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义无穷分层问题*

2016-03-15 11:39刘靖贤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3期

刘靖贤



涵义无穷分层问题*

刘靖贤

[提 要]弗雷格区分了涵义和指称,但是这个区分在间接引语中导致涵义无穷分层问题。克里普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其要点在于亲知启示性和递归规则。然而,克里普克混淆了语法涵义和认知涵义,他的解决方案是对弗雷格涵义理论的歪曲。在弗雷格关于涵义的论述中存在着语法涵义、认知涵义和逻辑涵义三个不同维度,只有通过逻辑涵义才能正确理解涵义和指称的区分,也只有逻辑涵义才能调和语法涵义和认知涵义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间接涵义 无穷分层 亲知启示性 递归规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弗雷格哲学编译研究”(项目号15CZX035)的阶段性成果。

一、什么是涵义无穷分层问题

弗雷格区分了涵义和指称。在他看来,名称不仅有指称,而且有涵义;一个名称的指称是它标示的东西,而它的涵义是这个被标示的东西的给出方式。一般来说,通过一个东西的给出方式确定这个东西本身,即通过一个名称的涵义确定这个名称的指称。名称不仅包括专名,也包括概念词;一个专名的指称是一个对象,它的涵义是这个对象的给出方式,一个概念词的指称是一个概念,它的涵义是这个概念的给出方式。因为弗雷格把语句看做专名,所以语句也有指称和涵义:一个语句的指称是一个真值,即真或假,它的涵义是这个语句表达的思想。弗雷格还认为,在间接引语中,例如,在“哥白尼相信行星轨道是圆圈”这个语句中,“行星轨道是圆圈”这个从句的指称不再是它的通常指称,而是它的通常涵义。这就是在间接引语中发生的所谓指称转移现象。一个语句在间接引语中的指称被简称为它的间接指称,它在间接引语中的涵义被简称为间接涵义。既然一个语句的间接指称是思想而非真值,那么它的间接涵义是什么呢?

指称和涵义的区分不仅引出间接指称和间接涵义的区分,而且引出涵义无穷分层问题。正是由于在间接引语中发生的指称转移,人们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产生一个无穷分层。首先,如果迭代地使用从句,例如,在“我相信你相信他相信……”这样的语句中,那么不仅得到单一间接引语中的指称和涵义,而且得到双重间接引语中的指称和涵义、三重间接引语中的指称和涵义……如此继续下去,以至无穷。其次,如果一个表达式具有一个涵义,那么假定另一个表达式标示这个涵义,也就是说,第二个表达式的指称是第一个表达式的涵义;但是第二个表达式也具有一个涵义,于是再假定第三个表达式标示这个涵义,也就是说,第三个表达式的指称是第二个表达式的涵义;但是第三个表达式也具有一个涵义……如此继续下去,以至无穷。究竟什么是间接涵义?如何解决由间接涵义引起的无穷分层问题?这在当代分析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中产生了广泛和持续的争论。

二、克里普克的解决方案

弗雷格区分名称的涵义和指称,他的目的在于说明为什么存在非不足道(具有认知价值)但真的同一陈述,例如,“晨星是昏星”这个语句,“晨星”和“昏星”这两个专名指称相同但涵义不同。因此,“晨星是昏星”比“晨星是晨星”提供了更多的认知意义。涵义被看做是其指称的给出方式,因为指称的给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相同的指称可以伴随不同的给出方式。弗雷格明确表示,存在一条从涵义到指称的前进道路,即通过识别涵义可以确定指称。但是克里普克认为,也存在一条从指称到涵义的回退道路,即通过确定指称也可以识别出涵义。

为了解决涵义无穷分层问题,克里普克需要说明什么是间接涵义。他认为,名称的间接涵义必须是直接启示性的,他给出了如下定义:“一个涵义对其指称是启示性的,如果人们仅从这个涵义就能弄清楚这个指称是什么”,“一个涵义是直接启示性的,如果无需演算就弄清楚它的指称。”①也就是说,如果人们理解一个间接涵义,那么仅从这个涵义就直接弄清楚它的指称是什么,这一过程既不需要经验信息,也不需要数学演算。克里普克也把直接启示性称为亲知启示性。例如,人们可以理解“行星的数目”这个表达式的涵义,但是为了知道它的指称,人们需要一些经验信息,所以这个表达式的涵义不是启示性的。又如,“3的平方”这个表达式的涵义是启示性的,因为无需经验信息,人们就可以通过它的涵义知道它的指称。但是“3的平方”这个表达式的涵义不是直接启示性的,因为为了通过它的涵义知道它的指称,人们需要进行计算,即32=9,虽然这种计算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确定指称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要想识别出一个名称的间接涵义,它必须是直接启示性的,仅从这个间接涵义就可以知道它的间接指称,即它的通常涵义。

