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娟
(1.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830)
依法治国下普法教育的多维度思考
刘娟1,2
(1.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830)
摘要:依法治国是新中国一直坚持的国策之一,而普法教育是为实现依法治国提出的一种创新的做法。普法教育的有效发展根本上在于“依法”进行,从制度层面明确普法工作的执行部门,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度,将普法工作系统化、常态化,制定统一的、可行的普法工作实效评价系统。
关键词:依法治国;普法教育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非法必究”,表明了我党寻求法治的意向;“依法治国”这个方针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自此“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1]而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和信任程度,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至关重要。普法教育作为实现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植根于中国特有的土壤,发挥了令世人瞩目作用。但就目前看来,不少政府公务员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停留在字面上,在执行中仍停留在“人治”,这一基本观念不改变,特别是作为普法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不能从根本上理解和接受这一基本策略,普法教育将很难有效的展开,其效度就更无从谈起了。
从国内外历史来看,法治,不仅是人类社会一种美好理想,也是历史和实践所证明的治理国家最好模式。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在人治和法治的反复权衡中确认法治是“第二最佳的选择”;[2]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明确表明“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3]并把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并归纳了法治原则的三个要素:排除政府专断,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源泉而是结果。[5]美国的潘恩、杰斐逊、亚当斯、汉密尔顿等政治家和思想家则将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直接写入了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使法治从理想成为现实。而美国两百三十多年的统治和其长期的繁荣也为法治的说服力添上了重重的一笔。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大原则,即“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的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6]60年代,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包括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的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7]而“人治”在实践中也是有深刻教训的,如德国法西斯执政以后未依法执政,不仅给德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也给全世界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法治”在西方国家已经从理论到实践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验证,是一种优于人治且可行的治理国家的方法。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人治”已成为中国古代统治者最喜爱的一种管理国家的手段,其渊源主要在于“生法者君也”,法律代表的是君主个人的意志。而影响中国政治文化最深的儒家思想特别强调“德治”,希望依靠君主的个人德行能够治理好国家,而只把“法治”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提倡“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事实上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已基本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模式,以“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为立法指导思想,“亲亲”、“尊尊”为宗法等级原则,以及“礼乐刑政”为综合运用的执法和治国模式。这些思想、原则和模式,被后世奉为“治国之大本”而不断地继承和发展,也造就了周朝八百年的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长久朝代统治记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即春秋、战国之际,就有人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与奴隶社会的“礼治”、“德治”、“人治”的传统相对抗。春秋后期郑国的邓析首先提出“事断于法”的原则(《邓析子·转辞》[8]),主张一切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处置。管子是中国首先明确提出“以法治国”观点的人(《管子·明法》[9]),他也是中国最早提出“法”这一概念的人,特别强调发的公正性,他把“法”与“私”对举:“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如果君主“倍其公法,损其正心”而行“私赏”、“私罚”,那就是“危主”,这样做,想“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管子·任法》[10])所以,“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后世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继承和发展了邓析与管仲的法治思想并不断运用到治国的实践之中,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如唐朝持续了三百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的制度化和相对稳定性-唐律的产生也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走向成熟。唐朝的治国主要不是依靠人治,而是依靠法治,重点是以法行政、依法治吏。唐朝重视法律的不断修订和不断完善,从《武德律》到《贞观律》,再到《永徽律》,唐律虽然基本定型,但以后仍在不断修订、不断完善,从而使它与罗马法典和拿破仑民法典并列为具有世界意义的三大法典。从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我们不难发现凡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依靠法治的时期,统治都比较稳定持久,经济繁荣昌盛。而依靠人治,如封建社会后期宋、元、明、清朝,虽然也有法可依,但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经常有法不依,导致统治比较混乱,人民生活凄苦。
