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论“三严三实”的法治背景及法治理念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既丰富了党内专题教育,又升华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更提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党内的“法律地位”;不仅仅是政治纪律教育,还是全党的法治教育;既属于“政治任务”,更属于“法治任务”。其实,“三严三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客观存在,背后深藏着诸多的法治背景,既体现宏观层面的法治理念,又体现全面从严和全面务实的具体法治理念。
“三严三实”;法治理念;法治价值;全面从严治党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2.006
2014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观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做到“三严三实”,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2015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自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接受了党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三严三实”内容简约,但意涵丰富,本文专从法治角度探析“三严三实”的法治背景及蕴含的法治理念,笔者认为法治理念既是“三严三实”的思想路线、技术参数,又是党的思想不折不扣的精神内核。
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为“三严三实”提供了法治背景,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形成依托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此外,国家社会的法治理念为“三严三实”提供了思想来源,同时,“三严三实”又成为法治理念在党内具体化运用的实践活动,成为法治理念的“新战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规律与党内教育活动(特殊实践)相结合的优秀典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共产党专题教育活动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三严三实”是党内教育生活与法治理念相融合的成果,其法治背景具有多样性,也更具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法治理念的现实背景
“三严三实”党内专题教育,是对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的全方位的党性教育,以“严”和“实”作为具体的客观要求,它正好契合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布局,而法治理念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与特殊价值。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都必须按照法治理念思维行事、办事,政府机关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处理所有行政事务,这要求全党必须跟上法治时代步伐,契合现代法治理念,现实上迫切要求法治理念成为党内行为规则的“指导思想”。据此,“三严三实”既有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背景支持,又有法治理念的客观现实支持,更有法治思维的支持。以上要求“三严三实”借鉴国家社会的法治理念以提升其科学性;与此同时,法治理念又必然为“三严三实”提供法治环境、法治背景,两个不同环境中的法治理念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和相互渗透,为党内法治社会提供更多的法治因子。
(二)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新时代要求
依法执政是指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结果[1](P393)。可知,依法执政是新时期执政党拥有合法地位、合法根据和合法方式主持治理国家的行为方式。事实上,依法执政是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要求,是民主推进与法治完善的要求。法治内在地要求制约权力,则必然要求制约执政党;依法执政是中国宪法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共同要求;依法执政是中国社会全面法治化的重要启动点[2](P184-187)。结合上述依法执政理论,“三严三实”既是新时代对依法执政的特殊要求,又是执政为民的现实需要,更是在法治理念上的时代追求。因此,中国共产党既要依法执政,还要执政为民,必须在治党的道路上实施“三严三实”,既能使政党整体健康,又能治疗局部肌体。
(三)作风建设的新要求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现在进行时,没有过去完成时,这要求经常性、持续性和永续性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三严三实”是修复和完善党的作风建设的方案,既根据法治理念开展作风建设,又依托法治社会的“后台背景”深化作风建设;既运用法治思维从事党建工作,将党的作风建设引导归入“法治轨道”,提升党建的法治质量,又需要根据法治标准狠抓作风建设。据此,法治新时期提出作风建设的新要求,即法治化、规则化、规范性和制度化,这些成为了“三严三实”法治方面的背景材料。
(四)自我革命的新方式
