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

2016-03-14 16:45杨希王习胜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当事人哲学责任

杨希,王习胜

(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

杨希1,王习胜2

(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自责是当事人在履责过程中因责任理想与责任现实的脱节、错位而产生的痛苦体验。合理自责能够起到良心法庭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和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错误或过度的自责,即非合理自责则会引发当事人不应有的思想痛苦。哲学实践有助于开解当事人非合理自责之思想困苦,但仍需关注非合理自责的发生情境、矫正当事人的责任认知、注重自责的限域范围、培育当事人化解非合理自责的实践智慧,以便帮助当事人消解非合理自责的困苦,帮助其走向有序自由与阔达的精神世界。

自责;非合理自责;哲学实践

在行为失当的时候,人们总是呼吁当事人要有更多的自责意识,期望当事人通过自责来增强责任担当。但是,错误的、过度的自责却又会成为当事人的精神枷锁,造成当事人不应有的思想负担,唯有给予及时而且适当的开解才能使其回归责任意识的本真,激励当事人正常履责。当代国际学界兴起的哲学实践活动又称哲学践行运动,旨在将哲学应用于日常生活,以开解当事人的思想困苦,在开解人们非合理自责方面亦有其独特的应用和拓展价值。

一、责任、自责与非合理性自责之要义

从发生学的视角看,自责发端于责任,是责任追究的现象学表征,是对责任及其结果的自我反省。而所谓责任,辞典释义为“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分内应做的事情”“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1]。就这种释义来看,“责任”既包含有道德方面的内容,即“应当”的规约、“分内”的义务,又包含生活经验的内容,即因未担负“应当”之规约、“分内”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在特殊的语境中,责任还可以指“尽职的品质和状态”[2]。但是,相对于“自责”而言的“责任”,主要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

自责是相对于责任而言的,但自责又不直接等同于责任,自责是当事人对自己承担的社会角色、所处的社会关系、生存的文化环境、接受的行为规范等情况的认知,也是一种对责任归属的判断,是当事人在责任认知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履责后果的一种评价和断定。自责是当事人在如上认知和判断的基础上展开的责任推理和归因,其推导的路径大致是“行为结果—原因确定—责任认定—责任导向—自我惩罚”[3]。自责必然伴有自我惩罚的痛苦体验,这种痛苦的体验是当事人在良心的作用下进行的一种自我批评与自我责难,并随之产生的带有自我惩罚意蕴的情绪,比如,焦虑、愤怒、内疚等负面情绪,这些负面情绪如若不及时加以处置有可能会转化为更为稳定的负面情感,有学者将之描述为“焦虑、内疚感、罪恶感、生气和悲哀”[4]等。作为一种责任行为的经验动因,自责总是发生于某一事件中“负责任”的过程及其结果之中,而不是在“责任”落实之前。自责虽然总被附上认知、判断、归责逻辑、痛苦体验等主观的形式,但却以一种心理事实的后果方式实实在在地存在。比如,一个事件发生之后,是否“自责”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此事件或其他事件的行为和态度,进而产成积极或消极的后续举动。自责之所以伴有内疚感、罪恶感等痛苦的体验,是因为当事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估、自我批判和自我责难——“我负何责”“我该负责”“该我负责”“我要负责”“我没尽责”等都是自责发生与发展的表述方式,只有认识或评判到“我没尽责”时,当事人才会陷入自责的苦痛之中。

自责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有效激发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与行为,尤其是对那些有能力而未能尽力履责的人更具有良心法庭的矫正作用。但自责也要适度,适度的自责才是合理的自责。合理的自责是认知客观、判断准确、归责合宜、惩罚适度、动因积极的自责,是能够使当事人的良心受到谴责而产生后悔或罪恶感,在自我规约、自我惩处中激发出对未来事件的担当意识。

相对于合理自责而存在的非合理自责,是一种认知虚幻、判断偏误、归责失当、惩罚失度、动因消极的自责,它会使当事人因为无度的自我惩罚而深陷思想、精神、心理的苦楚中无法自拔。常见的非合理自责情况有错误自责和过度自责。错误自责是当事人的自责认知脱离了责任事实的本来情况,这样的自责丧失了它的本真意义与价值;过度自责是当事人自责的内容虽与客观事实的要件相符,但是超过了个体承担的能力限域,这样的自责同样丧失了它的应当意义与价值。