但是,通过直接启示性人们仅是有可能但并不一定识别出一个名称的间接涵义。为此,克里普克又给出一个更为一般的指导规则:“(α)如果语词出现在直接引语中,则它们自名地指称,即指称自身。(α)如果语词出现在间接引语中,例如‘言说’、‘相信’等等,它们指称它们在从句中的涵义……(α)和(β)旨在被迭代地理解,以至于在出现直接引语或从句时,指称是由引号或从句递归地确定的。”②根据规则(α),一个语词在直接引语中的指称就是这个语词自身,语词的自名指称是清楚的,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表达式自身,也可以很容易地识别出它的涵义。根据规则(β),一个语句的间接指称是它的通常涵义,相应地,这个语句的间接涵义是人们确定它的间接指称的方式。

根据递归规则,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一个名称在引语中的涵义。对于(α)这种情况来说,在人们看到或听到整个语句时,也看到或听到它的任何部分,包括自名指称的部分。例如,“‘北京’是一个由两个汉字构成的语词”,这个语句中的“北京”是自名指称的,它的指称不是北京这个城市,而是它自身,它的涵义是人们确定这个指称的方式。也就是说,在人们看到“北京”这两个汉字时,也识别出了“北京”的涵义,由此也确定了“北京”指称其自身,这是一个亲知的过程。类似地,对于(β)这种情况来说,也可以通过亲知和递归的方式识别出一个名称的涵义。例如,“克里普克相信哥白尼相信行星的轨道是圆圈”,这里把“行星的轨道是圆圈”缩写为A,把“哥白尼相信”缩写为B,由此可以把“哥白尼相信行星的轨道是圆圈”缩写为BA。这里假定A的通常涵义是亲知启示性的。由此可得,在人们看到上述语句时,也识别出A的通常涵义,即A的间接指称。而A的间接涵义是确定其间接指称的方式,即识别出它的通常涵义的方式,因此,在以亲知的方式识别出A的通常涵义时,人们也理解了A的间接涵义。假如人们还理解B的通常涵义,那么也理解BA的通常涵义,这是根据递归规则从B的通常涵义和A的间接涵义得到的,而且这是一个亲知的过程。由此人们确定了BA的间接指称,即识别出了BA的通常涵义。在以亲知的方式识别出BA的间接指称时,也理解了BA的间接涵义。

总之,克里普克对涵义无穷分层问题的解决方案是(α)和(β)这两个指导原则,它们的使用前提是回退道路、递归规则和亲知启示性。但是,我认为,克里普克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涵义,即语法涵义和认知涵义。语法涵义是通过语言表达式的递归形成方式而派生出来的涵义。从部分表达式的涵义得到整个表达式的涵义;如果部分表达式的涵义相同,则整个表达式的涵义相同;如果部分表达式的涵义不同,那么整个表达式的涵义不同;即使部分表达式的涵义相同,但只要它们组合到一起的递归方式不同,整个表达式的涵义也不同。而认知涵义是通过理解一个语句而认知到或把握到的涵义,这种涵义与这个语句在人们头脑中客观地呈现出来的内容有关。当然,由于每个人头脑中的背景知识不同,同一个语句在人们头脑中呈现出来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是既然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是可能,这就不得不假定这些不同内容之间有一个公共的客观部分,每个人都分有这个部分。