以古鉴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执行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实施依法治国,中国政府创造性的开展了普法教育,由政府主导,从中央延伸到地方,直至每个街道甚至直达每个公民。这种举国普法教育活动为依法治国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的普法教育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开始阶段:1979年-1984年,普及一般法知识阶段:1985年-1990年(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10部法律和1部法规),普及具体法知识阶段:1990年至今(如教育法、工会法等)。从1985年开始已经开展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
普法教育的形式变化较大,从初期的海报、电视收音机播放的法制节目、街头表演、街道或单位集体组织教育活动(一般为强制出席)到现在的电视上各种丰富多彩的法制节目和最新出现的网络普法形式。电视法制节目由原来的单调的案件报道和法条讲读到现在的以电视剧集再现案件或讲故事的方式加上生动专业的点评,大大增加了吸引力,受众面有大幅提高。网络普法是在网络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普法模式,具有更新快、信息量大,获取资源便捷的特点,而且参与度高,且为自愿参加,学习效果好,法律服务覆盖面广。网络普法的直接界面就是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种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宣传法律知识的方式多样,且与时俱进,不但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供简易查询,还提供不断更新的法制新闻,包括法规动向、全国普法动态、涉及法律的重大事件等,更设计了法律视频、扑克、动漫、幽默等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极大的激发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还有在线法律知识问答或咨询,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网民的年龄结构分布广泛,10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分别占了1.5%左右的比例,主要年龄段为10到50岁之间的中年人和青少年,达5.7亿人之多。[11]因此网络普法的受众面不容小觑,而且随着人们接收信息方式的改变,网络也日益凸显出其信息传递的优势。
中国的普法教育现正积极展开,取得的成就也引起了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府和法律界的关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首当其冲的就是普法工作主体不明确,这也直接导致了普法工作无系统操作、无直接责任人的问题。虽然国家每年都普法,“12月4日”定为宪法宣传日,这一天所有的司法、执法机关甚至社区、学校都会举行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但平时对于普法活动没有系统的操作流程,属于运动式的操作,普法工作的密度、力度都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也没有直接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责,最终导致普法活动大多流于形式。追究其根本原因,国家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对普法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普法责任部门独立出来。目前,所有的司法和执法机关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及到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法律进行普法,主要形式为印发传单、出宣传栏,受众少、内容针对性不强,因此基本上很少受到关注。如果有专门法律规定普法工作究竟由谁来负责,普法工作应该达到何种目标、应该如何常态化,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才有可能得以改进。
其次,普法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民众对于大多数普法活动的视而不见。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换位思考,一般人都不可能投入太多时间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去;只有对有需要或感兴趣的法律知识才会付出时间来学习;对于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相应的基础即使想学也很难学懂,一般选择放弃学习或求助于专业人士。因此,对于普法教育的对象进行调查就非常有必要了,总结出教育对象群体比较需要和感兴趣的内容进行针对性教育,表达上使用日常语言,尽量避免使用难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充分激发普通民众的法律学习热情,想学并学得懂,这样才能取得实效。王晓烁和刘庆顺在河北省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影响我国普法实效的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普法过程中公民的学法需要与学法动机呈正相关关系,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学法需要而促进普法实效;公民对法律重要性的感知度与学法需要强度呈正相关关系,以教育者的立场单纯宣讲法律的重要性无益于普法实效的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感知度与学法需要强度呈正相关关系,以直接感知为基础充分利用“邻里效应”,逐步提高普法实效。[12]从这些相关实证研究中我们可以逐步完善我们的普法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教育。
再者,现今缺乏普法工作的评价标准,导致普法工作没有方向标,普法单位也缺乏努力的方向和动力。统一的、能真正衡量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对于普法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了这样一个方向标,普法工作者就会反思自己的工作,积极向同行学习,改进自己的工作,相应的奖罚措施也能更加促进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制定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需要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大量的调查研究,这也是相关研究者需要填补的一个空白。
依法治国是我们应当坚定不移的执行的国策,普法教育有利于依法治国国策的执行,而普法教育本身理所当然应“依法”进行。因此普法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从法律层面将普法工作制度化,出台专门法律明确普法工作的执行部门,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度,将普法工作系统化、常态化,制定统一的、可行的普法工作实效评价系统,这将从根本上促进和监督普法工作的顺利展开,有效避免流于形式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中国社科院法学所[J].法治蓝皮书,2013.
[2]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167-169.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199.
[5]戴雪.英宪精义(英文版第10版).
[6]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31.
[7]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93-95.
[8]邓析子·转辞.
[9]管子·明法.
[10]管子·任法.
[1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12]王晓烁,刘庆顺.影响我国普法实效的因素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