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综论

2016-03-14 23:25周书灿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井田胡适孟子

周书灿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民国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综论

周书灿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20世纪20年代自胡适否定井田制存在,开启井田有无之辨大讨论后,学术界对井田有无的总体倾向从20年代有无对垒、各持一端,到30年代对垒格局渐次打破、以否定为主,再到40年代在专业历史学家的积极参与下肯定论渐居上风,井田有无之辨不断沿着科学理性的轨道向前推进。从1949—1979年,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和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与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推动下,井田制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与深化的崭新阶段。在政治因素的主导下,除了极个别否定论者艰辛固守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学术界对胡适《井田辨》的批判,融入了更多带有时代烙印的非学术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井田制的研究逐渐摆脱了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主导下种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逐渐向着纵深方向推进。该阶段的井田有无之辨大体上呈现出肯定论者不断实现理论突破和否定论由沉寂再度趋于“活跃”两个颇为鲜明的特点,从而再度打破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政治因素主导下井田制肯定论“渐趋统一”的格局。部分学者关于井田、井田制名实之辨的理性反思,颇有助于重新审视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有无之辨长期难以打破僵局、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的症结之关键所在。在今后的井田制研究中,学术界应深入系统地清理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的学术思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前人已有的丰富研究成果进行科学地批判与吸收,并不断发掘新材料,创新研究方法,以求最终科学破解井田有无问题的历史真相。

井田;井田制;《井田辨》;井田有无

长期以来,井田制问题是中外学术界争论颇多的学术难题之一,其中,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的问题,自辛亥革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度是井田制问题“讨论的重心”[1]。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大多数的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和西周封建论者都承认西周到春秋存在着井田制”[2],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井田制有无的辩论,“在将近一百年之后的今天,还是相争不下没有定论”[3],不少学者更赞同,“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对于井田制的有无,仍应继续探讨”[4]。由于该问题又是有关井田制一系列重要论题研究的基础和关键,所以很有必要在新的学术背景下对民国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的缘起、论辩的性质和价值及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一番新的审视。

一、20世纪20年代:井田有无问题首次提出与有无对垒各持一端

1920年《建设》杂志上展开的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辩论发端于1919年胡汉民的《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一文[5]。胡汉民较早提出井田制度是中国古代相沿的共产制度。同年11月8日胡适在《胡适之先生寄廖仲恺先生的信》中明确表示,胡汉民《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承认古代真有井田制度”是“很可疑的事”[6]。胡适怀疑“古代的封建制度决不是像《孟子》、《周官·王制》所说的那样简单”,“决不能有‘豆腐干块’一般的封建制度”,“战国以前从来没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接着,胡适继续论及,《孟子》“诸侯恶其害己也,而去其籍”是“‘托古改制’的惯技”,《诗经》“‘雨我公田’,‘南东其亩’,‘十亩之间’,似乎都不是明白无疑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井田制的存在”。此后不久,胡适在《胡适之先生答廖仲恺、胡汉民先生的信》中又作进一步申论,“古代既没有那样整齐的‘井田制’,孟子却偏说得那样整齐,这便是凭空杜撰”,“孟子所谈的不过是把滕国贵族的‘世禄’制度略加整顿,不过是一种‘分田制禄’的经界计划,并不是什么土地公有的均产制度”,“孟子的井田制并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亩”[7]。胡适批评胡汉民引加藤繁的话“实在不确”,批评胡汉民所举(3)(4)(5)三条“都不是重要的证据”,极力申辩,“孟子自己实在不知道周代的田制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故只能含糊混说”,“孟子自己主张的井田制,是想像出来的,没有历史的根据”,“无论《诗经》的‘公田’应作何解,孟子的‘私田’并不是农夫享有的共产,仍是贵族的禄田”,“孟子的井田制度不过是一种‘经界’的计划,并不是‘根本解决’的共产制度”。与此同时,胡适对廖仲恺的意见也进行论辩。胡适以为,“初税亩”和井田制“毫无关系”,“《周礼》是伪书固不可信。《王制》是汉朝博士造的,自然曾受了孟子以后的井田论的影响”,“古代学者拿《王制》《周礼》来注《孟子》,又拿《孟子》来注《王制》《周礼》,又拿《孟子》《王制》《周礼》来注《公羊》《谷梁》,却不肯去研究《孟子》《王制》《周礼》《公羊》《谷梁》《汉书·食货志》何休《公羊解诂》等书的渊源线索,故以讹传讹,积讹传真了”,在此基础上,胡适力陈“井田论是到汉代方才完备的”。

针对胡适彻底否定井田制存在的论点,1920年12月19日廖仲恺在给胡适的答书中,进一步申述胡汉民对井田制的若干论点,“井田制虽不必尽照孟子说的那么整齐,却也断不至由孟子凭空杜撰”,“孟子以前确是没有什么人讲究井田制度。但是孟子以前的人谈政治的,都只爱说简单抽象的话,很少具体的说明一件政制的,不能因此就起疑心”[8]。信中还举证《夏小正》“初服于公田”所纪的天文农事诗“也可于《诗经》之外作一旁证”,胡汉民并由此推论井田法乃是“土地私有权未发生的时代,共有共用土地的习惯之整顿方法”。此外,在答信中,廖氏也陈述了自己对井田制的看法:《春秋》初税亩“这个证据若确,那么,井田制度,不能断他全是孟子的‘托古改制’,‘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了”,在所谓的“半部落半国家的时代”,这种井田制度“不只是可能的,而且是会自然发生的”。《诗经·豳风·七月》《信南山》能证明“人民对于君主有执役的义务,却不能证井田因此也不存在”。