一般来说,非合理自责总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情绪的困扰或无法释然的困苦,如果不能及时解除,不仅不利于当事人的精神健康,也不利于当事人在未来的事件中继续尽职履责。笔者认为,在“责任”已成为当代学界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时,我们应当进一步关注责任限域中的非合理自责问题。

二、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方式

不论是出于让当事人继续履责的需要,还是出于维护当事人心灵健康的需要,化解当事人非合理自责的思想困苦应该是思想人文工作必要的举措。当然,这样的实践举措也不应该仅仅是实践中的做法,还应该是“有实践价值”的学术研究能够提供的理论智慧,进一步说,作为智慧之学的哲学不应该置身事外。20世纪80年代,因为不满于现代哲学越来越抽象化而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美国一些学者开始倡导哲学回归生活,回归苏格拉底的生活智慧传统,他们发起了哲学实践(Philosophical Practice)运动,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学者的响应,并很快波及全球。哲学实践运动的根本宗旨就是要用哲学智慧帮助人们开解日常生活中的思想困惑。

造成人们思想困惑的事由有很多,但“责任”问题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而且“责任”也是哲学家们历来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5]与责任相伴而行的自责,及其所带来的困苦一直以来都是哲学家们所关注的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爱智慧”的哲学就以自责方式来审视人生。苏格拉底的对话不仅是在引导谈话对象反思真知,也是在引导谈话者反思人生,因为“自知自己无知”,所以“不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6]。

作为开解人们思想困惑的哲学实践活动,其根本方法就是秉承苏格拉底的“对话”精髓,通过对话而了解当事人思想困惑的问题所在,进而对症下药帮助当事人开解思想症结。历经30多年的发展,参与哲学实践运动的学者已经发明了很多开解思想者困惑的对话方法,比如,美国学者娄·马利诺夫(Lou Marinoff)提出了PEACE法,即在面对思想困惑者时,首先通过对话辨识当事人思想问题之所在(Problem),其次让当事人表达出他的情绪(Emotion),然后再分析当事人对思想困惑的问题做出的选择(Analysis),并帮助他认真思考选择的合宜性(Contemplation),最后找到解决问题、获得思想顺畅的路径(Equilibrium)[7]。这个过程有五个步骤,每个步骤提取其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即为PEACE,所以,学界又称马利诺夫的方法是“宁静法”。马利诺夫之所以要使用这一哲学的方法,目的是要“协助我的案主了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同时,通过对话,分解该问题的结构及其含义,并予以归类。我协助他们找到最佳的解决之道”[7]。这与我们关注的非合理自责的两个重要因素——错误自责、过度自责是密切关联的。

当然,美国学者保尔·舒尔兹(Paul Sharkey)、加拿大学者皮特·拉伯(Petter Raabe)和德国学者盖尔德·阿肯巴赫(Gerd Achenbach)等人,也都提出过类似的但又不失各自特点的哲学实践方法。安徽师范大学王习胜教授在综合国内外哲学实践和心理咨询等领域既有的思想困苦开解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思想问题的“思想咨商”“七步法”,即倾听、叫停自动思维、问题化、逻辑分析、化解认知症结、意义指引和思想开解[8],它在理论上有阐释,在实践中有验证,已受到国内外业界的关注。笔者通过应用这种方法,发现它对化解当事人的思想困惑是有帮助的,当然对化解非合理自责导致的思想困惑肯定也是有益的。但是,正如阿肯巴赫所说,哲学实践没有也不应该有固定的、统一的方法,只有针对不同问题的合宜方法。就非合理自责这一思想困苦而言,笔者认为,在参照哲学实践一般方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开解:

首先,采用法国哲学实践者奥斯卡·博列尼菲尔(Oscar Brenifir)设计的YES/NO苏格拉底式谈话模式[9],了解非合理自责者自责的缘由及其所持有的责任信念。这种谈话模式只需要当事人对哲学实践者提出的问题给出YES或NO的选择,哲学实践者通过提出其设计的问题,在这种YES/NO的对话中就可以逐步厘清当事人思想中隐含的自责事件及其所持有的责任信念,进而运用哲学的方式将其“问题化”,即从当事人的叙述话语中概括得出当事人非合理自责之非合理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和“是什么”。