“三严三实”是中国共产党向自己开刀的自我革命,需要“壮士断腕”的革命意志、毅力和决心,这将构成党建方面自我革命的新方式,最终为政党善治提供新思路。为此需要社会自治和善治理论提供类比根据。如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民的社会自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仅仅加强社会管理,即使做得再好,至多也只有善政,而不可能有善治。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善治意味着,即使是政府不在场,或者政府治理失效,社会政策生活也依旧井然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自治,就难以有作为理想政治状态的善治[3](P124)。由此可知,社会自治是最优良的善治,善政并不必然为善治,善治是社会自治状态下的最佳理想状态,甚至在没有政府治理的情形下,善治也可以“无为而治”,这是法治的最高追求状态。据此,“三严三实”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和实现党内善治,完成党内规则的“无为而治”,实现最高质量的法治自治,但是现实情况是党内很多年积累的各种“恶病”太久、太多,必须迫切要求政党主动自我革命,净化党内环境,完成党内善治目标,这些为“三严三实”提供实践新方式方面的法治背景。
(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希望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全面从严治党是手段,心中有党是前提,抓住“关键少数”是重点。这三者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旗帜[4](P4)。由此可知,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扎紧党纪党规的制度笼子,用党内规则将党的权力“圈”起来,在思想建党的基础之上继续用制度规则治党,把思想建党和规则治党有机融合起来。全面从严治党引进了依法治国中的法治理念,将制度规则作为依“法”治党的“重要法宝”,最终成为治党治本的根本出路。据此分析,“三严三实”建立于“依法治党”的基础之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背后的法治规则,全面根据法治规则制度并运行法治思维开展的教育活动,背后有非常“充实”的法治背景要素。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为“三严三实”提供了法治新希望,为其夯实了法治根基和提供了法治背景,其中的法治理念又根源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彼此之间在精神理念层面高度契合,与国家社会的全面依法治国形成核心精神理念上高度融合的整体。
“三严三实”既是法治整体,又是相对独立运行的个体,包括两大层面六项具体措施。在此,把党内的“三严三实”与国家社会的依法治国紧密地协调统一起来,能够在客观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进一步丰富“四个全面”的思想内涵。
(一)求真务实的法治路线
求真务实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习惯作风,既“求真”又“务实”,前者在于真心行事,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工作,后者在于诚实办事,办实事创实效,力求创造不带“水分”的工作实绩。据此,求真务实既是科学的客观态度和优良的政治品格,又是法治理念追求的“真善美”,为法治运行指明方向,成为法治路线的“指示牌”。“三严三实”是党内专题教育活动,求真务实是其重要的思想路线,结合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理应成为引导“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健康前行的法治路线,从具体方面证实其中的法治理念。
(二)实事求是的法治方法
实事求是既是科学研究的总体方法,也是客观具体方法,更是具体的法治方法。“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5](P801)。坚持实事求是,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必须坚持真理和修正错误的结合[6](18-23)。据此,实事求是是主体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归纳总结探寻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性,本质上属于研究方法和工作方法。“三严三实”既是纪律规则,又是治党的具体方法,还是与法治理念有内在关联的法治方法,据此,实事求是理所当然成为“三严三实”的法治方法,从方法角度展现了科学的法治理念。
(三)“两个务必”体现法治自律精神
法治少不了自律,自律是法治的重要动力来源,这与“两个务必”之间有非常紧密的思想联系。毛泽东同志曾经提出“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由此可知,“两个务必”是为了督促共产党人继续保持优良的传统作风,实质上是法治理念中的自律精神,法治通过自律方式提升质量,保证更优绩效,法治自律是新提法,但的确是其精神实质。目前,“三严三实”中的精神理念与“两个务必”相吻合,既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化,又是自律的新实践,共同构成法治自律精神。另外,立法法修法的科学理念,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和规范立法秩序,通过立法法规制国家立法机关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参与立法和高效立法,全方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配合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7]。据此类比推理,“三严三实”在于提升党内法治自律质量,规范党内行为秩序,也是在落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继续深化改革,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全契合上述科学理念,也是落实法治自律精神的“新通道”。
