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引领的三种方式

2016-03-15 10:33:10贾可卿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思潮管制马克思主义

贾可卿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32)



思想引领的三种方式

贾可卿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主导性意识形态对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引领可归纳为三种方式:管制式引领、协商式引领、发展式引领。管制式引领是指以国家机关为后盾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上对下的思想批判与控制。协商式引领是指面对面的、平等思想主体之间的交流、辩驳以及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管制式引领与协商式引领都是针对主导意识形态与各种社会思潮的关系而言的,而发展式引领则主要是针对主导意识形态自身而言的,是立足于自身发展和自身魅力的榜样式引领。从逻辑和重要性来看,发展式引领优先于协商式引领,协商式引领又优先于管制式引领。管制式引领作为特殊时期之特殊手段,在采用时须十分慎重。

思想引领;管制式;协商式;发展式

当代中国社会的思想状况日益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局面。现代生产方式的多样化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处于不同地位和角色的人们必然形成不同的利益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思想上的表达。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则使思想的影响力爆炸式扩散,思想上层建筑对于物质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相应地极大增强了。对于执政党和政府而言,如何适应生产方式改变所带来的思想多样化的趋势,保持主导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吸引力,有效引领社会思潮,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是一个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概而言之,主导意识形态对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引领可有三种方式:管制式引领、协商式引领、发展式引领。

一、管制式引领

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对社会某一领域进行某种程度的管理和制约。对于思想文化领域而言,所谓管制式引领通常是指由统治者授意或授权组织发起,从主导意识形态的立场出发,以国家机关和强制措施为潜在后盾,对异己的社会思潮进行否定性评价和驳斥、抨击,通过各种手段遏制其影响或消除其存在,保持主导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地位,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集团的利益。

(一)以统一思想意识为目标

思想意识既是物质经济基础对制度上层建筑产生影响的中介环节,又是人们行动实践的先导和旗帜,其作用十分重要,因而成为不同社会政治力量竞相争夺的阵地。所谓意识形态领导权,是指一种意识形态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大多数民众认可而具有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从而能够引导全社会形成价值共识,进而为国家利益或为统治集团的利益服务。这种价值共识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基本的价值共识,人们在思想上便难以预知其他成员的观念和行为,就会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不和谐或冲突。社会因缺乏共同认知而运转成本高昂,甚至可能陷入某种程度的混乱。统治集团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必然要努力将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纳入到主导性意识形态的框架中,以降低社会交往成本和统治管理成本。

在现代民主社会,管制式引领的合法性容易引起质疑。因为思想言论自由是已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对于攻击政府、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思想言论,任何一个政权都有可能采取某种限制措施。在思想领域严重混乱以至可能引发社会动乱时,采用管制式的思想引领有助于度过暂时的危机时期,为统治者改变被动局面争取腾挪的时间和空间。共产党人是以实践为检验真理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的共产党人从来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立场和观点,而公开声称党性原则是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各种社会思潮纷纷登台亮相,其中出现非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思潮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思想多元化状况当然会引起执政党的注意和警惕。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目标,执政的共产党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采取思想管制的方式,以消除其他思潮的不利影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

(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统治集团对于异己的思想意识的管制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管制式思想引领不是和风细雨的,而是疾风骤雨的甚至狂风暴雨的,是居高临下的而非居上谦下的。管制式引领的主动方权力在手且自觉真理在握,往往不会考虑被管制方的辩解和反驳是否具有某些合理性。在一些事关政权安危的动荡时刻,甚至宽容也只能是一种幻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虽标榜所谓言论自由,但意识形态管制仍然十分严厉。资本主义社会最有权势的媒体都掌控在垄断资本集团手中,他们通过宣传灌输使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认识凝固、硬化,与之背离者便可能被贴上“政治不正确”的标签。如果有人侵犯其根本利益,垄断资本集团便会假借国家和人民的名义进行惩罚。他们可以让某位政客落马、某个政党败选、某届政府下台,也可以让一个平民百姓遭受牢狱之灾。

在官方强制力量的压力下,对于受到管制的非主流思想的主张者,在自我生存和安全意识的作用下,有些会被迫地或不自觉地改变观点,并向主导性意识形态靠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许多旧式知识分子纷纷表示接受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因为他们在思想认识上发生了主动的变化,认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的深刻性、适用性,但也不排除马克思主义在成为统治意识形态后,因得到国家政权支持而产生了一定的强力效应。这种强力效应不是其思想转变的主要原因,但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思想言论管制并不总能为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特别是统治者如果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执政利益而不是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进行思想管制,必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反对,甚至可能造成对执政合法性的严重伤害。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不以统治者的私利为目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思想管制是必要的,如果不实行管制将导致意识形态的混乱,从而导致人们行为的混乱、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使得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此时的思想管制可以看作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的选择。

