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琪,邰含(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清代州县强盗治安案件处理程序:构成、特征与启示
谭琪,邰含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清代州县的强盗案件严重威胁基层政权稳定,统治者为打击该类治安犯罪,一方面努力构建多层次治安防控体系,另一方面,对盗案处理程序进行了周密设计,详细规定了呈报、受报、勘验、缉捕、问责、奖惩等各环节。力图通过明确程序中的责任,促使各治安主体积极发挥防范打击强盗的功能。该设计具有鲜明特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呈现出诸多缺陷。其设计与运行中的得失对当今的治安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清代州县;强盗案件;程序
清代的强盗案件系罪犯运用暴力手段抢劫民众财产的治安犯罪行为。在我国古代,强盗案频发是影响官府对社会进行控制的一大顽疾,所以官方往往对其打击尤为严厉。清政府一直持续强化对强盗的打击与防范,各种措施与制度也十分缜密与严苛。清代法律制度中一方面设计了较为严格的相互协作、积极预防打击盗类治安犯罪的防范网络体系[1];另一方面,为保证各治安责任主体在强盗案件中功能发挥的高效性,也规定了严格强盗案件处理的具体程序。
清代在律法中规定了强盗案件中州县治安责任主体处理该案件的详细步骤,大致包括以下环节:案件立案、案件办理、案件疏防承缉问责。
(一)案件的立案程序
清代基层政权如果发生强盗案件,要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必须实时上报相关信息给州县官员,以便于官员实时处理、侦破。强盗案件的立案环节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上报程序。失盗治安事件中的财产所有或相关的当事人被称为事主。事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财产相关的群体。例如:家族受到侵害,一般以家长为事主。事主在盗案发生后必须亲自到州县衙门报案:如果明确知道盗贼的信息进行上告,其被称为“控告”程序;如果不知道盗贼明确信息,而只是上报被侵害过程,该程序被称为“呈报”。清代治安制度当中规定,事主须亲自到县衙控告,不得拖延隐匿,“军民人等干已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①朱轼.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二)[Z].清雍正内府刻本.。如事主具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它人代告或抱告。而呈报的程序中,无此规定,可由他人代为呈报。事主相关的治安主体,如:邻佑、保甲、地保、汛兵、居停、行主、船户等,在清代制度中明确规定负有相应的治安责任,所以在控告、呈告环节,他们需要陪同事主或者作为负责治安的主体,单独上告相应的治安部门,否则会受到处罚。控告的程序中需要事主呈递状词,上面写明各种盗案中的细节,供官方勘验、缉捕所用。呈报环节中主要用禀词或口述。控告、呈报的时间也有着明确规定。清代鼓励事主及早报案,因为案发的时间越短,缉捕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报案的时间不同,州县官员的责任也不同。无论是控告还是呈报程序,清代制度中有着如实上告的原则规定,如果对案情有所有隐晦,会受到相应责罚。“事主呈报盗情,不许虚诬捏饰……及以窃为强,以奸为盗者,俱杖一百;以人命斗殴等事报盗者,其本身无罪,亦杖一百;若本有应得之罪,重者照本罪从重问拟。本罪轻者,加一等治罪。若奸棍豪绅,凭空捏报盗劫,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照诬吿人死罪未决律问遣。甲长邻佑扶同者,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七百八十三)[Z].续修四库全书本.。上告对象清代制度原则规定是事发所在地的州县衙门。如果没有特例情况,禁止越级或者使用其它的方式上告。
2.接案与初审程序。州县长官在接到控告、呈报信息之时,需要立即受告。在了解案情之后即可开展处理工作。一般来说会开展一个初审程序。时间有可能是勘验前后,初审的对象一般是与盗案相关治安主体:事主、邻佑、族人、地方、保甲、居停、行主等人,询问重点是失盗时间、盗贼人数、被盗经过、伤亡情况、追捕情况等,这些因素与以后追究责任、量刑有重大关系[2];另一方面,为后续的勘验、缉拿程序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召集书吏、仵作,指定差役捕头等。