(四)三大作风的法治基因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这在全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伟大建设征程中,必须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运用新思维、新思路将党的优良作风发扬好、实践好和完成好,既成为全党的行动指南,又成为党员干部心中的“最高指示”。事实上,三大优良作风的核心价值是将理论与实践最优结合,干部紧密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互之间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在这些作风实践中,无形的渗透了法治基因,为法治理念提供了基因原子。目前,“三严三实”以三大作风为思想主线,必然“紧密联系”无穷多的法治基因,正是法治理念所要求、所倡导和积极追求的法治价值,也是“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的重要方面。
(五)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实践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让党在制度规则保障下焕发新生活力,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党内法治保障力量。目前,“三严三实”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形象地称为党内法治实践非常符合“时宜”和客观真实。因此,“三严三实”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实践活动,在治党的持续过程中,会持续地焕发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光辉,反之,全面从严治党为“三严三实”提供了具体实践案例,两者在契合过程中“茁壮成长”,在和谐共处中壮大对方。
(六)以上率下的主动法治理念
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者的形象,就是最好的榜样;领导者的行为,就是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以上率下,其力无穷。执政者的表率作用,是清廉政治的最好榜样,对下能产生不可替代的感染力、执行力。以上率下,带头示范,是时代的召唤,是政治责任[6](P43-46)。其实,以上率下在于发挥主动示范作用,示范的核心在于“主动”,而主动是法治的重要特征,主动遵守是法治的最佳状态,事实上无须外在强制力可以自发实现法治目的,这是法治理念的精髓所在。据此,“三严三实”倡导“以上率下”的榜样示范,根子在于通过领导干部的“主动”基因完成最优绩效的法治效果,其实是发挥法治理念内在功能,成就“主动法治”的条件,在主动性方面达到法治理念的最优效果,在榜样示范过程中主动体现法治理念,正好契合国家社会的现代法治理念,会为继续完成中国梦的法治理念提供可能性。
(七)坚持中国梦的法治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要执政理念,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8](P42)。当下,“三严三实”的提出与践行,也是为了最终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中国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必然体现整体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理念,紧密有机融合中国梦目标,既开展了党内专题教育,又提升了党内的法治理念水平,取得了“一箭双雕”的优良效果。
(八)坚持全面从严的法治理念
“三严三实”既要“严”又要“实”,但重在“严”,全面限制下的从严实际上也就是坚持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因此,“全面从严”是“三严三实”的核心提炼,在追求“严”和“实”的过程中落实现代法治理念,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完成全面从严和法治理念的有机融合,在运行过程中逐渐体现法治理念,进而以“全面从严”著称,推动理念精神与全面从严治党高度契合,为治党理论提供了学理武器,从而展现了全面从严的法治理念。
(一)严以修身,坚守法治正道
“三严三实”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陶冶自身情操,树立正确的信仰观念,既为自己确立世界观,又为全社会树立价值导向。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足以彰显出严以修身的特殊重要性,严以修身并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修身,而是全面从严状态下的修身,与法治理念相结合必须坚守正义的法治正道,这既为修身指出了积极向上的前行道路,反过来又提升了修身的法治质量。
1.坚守法治信仰。严以修身必须以法治信仰为宏观主导,树立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全新状态的法治理念成为无形的引导力量,既根源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又具体落实于从严修身的全过程。因此,全面从严修身坚守法治道路,既走正确的党路,又走法治正道,将治党与治国紧密有机联系起来,在党内缔造出全新的法治理念,坚守法治正道,为党性增光、增色。
2.“三个自信”的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三个自信理论。笔者认为,三个自信是对从严修身的理论要求,其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理念,从道路、理论和制度方面提炼出法治因子,并开创了特殊的法治道路。可知,坚守三个自信理念是为了走好法治道路,为从严修身提供理念支持,既坚守了党性,又升华了党性,将法治理念升华为全党的共同法治信仰。
3.趋同性的法治立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进代表,党和人民立场趋同,同时也高度契合国家社会的法治立场。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和法治立场是一脉相承的理念体系,彼此之间具有高度的趋同性,对从严修身发挥着重要的效用,在修身过程中彰显法治理念,原因在于法治立场与党的立场和人民立场的趋同性。
4.坚守法治官品。严以修身既为党员修身,更为拥有更多权力资源的党员领导干部修身,官品的高低决定着用权的质量,而高质量的官品需要法治规制,进而说坚守法治官品是从严修身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提升“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