(三)以统治危机为适用条件

思想管制之必要乃是由于在极为危险的特定时期,如果不对某些思想言论进行管控,就有可能导致人们思想的极大混乱和社会动荡,就有可能导致政权的更迭和民众根本利益受损。这是适用思想管制所需的客观外部条件。如果把思想管制的范围和时间无限放大,以至在事实上接近于长期甚至永久性地取消民众的思想自由权利,那么,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社会层面,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表明,面对统治集团的思想管制,的确很大一部分民众是在沉默中灭亡了,但也总有一部分人不堪忍受而选择在沉默中爆发。而当爆发的时候,往往意味着一个专制王朝即将走向终结。苏联在勃列日涅夫时代,企图回到斯大林模式和计划经济体制,并进一步强化早已存在的特权阶层,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而在专制的舆论控制之下,来自人民的不满被当作与统治意识形态敌对的异见被屏蔽,甚至遭到强硬镇压。但是,产生异见的基础不会因此消除,反而进一步加深了,甚至原来一些没有引起人们重视的异端思想被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最终成为推翻苏联体制的一种力量。

在当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物质上日益富足。而随着物质层面的不断解放,人们必然寻求精神层面的不断解放。在这种时代条件下,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成为世界潮流,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已不再是历史上惟命是从的臣民,而成为关心国家大事的现代公民。思想言论等自由成为人们日益看重的切身利益的重要部分,以思想自由权利换取其他物质利益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限制人们思想自由的做法,现在较以往更不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所以,如同军事管制、交通管制一样,思想管制的方式仅限于在极为特殊的严重状况下短暂采用。在执政者实施思想管制的时候,必须慎重考虑:是否已经到了主导意识形态难以发挥作用,而又不能不马上采取行动以避免思想混乱导致政治动荡的危急时刻。如果将思想管制这一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用于管理常态社会,民众的负面情绪得不到释放而不断积压、膨胀,就会人为地将常态社会推向非常态时期、危机时期。

二、协商式引领

管制式引领是依靠国家政权机关进行思想批判和压制,是具有强制性的、上对下的引领方式。而协商式引领与之不同,是面对面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思想讨论与辩驳。协商式引领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以思想自由为前提

思想自由亦称精神自由、意志自由,是指公民独立自主地进行思考和判断,形成一定想法、主张和意见的权利。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或破坏社会秩序,但思想在表达的时候,会通过语言、媒体、动作等体现出来。这种经过表达的思想不再局限于思想者本身,而是更多地作为一种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话语行为而存在,因而也就进入了法律的境地,就要受其约束。马克思曾指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进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1]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统治者总是通过控制表达进而控制人们的思想。可以说,一个社会表达自由实现的程度,也是人们思想自由实现的程度,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思想自由是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只有在思想自由的条件下,才能极大地激发民众的自主热情,产生澎湃不断的文化、科技创造力,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持续发展和持久繁荣。如果思想不自由,如果人们感到发表言论或文字可能给自己带来危害,比如受排挤、失业甚至因言获罪,那么,人们往往倾向于闭口不言或者言不由衷,形成多重人格。这种状况在思想专制的时代是比较普遍的。在思想自由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的真实思想无从得知,那么,思想的引领工作又如何做起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想自由应当作为思想引领的必要前提提出来。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种当家作主内在地包括人民群众在思想上当家作主。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自由权,中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和体现。但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想和专制思想影响,一些人习惯把提倡思想自由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等同起来。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者绝不反对自由,反而以自由为自己追求的最终目标。只不过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是不彻底的、不真实的,是以金钱为背景的,而社会主义社会则追求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基础之上的、彻底的、真实的、平等的、普遍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上,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自由”二字。 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不惟书本和权威是从,允许思想自由,鼓励理论创新,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始终保持蓬勃活力。