其次,采用美国学者伊利特·柯恩(Elliot D. Cohen)的逻辑基础疗法。哲学实践者大多认同斯宾诺莎如下指认:人们之所以会出现自责、愧疚等被动的情感乃是因为“混淆的观念”,因此,“一个被动的情感只要当我们对它形成清楚、明晰的观念时,便可以立即停止其为一个被动的情感”[10]。在柯恩看来,引发被动情感的“混淆的观念”是“找不到出口的错谬非理性思维”导致的,若使这样的观念能够“清楚明晰”,就必须运用逻辑理性的力量。柯恩认为,非合理性自责是“受到了道义责任(一种伪责任)的完美主义以及愧疚的良心所推动”[11]的,同时,这份非合理自责的愧疚感又阻止了你从“伪责任”中解脱出来,使得当事人持久地停留在精神痛苦之中。由于自责的语言通常是高度情绪化而缺少实质内容的,因此理性地对待非合理自责首先要“辨认你的错误推理”,比如“1.如果我不保持忧虑直到确认找到问题的最佳(完美或近乎完美)解答,我或许会失去对情况的控制,某件坏事就可能会发生(丧失掌控焦虑);2.那么让事情发生就会是我的错,让我成为一个坏人(自我责怪);3.因此,我有道德义务保持忧虑直到我确定找到问题的最佳解答(职责完美主义)”[11]。要通过逻辑方式追问职责完美主义如何可能?因为这种道德责任是与事件的确定性或近乎确定性有关的,而事实上世间事态都很难十分确定,因此,要求事态总是确定的是非常不理性的,对无法实现的职责强行追求只能是自寻烦恼。同样,对于自己没有能力掌控的事态过度追究责任,也是非理性的愿望,而不是切合实际的理性选择。那么,面对已经形成的非合理责任造成的思想困惑应该怎样应对呢?柯恩主张采取合乎理性的方法:首先,要有勇气面对问题,不要将夸大的问题后果再“灾难化”;其次,要无条件地尊重自己,要知道,人的存在就是价值,不要生活在他人的评价中;再次,要用符合实际的期待代替自己观念中的职责完美主义;最后,要强迫自己专注到其他更有建设性的行动上,运用意志力停止非合理自责[11]。柯恩除了运用逻辑基础疗法去澄清当事人“混淆的观念”,往往还配合运用思想观念核检表和非合理自责观念矫正的练习等,对饱受非合理自责困惑者进行思想和行为的综合开解。

在开解非合理自责的过程中,很多哲学实践者也会不自觉地运用奥地利心理学家和精神病理学家维克多·弗兰克尔(V.E.Frankl)创立的Logotherapy(意义疗法),这也是一种通过逻辑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关注其生命意义的方法。弗兰克尔相信,人是具有反省和自我超越能力的,因此,要运用诸如“矛盾观念的方法”[12],就是说,当事人越是恐惧、担忧某种事态的发生,就越是让当事人设想比他所自责的更坏的结果,然后引导当事人如何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面对,通过这种矛盾观念的治疗,反而能让当事人从自责中解脱出来。

当然,非合理自责毕竟只是人们思想困惑的一个方面,目前哲学实践学派尚未对非合理自责困惑这一专题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开解方案。在面对非合理自责的当事人时,也有人从心理咨询和宗教文化的路径去开解,但这样的开解路径或是限于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消极行为的碎片化分析,或是拘于单一的价值取向,或是陷于“应当”式的规约,都不及哲学实践对当事人进行的逻辑分析和整全人格的意义引导。

三、非合理自责哲学开解之检视

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指向错误自责、过度自责的形态,目的是要管控当事人负面情绪体验、澄清其错误的归责认知、帮助其重塑正确的责任信念、激发其正向积极的责任行为。就现有的哲学开解情况来看,亟待改善的是整合相关学科的资源及其方法,以形成相对系统和全面的引导方案。在做这一工作的时候,应该给予如下原则充分进行考量:

第一,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要设定较为适当的情境。责任总是存在特定的境况之中,对当事人进行非合理自责的开解,既要关照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境,在宏大叙事中把握与当事人对话的历史语境,充分考虑“责任”之社会维度要求的公序良俗的规定,又要关注非合理自责生成的具体事件的情境,即非合理自责生成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具体境况,还要把握当事人的角色情境,即当事人是以怎样的身份、职业、角色等生活在何种社会关系之中的,这是有效进行哲学开解必须把握的前提与基础。柯恩提出的“无条件地自我尊重”不失为哲学开解非合理自责的一个原则,但是如何让具有具体社会角色的非合理自责者摆脱柯恩所谓的那种“伪道德责任”,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境或是进行强化或是进行弱化的,不可对不同的当事人及其所自责的思想问题一概而论。