20世纪20年代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论辩,除了以上三篇讨论之外,还有胡汉民答胡适的一篇长信和廖仲恺的一段附记[9],又有胡适的答书[9]和朱执信的一篇答书[10]。后来有季融五的一篇长文和胡汉民、朱执信的后记各一则[11]及吕思勉的《论货币与井田》[12]。季融五在长文中,首先对“和井田极有关系的封建制度”进行一番考证后指出,“周武王得国之初,所封诸侯实在有限得很……整齐画一、像‘豆腐干块’一般,恐怕是没有的事”,“画成‘整方块头’的封建制,不但没有这个必要,并且是事势上所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季氏论及:“如果封建不能像《周礼》、《王制》里头所说的那样整齐,井田制便也自然不能像《周礼》、《王制》里头所说的那样整齐。”季氏批评胡汉民、廖仲恺“那个时代还不会有土地所有权的观念”的断案“不确”,极力申论“产业私有观念发生极早,共产社会是古代从来不曾有过的”的观点。通过对古代史料的重新分析,季氏极力为胡适否认井田制存在的论点进行辩护。吕思勉则对胡适“谓《孟子》于井田未曾说得明白,因疑井田之制,为孟子托古改制所虚制,汉儒逐渐增补,乃臻完密”的三点怀疑进行反驳,“第一事不足疑”,“第二第三事之疑,则当知古代田制,国与野不同”。吕氏批评胡适“谓古代之学术进化颇速,师师相传,时有增改”“古代史材,举不足信”,并对古代文献所记世禄、封建、宗法等制重新予以审视,充分肯定古代井田制曾经存在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20世纪20年代《建设》杂志上展开的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辩论,从总体上区分为以胡适、季融五为代表的否定论和以胡汉民、廖仲恺、朱执信、吕思勉为代表的肯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论点。应该强调的是,由于这场辩论缺乏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理论指导,加之辩论的一方如廖仲恺、胡汉民等均为非职业史家,因而这场辩论最后无果而终。此后,万国鼎评论这场辩论,“双方立论,各具见地,而辩驳往往有所偏。其理由之一部分,虽似相反,实可贯通,惟观点不同耳”[13]。徐中舒亦评说,辩论“双方所据皆不足证其成说”,迄20世纪40年代,“此问题仍为悬案”[14]。然而通过论辩,中国学术界长期关注的这一复杂繁难的历史问题被首次提出以来,“庶可为后来研究之先导”[14]。以后尽管有的学者批评胡适“关于古者百亩之大小”的论点“实误”[13],批评胡适对廖仲恺关于“初税亩”和欧洲均分耕地制度沿革的反驳“十分武断”[15],当代学者更屡屡批评胡适“疑古太甚,犯了误用默证、轻率断案的错误”“对伪材料处理不当”“历史眼光的缺乏”等“不容忽视”的问题[16],但仍有学者充分肯定胡适“论事精核……尤多独见”[12],“极有理解,不啻向数千年来传统学说挑战”[14]。与此同时,学者们也评说廖仲恺把欧洲“均产制度”的沿革和中国古代井田制作比较,“很有独到之见”[15],其论证井田制三条论证方法,“基本上是科学的”[15],廖氏“对井田制所作的论证,对古代史研究还是有贡献的”[15]。总之,不少学者认为,从中国现代学术史角度而论,20世纪20年代井田制有无问题的论辩,“是近代以来第一次采用新观点、新方法对古史展开的讨论”[17],“不仅有经济史的意义,而且是唯物史观派史学成长链条的关键环节”[16]。由此可见,从中国现代学术史的角度看,20世纪20年代有关井田制有无问题的论争,学术价值不容低估。

二、20世纪30年代:有无对垒格局渐次打破与以否定为主的总体倾向

20世纪30年代,随着社会史论战全面展开,井田制的研究进一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较之20世纪20年代,该阶段的井田制研究,视野更为宏阔,方法渐趋科学,辩论渐趋理性,学术界关于井田有无之辨逐渐打破了此前辩论双方各持一端、有无对垒的格局,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化态势。

(一)井田制否定论及“井家”“井人”“井长”“井田”之解说

迄1930年,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郭沫若在他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就井田制问题却提出了和反对唯物史观的胡适相类似的观点。郭氏首先对《周礼》《诗经》等文献的史料价值进行重新审查,指出,《周礼》是“有问题的书”。“《诗经》中的‘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或‘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韩诗外传》及《孟子》虽然作为古代有井田的证据,但那是戴着有色眼镜的观察”。《春秋》三传、《王制》等书“都是后来的文献,而所说与《周官》亦互有出入”,“《管子》、《司马法》诸书虽亦有类似的都鄙连里制,然其制度亦各不相同”[18]。郭氏以为,《孟子·滕文公上》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八家皆私百亩”的办法,“要实施实际是不可能的”[18]。郭氏认为,“不可能”的最好证明就是在周代彝铭里“寻不出有井田制的丝毫痕迹”[18]。郭氏举证《大克鼎》铭论及,“周代已经实行了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根本不相容”,同时举证卜辞、金文、《穆天子传》等记载指出,所谓“井家”“井人”“井长”之“井”乃“国名”[18]。在郭氏看来,既然“土地可以分割,而耕种土地者为臣仆俘虏,无所谓井里制,亦无所谓颁井受田的农人”[18]。通过以上综合分析,郭氏得出结论:“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18]郭沫若较早注意到结合文献和金文资料,运用二重证据法重新考察井田制之有无,在方法上,较20世纪20年代胡适、季融五、廖仲恺、胡汉民、吕思勉等人的论证方法显然较为科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郭氏的以上论断,同样也存在着对文献和金文材料解读不确和材料处理不当等明显的缺失。在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期间,有的学者即批评郭氏根本否认井田制度,“没有历史常识”[19]。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郭氏亦日渐发现其早年有关井田制的断案“谬误甚多”[18],如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之附录《追论与补遗》中,郭氏专列《附庸土田之另一解》一节,郭氏注意到日本学者小川琢治《阡陌与井田》“以罗马人之都邑及田野划分法与周代之古法作比较的研究”(按:小川琢治认为,两者多有共通之处,而同时亦否认孟子“九一而助”之井田制),并从中得到暗示,“大抵古代田制或有与罗马制度相仿佛之处,故先秦学者始据以创立井田说”[18]。郭氏指出,受罗马制度之暗示,于土田附庸别得一新解,“足以更正余之曩说”[18]。正是在此基础上,郭氏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旧说。在20世纪30年代,与郭沫若观点略同的有吴其昌。继郭氏之后,吴氏连续发表《秦以前中国田制史》(上)[20]、《秦以前中国田制史》(下)两篇颇有影响的论文[21]。吴氏以殷末至春秋时期“无主的处女土地的自由垦占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无代价的”“土地所有权是部族私有”“三级农奴的代垦制”“土地支配权的自由滥用”及文献和金文中“根本没有‘疆界’观念和土地计算标准”“根本没有所谓‘租’、‘赋’、‘税’”为据,极力否认《周礼》等古代文献所记井田之制。与郭、吴二氏不同,何健民《井田论考》一文认为,“井田”确实有之,所谓“井田制”并未存在过[22]。井地为殷古国之名,后世之言井田,实为井地之演化,同时在金文上及甲骨文上并不见井田之痕迹;而所谓豆腐块式之井田制,实系汉儒理想的田制。何氏以为,真正意义上的井田乃凿井灌田,起于西方,迄周代我国始有井田之出现。至于秦之废井田改阡陌,盖因旧有之凿井灌田,未能满足生产,故不得不废之。以上三家立论证据有同有异,但三者均过多采用并不健全的默证方法,很容易令反对者找出足够难以弥补的破绽。其中郭、何二人所谓“井家”“井人”“井长”之“井”乃“国名”之说,显有牵强附会、望文生义之嫌,何氏“真正意义上的井田乃凿井灌田”之说,虽以后学术界亦偶有学者附和[23],但当代学者则屡屡指出,“以‘凿井灌田’来解释井田的命名是没有根据的”[24],“先秦古籍没有说井田是凿井灌田的”[2],以井田为凿井灌田的说法,“是错误的”[2]。