3.勘验程序。清代要求州县长官勘验要及时,该管官“不论远近,无分风雨,立即会同营汛武弁,飞赴事主家,详验前后出入情形”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一百二十七)[Z].续修四库全书本.,要求尽快赶赴现场。勘验实际是由“勘”及“验”两部分构成。“勘”是指勘察事务,“验”是验看死、伤的原因。强盗案件情况各异,但勘察地点的地理位置,在何处村庄、是否邻近大路、距城若干里、附近有无墩铺防兵,这是必定要勘察的项目。“城内地方及村庄道路,设有墩铺者,如遇失事,无论伙盗多寡,文武一例处分。至偏僻村庄,旷野道路,向无防汛兵丁,并未设墩铺者,如遇失事,无论伙盗多寡,文职仍照定例,武职照盗贼十人以下之例议处。督令兵捕协同缉捕,毋许推诿。其失事地方有无防汛兵丁,设立墩铺之处,令该督抚等于疏防本内声明,以使察议”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一百二十七)[Z].续修四库全书本.。对于现场的勘察,要注意出入的情形、现场状况,有无遗留物。如果出现死伤,则要按照“尸伤格”所列的项目,逐一查验,尤其要明确是否有凶器及致命伤所在。勘验要求勘验官先派遣衙役、兵丁保护现场,并传邻佑、保甲等到场,以便一同勘验并接受讯问。勘验官员到场,按照勘验的要求,逐项进行勘验,所带书吏、仵作逐项详细纪录在案。责任心较重的官员,除书吏记载之外,往往自己也另有记录,防止书吏捏写、仵作谎报、隐藏情节证据等弊端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四)[Z].四库未收书辑刊本.。
4.上报程序。在勘验、初审程序完毕之后,接下来州县文武官员需要一面开展缉捕盗贼工作,一面向上级上报案件情况。上报案件方式一般有三种:禀报、祥报、通祥。禀报系指州县官员向上级简要报明盗案情况的方式。其更像一种私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没有格式要求,也不存档案,功能在于向上级汇报情况,然后得到上级的指示,形式上比较随意。“夫禀帖者,或详文有所不便言,或不必见之详文,而乃以禀通之也”⑤莅任部·禀帖赘说[A].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五)[C].。由于禀文不是正式的公文,也不入公文档案备案,办事也有回旋的余地,因此下级经常使用,待得到上司认可,再改用详文呈报。祥报或详文,是指州县官员将案件相关情况按照规定格式,由书吏起草、幕友修饰、官员加盖官印的一种正式上报文书形式。祥报需要留存档案,供以后查验。“夫详文者,详言其事而申之上宪者也。贵在源委清楚,词意明切而陈以可否之义,仰候宪裁”①莅任部·禀帖赘说[A].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五)[C].。上级官员一般也需要在祥报上作出相关批示回传给州县官员。通祥系案情发生后州县官员以固定格式方式,一式数份将案情上报给各级长官(通常为府、道司、督抚),这个程序被称为通祥。其通常上报内容都是一样,其功能在于通报各级长官及早知晓盗案事件。而对于武职官员,他们只需要以祥报的方式逐级上报各级长官知晓即可。另外,盗案通详并非一次即可,办案过程中有重要发展,比如获盗、盗犯监毙等,皆需随时通禀或通详。“对于上报程序清代制度规定严格,如果文武官员有过错,会受到相应责罚”[3]。
(二)案件办理程序
案件经过立案之后随即进入办案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缉捕、羁押、审讯、押解上司复审等。清代制度中规定,强盗如果结案以后,以后发现错误,需要要追究以前办案人员的责任,各级上司也要承担失察的责任。办案程序包括以下细则,违反者则要追究责任:
1.缉捕程序。就是对盗贼的缉拿、缉捕过程,重点是包括盗首、盗移、窝家等人的缉拿[8]。州县官员需要一面申报上司,由上司告知辖区各文武官员协助缉捕;一面移会邻近州县营汛的文武官员协助缉捕。“如果事发在交界地方,或案犯逃匿在邻境,本州岛县文武官弁以地非所辖,不便直接拘捕,需要用文移关会邻境文武官弁,共同缉捕”[3]。在清代制度中规定缉拿盗贼的责任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盗贼人数较少,一般在十人以下,主要由州县官员派出差役缉捕;另外一种盗贼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情况,规定由文武官员联合,派出差役和兵丁一同缉捕。前一种情况文官的职责较重,后一种情况武官职责较重。清代制度还规定在一些特殊的地域,文武官员缉捕责任轻重不同的情况。负有缉捕责任的文武官员,清王朝会根据最后缉捕结果来对官员进行问责。