现在看一看克里普克在哪个地方混淆了认知涵义和语法涵义。他的核心论证体现在如下段落中:“每当我们确定一个指称,我们内省地亲知这个指称是如何确定的,这就是对应的涵义。我们对这个涵义的内省亲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确定这个涵义的方式,以及一个指称这个涵义的方式,这就是间接涵义。因此,弗雷格的整个层次,包括间接涵义、双重间接涵义等等,都是通过这种方式给出的。整个层次的每个层次都是上一层次的亲知涵义。”③我把上述论证进行如下重构:(1)确定一个指称;(2)内省亲知确定这个指称的方式;(3)内省亲知它的涵义;(4)确定这个涵义的方式;(5)间接涵义。从(1)到(2)是根据亲知启示性和回退道路,从(2)到(3)是根据“确定这个指称的方式”等同于“它的涵义”。(1)、(2)和(3)中的涵义都是认知涵义。任给一个语句,如果其涵义是亲知启示性的,当然能够确定其指称,因此也亲知其涵义,这个涵义是这个语句在人们头脑中呈现出来的客观公共的内容。但是从(4)到(5)的跳跃是从认知涵义过渡到语法涵义,(4)中的涵义仍然是认知涵义,但是(5)中的涵义变成了语法涵义,即识别出(4)中的涵义的方式,这种识别方式是通过辨认出从句在间接引语中的位置而得来的。从(4)到(5)是因为涵义的确定方式是涵义的涵义,即间接涵义。因此,克里普克对认知涵义和语法涵义的混淆发生在从(4)到(5)的过渡中。

通过递归的方式识别出来的涵义不同于通过头脑中呈现的客观内容识别出来的涵义。即使人们不理解语言表达式所表达的客观公共内容,仍然可以快速地学会一个通用的递归形成规则:从专名和概念词可以形成一个原子语句;原子语句通过连接词可以形成复合语句;从语句和命题态度词可以形成间接引语语句;通过命题态度词的重复可以形成迭代的间接引语语句。学会了这种递归形成规则,就学会了如何理解语句的语法涵义。但是认知涵义的获得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读文识字到常识的积累,再到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心灵与世界的交互过程,没有一个通用的方案快速地完成这个过程。因此,语法涵义完全不同于认知涵义。然而,克里普克强行把二者拼接到一起。他把原子语句的涵义看做认知涵义,并且假定这些涵义是亲知启示性的,把由原子语句递归形成的复合语句的涵义看做语法涵义。事实上,这种拼接的做法给人们的思想带来混乱:即使不同的递归方式形成不同的语法涵义,但它们的认知涵义仍然有可能是相同的。

三、语法涵义、认知涵义和逻辑涵义

现在看一看什么是弗雷格所说的涵义。在我看来,弗雷格至少提到过三种不同类型的涵义,即语法涵义、认知涵义和逻辑涵义。

弗雷格最早在《函数和概念》这篇论文中给出了涵义和指称的区分:“我们必须区分涵义和指称。‘24’和‘42’当然具有相同的指称,也就是说,它们是相同的数的专名;但是,它们具有不同的涵义;因此,‘24=42’和‘4·4=42’指称相同的东西,但是它们具有不同的涵义。”④他在这里似乎认为,涵义派生于语法表达式,体现在两个表达式(符号的结合)上的任何细微区别都说明这两个表达式的涵义不同。例如“24”和“42”是涵义不同的,即“2·2·2· 2”和“4·4”是不同符号按照不同的方式形成的,所以“24=4”和“4·4=42”表达了不同的思想。从这个角度看,涵义是语法涵义。

但是,弗雷格似乎又认为涵义具有认知价值,与认知过程(包括经验知识)或确定指称的过程有关。他在给乔丹的一封信中提到如下例子:一个探险者从北坡看一座雪山,从当地居民那里得知它的名称是“阿尔法”,而且对它进行了实地测量。另一位探险者从南坡看一座雪山,而且得知它的名称是“阿泰博”。然而,后来的比较表明,这两个探险者看到的是同一座雪山。“‘阿泰博是阿尔法’这个语句的内容远不是同一原则的纯粹结论,而是包含了有价值的地理学知识。”⑤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确定一个对象,通过如此这般的方式为这个对象引入一个名称,又通过如此那般的方式为这个对象引入另一个名称,这两种不同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知过程,所以这两个名称的指称相同但涵义不同的。从这个角度看,涵义应该是认知涵义。