(二)井田制非凭空虚造及儒者所传井田论非事实,肯定中有否定之论定

1931年,万国鼎发表的《井田之谜》[25]及1933年由南京书店出版的《中国田制史》一书均论及井田之制。在《井田之谜》一文中,万氏指出,“儒者所传之井田论,与商周之事实不符,与春秋以前之经籍不合……其系理论,非事实也”,“井田之名,盖本于耕地之井字形划分”。以后,万氏继续申论,井田制并非孟子“凭空虚造”,“后世儒者所歌颂之井田制则为汉儒演绎孟子之言而成”[13]。1932年6月,钱穆发表《〈周官〉著作时代考》[26]。钱氏指出:“井田该是有这么回事的。……夫治田一方(百亩),一方(百亩)和一方(百亩)间,有着畔岸和沟洫。一纵一横,如此般划分着。此即所谓井田之大体规模也。……所谓一井,只是一组耕户和别一组耕户之划分。至于用数字来精密叙述,则多半出于后来学者之理想和增饰。整齐呆板,并非真相。然不能因此遂疑古代并无井田。至于《周官》书中之井田制度,则多半出自战国晚年一辈学者理想中所冥构。”钱氏对井田的存在显然是持肯定的态度,与此同时,其又注意到《周官》等古代文献所记井田制度,并非皆为事实,其中部分内容为古代学者所增饰和虚构。在我们今天看来,尽管钱氏对井田性质的理解仅为一家之言,但其对井田有无的认识,则愈来愈接近历史的真相。1933年12月谢无量的《中国古代田制考》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谢氏在该书绪论中列举学术界怀疑古田制或井田制存在的三种原因,“如此好制度,不是古代那样封建社会所能有的。故怀疑为后世一般哲人(如孔孟等)的理想而非当时之事实”,“古书所记田制,参差不同。《周官》晚出,《孟子》、《王制》所载,多相矛盾。倘真为一时制度,不至传说悬殊如此”,“记井田制之书,皆后详于古,疑为后人就古说逐渐扩大增加,不真为当时制度”[27]。谢氏指出,“井田制在古代决定是有的。因为井田制尚连带有他那复杂的兵役制度。这样的兵役制度,非有如井田的精密的分配方法,是不能行的”[27]。“《周礼》总有一部分是周朝的制度,或也有一部分是六国附益。但说到古田制,他实有许多条理分明的记载,我们拿他和别的书参证,可以寻得一些头绪”[27]。此后,余精一批评胡适“疑古太甚,不免挟有成见”,积极申论井田制度的发生,“合于原始共产社会经济的组织”,井田制度的发展完成,“合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组织”,井田制度的消灭,“合于社会经济进化的原则”。综合以上论证,以证井田制度传说的“正确性”,“而非全出于有意捏造”。与此同时,余氏亦认为,古代文献所记井田制度,矛盾之处“不少”,《孟子》的话中“疑窦亦多”[28]。在我们今天看来,万、钱、谢、余四氏在肯定井田制存在的同时,对《孟子》《周官》所记及汉儒所论井田制的怀疑乃至否定的态度,较之胡适、季融五、郭沫若、吴其昌、何健民等学者全盘否定井田制存在的倾向,已增加了不少科学理性的因素。

(三)肯定论者对井田性质的种种阐发

较20世纪20年代,持井田制肯定论观点的人逐渐增多。如朱偰批评“胡适等以战国以前除《孟子》以外,未尝有人言及井田,便尔断定井田为《孟子》虚造”之论“是犯逻辑上推论之法则”,《孟子》所言之井田制度,“皆极合理”,《孟子》所言之井田“非伪”,而汉儒所演绎之井田论,“则确系理想而非事实”,“即使承认《孟子》所论井田,系一种理想,然有一种理想,必有其历史背景”[29]。邱运熹认为,井田制度与封建制度实“互为因果”,井田制度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乃毫无疑惑之事实”[30]。然而该阶段学者对井田制性质的解释,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万国鼎较早阐发“若西周及春秋所行者为井田制,则系一种采地制度,已非共产,与后世所传均产主义之井田亦不同”[13]。谢无量通过对古田制的系统考察,认为井田制实乃“古代封建国家一种略取农民的普通办法”[27]。持中国古代社会有井田制度“乃绝无可疑之事实”观点的郑行巽用欧洲史实来旁证“中国古代之井田制度,即由耒耜的运用所酿成之方块状的田制”[31]。将井田制视为“古代一种极平常现象”的梁园东则将井田制度解释为“分配劳力之制度”“赋税单位”,是古代的“农奴制度”,“而决不是什么均田土地制度”[32]。吕振羽亦认为,井田起初“并不是一种土地制度”,而是“农业经营上的一种灌溉组织”。孟轲之“井田”的说明,却不是西周“井田”的内容,而是“庄园土地制度的内容”[33]。综上可知,尽管20世纪30年代,井田制肯定论者对井田制性质的阐发相去甚远,不少推论并未触及井田制性质的实质,但以上探索无疑有助于井田制研究的深化,在某种意义上,亦对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井田有无之辨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综上可知,迄20世纪30年代,除郭沫若、吴其昌、何健民等学者分别以周代彝铭里“寻不出有井田制的丝毫痕迹”,“文献和金文中根本没有‘疆界’观念和土地计算标准”,“根本没有所谓‘租’、‘赋’、‘税’”为据,从根本上否定周代井田制存在外,肯定井田制曾经存在的人逐渐增多。不少肯定论者结合文献、甲骨文、金文资料,并自觉运用比较的方法将欧洲古代田制与井田制进行比较,同时积极借鉴与吸收经济史、农史、农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理论和成果,视野逐步开阔,方法渐趋科学。他们对《孟子》《王制》等古代文献所记井田之制的态度日臻理性,不少观点独具匠心、富有新意,某些论点如“井田制度并非近代所谓共产制度”,井田制乃“古代封建国家一种略取农民的普通办法”,已揭示出井田制之若干历史真相,并对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井田制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总的来看,由于有关井田制的材料极度匮乏且颇为复杂,加之学者们的视角各异、方法悬殊,不少肯定论者缺乏唯物史观理论的科学指导和深厚的历史学、古文字学素养,论证缺乏严密的逻辑关系。诸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井田乃凿井灌田”、井田“系一种采地制度”“井田非土地制度”等论点,或望文生义,穿凿附会,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或与事理不符,推论多于考证,颇显武断,疑点很多,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推翻郭沫若、吴其昌等人的否定论。