州县官派出差役缉捕盗贼,发给以差票,差役们依据差票来缉捕盗贼。为了强化缉捕效果,州县官往往启用悬赏和勒比程序。悬赏程序一般来说,由州县官出具一定的赏银,在差役缉捕盗贼完毕后予以兑现。“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拿。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八百三十七)[Z].续修四库全书本.。赏银的数量一般由案件的严重程度、州县官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相比悬赏程序,为了实现尽快缉捕盗贼,州县官们更为常用是“勒比”。实际上就是对差役们的问责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差役们会受到相应责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三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4]。
2.审讯程序。强盗案件州县官有审讯权,但没有判决权,只有拟罪之责。州县官的审讯中第一个环节叫做“看审”,也称之为“看语”。具体而言,州县官员要把案件的事由详情,一级一级的上报给上级官员,随之还要送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等到上峰的批复下来之后,才能正式进行判决。“夫所谓看语,乃上司批审与本县详宪之事,覆批究拟而审明具狱之情罪以谳者也。不曰审语而曰看语者,以所谳不敢自居成案,仅看其原情以引律拟罪,而仰候宪裁也”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六百三十四)[Z].续修四库全书本.。因为该环节,主要是让上司看清楚案件中罪犯的罪行所在何处,所以呈报给上司的文书中一般开头语一般会用“看得”或者“查得”,目的在于将案情如实汇报,让上峰决定引用哪条律例进行判决。上司把意见转下来之后,州县官员就依据上司的意见开始写判词,判词拟定完毕之后,再申报上峰审核,审核完毕后然后州县官员负责具体实施。
清朝的制度中规定,州县官将强盗罪犯拟罪之后,上报到上级的按察使,由其审核罪犯罪行和罪名是否相当。地方州县官把犯人定罪完毕,就会将犯人押解到省城。其后会有三种情况出现:一种是由按察使重新审讯的案件;一种是由按察使指派省里“谳局”重新审理的案件;一种是由按察使指派在省的现任官或候补官员重新审理的案件。清代这三种程序都被称之为“过堂”。该程序相当于现代司法中“复审”程序。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犯人拟罪之后押解省城之前,按察使可以就近委派该地知府来“过堂”,也就是省略了上省城的复审程序。在“过堂”过程中,如果犯人翻供,就要必须发回原审重新问拟。如果原审州县官办错案,轻则革职,重则交刑部拿问。在一般的情况下,原审州县官还会动用大刑,尽量不让罪犯翻案,以恢复原供。由于“外省回护之恶习,牢不可破”。在办理上控案件时,“归罪于地方官吏者,不过十之二三。归罪于原控之人者,往往十之七八。否则不过颟顸了事,归于两败俱伤”[5]。故此,强盗案件能够翻供者很少。
(三)疏防承缉问责程序
强盗案件发生之后,按照清代制度规定,州县有关联文武官员都会因在防区疏于治安防护而被问责。该程序被称之为“疏防问责”程序。但是,是否追究官员的疏防责任,或者问责严厉程度大小,却又和后续的缉捕结果紧密联系。全数或者半数以上拿获盗被捕获,州县文武官员往往能够免除或者减轻疏防责任,成绩卓越者还会被予以奖励。而半数以下或者未获盗贼,疏防和缉捕双重问责都会被加在官员身上。
1.问责程序。出现盗案之后,问责程序首先需要确定问责对象。盗案发生地点不同,具体的问责对象不同。州县中最常见的是道路村庄案件,被问责的州县文官主体主要是捕官与印官。捕官在县为典吏,散州为吏目。如果案发所在地是由具有分防职责的县丞、主簿、巡检官员所辖,问责主体就为县丞、主簿、巡检,该县典吏免于问责。“盗案疏防失事地方,系吏目、典史管辖,将吏目、典史查参。如系巡检管辖,止将巡检查参,以专责成”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二)[Z].四库未收书辑刊本.。不具有分防职责的县丞、主簿,如果在城内失盗情形下,由同城的典吏来承担责任。“地方缉捕窃盗……将承缉州县印捕官,并捕盗同知通判住俸,于题参疏防之日,扣算限一年缉拏”[5]。道路村庄与城内案件的被问责州县武官主体主要是专汛官。专汛官系绿营中驻守汛塘的武职官员——千总、把总。“城内地方,及村庄道路……令该督抚等于疏防本内声明,以便察议”[5]。如果有外委千、把总和额外外委等协防官,则这些协防官要一并查参,但处分较千、把总轻。“盗案疏防,将经制专汛官题参,不得以外委官题参塞责”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一百二十八)[Z].续修四库全书本.。水路案件中,盗案如果是有水师专辖的地方,只问责水师各职,“长江水师,专管江面,遇有失事,查取长江水师营汛各官应议职名,扣限开参。毋庸开参陆路营汛。其陆路营汛地面失事,亦毋庸开参水师”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六百三十三)[Z].续修四库全书本.。如果没有水师专辖,则问责沿岸文武两职,其疏防承缉处分与道路村庄盗案相同。“又议准,内洋失事,文武并参。外洋失事,专责官兵,文职免其参处。其内洋失事文职处分,照内地无墩防处所,武职处分之例”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一百二十七)[Z].续修四库全书本.。
