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晋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4)
技术与版权的共赢
王晋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4)
在网络著作权时代,“今日头条”作为一款聚合类信息推荐平台,行为到底属于何种定性?是否侵犯现有法律规定?发现要注重时代技术的创新,还应该尊重著作权,应与源头新闻源取得合作共识,实现价值共享和更多的授权与合作。期待在维护好版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加快信息流动,促进文化繁荣,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互利。
今日头条;版权;聚合类平台
“今日头条”作为一款聚合各类信息的推荐平台,自上线以来,已经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聚合信息客户端。随着“今日头条”被估值达5亿美元、被指认其侵犯版权,以及《广州日报》等媒体将其告上法庭等事件的发生,“今日头条”新闻事件一再陷入争议的漩涡。那么,在网络著作权领域,今日头条所采取的对各个网站新闻的抓取聚合发布等行为属于何种定性?是否侵犯现有法律规定?我们对这一新兴技术平台应当抱持何种态度?
“今日头条”的口号是“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反对者则认为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侵犯了新闻内容创作源头。本文将从双方的争议焦点中窥探“今日头条”事件的本质。
从传统媒体网站、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内容生产方进行信息抓取,再传送给用户,是“今日头条”客户端获取内容的主要方式。可见“今日头条”聚合平台不是像搜索引擎技术那样直接经过搜索得来,而是参与了一定的归类整理调整等行为后,再次以崭新的新闻编辑形式展现给大家。所以这样的行为明显是参与其中的传输新闻的方式,而非单纯的搜索引擎行为。
“今日头条”涉及两种链接行为:一是浅层链接,就是人们能够清晰的确认,通过点击网站的链接就自动地转入其他网站,并且能够通过点击一般链接标志指令访问被链接对象。这是通过浅层设置而达到的相互链接行为。二是深度链接,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具体内容页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还停留在设链网站内,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误判,容易引起侵权纠纷,而且也构成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今日头条”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迎合了受众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获取个性化信息的特点,出现在越来越多人的手机屏幕上,迅速成为同类品牌中最受欢迎的产品,它通过洞察用户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内容。在信息大爆炸时代背景下,这种编辑推荐较为有效。“今日头条”在短短两年内,靠技术分析推荐新闻和转码优化移动端体验,改变了用户获取新闻和新闻阅读的方式,未来这款推荐引擎的想象空间更大,可见技术创新的力度较强,它适应了互联网时代技术创新的特点。
如果说“今日头条”只提供了链接,读者在点击链接后将登录原网站的话,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今日头条”在自己的网站上,复制了新闻作品,读者在其网上可以看到新闻内容,就属于使用,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即前文所述的深层链接。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所以,涉及这部分内容时,“今日头条”可以免责。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本身就比现实领域的复杂,因为网络上极易采取隐蔽的形式,而且好多行为处于真空状态,法律规定薄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传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可见,今日头条的聚合行为应当适用网络转载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对于他人作品可以合理使用,但必须注明出处和向作者支付报酬。所以,在“今日头条”事件中不存在可以拿来使用的情况,那些为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需要,发展抓取等技术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这种聚合类信息平台如果没有改编,拿来直接使用的话需要按照互联网转载的规定处理。
在传统媒体看来,新兴媒体对其威胁愈演愈烈,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在生存危机日益严峻的今天,传统媒体对于“今日头条”的反抗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今日头条”的迅速崛起也为处于边缘的传统媒体提供反思。一方面,传统媒体反对版权侵权;另一方面,它们也希望找到出路,可以通过与聚合信息客户端签约合作,比如,当访问“今日头条”的新闻时,会直接跳转到这些公司的网站上,而签约合作网站获得流量。这种客户端要做到不修改合作网站的页面内容,而是把页面完整的呈现给用户,包括网址、广告、链接等。
可见,今日头条并不生成新的新闻,也不像其他网站那样定期向他方购买版权,但依靠其技术优势抓取新闻、推荐新闻,生成新闻,利用移动端优化转码屏蔽新闻网站,获得用户关注,同时,自己也通过各种广告获得收入。这种商业模式,除了上述分析的涉及时事新闻和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均有侵权之嫌。
关于客户端侵权判决的典型案例是2013年12月法院审结的上海全土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公司案件,原告土豆公司是电视剧《强者风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百度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视频客户端上向公众放映该作品。
百度公司辩称: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是提供视频搜索服务,没有直接向网民提供作品,仅帮助用户找到视频位置并提供播放器。土豆公司表示,其在服务器内设置的蜘蛛规则,不允许其他手机客户端链接到其服务器,百度公司的视频来源并非来源于其服务器端,而是直接存储在百度公司的服务器上,故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经审理查明,在涉案软件中搜索涉案电视剧,结果页面中显示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位于页面显著位置,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介、剧集列表等完整信息。自点击该视频信息直至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中,均未离开涉案软件、未出现网页跳转,亦未显示播放网址。虽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但该网址仅为播放框中嵌入的信息,并非有效的视频播放地址。在手机上使用百度视频软件播放相应视频时,抓取到的数据显示相应文件来源于百度网。而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出涉案软件仅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指向被链网站的途径,涉案作品仅通过涉案软件即可以完成播放,并且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播放框可以控制播放进度。故
本院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就涉案视频的播放仅提供链接服务。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
可见,关于客户端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客户端是否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搜索引擎的关键又在于认定抓取的数据实际来源于何处,如果显示来源于被抓取网站,但该网址仅为播放框中嵌入的信息,则其显示的来源网站并非实际的播放地址,这是涉及客户端侵权的典型方式。
总之,一方面要注重时代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要注重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新兴聚合类信息平台在大力传播新闻时,应该尊重著作权,应与源头新闻源取得合作共识,实现价值共享和更多的授权与合作,消除版权上的障碍,形成利益分配共识,努力打造共赢的局面,这是现实互联网环境发展的需要,亦是聚合类信息平台的生存之道。
“今日头条”事件必然徘徊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边缘地带,成为全行业关注的焦点。无论如何,面对这个游走在版权与技术之间的聚合信息客户端,我们期待在维护好版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加快信息流动,促进文化繁荣,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互利。正如“今日头条”在声明中表示的那样,“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媒体、用户以及广告主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期盼这一美好的愿望有得以实现的空间。
Win-win situation of technology and copyright
WANG Jin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Media Law and Policy Research Center,Beijing 100024,China)
In the era of network copyright,today's headlines as a aggregation of information recommendation platform,what is the nature of behavior?The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nnovation of the times,but also respect the copyright,cooperate with the news source to achieve cooperation,and realize value sharing,cooperation and authorization.On the one hand,they should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at the same time,they should also encourag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accelerate the flow of information,promote cultural prosperity,and achieve mutual benefit of all parties.
Today's headlines;Copyright;Aggregation platform
王晋(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从事知识产权法、新闻传播法研究。
D923.4
A
1674-8646(2016)14-0043-03
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