三、20世纪40年代:专业历史学家积极参与下肯定论渐居上风

20世纪40年代,井田制研究进入了空前深入与繁荣的新阶段。郭沫若、徐中舒、翦伯赞、齐思和等史学家具有深厚的文献、古文字、民族学功底和宽广的知识面,以及卓越的理论修养,将井田制的研究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职业史学家的积极参与推动下,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井田有无之辨,逐渐克服此前研究材料与方法单一、视野狭窄、主观武断、浅尝辄止之弊,不断沿着科学理性的轨道向前推进。

(一)唯物史观派学者对井田制存在的肯定及关于井田性质理解的分歧

1945年,郭沫若的《十批判书》由重庆群益出版社印行。郭氏一改之前“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的观点,明确表示“殷、周两代曾经实行过井田制”[34],并认为“这是解决殷、周社会组织的一个极重要的关键”[34]。郭氏指出,“井田制是断然存在过的”[34]。首先,“田字本身便是一个证据”,“古代必然有过豆腐干式的田制,才能够产生得出这样四方四正,规整划分的田字”[34]。其次,“西周的金文里面有好些赐田和以田地赔偿或交易的纪录,而都是以‘田’为单位”[34]。郭氏以为,孟子式的井田制,“并不是毫无根据”,“它所根据的应该是《考工记》的《匠人》职文,或与《匠人》职文同根据一种古代曾经有过的事实”[34]。“周室治野的办法……那是纯粹十进位的办法”[34],“这十进位的办法和古代罗马的百分田法极相类似”[34]。根据以上分析,郭氏指出,“殷、周两代是施行过豆腐干式的均田法的;其在西周不仅行之于镐京,于洛阳,而于齐于卫都有朕迹,只是各地所行的方式,多少有些出入”[34]。郭氏进一步指出,施行井田的用意,“一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另一是作为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34]。和西周封建论者不同,郭氏指出,“孟子式的井田制不能认为庄园”,“土地虽见分割并非私有”[34]。郭氏对井田制由否定到肯定,并就井田制的性质提出有价值的见解,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郭氏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郭氏《十批判书》之前,1944年,翦伯赞的《中国史纲》(第一卷)由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1947年,该书由上海生活书店再版。翦氏认为,井田制是西周社会经济构造的主要特征,“是一种封建主义的庄园制经济”。孟轲所叙述的“井田制”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正暗示着庄园制度的内容[35]。显然,同样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郭、翦二氏对井田制的理解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而且这一分歧直接影响到二者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古史分期问题的理论建构。

(二)徐中舒、邵君朴的井田存在肯定论及自成一系的论点体系

20世纪40年代,徐中舒对井田制度的研究,用功颇深,创见亦颇多。1944年,徐中舒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力作《井田制度探原》[14]。徐氏以为,井田并非“均产”,此制“实为统治部族奴役他族之工具,于农业实无多大贡献”。徐氏以为,“殷代田男两服行井田制,八家为井,故其编组皆以四进”,“在周则行彻法,什一而税,故其编组皆以五进或十进”。“周既胜殷,挟其战胜部族而居东方,而此两种制度乃并行于两部族间而不废”。其结合金文和民族学资料,推测“古代封疆之起,必在田猎畜牧之世”,“就其方位形制言之,亦尚可推知其为方形”,进而推断“古代井田必为方形”,“仅限于黄河下游殷代田男二服之地”,在此基础上批判以往有的学者“或以此为古代之通制,或以此为古代之乌托邦”“皆失情理之正”。徐氏将井田之“井”和井泉之“井”进行比较区分,批评《说文》将其合二为一,“实误”。其举证《孟子》称滕之田制,有国野之分,“国中周人所居,其赋什一,《孟子》所谓什一即彻法”。“殷人所在则行助法,周人所至则行彻法”,“助之与彻,虽为殷、周之异制,亦仅为方俗之殊”。徐氏还举证边裔部族及英卡帝国之田制进行参证,以证我国古时之“井田制”及“一夫受田百亩”之制,“不为尽属后世之臆说”。在20世纪的井田制度研究中,徐氏的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如有的学者指出,徐氏“另辟蹊径,从金文和战国前文献《易经》卦爻辞中寻求‘田’之初义到‘井’和‘井田’之出现,恢复了井田制的本来面目”[36]。又如徐氏指出,金文中的“井”字引申为可以为法的“刑”和可以为典型的“型”,以证明西周确有“往来井井”的井田制度。徐氏这一发现,“是对西周存在井田制的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证明”[36]。迄今为止,就连力主“井田制在先秦时期应该没有出现过,若有也不可能长期、普遍地运作良好”[3]的学者亦充分肯定,“持肯定说的人当中,以徐中舒的见解最有体系,也较有说服力”[3]。

20世纪40年代,持井田制存在肯定论的还有邵君朴。1949年,邵氏发表《井田制度考》一文[37]。邵氏指出,井地制度实为封建制度之经济基础,行于西周而废于东周。井田之谊,“为耕地一区,有收益属于领主之公田,亦有收益属于农民之私田”。古之井地制度,与分佃围田“大略相同”,所异者,“分佃围田采用现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古之井地制度取用力役地租”。邵氏以为,税率之大小,耕地之多寡,皆与井地之有无无关。井地之有无,当以助制之有无定之。较之徐氏,邵氏的论证虽略欠深入,结论也颇有差异,但其以井田制度为力役地租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社会形态与古史分期大讨论中,不断受到重视。