在盗案发生之后,问责程序往往是先自下而上开始启动,该程序被称为“开报”。有疏防责任的文武官员应自动开报自己职官姓名,以备上司题参。“凡拏盗犯人员,该督抚于题奏结案之日起,即行查取职名,本员及接任之员,于奉文后,限一个月开报”②伯麟.兵部处分则例(卷一)[Z].续修四库全书本.。如有可以影响其处分的事实,应同时声明,供上司参考。本来某地失盗,疏防的文武职官姓名可由上司查得,而法令要求自行开报的原因,一方面是让疏防者自认过失,另一方面是给他们对自已应否被参有一个辩护的机会[6]708。关于开报程序,原则上文武职官都是自下而上,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开报。先由州县正印官开报自己和捕官职名到府道,再由知府、道员加开自己职名,上报到按察使。武职由下而上开报到提督、或总兵,汇总于总督或巡抚。关于开报的时间,清代律例也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督抚题参下属疏防的时间不能超过四个月。因为督抚要在四个月内题参,便要求各级疏防官员应在此以前开报完毕。
开报程序之后,就是由总督、巡抚、提督所主导的“题参”问责程序。盗案发生之后,清王朝要求对州县官员的疏防与缉盗不力的责任进行追究,其方式就是由地方大员以固定格式文书的方式向朝廷进行参劾。题参的程序,一般具有两参、三参、四参几种类型。四参是最常用的一种程序,盗案发生后,直省总督、巡抚、提督要在四个月的疏防例限内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八十八)[Z].续修四库全书本.,将负有疏防责任的文、武职专汛官、兼辖官、统辖官,题参到部,由部根据定例议定处分,题请皇帝批准后执行。此次题参通常称为“初参”。初参疏防之后,官员要接受一定的处分,然后给限一年承缉盗犯,一年不能获盗过半,则督抚等人会再次将相关官员题参,这是“二参”。官员接受二参之后,再给限一年,仍不获,则“三参”。“三参”不获,又给限一年,再行“四参”。四参仍不能获盗过半,相关的文武承缉官就要受到降级调任或革职处分。两参制、三参制与四参制程序大略相同,只是两参制在初参疏防之后只给一年缉拿期限,限满不获则议以降调或革任;三参制给两年承缉期限,限满不获则议以降调或革任。
题参程序之后的州县官员问责处分有三种:罚俸、降级和革职。罚俸分为罚一、二、三、六、九个月、一年、二年等七等,这种处分最轻,降级分为留用和调任两种:留用分为降一级、二级、三级三种,仍留现任,只是按所降之级领俸。调任分为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这是调到低衔供职,按所降之级领俸禄,惩罚较重。革职分为:革职留任、革职两种。革职留任较轻,与降一级调用相当。革职处分最重,再加上“永不叙用”更重[6]758-759。对于文职的处分。康熙文职疏防失盗处分则例规定,疏防失盗限满,州县正印官、捕官均应罚俸一年,并限一年缉捕余盗。雍正时期对文武官员捕盗要求渐增。雍正三年规定,即使捕获过半盗贼,必须要包括盗首,否则同样给予官员罚俸一年处分。后又于雍正四年、七年规定,官员必须捕获窝家、引线,否则同样给予罚俸一年处分。嘉庆时期,该规定又有变化。武职专汛官,在三参之前获盗犯过半,而未能将盗首、窝家或者引线捕获的。可以以捕获盗首为另外一个案件,重新开始计算题参周期。即如果一年内盗首还是未获,开始对专汛官新的初参程序。三参之后才获盗犯过半,未能捕获盗首、窝家与引线的,即行对专汛官进行处分完结。另外在寻常盗案中,如果在对于负有协助维护治安职责的兼辖官外委把总、外围千总等,从雍正六年开始进行问责处分,兼辖官一年限期内不能捕获半数以上,罚俸六个月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六百三十三)[Z].续修四库全书本.。乾隆时期又规定,失事地方没有专设专汛官的,只题参兼辖官。“被盗失事地方,原未设有经制专汛官,止令外委巡防者,督抚提镇于本内声明,止将外委题参疏防”②伯麟.兵部处分则例(卷一)[Z].续修四库全书本.。
2.奖励程序。如果地方文武职官在一定限期内拿获了全部或大部分盗犯,清朝律例规定,不但可以抵消疏防处分,还可给予奖励。具体而言,州县正印承缉官员能在限期内全部拿获盗犯、破获重大盗案,其奖励的方式为嘉奖记录在案、送部引见或者直接升职。下级的捕役,兵丁捕盗有功,可以赏银、赏实物,以示鼓励。“获盗兵役系一月以内拿获首盗者,赏银二十两。拿获伙盗者,每名赏银十两。如一月以外拿获首盗者,赏银十两。拿获伙盗者按每三名给与半赏银五两,俱令原失事地方官捐给,若原失事地方官有离任者,该总督巡抚曁武职统辖官捐给”③伯麟.兵部处分则例(卷一)[Z].续修四库全书本.。