此外,弗雷格还认为涵义与逻辑规律有关,由此派生出了逻辑涵义。对于语法涵义来说,按照不同方式形成的表达式,它们的涵义不同;但对于逻辑涵义来说,不同的表达式仍然可能具有相同的涵义。在一篇批判皮亚诺逻辑系统的遗稿中,弗雷格说:“让我们看一个语句,它是从我们的一般语句转变而来,把前件的否定看做后件,把原后件的否定变为前件。……涵义几乎不受它影响,因为这个语句在转变之后给出的信息与先前相比不多不少。”⑥也就是说,“p→q”和“┑q→┑p”这两个语句的语法涵义不同,前者是用蕴涵词从“p”和“q”得到的,而后者是先用否定词从“p”和“q”得到“┑p”和“┑q”,再用蕴涵词进行连接。但在弗雷格看来,这两个语句的涵义是相同的,因为根据假言易位规则,它们是逻辑上等价的。因此,逻辑涵义是名称在逻辑上的呈现方式,逻辑上等价的名称具有相同的呈现方式,所以具有相同的涵义;而逻辑上不等价的名称,它们的涵义不同。例如,“p→┑q”和“q→p”这两个语句的涵义不同。

那么如何调和这三种不同类型涵义之间的冲突?究竟哪一种涵义是弗雷格理解的涵义?我认为,逻辑涵义并不与其他两种涵义冲突,而且逻辑涵义还能调和其他两种涵义之间的冲突,因此,只有逻辑涵义才是弗雷格所理解的涵义。

首先,逻辑涵义不与认知涵义冲突。弗雷格发明新逻辑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揭示算术规律的认识论本性。通过建立概念文字,可以把算术知识整理为一个公理化系统,由此尽可能少地把其中一些知识假定为公理,而所有其他知识作为定理都可以凭借概念文字的逻辑规律从这些公理推导出来。因此,逻辑规律就像链条一样,毫无间隙地把公理和定理连接起来,由此人们追溯到算术知识的源泉。通过这种追溯,弗雷格发现算术的公理实际上仅仅是逻辑的公理,或者说,从逻辑规律可以推出算术规律,所以算术从根本上来源于逻辑。根据弗雷格的逻辑观,在逻辑公理和非逻辑公理之间有着鲜明的界限,公理是“一个其真是确定的思想,不用通过逻辑推理链条的证明”⑦,而且公理的涵义必须是自明的、清澈见底的。因此,如果仅通过逻辑公理或规律就可以证明两个名称的相等或等价,那么人们自明地认识到它们的相等或等价,即它们的涵义是相同的。但是有很多名称,人们在常识上认为它们是“相等或等价的”,但却无法从逻辑公理或规律证明它们的相等或等价。这时人们首先要增加经验公理,然后从经验公理经由逻辑公理或规律推出它们的相等或等价;但是从经验公理推出的相等或等价不再意味着涵义的相同,而仅仅意味着指称的相同。例如,“晨星”的涵义不同于“昏星”的涵义,在一个公理化的系统中,人们可以把晨星定义为一个在如此这般时间、如此这般位置出现的行星,把昏星定义为一个在如此那般时间、如此那般位置出现的行星。虽然根据经验公理(关于行星运行轨道的规律)可以证明晨星的定义恰好等同于昏星的定义,即这两个名称指称相同的行星,但是它们的涵义不同,因为只有仅仅通过逻辑公理或规律被证明为相等的东西才是涵义相同的;因此,其证明过程依赖于先天的逻辑公理还是后天的经验的非逻辑公理,这是判断一个等式或等价式的两边是否涵义相同的标准。由此可见,逻辑涵义与认知涵义并不矛盾:如果两个名称在逻辑上被证明为相等或等价,即它们的逻辑涵义相同,那么它们的认知涵义也相同,即不需要经验公理来证明它们的相等或等价;如果两个名称的认知涵义是不同的,即需要非逻辑公理才能证明它们的相等或等价,那么它们的逻辑涵义也是不同的,即不能仅仅通过逻辑公理证明它们的相等或等价。

