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行业政策,合理善用资源,促进行业发展,主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第二条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价值,强化自律减排,承担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约自律自愿,过程监督考核,和谐有序经营,实现多赢共进。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四条山东境内所有水泥旋窑企业应自觉执行冬季错峰生产有关约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停窑,但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等特殊任务的熟料生产线除外。
第五条所有旋窑企业不论大小、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均有维护行业有序发展、维系良好市场环境、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停窑期间,各水泥企业要按照新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加快脱硝和以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实现单位产品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七条水泥企业要加强对冬季熟料储存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冬储熟料量,防止熟料露天存储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并积极开展反对低价倾销、赊销、稳定市场秩序等活动。
第八条 冬季错峰生产期间,相关企业要做好水泥窑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并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第三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成立《山东省水泥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方案的制定、实施的评价与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公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济泰、枣临、济宁、日照、淄潍、烟威六大片区,负责自律公约推进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停窑期间,公约管理委员会组织各片区对所负责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监督和情况发布。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冬季错峰时间的企业,应将变更理由和变更时间要求形成申请书,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我会,由我会视情况需要,协调确认具体冬季错峰时间,并报省经信委和环保厅备案,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公约时间安排进行冬季错峰生产,不得自行减少冬季错峰天数或变更错峰计划。
第四章违约和违约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的违约行为,由公约管理委员会认定后,视具体行为性质与影响,给予相应违约处理,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四条对拒不执行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名单上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在全行业范围内通报,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领导取消其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自律公约经自愿加入公约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所有企业都有维护自律公约、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自律公约内容的完善及修订须经公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自律公约由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