州县强盗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寄托了清统治者通过明确各治安主体责任,促使其积极防范打击强盗的“期望”,在设计上具有鲜明特点:
第一,具有程序理性思想雏形的设计。良好的程序设计是保证制度公平、有效运行的有利工具,清王朝统治者并没有现代意义上对程序理性的深刻认识,但是其对于历代封建王朝治安管理制度中程序经验的总结,使得其设计具有独到特点。程序设立的主要目标就是防止执行时的随意性,优秀程序能够做到参与其中主体的权责明确。清代州县盗案处理程序的设立,初步体现了清统治者对程序严密性的追求。首先将防盗的责任诉诸于事主的家族、邻佑和保甲,要求他们在盗案发生时,共同抵御盗贼的侵扰;其次是鼓励呈报盗情,不仅要求事主真实而及时地呈控盗案,而且要求事主的亲属、邻佑、保甲、汛兵、居停及时报盗;第二,有初审权的州县衙门必须及时受理盗案,立即前往失盗处所勘验,及时组织追捕。第三,失盗地方的文武官必须及时向上汇报盗情,不逼迫诈事主讳盗为窃,逃避疏防责任,主动开报自己的职官姓名,以备上司题参;第四,上司衙门接到有关盗案报告后,一方面要督促下属尽快破案,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协缉措施,事后还要做出奖惩决定。从这些程序设计来看,其本意就是希望减少官员遇事推诿扯皮恶习,促使其在遇到盗劫案件时,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采取积极的态度。它环环相扣,大大限制了治安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行为,各级官员必须受理盗案,又时刻接受上司的督责和勒比,相应地减少了胡作非为,任意处置的机会。
第二,具有效率精神追求的制度设计。州县盗案处理程序的设计追求效率,重视破获盗案数量和质量。不仅每一个步骤,而且大多数制度规定都考虑到了效率。例如盗案发生之后,其报盗程序规定各治安主体必须及早报盗。因为盗犯尚未远遁,赃物尚未销尽,现场尚未被破坏,缉拿盗犯相对比较容易。报盗时间方面规定,盗案发生后于当日或次日呈控,地方正印官应立即受理,前往现场勘验,在限期内不能破案,处分较重,但若事主于事隔二十日以后才呈报,追捕期限和追究的处分要宽松得多。州县正印官为了尽快破案,也采取种种措施,提高破案效率,因为盗案的破获情况对于文武官的前途均有影响。盗案处理程序还通过题参、二参、三参、四参,督催文武官积极侦破盗案,务求必获,整个程序对于效率追求始终一贯。
当然从历史文本中的考察同样也能够发现,清代州县盗案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存在诸多漏洞。这些问题使其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与统治者设计的预期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偏离、偏差。主要体现在:
1.立案程序中的问题。清代州县行政与司法合一,治安反盗组织完全按照行政体制设置,当事人只有呈告和供状的义务,而没有对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批评监督和抗争的权力。对于被怀疑的人员,通常是假定有罪,在未经充分调查情况下,执法的行政长官可以随意拘拿被怀疑对象,随时动用刑具逼供。在酷刑逼供之下,许多无辜受不了肉体折磨,屈打成招,造成了无数冤案。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援引和酷刑的滥用没有任何发言权,盗案的审判系于地方长官的一念之间,没有司法组织监督,没有防止执法人员随意性的机制。在清代就有许多诬拿良人为盗案件,这正是程序环节规定随意的表现。“诬以纠众抗粮,妄拿多人,严刑逼供,并有酷毙人命情事,请饬查究等语,该县地丁陋规,叠经勒碑申禁,何以该地方官并不遵办,如所奏诬拿刑逼各节,更出情理之外”①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Z].光绪二十三年三月甲午条.。治安反盗制度自身对于执法人员的防范和限制,并不能根本解决执法官员的随意性行为,没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机关,没有对行政司法人员的监督机制,任何对于程序细则的规定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2.缉拿程序中的问题。州县到案处理程序中规定,衙役与兵丁主要承担缉捕职责。通过历史文本可以发现,实际中衙役兵丁接受长官的缉捕命令之后,往往会在缉捕过程中,运用各种方式手段“捞取好处”。有清一代捕役、兵丁官方给予的俸禄非常至少,再加上自身素质低下,往往借借州县官捕盗命令,在该过程中对当地百姓私拿拷问,借以索要钱财。即是强盗被他们所捕获,往往也不是马上交给上峰查办,而是先敲诈勒索,然后上下欺瞒,千方百计获取钱财好处。“每月诉讼,差役家丁必索讼费,视其家道以为多少,至少者制钱四千,薄有田产者任意诛求,不满其欲者,则诡曰案未传齐致官不能过堂。即恤民之官,为之酌减,定数不准多索,然一官所禁,后任复然”[7]。这种程序中漏洞,极大影响了缉捕的效果与效率。