(三)井田制存在肯定论者对晚出史料审查与解读的偏差

迄20世纪40年代,否定中国古代存在过井田制的人已越来越少,然值得注意的是,井田制存在肯定论者在对井田制否定论者的批判中,对晚出史料价值的审查与解读,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侯锦紱基本上仍停留在对《孟子》《周礼》所记田制及贡、助、彻制的分析层面,其将孟子所传的贡法解释为“恒常的税额纳付现物地租的一种制度”,将助法解释为“征收徭役劳动的制度”,较为接近先秦时期的部分历史实际,惟侯氏笃信《孟子》《周礼》等古代文献所记制度皆为事实,认为传说中的大禹时代“已实行井田制度”,并推论“西周时代的田制是近帝都的乡遂用贡法,远地的都鄙则用助法”,据《周礼》所记推论周代的地税赋课法,“实际上即是由徭役制度至现物地租的直接转化形态”[38],可疑之点甚多。

(四)学术旨趣各异、水平参差不一的井田制否定论

20世纪40年代,持井田制否定论的学者仍有一定数量。齐思和认为,孟子所述井田制度,“乃系其个人之理想”,“不过孟子此理想,自亦有所依据,而非完全‘凭空杜撰’”。齐氏指出,助法乃封建制度下“田制之通则”,英国庄园制度与中国古代所谓助法,“根本相同”。孟子不过将此等制度加以理想化、整齐化,将之由虐民之制变为仁政之基[39]。显然,齐氏对井田有无的态度是谨慎的,和唯物史观派及新史学家类似,将中国上古助法和英国庄园制度相比较,方法也是科学的。然其他井田否定论者,如商喆仍袭前人井田之“井”为“商周间既有地名”之旧说,并略作发挥,“井邑多田,其地望复与古镐京为近”。商氏否定井田制为实有之制度,重申井田说“战国时儒家始倡言之”,“古代所谓井田制度,即因《诗》所称公田二字敷会而来,或七十子后人以井地多田而为己说”[40]。和商氏类似,日本学者木村正雄亦极力否认井田制的存在,认为井田制是汉儒凭空捏造出来的[41]。总体而论,商喆和木村正雄的井田制否定论,仍未跳出从文献到文献的圈圈,陈陈相因,主观武断,缺乏新意。

综上可知,迄20世纪40年代,随着职业历史学家的积极参与,井田制研究逐步全面展开并不断得以深化,沿着科学理性的轨道向前推进。从总的态势看,学术界绝大多数人基本肯定井田制在中国古代存在过这一基本事实,而且多数学者在肯定的同时,也注意到《周礼》《孟子》等晚出文献有关井田记载与存在于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存在着若干重大的差异,这显然比不加分析地彻底否定井田制存在,或简单地将《周礼》《孟子》所记田制等同于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的倾向,态度更加严谨,判断更为准确。郭沫若、翦伯赞、徐中舒等学者,或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或科学地运用文献、考古、民族学材料有机结合的古史多重证法,对井田制性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考察,科学地揭示出井田制的诸多历史真相,为新中国成立后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到,该阶段的井田有无之辨和井田制研究仍存在着若干突出的问题。部分学者对晚出史料缺乏严格的审查,泥古不化,导致对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制否定论的偏差,矫枉过正。少数井田制否定论者,学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研究简单地蹈袭前人,视野狭窄,方法单一,论证粗糙。从中国现代学术史的视角看,迄20世纪40年代,井田有无之辨虽在不断向纵深推进,但这一辩论却远未结束。

四、1949—1979年:政治因素主导下肯定论“渐趋统一”与解说的分歧

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和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与古史分期问题讨论的推动下,井田制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与深化的崭新阶段。迄改革开放前夕,在政治因素的主导下,“除了容或有极个别的人物外,大家都基本上承认井田制确实曾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1],从某种意义上讲,该阶段,民国以来学术界井田有无之辨,似乎大体已告一段落。

(一)特殊政治背景下学术界对胡适《井田辨》批判中的非学术因素

20世纪50年代,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批判胡适“腐朽的资产阶级唯心论”的实验主义研究方法、“错误观点”和“反动思想”的文章,铺天盖地,接受思想改造的知识分子对胡适《井田辨》的批判,融入了更多带有时代烙印的非学术因素。诸如童书业指斥包括胡适《井田辨》在内的一系列考据文章“无一不荒谬”,批判胡适抹杀《左传》中的两条原始证据,竟说井田“是孟子凭空虚造出来”的,“如非有意胡说,便是不学无术”[42]。以后,童氏在继续分列五条证据批判胡适《井田辨》结论“主要错误”的同时,强调指出,“胡适的所有‘考据’文章,几乎没有一篇不是有特殊目的的。这个特殊的目的,就是反对共产党,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作者按:胡适《井田辨》发表时,中国共产党尚未成立,何来反对共产党?)[43]。又如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一文批判胡适“企图用主观唯心主义歪曲事实,以达到他反对唯物史观的目的”[44]。文中徐氏专列《胡适〈井田辨〉的批判》一节,批判胡适不但否定井田制,就连涉及井田制的书也否定了,“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胡适《井田辨》所以有这样严重的错误,“都是由于他的资产阶级唯心论观点在作祟”。徐喜辰亦用极强火药味的语气炮轰“文化买办胡适在其所著《井田辨》中毫无根据地做了一个假设的大前提,一再否认井田制度的存在”,“企图以主观唯心论来歪曲历史事实,以达到他反对唯物史观,反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的政治目的”,“胡适所说:‘孟子自己主张的井田制,是想象出来的胡说’,是完全没有根据的”[45]。由于特殊的政治背景,学术界为顺应毛泽东号召并发起的批判“胡适资产阶级唯心论”的运动,在对胡适《井田辨》的批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做法,不少批判文章帽子越扣越大,纲越上越高,混淆了学术思想和政治问题的界限。不少作者在写文章时缺乏实事求是的作风,提出的论点也多失偏颇。如赖建诚批评徐中舒的文章,“根本不需要这套马列的外衣,不但没有帮助,反而让人有‘孔子穿西装’的错愕感”[3];批评徐喜辰“是在以中国上古的史料,来验证马恩学说的普遍适用性”,“完全没有解说井田的字源意义,而是认定式地把公社所有制和井田制等同起来,这种论证方式相当令人疑惑”[3]①。在我们今天看来,赖氏以上对徐中舒、徐喜辰的批评,去除由意识形态方面差异而自然产生的若干主观偏见外,总体而论,大体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井田制存在肯定论者之间认识上的分歧