其次,逻辑涵义也不与所谓的“语法涵义”冲突。弗雷格在《函数与概念》一文中所举的例子似乎说明,语言表达式上的细微差别都表现为涵义上的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弗雷格主张严格意义上的语法涵义。根据弗雷格的逻辑涵义,即使从逻辑公理推理算术公理,然后再从算术公理经由逻辑规律推出具体的算术定理,例如1 +1=2,这也并不意味着“1 +1”和“2”是涵义相同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弗雷格的定义观。“1”、“2”和“+”并非是纯粹逻辑符号,只有通过定义才能把它们引入到逻辑系统中,即用逻辑符号定义非逻辑符号。定义一般以等式的形式出现,其左边是被定义项,其右边是定义项;但是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相等是一种约定,并非从逻辑规律推导而来,事实上这一相等是不可证明的。在弗雷格看来,定义是“对语词或符号指称的规定”⑧,定义的目标在于“被定义项从定义项那里获得涵义”⑨,人们可以断定被定义项与定义项涵义相同,仅当这一点是“自明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直接洞见”才能识别出定义项和被定义项是涵义相同的。由此可见,定义等式仅能保证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指称相同,不能保证它们的涵义相同。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弗雷格成功地把算术公理还原为逻辑公理,他仍然不得不面对如下问题:他所定义的算术符号的涵义是不是人们日常使用的算术符号的涵义。只有通过直接洞见或自明性才能确定它们的涵义相同。但是直接洞见或自明性不是绝对确定的,它们随着人们直观能力和理想化能力的扩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弗雷格不能绝对地确定他所定义的符号是否完全地反映或刻画了人们日常使用符号的涵义。具体来说,虽然从弗雷格的逻辑公理可以证明“1 + 1”和“2”是相等的,但是这一证明过程依赖于数算子和加法符号的定义,这个定义的涵义并不像公理的涵义那样是自明的,弗雷格所定义的加法符号的涵义不一定就是人们日常使用的加法符号的涵义,所以即使在逻辑上证明“1 +1”相等于“2”,这也不意味着“1 +1”与“2”涵义相同。因此,弗雷格在《函数与概念》一文中所举的例子并不说明他主张严格的语法涵义,通过逻辑涵义也可以合理地解释这个例子。

克里普克混淆了上述三种不同类型涵义之间的区别,没有从逻辑涵义角度正确地理解认知涵义和语法涵义,因此,他没有正确地把握弗雷格的涵义观。他从字面上把涵义理解为语法涵义,由此给出了关于如何理解涵义的所谓递归规则,而且把认知涵义严格局限为亲知启示性,然后从亲知的认知涵义出发,通过递归规则理解复杂语句(包括在迭代间接引语中的语句)的涵义。克里普克的这种做法是对弗雷格的歪曲。

四、结语

从语言哲学的角度看,弗雷格与克里普克的根本分歧表现为描述理论和历史因果理论之间的争论。以弗雷格为代表的描述理论认为,专名既有指称又有涵义,专名的涵义是由摹状词给出的,摹状词帮助人们在具体情况中确定专名的指称。但是克里普克认为,专名没有涵义,只有指称;任何摹状词都不是确定专名指称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专名是严格指示词,它在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在此基础上,克里普克发展出所谓的因果历史理论:在初始的命名仪式中人们通过实指的方式为某个对象命名一个名称,然后这个名称经过传递链条从一个说话者传播到另一个说话者;只要先前的说话者和后来的说话者保持一致,就可以正确地确定这个名称的指称,这个过程不需要涵义或摹状词的帮助。从克里普克对涵义无穷分层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历史因果理论的某些要点在间接涵义问题上重新表现出来,初始的命名仪式对应于涵义的亲知启示性,历史因果的传递链条对应于语言表达式的递归规则,以亲知的方式理解一个原子语句的认知涵义相当于以实指的方式为一个对象命名,通过递归规则理解复合语句的语法涵义相当于在一个名称在历史因果的传递链条上从一个说话者传播到另一个说话者。因此,克里普克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描述理论与历史因果理论之间“战争”的延续。

①②③Kripke,S.,‘Frege’s Theory of Sense and Reference:Some Exegetical Notes’,in S. Kripke,Philosophical Troubles,Collected Papers,Vol. 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 259 -261,p. 268,pp. 271 -272.

④⑦⑧Frege. G.,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1984,p. 145,p. 273,p. 274.

⑤Frege. G.,Philosophical and Mathematical Correspondence,Oxford:Blackwell,1980,p. 80.

⑥⑨Frege. G.,Posthumous Writings,Oxford:Blackwell,1979,pp. 153 -154,p. 208.

[责任编辑 刘慧玲]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14X(2016)03 -0068 -06

作者简介:刘靖贤,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 11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