3.办案程序中的问题。审讯程序对于事主的成本要求太高。依照清代规定凡治安案件越是严重,其审讯程序越加繁琐,事主在程序设计中要求配合官府调查、应询。其往往在“三推六问”审讯过程中苦不堪言,不仅仅耗时,而且面临被索贿耗财的局面。虽然,清统治者一再声明不能拖累事主,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该现象。“间有报案,或因供证未确,情节稍歧,先将事主多方苦累,其派出捕役,并不上紧缉拏正犯,转先向事主之家”②清仁宗实录(卷一百八十)[Z].嘉庆十二年五月庚申条.。其必然会导致在报盗过程中,事主会理性选择讳盗或者不报,这与制度设计初衷大相径庭。
4.问责程序中的问题。其突出问题有二:一是官员问责太过苛刻,其效果容易适得其反。各地盗劫发案率和破案率与地方治安状况的好坏、官员政绩的优劣有一定关系,以其作为衡量官员考核标准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程序上做出的僵硬规定:把每一盗案的疏防责任都机械地诉诸于文武官员,其实不尽合理。因为清代行政、司法治安并没有严格分工,州县等地方正印官权力比较集中,政务十分繁忙,要让他们承担一切重大行政责任,势必造成清人所说“无一人无一日不遭吏议”的局面,使各种处分成为家常便饭。为应对这些处分,官员们只好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官场关系网的庇护来进行规避,过于严苛的问责反而达不到警戒地方官员的作用。二是兵丁捕盗的问责往往难以执行。清代律例对不到责任规定非常严格与细致,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根据历史文本推测,原因在于官员与捕役、兵丁之间关系的微妙,两者平时因利益关系互为利用。州县官“寄以腹心、托爪牙于胥役……藉以营其私囊”[8]。地方官员不严格执行问责程序的直接后果就是,让制度设计的功能被弱化、丧失。
清代州县强盗案件处理程序在构建与运行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存,对其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一些对当今制度的有益启示:
一是,制度功能有效发挥需要合理考量制度实施的成本。清代强盗案件处理程序设计缺乏实施成本方面的考虑,而直接影响到实际效果的发挥。清代对地方治安事务并没有财政性拨款,治安体系所有运转所需要经费:差役的薪水、筹办官方和民间治安事务所需人财物开销、缉捕罪犯赏金等都由州县官以“陋规”方式从百姓手中收取[9]。执行者在谋取私利过程中,自然会懈怠本应当进行的治安工作。民众也因为负担过重,而对治安事务更加漠视和不愿参与。由是,稳定的财政经费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了诸多具体治安事务的开展,其施行效果也就差强人意。充分考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所要消耗的资源成本,进行合理资源支持系统设计,保证制度所需要人、财、物力的稳定投入,是制度顺利实现预期目标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制度功效发挥需要有效执行机制的构建。对于执行制度的州县官员与差役等群体行为,在清代缺乏相关实效性监督机制、奖惩机制设计,从而使得执行者对制度内容较为随意,制度执行偏差随之出现。由是启示当今,制度有效执行要注意一下三点:一是制度内容应当表述清晰,而且相对比较稳定;二是制度内容能够为制度执行者和制度所约束主体对象清晰知晓,理解方面没有较大误差;三是需要一系列机制来保证制度有效执行。如监督、回馈、奖励和处罚等机制的构建与落实到位。
三是,制度功效发挥要谨防制度执行者因利益而结成的关系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清代基层官员依靠官员间的利益关系网,来规避盗案程序中“苛刻”的问责处分。差役依靠与长官庇佑关系,逃避缉捕问责处分。在配套监督机制不完善前提之下,制度容易受到官员利益关系网的负面影响,致使执行中容易出现为维护利益而不按照制度内容执行、违背制度设计初衷的行为。消除这种影响,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程序方面设计,建立制度执行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
