实现优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开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诉讼主体地位,避免出庭身份尴尬
实践中,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因自身没有资金,没有依法进行社团登记而被认为不具有推荐公民参加诉讼的资格。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使法律援助人员有资格作为受援人员的代理人,解决援助人员诉讼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应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可以推荐内部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实现法律援助人员实践培训的目标。
(二)加强政策资金支持,为社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功能是多重的,在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高校法律援助的施行还有助于扶助贫困群体,对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实施了免费司法救助。因而,为了推动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划拨专项经费给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高等院校,支持其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除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外,还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并鼓励更多知名高校设立法律援助社团机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2件,其中审结51件,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160多万元,接待咨询1 000多人,而中央公益彩票基金提供基金仅为7万多元。同时,参加高校法律援助实践活动、进行法学实践教育的学生达到了200多人。①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设立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是一项投入少、社会效益高,有益于维护贫苦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性事业。
高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低不能吸引优秀教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这一方面降低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利于受援人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也制约了高校实践教学课程的效果。目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仍为在校教师,在校教师尽管专业基础知识牢固,但诉讼技巧欠缺。只有加大办案资金补贴力度,才能吸引社会律师主动加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从而达到法学实践教学目的。因而,政府和高等院校应当拿出部分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建立和发展。
(三)开设诊所教育课程,法律援助与诊所教育结合
为了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目标,高等院校法学院应该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将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学实践教育相结合。高等院校首先将法律诊所定性为选修课程,遴选或外聘数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任教,以法律援助接受的案件作为教学对象,按照学生的不同兴趣划分学习小组。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将任课教师的劳动成果计算为课时量,可以积极吸收办案教师,弥补法律援助人数的不足;同时,按照课时量的多少发放课时津贴,可以弥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低的缺陷。以法律援助接受的真实案件作为诊所教育实践课程的教学对象,还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开设诊所教育课程,按照教学纪律要求学生参加活动,还可以约束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纪律差、随意请假的现象。加强高等院校法律诊所教育,针对不同学生设立不同的诊所教育课程,积极吸收有意愿的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措施。[1]
(四)规范自身建设,稳定社团组织
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制度,确保受援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司法弱势群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分派管理制度,由专人统一调度案件,将不同性质的案件分配到不同专业或擅长的司法救助人员手中;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心,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遴选和考察,对那些办事不认真、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援助人员取消其法律援助的资格;设置案件回访管理制度,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收取受援人员钱财、是否办事认真、是否具备专业化知识等;建立专门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避免法律援助基金用在其他地方;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充分发挥高年级学生的传帮带作用,等等。
(五)扩大宣传途径,多渠道吸收案件
为了更好的发挥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功能,应该使更多的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及性质,使贫弱群体得到更有效的法律援助。要注重媒体作用,在地方报纸或电视台进行宣传;要进行重点地方宣传,在火车站、小区、工厂矿山等人口密集地方做活动;充分利用法定节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点进行特色宣传;与周边法院、司法局、监狱等部门建立联系,为贫弱群体提供救助。“不仅让学生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还让他们走出去,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者一道配合合作一些具体的事情。”[2]
总之,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诊所式教育的结合,既能够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帮助学生积累社会阅历和经验,锻炼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提升学生心理素质等,也有助于社会贫弱群体获得质量可靠的法律服务,为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我们应该从既有的法律援助社团教育实践中总结经验、分析利弊,探索适合高校本科生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
[1]郭辉,李冰.高等院校法律硕士司法实践能力培养途径探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2]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16.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Operation of College Legal Aid societies
GUO Hui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Hebei Baoding 071000,China)
Legal educ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College legal aid societies not only achieve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assistance to vulnerable groups,but also help to develop students’interest in law learning,to improve their practical application ability and to broaden the horizons of their knowledge.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legal aid societi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ecause limited to the fuzzy legal position of the community,the lack of financial and material resources and their own imperfections and so on,the functions of colleges legal aid societies can not be fully played.Therefore,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erfect the functions of the legal aid societi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Legal aid societies; Practice of law education
G455.7
A
1673-2022(2016)04-0015-04
2016-09-22
2016年度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校共青团课题研究资助项目——“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对法学实践教育的功能、发展障碍及消解研究”(2016LX025)。课题负责人:郭辉;课题组成员:李冰,董健,曹海清,付莹雪。
郭辉(1979-),男,满族,河北唐山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