(二)以协商对话为路径

在处理主导意识形态与非主导性思潮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避免三种错误态度:一是对其他思潮盲目接受和推崇。某种社会思潮的产生总是有其所依托的社会群体,否则就不会形成思潮。但是,一种群体性的共同认识未必是科学的、符合实践需要的(比如邪教教义)。二是对其他社会思潮一概否定和排斥。社会思潮的形成有其社会背景缘由,大多数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并在某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因此,不应抱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态度对待之。三是对其他社会思潮消极回避或放任自流。一个放任自流的社会的共识越少,其正常运转的交往成本、制度成本会变得越高,社会合作成为问题,效率将会变低,人们的幸福感也会随之下降。从当下来看,除去极少数敌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潮需要进行必要的管制外,对待绝大多数社会思潮的正确态度,应当是采取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的方式。绝大多数社会思潮是不同阶层、地域、民族、职业的人们所具有的不同认识。他们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的,只是对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发展模式、政策措施、制度构建有着不同的观点。对于大量存在的此类思潮,只有采取讨论说理的方法,通过在对话中畅所欲言,不断辩驳、纠错、完善和改进,将各种思潮的科学合理成分纳入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发展的轨道,才能实现对其他社会思潮的引领。在法治的框架内,在思想自由的前提下,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是社会主义社会实现思想引领的基本方式。

协商对话是保持理论科学性的必要条件。从历史上看,任何一种理论,无论曾经多么科学,多么符合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都有可能在长期被认同、推崇的氛围中走向教条化和固步自封。科学性的保持不能完全离开外部力量的作用——主要就是通过不同思想理论的竞争保持活力。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在与各种思潮的竞争、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这种不同思潮之间的竞争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条件,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也是防止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终结的保障。学术批判的环境就好比是富含各种营养物质的土壤,对于任何理论的健康发展都是必需的。马克思深知这一点,因而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明确写道:“任何的科学批评的意见我都是欢迎的”[2]。只有允许批判,才能防止理论被过度崇拜以致走向僵化教条,也只有通过科学式的批判,人们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促使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并保持合理性。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认同与坚持,与不同思潮之间开展科学的批判相辅相成而绝非矛盾。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应清楚:“捧杀”与“棒杀”的伤害是异曲而同工的。

(三)以求同存异为目标

在思想自由的基础上,主导性意识形态与各种社会思潮进行协商对话,完全可能在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达成基本共识,同时并不否认各自具体思路差异的合理性,即所谓求同存异。毛泽东曾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历史上新的正确的东西,在开始的时候常常得不到多数人承认,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发展。”[3]预先对某一思潮进行性质设定是不恰当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文革期间解决认识分歧的错误做法,邓小平在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强调:“思想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定要坚决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的方针,一定要坚决执行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这些都是三中全会决定了的,现在重申一遍,不允许有丝毫动摇”[4]183,并说:“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4]336假如马克思主义者垄断真理,否认差异性和多样性,堵塞社会主义与世界文明优秀成果融汇交流的渠道,必然导致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僵化,从而使之在意识形态竞争中落于下风。

各派思潮的主张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与时代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变化,曾经正确合理的主张可能由合理变为不合理,有些不合理的主张可能会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所以,必须用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它们。总体上看,许多社会思潮尽管与马克思主义的具体主张并不完全相同,但在捍卫人民群众利益,反对剥削压迫,向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方面,与执政党有共同目标。此外,多样化思潮的存在为不同社会成员表达愿望、宣泄情绪提供了正常的、合法的渠道,相当于为社会装上了一个安全阀门。执政党可以由此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动向,体察社会问题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矛盾和问题得到解决。因此,主流意识形态应该避免关门主义与宗派主义,争取形成联合不同思潮的统一战线。在法治的框架内,在各种思潮相互碰撞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博采众长,不断丰富和发展,方能博得人民的认同和支持,保持在众多社会思潮中的主导地位。

三、发展式引领

批判式引领与协商式引领都是就主导意识形态与各种社会思潮的关系而言的,而创新式引领则是就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身而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想更好地引领各种社会思潮,不但需要对其他思潮进行批判以及与其他思潮进行对话,还需要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一个具有道德感召力、逻辑说服力、实践吸引力的价值体系。

(一)满足人民需求

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是为理论而理论,不是为了少数利益集团的理论,而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论。这一理论强调:要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于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普遍认同和信仰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现了人民的愿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满足了人民的要求。马克思早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指出科学理论的重要意义:“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5]11只有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困难,满足人民群众的向往和追求,才能使主流意识形态入人心、得人心,在与社会其他思潮的交锋中立于不败之地。