[1]谭琪.清代州县治安防控网络体系研究:基于政府过程理论[J].天府新论,2012,(3):129-134.
[2]李渔.李渔全集(第10册)[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0.283-286.
[3]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辑一(册一)[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21,51.
[4]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53.
[5]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十二)[Z].扬州:广陵书社,20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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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甘韩.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一)[Z].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277.
[8]邵之棠.皇朝经世文统编(卷三十六)[Z].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368.
[9]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8.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Procedure of County's Robber Case in the Qing Dynasty
TANQi, TAI Han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0)
In the Qing Dynasty states robber cases endangered grass-roots regime stability. On the one hand, for combating the security crime,the rulers effort to build the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ocedure of rigorous robbers case is designed carefully, which include reporting, receiving, survey program, detective hunting, accountability, rewards and punishment etc. The ruler clear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non-compliance procedure for public security body actively against the robber. The design of the program had many features, but in actual operation, there were a lot of shortcomings. The design and operation of the procedure had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today.
states of Qing Dynasty; robber cases; procedure
D902
A
2095-1140(2016)01-0005-08
2015-10-29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课题“清代直隶乡村社区治安管理及其对当今社区安全治理的启示”(2014Q099)
谭琪(1980-),男,湖北洪湖人,华北电力大学讲师,政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日本爱知大学国际中国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政治制度研究;邰含(1996-),男,内蒙古呼伦贝尔,华北电力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4级本科生,主要从事中外政治制度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