第二,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要注重合理的人文价值取向。这里所谓的合理的人文价值取向主要基于人的不完美状态设定的。《圣经》从原罪的角度设定了人的不完美的状态,原罪便是不完美的自我认识乃至非合理自责的最好的注释。反之,不完美却也可以成为我们帮助当事人客观地进行自我认识的前提,是促使当事人积极正向地开展自我寻求的重要动力。同时,要将当事人回归到“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的状态。现代性社会的重大缺憾是“人”在物化中越来越虚无化、空洞化,解决“空洞之人”的缺漏必须批判“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性”,充分关照现实人的尊严与需要,用人文关怀慰藉人性的空洞之缺。在哲学实践路径中,我们始终应该强调要以“当事人为中心”(Client-Centered Therapy)[13],要真正落实和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及其价值诉求,这样的理念和诉求本质上要求哲学实践应该坚持人文取向,要把前来求助的当事人当作“人”而不是作为“物”看待,即便是要用理性精神医治非合理的情绪,也要坚持人文价值取向而不是工具理性的取向。

第三,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关键是要矫正当事人失当的责任认知。从自责的生成角度看,自责本来就是产生于对责任的认知与履责的反馈过程中,是当事人以主观镜像事件的方式而生成的认知模式或认知信念,一旦当事人形成了“都是我的错”“我是不胜任的”“我是不值得爱和尊重的”等认知信念,就很容易导致过度自责和错误自责。相反,一旦当事人形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等认知信念之后,则容易导致自责缺失和自责不足。在哲学开解中,哲学实践者有必要揭示并矫正当事人失当的责任认知,否则,难以消解当事人的非合理自责的失当状况。

第四,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要讲究程度界限。过度自责是最为常见的非合理自责形态,当事人的自责痛苦往往在于未能对自责进行界限切分,迷失在无限、过度自责之中,然而“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那么就意味着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责任人人有份的原则如果不加上权利和职责的协调和隶属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大家都无责任”[14]。套用哲学反思的话语来说,无界限的自责往往会导致责任的虚无,导致责任的拒绝。笔者认为,黑格尔强调责任的有限性是正确的。黑格尔说,“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15]。当事人的过度自责、无限自责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边界切分,进而对自己赋予了过多的内容,甚至只看见了义务,而忽视了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免责的权利。维纳曾经给自责者指出了一条自我减责或者说免责的思维路径,即“失败—原因是能力所限—原因不可控—无责任—同情—不做消极评价”[3]。说到底,自责的效用更多是为了激励而非惩罚,目的在于让当事人主动承担与自己的能力相当的责任,而不是给能力、天资有限的人再加上最后一根压垮他的“稻草”。

最后,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要注重培养当事人的实践智慧。在进行非合理自责的哲学开解过程中,理性思维与德性追求、个人权利与角色义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绝对责任与相对担当、普遍要求与具体情境等,其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造成当事人思想困惑的重要因素,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化解不仅仅是实践经验问题,也不仅仅是逻辑分析或意义引导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宗教文化信仰问题,而是与一个人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实践智慧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化解非合理自责者的思想困苦,要培养当事人自我开解的能力,诚如台湾学者尤淑如指出的那样,解决人们困惑的有效路径就是培育他们的“实践智慧”[16]。所谓“智慧始终是有关于实践活动的,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于达成目的获得成功的一种理智能力”[17]。培养非合理自责者的实践智慧,就是要培育他们适当履责的能力,毕竟非合理自责大多是与失责相伴的。

自责虽可发挥内心法庭的作用,填补敬畏之心的缺场,适用于世界祛魅后的良心危机,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心灵秩序与生活秩序,但错误的自责、过度的自责等非合理自责会给当事人带来思想的困惑与精神的痛苦,不论从精神健康还是人文关怀的维度来说,化解非合理自责的负面影响,激发当事人合理自责的效能,帮助当事人适宜地处理责任承担的约束,实现其精神世界的有序自由与阔达,都是追求智慧哲学应该积极探究的课题,当然,也应该是当代哲学学人所不应该推卸的时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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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真明

责任校对 张慧敏

B82

A

1007-905X(2016)10-0068-05

2016-08-10

1.杨希,女,安徽当涂人,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思想咨商方面的研究;2.王习胜,男,安徽六安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逻辑学、道德悖论、思想咨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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