要坚持人民立场、维护人民利益,就要在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一大法宝,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社会思潮的法宝。群众路线有工具性和目的性两个层次的含义。从工具性来看,群众路线是共产党人取得人民支持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当今的各种社会思潮背后都有不同数量的受众群体,对于这部分群体的吸纳和引导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注意民众之所以坚持和信奉某种思想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和利益需求。从目的性来看,群众路线意味着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和自主选择应当得到尊重。人民群众要实现解放,必须自己起来参加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保持与巩固。这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没有人民群众的真正自觉与真正发动,仅有先锋队的奋斗,人民群众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在思想领域的斗争和交锋亦是如此,如果人民群众自己没有认识到某种思想观念的本质和危害,仅仅依靠先锋队的灌输和强迫是不可能成功的。“这里是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6]。只有由运动人民群众变为人民群众自己起来运动,由党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意识形态的辩护变为人民群众自己起来进行意识形态的辩护,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和主导性意识形态的价值优势。

(二)跟随实践变化

社会思潮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经告诉我们:“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5]500。理论作为人的思维的系统表现形式,它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中国之所以选择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决不仅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纯粹的意识形态偏好问题,而是事关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赶超战略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正是由于满足了中国革命与现代化实践的需求才成为居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变化,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也是必然的。在今天的意识形态领域,发展了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这是其与中国实践保持密切联系并跟随实践不断发展的结果。中国的经验表明:只有高度关注民生疾苦,着力解决诸如住房、教育、医疗、贫富差距、腐败、就业等社会实际问题,用有力的事实证明中国的道路、制度比西方优越,才能吸引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否则,即使在意识形态工作上投入再大,面对现实也可能是苍白无力的,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人们的思想困惑和质疑。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必须准确把握时代规律,回应现实问题,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西方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只有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才能得以保持。对于真理的时代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做了足够多的提醒。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坦率地承认“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7]。恩格斯还提醒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8]“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9]。从历史上看,固步自封、唯我独尊的心态是一个政党及其意识形态没落、消亡的重要原因,而在实践面前保持自我反思、不断更新的意识形态往往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

(三)融汇民族传统

任何一种普遍性理论要在实践中获得认同和成功,都不能不与本地区、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相融合,使自己成为符合当地民众认知心理和认知习惯的理论学说。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被中国先进分子所接受,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其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有着相近之处,比如唯物论、认识论、实践观、辩证法思想、大同社会的政治理想、民本思想等等。当然,在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种种亲和性时,也不能模糊二者实质上的差异,否则就可能将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附加于其上。此外,对于传统文化本身也存在一个如何准确认识的问题。历代专制王朝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对传统文化进行了歪曲和利用,比如将臣属、等差、名教、人治等理念引入儒学之中而形成官方儒学,造成了长期对人的自由的压制。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分清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与被专制王朝所歪曲利用的成分。如果将专制等级观念、君主权威崇拜等腐朽思想引入到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就会压抑人的自由发展,窒息社会的活力,阻碍民主化进程,导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倒退。

一个国家要成功实现现代化,既需要克服传统因素对革新的阻力,又需要善于利用传统因素作为革新的助力。比如,在对矛盾问题的看法上,马克思主义着重强调斗争性,认为斗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中国儒家文化虽然也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方面,但只把它看成矛盾过程的一个阶段。北宋张载在《正蒙·太和篇》中提出了著名的矛盾命题:“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10]这里所说的“和”并不是无差别的“同”,而是包含差别和斗争的,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归宿则是解决矛盾,达到和谐,而不是一味斗争下去。中国传统哲学的辩证思维强调对立面的交互和谐,与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相吻合。中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主张,正是将传统文化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体现。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代发达国家没有哪一个是把自己的传统文化完全抛弃掉的。如果只注重传统因素的负面影响而对之简单地加以拒斥,这不仅无助于现代化的实现,还可能导致价值体制的解体和文化认同的失落,极大地削弱人们随物质发展而产生的幸福感。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消极地对传统中的负面因素抓住不放,而在于积极发掘有助于现代化的经验和智慧,不断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吸收了传统文化精髓并因而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会更加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在引领社会思潮的过程中也将会更加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对于事物的发展变化而言,内因往往在总体上起着主要作用,外因则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同样如此,思想引领的关键在于按照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增强主导性意识形态自身的理论魅力。在现实生活中不难看到,一些付出极大努力并取得突出社会成就的人士,他们虽未有意要去引领他人,却往往被他人视为行为的楷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引领的最高境界是无声的。有鉴于此,对于本文所述的三种思想引领方式,就逻辑和重要性而言,应当是发展式引领优先于协商式引领,协商式引领优先于管制式引领。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17.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

[3]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29.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13.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91.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6.

[10]张载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8:10.

[责任编辑:黄旭东]

贾可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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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924(2016)06-0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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