在批判“胡适资产阶级唯心论”浪潮风起云涌的特殊背景下,大陆学者否定井田制存在的观点已渐渐烟消云散,有的学者指出,井田制的研究已“得到结论”[46]②。王玉哲说:“近来一般新史学家们,无论是西周封建论者或西周奴隶论者,都相信西周有过井田制。”[47]更有学者直言,“古代中国毫无疑问地施行过井田制”[48],“殷周都实行过井田,从种种资料上看来,是不成问题的”[48],“井田制度的存在是无问题的”[45]。然而,井田制存在肯定论者,对井田有无的总体倾向,亦有不小的差异。大体建立在井田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之“共识”的基础上,学术界的井田制存在论,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1.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同时认为孟子井田说是一种理想

1952年,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由上海新文艺出版社印行,1954年,由人民出版社改排出版。在《奴隶制时代》一文,郭氏除重申20世纪40年代曾提出的“殷代是在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的,这从甲骨文中的一些象形文字可以得到证明”“周代同样施行着井田制”、井田制是诸侯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和直接耕种者“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等重要论点外[48],还补充了井田是“公家的俸田”,“是土地国有制的骨干”[48],铁作为耕器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48]等新的观点。但与此同时,郭氏还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的理想化”[48]。和郭沫若类似,范文澜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又强调,“孟子井田说是一种空想”[49]。以后有的学者主张,“孟子的井田论与古代井田不相符合”,应该将“孟子的井田主张”和“他以前的田制区别开来”[50]。金景芳认为,郭氏以上观点,“实质上与胡适的看法并无二致”,并以为,“胡适完全否定井田制,固然不对,郭沫若同志所谓有两层用意的说法,也肯定不符合历史实际”[51]。然在我们今天看来,金氏批判郭氏以上观点与胡适的看法是否“并无二致”,对此作出准确判断,显然为时过早。金氏认为郭氏建立在井田制存在肯定论基础上的“两层用意说法”,“肯定不符合历史实际”,未免略显武断。值得注意的是,在井田有无之辨别的讨论中,郭氏由20世纪30年代的彻底否定论到40年代的完全肯定论,再到50年代肯定中有否定的“两层用意”说,态度日趋严谨,认识亦日渐深刻。然而孟子所说井田制究竟是否“乌托邦的理想化”,迄今学术界仍分歧颇大。

2.孟子的井田说有其历史根源,一定有所根据

与郭沫若、范文澜的看法不同,高亨认为,“孟子的井田说是有它的历史根源的。如果说井田制纯出于孟子的理想,因而否定古代有过井田制,是反科学的”[52]。王玉哲指出,“假如我们根据孟子这段话,就轻信西周确有八家共占一块井字形的田,中间百亩为公田,四周为私田,那当然荒唐。……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其中有后人附加的不可信的部分,因而把这种制度全给否定,或认为是捉风捕影。……藉民力以耕公田,公田毕才敢耕自己的私田,这是很符合初期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的特征的,没有人能够空想出来”[47]。何兹全亦反复强调,“先秦的文献,如《左传》、《国语》、《孟子》、《周礼》,都有关于井地或井田的记载”,“孟子的话,有些地方很模糊,还有矛盾。……有些人因此怀疑井田制的存在,认为它不过是孟子的理想。孟子的话里可能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理想……但他的话,一定有所根据,滕文公使毕战去问‘井地’也一定有所根据。孟子的话模糊,有矛盾,正证明他不是在胡诌,只是他知道的不清了,把知道的摆出来,把不知道的也摆出来”[53]。正因为此,金景芳指出,“《孟子·滕文公上》关于井田制的一段言论……对于我们讨论井田制这个问题来说,可谓一字千金,十分珍贵,应当予以特殊注意”[54]。随着对先秦史研究的日趋深入,迄今为止,已很少有人将《孟子·滕文公上》的一段有关井田制的言论完全视为孟子的凭空虚造,认为该段言论必然有其历史根据。有所根据与孟子的话可能有一部分理想两种观点,并不是非此即彼,将其彻底割裂开来。武断地肯定或否定,显然并不符合该段言论所反映的历史实际。

3.井田制有特定的通行地带,它在中国并不是普遍通行的制度

徐中舒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一文[44],结合田野考古资料和古史传说,首先对上古社会中的“低地农业”和“高地农业”进行了界说,又在对西周农具和生产技术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井田制是中国晚新石器时代,从河谷高地发展到冲积平原上最后完成的田制。它的通行地带,最初只限于这一地区。后来可能要向邻近的,以及地理条件相同的地方扩展。但是,它在古中国并不是普遍通行的制度”。井田“只是适合古中国东方低地的田制,不是普遍存在的”。西周的生产力就是以爰田制的三田制和年年耕种的井田制作为“最高的指标”。徐氏分别考察了西周田制、诸侯田制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指出:西周的籍田也是公田的一种,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中的一部分作为公田,“它只是藉助人民,进行生产粮食的准备,并不是直接征收什一的生产税”。范义田亦强调,“井田方法必须适应自然地形”,“在黄河大平原上的公社均田,是很容易达到规格化普遍化的地步的,这就是井田制度。就《汉书·食货志》所引述的史料以及更早的《周礼》、《孟子》的记述来看,井田制在黄河大平原上有广泛的基础,是毫无可疑的”[55]。徐中舒、范义田关于井田“只是适合古中国东方低地的田制,不是普遍存在的”,“井田方法必须适应自然地形”等论点,显然是对井田制存在肯定论所作的又一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然而以上论点自然带来不小疑问,陕西平原地带是否存在过典型意义的井田制?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这无疑给井田制“只是适合古中国东方低地的田制”论者带来不小学理上的疑难。

除以上所举三个方面外,该阶段井田制存在肯定论者之间对于井田制存在的时段、井田制的实质与性质等问题也存在诸多分歧。由于以上问题已远离井田有无之辨的主题,为节省篇幅,有关该方面的讨论,在此略而不论。