5.坚守道德情操法治化。普通民众需要良好的道德情操,其决定着人品质量的高低,而党员领导干部代表最先进的群体,从严修身必须从道德情操着手,需要拥有更高的人品道德情操,需要坚守道德情操法治化道路,尤其为信仰方面提供法治理念支持,如此有利于党员干部道德情操的法治化运行,有利于法治理念促使道德情操的提升,有利于道德情操和法治理念相互促进并共同进步。
6.坚守法治规矩拒邪道。严以修身主要是坚守党纪党规不突破,在与法治理念相结合后,必须坚守法治规矩,不得突破法治底线,走法治化轨道,只有走正道才会避免误入邪道,否则便会积重难返,错失时机,后果惨重。
(二)严以用权,坚守法治原则
严以修身是树立正确的理念方向,是用权的法治价值指引,属于相对宏观性的总体原则;严以用权归类于相对具体的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坚守法治总体原则,规范引导正确合理用权,用法治化衡量用权的质量。
1.用权法定原则。从正向来看,党内群体用权必须坚持法定原则,只能根据法律规范的既有规定才能合适用权,才能符合法律确立的合法标准。所以,严以用权是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又要遵循党内法规的严格要求,这要求用权必须遵守法定原则,从而全面显现严以用权的法治理念。
2.无法不用权原则。从反向来看,法治用权还包括“无法不用权”,源于用权法定,即领导干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用权,更不得滥用权。守“法”是用权的法定根据原则,必须树立无法用权即违法的法治理念,严以用权正好契合“无法不用权”的理念,从而在“三严三实”过程中彰显法治理念。
3.为官有为和为官善为原则。严以用权不仅要规范如何用权,而且要确立用权法定原则,更要形成无法不用权观念,更具体地来说,党员干部为官必须要“有为”,而不能为官不为,即必须根据法定职责尽职履职;官员在为官作为时必须“善为”(善良为官并合理合法用权),而不是任性“滥为”(没有任何原则的乱作为),因此,严以用权必须把握好为官有为和为官善为的原则立场,既规范限制用权的尺度分寸,又自觉显现严以用权的法治理念。
4.用权为民原则。严以用权的本质是相对从严用权,用权必有价值目标和导向,目的是为了谁呢?根据“三严三实”的原则要求,严以用权的权是为民所用,为了保障相对人(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侵犯,限制公权力合法有序行使,最终落脚点在“人民”上,体现用权为民原则彰显法治精神。
5.权力进笼原则。严以用权遵循权力进笼原则,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用制度规则限制权力使用。在制度下用权是首要原则(权力进笼),而且制度规则必须“细致入微”(牛栏不关猫),如此便有利于规范权力运行,而实质上是限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最终体现严以用权的法治理念。
6.禁止依权谋利原则。权力谋公禁谋利是公理规则,禁止自设特权谋取私利,不得将所拥有的公权力兑现成“人民币”或其他资源,禁止把公权力作为市场交易的“工具”,禁止官员带上“公权力”上市场,而公权力只能为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不能涉及任何与职权职务没有任何关系的私利。因此,严以用权必须遵循禁止依权谋利原则,主动用好权并避免滥用权,禁止用权力交易私利,在实施禁令过程中彰显现代法治理念。
(三)严以律己,把握法治尺度
严以律己是对权力行使者的自律约束,完成自觉状态下的有令主动禁止,而不是在外力强制力下的被迫禁止,为此需要把握好法治尺度,将从严律己提升到法治高度,全面契合“三严三实”的法治理念。
1.严守党章、纪律和党规原则。严以律己首先要主动遵守党章,还要主动遵守各项纪律戒律和接受常规党规约束,不任性越权越界,不任性作为,不任性不作为,根据党章、纪律和党规主动约束自己,全面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契合现代法治思想。
2.坚守依程序办事原则。严以律己还必须从程序方面约束自己,依法办事不仅要依“法”,更要依“程序”,程序是保证公正办事的“法律利器”,让每件事获得程序理念支持,才能办得好、办得放心。因此,严以律己必须主动遵循依程序办事原则,程序并非可有可无的步骤,而是全面保障办事公道、公正的“铜墙铁壁”,有利于从程序价值方面体现“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
3.敬畏权力规则,把握权力尺度原则。严以律己的目标在于用权先律己,既要主动遵循权力规则,又要敬畏权力规则,把握好用权的尺度分寸,将权力规制于既有的规则圈子内,这是主动倡导法治规则的思维方式,既完成严以律己的“政治任务”,又主动完成“三严三实”的“法治任务”。
4.坚守慎独慎微原则。“慎独修正身、慎微走正道”[9](P76)。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以律己,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慎独慎微,慎独慎微的最重要体现就是要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10](P107)。可知,严以律己既要慎独修正其身,又要慎微走上正道;既不能以善意太小而不主动为之,又不能以恶意太小而为之。据此,根据法治思维推理,慎独慎微既契合严以修身,又促使走上法治正道;既不能以善意太小而不主动为之(不作为),又不能因恶意太小而为之(滥作为)。可见,慎独慎微完全符合严以律己的法治理念要求,更是“三严三实”的具体法治实践。
5.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而且是法学的“最高指示”,还理应成为党规党纪的“精神支柱”。严以律己必须坚守最大程度的诚信原则,并将其作为最高的指导规则,在指引全体社会人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继续指引全体党员干部诚实守信,严格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让党成为人民的最优代表,这些原理自然而然地体现着法治理念。
6.坚守自律自治原则。自律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律的最高目标是要创造更多的自律,完成法治理念上的“无为而治”,即“自治”。严以律己正好契合自律自治精神,完全趋同于法治理念的追求目标,既提升自我理念,又升华了法治理念和拓展了现代法治的“地盘”,进而为“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准备了法治基因。