(三)井田制否定论者之艰辛固守

综上所论,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夕,在政治因素的主导下,否定井田制的人已越来越少。在大陆学者中,最典型的代表人物为李亚农。李氏大体上笃信井田制“不过是孟子的乌托邦”,“完全出于他的幻想”[56]。此外,20世纪80年代所发沙文汉遗作中,亦以为,周代“并不存在什么井田制”,“所谓井田制,不过是后世儒者根据孟子的话假造出来的罢了”[57]。该文虽发表于1983年,实写作于1963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沙氏大体上亦可认为是该阶段井田制否定论的又一代表人物。除以上两位大陆学者外,台湾学者陈瑞庚的博士论文《井田问题重探》的结论是“周代没有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度”[58]。在我们今天看来,以上学者在政治因素主导井田制肯定论渐趋统一的学术背景下,对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制否定论艰辛固守,虽已非井田有无之辨的主流,但从学术史的角度而论,迄20世纪70年代,严格意义上的井田有无之辨并没有完全终结。显而易见,上举部分学者所言,井田制的研究已“得到结论”,或井田制的存在“是无问题的”“毋庸置疑”,并非事实。

五、20世纪80年代以来:肯定论者的理论突破与否定论再度“活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井田制的研究逐渐摆脱了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主导下种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逐渐向着纵深方向推进。1981年,金景芳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1—4期连续发表一组论井田制度的文章,并以该组文章为基础,以《论井田制度》为名于1982年由齐鲁书社结集出版。1984年,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吴慧《井田制考索》由农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进入21世纪,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修订本)[59]、曹毓英《井田制研究》[60]、赖建诚《井田辨:诸说辩驳》[3]陆续出版。期间学术界出版的与井田制相关的学术著作及在各类期刊发表的有关井田制研究的专业论文,更是举不胜举。总体而论,该阶段的井田有无之辨大体上呈现出两个颇为鲜明的特点,一是肯定论者不断实现理论突破,研究向纵深推进;二是否定论由沉寂再度趋于“活跃”。

(一)井田制存在肯定论的进一步“确认”与肯定论者关于井田制性质的分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早在20世纪50年代学术界所提出的“古代中国毫无疑问地施行过井田制”[48],“殷周都实行过井田,从种种资料上看来,是不成问题的”[48],“井田制度的存在是无问题的”[45]等论点不断得到井田制肯定论者的进一步“确认”。如金景芳十分肯定地说:“井田制是历史事物,毋庸置疑。”[61]李埏进一步肯定,“孟子的井田说并非向壁虚构”,“《孟子》书中关于井田之说的史料价值最高,可据以肯定井田的真实性,并作为我们研究井田的主要依据”。李氏还强调,“孟子对井田的追述与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若何符节……不是偶中的巧合”,并由此确信“井田制是确实存在过的”[62]。在我们今天看来,以上学者的“毋庸置疑”“确实存在”,显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治因素主导下“毫无疑问”“不成问题”等肯定论的翻版。然而就在20世纪80年代,仍有学者屡屡强调,承认或否认井田制存在者“各有其根据和道理”[63];甚至力主井田制存在“毋庸置疑”的学者也实事求是地说,井田制问题“还是一个需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51]。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迄20世纪80年代以后,井田制肯定论者“对井田制的性质则意见分歧很大”[2]。诸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井田制肯定论者分别就井田制的性质提出过农村公社土地制度说③、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隶主土地所有制的双重形态说[64]、井田制非国有土地说[65][66]、家长制家庭公社土地所有制说[67]、春秋改革后的授田制说[68]、封建土地所有制说[69]、带有农村公社所有制躯壳的,以劳役地租为支配形态的封建份地制度[59]等种种论点,不同论者之间的辩论,迄今仍未平息。凡此表明,迄20世纪80年代以后,井田制的研究并非如20世纪50年代有的学者所说,已“得到结论”,看法“几乎完全一致”[46]。但总的来看,不少学者充分注意到井田制至少具有农村公社的若干特点、井田制下生产者至少具有公社成员某些特征并初步形成“共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该阶段,肯定论者对井田制性质的理论探讨,从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进步,井田制研究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

(二)否定论者由沉寂再度趋于“活跃”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井田制肯定论者对井田制性质的理论探讨,从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进步,井田制研究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的同时,井田制否定论再度由沉寂趋于“活跃”,从而再度打破20世纪50年代以来政治因素主导下井田制肯定论“渐趋统一”的格局。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井田制否定论,学术旨趣差异颇为明显,学术质量亦参差不齐。胡寄窗将井田区分为孟轲的原始模式与《周礼》的派生模式,孟轲的井田模式,“绝无实现之可能”,“是我国古代一种混乱的空想”。“《周礼》的井田派生模式不可能是井田制。”[70]“井田这一构想虽由孟轲第一次提出来……到战国末期才有人偶尔使用此词,直到汉初‘井田’一词才广泛出现。”[71]赵世超、李曦指出,中国古代的农业劳动组合形式,是确定井田制能否成立的关键。西周尚不具备个体劳动的条件,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十分明显的部落所有制和王有制二重性的特点,即“藉”的集体劳动和公社内的家族共耕,孟子学说的核心是以普遍存在的战国时期为背景。自古以来,井田制找不到一个成功的例子,纯属孟子个人的构想[4]。以后,袁林在《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专列《“井田”论研究》一章,袁氏认为,“由于‘井田’资料有两个存在矛盾的不同源头,而这两个源头都是出于政治和经济的设计而将‘井’与土地制度联系起来,与社会实际存在相当大的距离”[72]。“胡适从文献角度考着眼,考察‘井田沿革史’,‘以为大概井田论是到汉代方才完备的’,从而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应当说是有道理的”[72]。其通过将文献所记“井田”制与战国授田制进行比较,得出“‘井田’制并非一种现实的土地制度,它是一个建立在现实之上、然而又不反映这些现实的经济构想”[72],“‘井田’制并非西周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的结论[72]。再往后,李健胜继续论及,被视为西周土地制度核心内容的井田制,“没有战国之前的文献可查”,“经过战国及汉初儒家的进一步阐扬,井田制被视为仁政典范,不仅被坐实,源起时间还被上推至唐虞之时”。李氏明确指出,“井田制是先秦儒家均平思想在历史上的投影”,“井田制是孟子‘托古改制’的产物,并不是历史事实”[73]。近年,否定井田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台湾经济史学家赖建诚。赖氏在其《井田辨:诸说驳议》一书的《讨论与结语》部分对全书观点进行了以下总结:《孟子》替弱小的滕国规划“井地”,是低层次的农地规划方案,完全不是后代所寄望的理想井田制。历史证据与历史记载,都无法证明井田制存在过。后人的历史重建,主要是根据《周礼》与马列主义,这些论点都找不到历史证据。从上古至秦汉时期,都没有实行井田的环境与条件[3]。以上五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井田制否定论者中最有影响,也最具学术功力。他们的井田制否定论已不再是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制否定论的简单延续,从文献史料的重新审视、经典作家理论的解读到逻辑推理、理论建构方面都显现出崭新的见解与卓越的建树。

除上举五家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井田制否定论者还有谷春帆、高光晶、钱玄、李则鸣等。谷氏认为,孟子所主张的八家同井的井田制,本质上是早已废弃了的方法。井田之说多出春秋、战国之际,虽有较早的记载,却是托辞,不可信。谷氏将《国语》《左传》《管子》《谷梁传》《韩诗外传》《春秋繁露》《大戴记》《汉书》等文献所记井田说全盘否定,但又依《周礼》的记载将井地治沟洫、授田课耕、编户定赋役之法解释为“领主阶级在税亩的基础上加强统治剥削的方法”[74]。高氏继续申论,“方块田不等于井田”,“商周文献资料中没有井田记载”,“孟子的井田说是乌托邦”[75]。钱氏以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制,包括三个要素:一、受田制,二、井田,三、助法。从周代的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在当时实行井田制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不具备受田、井田这二个要素”[76]。李则鸣指出,井田“不过是历史的残影与孟轲时代矛盾的混合物,并不是什么‘三代’的制度”。与其他井田制否定论者旨趣不同,李氏指出,对待孟轲井田说,“不加分析地信手拈来,去论证‘三代’的历史,把它硬塞进西欧历史的模型,当然是不科学的。相反,不加分辨,简单地斥之为乌托邦,把孟轲的井田说视作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是错误的”[77]。李氏的以上论点虽未必为学术界的最终定论,但和以往的井田制肯定论与否定论相比,李氏对孟轲井田论的态度,总体而论,是严谨的,持论自然也显得更加客观公允。

(三)井田、井田制名实之辨与井田有无之辨学术命题的再审视

早在20世纪80年代,史建群即强调指出,“井田与井田制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以井田的存在说明已实行井田制的论证方法,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与此同时,史氏更较为明确地指出,“井田制是春秋改革后的授田制”[68]。袁林亦在对“井田”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国语·齐语》《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襄公三十年三条与“井”相关的史料,反映的史实都是一种变革。它们都是按“井”字形状、也即方块形状规划土地,并由此推测,“这些改革都是实行国家授田制,或与之有关”[72]。近年,有的学者亦结合文献和金文记载论及,“所谓井田,指的是形似井字之田”,“西周时期是存在井田形式的”,“井田与井田制并不是一回事,并不能据此证明孟子所述的井田制曾实施过”,百亩之制应该是“春秋晚期以及战国时期的制度”[78]。以上解说,学术旨趣略有相通之处,但由于以上学者对西周春秋井田的形式与性质的理解不同,所以,在井田有无之辨问题上的总体倾向,也相差甚远。然而以上讨论,触及井田有无之辨中的一个极其关键性问题,那就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井田有无之辨的学术命题能否成立的问题。有的学者也由此对井田有无之辨长期相持不下的原因产生新的思考,“研究者将井田制或局限于孟子的定义,或仅仅扩展为完全标准的均田制,或等同于西周土地制度等,一方面因概念不同而导致众说纷纭,一方面也因静态的、狭窄的视野得出难经推敲的结论”[79]。在我们今天看来,井田、井田制名实之辨的理性反思,颇有助于重新审视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有无辨长期难以打破僵局、未能取得根本性突破的症结之关键所在。

综上所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井田有无之辨从总体上仍呈现出繁荣局面,肯定论者的理论突破、否定论者再趋“活跃”及井田、井田制名实之辨的开展,不断将井田有无之辨向纵深方向推进。尽管有的学者仍强调该阶段的井田制研究,仍存在概念界定混乱、方法“创新不够”的“不足”,但笼统地说,“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关井田制的研究陷入沉寂”[79],则并不符合实际。诚如有道学者所说,井田有无之辨,“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对于井田制的有无,仍应继续探讨”[4],而且可以断言的是,这一探讨或许仍旧是漫长且艰辛的,但若能深入系统地清理20世纪20年代以来井田有无之辨的学术思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前人已有的丰富研究成果进行科学地批判与吸收,并不断发掘新材料,创新研究方法,井田有无问题终将越来越接近先秦时期的历史的真相。

注释:

①赖氏以上对徐喜辰的批评,是针对其《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一书而言的。实际上,徐氏以上论点和论证方式并非始于20世纪80年代。如上举徐氏《论井田制度的崩坏——中国古代公社的解体》(《东北师范大学科学集刊》1957年第3期)一文,在批判胡适《井田辨》“企图以主观唯心论来歪曲历史事实,以达到他反对唯物史观,反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的政治目的”的同时,已绝对地肯定“井田制的存在是无问题的”,“它是中国古代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事实上,不惟徐喜辰如此,前举童书业《批判胡适的“实验主义”学术思想——学习辩证唯物论札记之二》(《文史哲》1954年第5期)一文在批判胡适《井田辨》“荒谬”“错误”“有特殊的目的”的同时,亦在未对井田制的性质进行深入探讨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式地肯定“‘井田’就是农村公社,是世界古代史上普遍存在的制度”。

②岑氏在文中还说:“学者们对于‘井田制’的看法,可说几乎完全一致。”

③金景芳:《论井田制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年第1期。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标题即为《井田制就是古代公社所有制》,但在书中徐氏又进一步解释说:“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的公社所有制。”(参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页)近年,江林昌继续申论:“井田制的发生与农村公社密切相关。”“西周时期,农村公社兴起,井田制度形成;到了东周时期,农村公社衰落,井田制瓦解。”(参见江林昌:《两周时期的农村公社与井田制问题补论》,《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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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适.胡适之先生答廖仲恺胡汉民先生的信[A].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C].上海:华通书局,1930.18—37.

[8]廖仲恺.廖仲恺先生答胡适之先生的信[A].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C].上海:华通书局,1930.6—18.

[9]胡汉民.胡汉民先生答胡适之先生的信[A].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C].上海:华通书局,1930.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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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淑芳

K207

A

1007-905X(2016)01-0100-13

2015-08-10

苏州大学第三批东吴学者资助计划项目(R5103001);苏州大学2013年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高水平新课程建设项目(5832003813)

周书灿,男,河南新密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先秦史与中国学术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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