(一)谋事要实,坚守法治规律
谋事是为官做事,谋事要实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虚夸为官为事,不重现历史上的“浮夸风”,求真务实是核心精神。根据法治规律真实谋事、谋好事,取得货真价实的谋事成果,为法治理念准备事实材料。
1.用心谋事遵循法治规律。党员干部用心谋事是基本原则,对党组织要有最大、最广泛的“忠心”,这是诚实、真实的具体体现,而诚实守信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据此,用心谋事是尊重客观真实,尊重法治事实,尊重法治规律,用真实的态度谋事契合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这其中必须以最端正的忠心谋事,最终以法治成事落根,根本原因在于尊重法治规律。
2.据实谋事夯实法治规律。用心谋事是基础,据实谋事是关键。根据既有的客观真实事实谋事为官,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也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规律,在上级层面契合现代法治理念。
3.据自然规律谋事显现法治规律。自然规律是大社会的客观规律,任何人不能改变其发展轨迹,也不依任何人意志发生“拐弯”,表明自然规律是任何人必须遵从且不能改变“跑道”的客观规律。据此,官员谋事要实,其实是根据既有的自然规律谋事彰显法治规律,既不能“假大空”地宣传为官处事,更不能宣称“撬动地球”来制造政绩。
(二)创业要实,坚守法治诚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勇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关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可知,创新要实实质上是要坚守诚信,与法治理念相结合成为“法治诚信”。
1.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勇于担当,遵循法治诚信。“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被引进到“创业要实”的具体事例中,具有特殊的法治意义,它要求官员要勇于根据职责担当为事,最终在法治理念上遵循法治诚信,提升法治质量和法治水平。
2.直面矛盾,利用法治诚信化解矛盾。求真才能务实,官员创业为事需要勇于直面矛盾“向前冲”,不能当“缩头乌龟”,坚守法治诚信来化解任何矛盾冲突,运行法治诚信才能持续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
3.拆除政绩工程观,诚信创业谋法治发展。目前,官员乐于“多快好省”完成政绩工程,毕竟这与官帽“直接挂钩”,这也必然导致官员不择手段去制造政绩工程。创业要实内在地要求坚守法治诚信,拆除旧时的政绩工程观,诚信创业谋求法治健康发展,法治思维诚信创业是将来的发展方向。
(三)做人要实,坚守法治公正
创业要实,要求诚实做人,以诚实守信的心态去完成任何事务,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追求法治公正,完好地契合现代法治理念。
1.忠心为官,衡量法治公正;钉子前行,法治用力。做人要实,做官更要实,官员必须依“忠心”为官做事,并将是否忠心作为法治公正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另外,为官还要如同钉钉子永往直前,并将法治规制作为推动力量,只要做人实在,法治永远为之“加油”,形成最大的“法治合力”。
2.“三老实”奠基法治公正。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是做人要实的形象代言,是在全社会缺少老实人、不说少说老实话和不做或少做老实事的现实压力下的迫切要求,更是做人要实的内在要求,在“三老实”的普照下,法治公正的阳光必然照耀全党、全社会,这为法治公正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3.人正事公,准时公正;善始善终,完整公正。做事之前,做人必须己正,才能实现高质量的事正。法治公正既要准时,更要完整,不准时不完整的公正并非真实的公正。迟到的公正是一种不公正,非迟到的准时到达的公正为“准时公正”[11];另外,完整公正要求做人为事必须有头有尾、善始善终,才能完成全部公正,不完整的公正其实也是一种不公正。可知,做人要实只有摆正做人的姿态,才能做到为事结果和程序公正,完成准时公正和完整公正,通过实现公正彰显法治理念。
综上,“三严三实”的专题教育,不仅仅是政治纪律教育,还是全党的法治教育,根源在于法治理念发挥着无穷效用。目前,“四个全面”的伟大战略布局正在如火如荼地落地生根,“两个百年”的中国梦正在招手成真,“五大发展理念”正在“鞠躬尽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为治党的有力保障。因此,“三严三实”中的法治理念既丰富了党内专题教育,又升华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提升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党内的“法律地位”。
[1]卓泽渊.法政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卓泽渊.法政治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4]许罡.全面从严治党党员干部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5.
[5]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7]胡利明.论立法法修法中的法治理念[J].新疆社科论坛,2015,(6).
[8]“四个全面”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9]王德义,韩飞.“三严三实”党员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10]以党课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5.
[11]胡利明.法官调查取证制度的现代构建[J].南都学坛,2015,(6).
(责任编辑 张娅)
胡利明(1979—),男,湖北孝感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法治理论。
D261
A
1671-7155(2016)02-0031-06
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