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 510420)
环境安全立法研究
任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 510420)
近年来,非传统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环境安全对可持续发展与生存发展权利保障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环境安全立法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旨在以环境安全治理规范推进治理法治化,保障公民环境权利,促进发展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基于此,从立法原则、立法目标、立法价值、立法实施出发,探索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协调发展路径,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安全法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国
“安全”指主体生存环境“免受威胁”的状况,环境安全即指生态环境、绿色资源、生活环境“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1]。全球化的发展在缩短世界距离的同时,也加速了环境安全问题的蔓延,环境安全已成为影响政治、军事、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全局性问题。各国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为环境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如美国的《原子能法》《欧盟条约》附件等[2]。我国《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开启了总体国家安全治理法治化的进程,突出强调了生存发展环境的安全;生态系统的脆弱性、环境修复的复杂性更凸显了完善环境安全立法、贯彻保护优先原则的重要性。
环境安全立法是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已有研究成果中,一是从环境科学角度出发的环境安全研究,如第五届全国“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化学问题”对环境安全领域ICP-MS法的分析,对环境安全指标建设的层次分析法(AHP)、区间型逼近理想点法的探讨。二是从社会科学角度出发的环境安全研究,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对环境法治角度的环境安全保障进行讨论,及建立环境法院主张,但尚未有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高度展开环境安全立法研究,后者对于推进环境安全法治建设,促进环境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新时代背景下国家环境安全战略的进阶与话语传播格局的全面提升。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首先须从环境安全立法原则着手。从总体上看,环境安全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根本原则,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在环境安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环境安全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引;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依法进行治理。
②环境安全立法以人民群众对环境安全的需求为导向,贯彻宪法基本原则,以立法引领环境安全治理改革;遵循《立法法》规定,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从中国实际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环境安全立法[3],从源头上促进环境公平的实现,协调环境安全领域的各项事务,保障环境安全立法的人民属性,维护环境安全生活秩序,保障个体和集体的环境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③环境安全立法服务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环境安全立法致力于实现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服务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维护环境安全;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即是公民环境权利保障由应然向实然状态转化的过程,以人权入宪为统领,推动环境权法律体系及配套规定的发展和完善,引导全社会树立环境安全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激励机制的作用,维护国家安全。
④坚持科学性与人文性相结合原则。一方面,环境安全立法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通过国家、政党、政府、社会等主体广泛协同,对各项治理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应从社会科学研究出发发展和完善环境安全立法;另一方面,环境安全立法是环境治理的规范依据,须探寻生态环境与人类活动“持续发展”的科学规律,因而也需从环境科学研究出发发展和完善环境安全立法[4]。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安全治理健康发展,需要从法治战略高度展开顶层设计,从立法原则层面推进环境安全与环境公平的实现。一方面,环境安全领域法治化治理的实现将改变环境安全规范在约束力与执行力上的弱化现象,明确相关部门在环境安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权力与责任清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建设,真正实现国家、政府、社会相统一基础上的环境安全法治建设。
2.1 推动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进阶
环境安全领域推动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进阶,要求完善环境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强环境安全法律规范的实施、监督与法治保障,推动环境权利司法化,完成法治建设体系结构优化;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全社会的环境安全法治意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高度促进环境安全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保障国家安全,提升环境安全战略格局。遵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环境安全法治建设以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各项事务为特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遵照以个体与集体的环境权利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实现为价值目标,以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发展为基础,依法推进环境安全治理现代化,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2.2 通过“良法”提升环境安全治理发展的规范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良法标准层面提出3项要求:①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坚持立法为民,把握环境安全治理发展的内在规律,构成了环境安全法制真正得到全社会遵守的重要前提;②立足中国实际,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尽管其他国家在程序正义与形式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有值得借鉴之处,但要真正实现人民幸福与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需要推动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在人民根本利益层面一致性基础上的有机结合,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中国实际建设环境安全法治体系是增强道路自信的应有之义;③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民间规范、社会力量在环境安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环境安全治理的合理性。
以人为本、以环境权保障为核心是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环境安全立法的核心价值是权益保障,既包括个体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环境安全立法是良法善治的重要前提,是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维护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基础。环境安全法治建设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现代化格局的战略促进作用也应得到充分的释放,典型的例证如环境安全对地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安全领域法治化治理奠定了整个环境安全治理的话语基础,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重要实践,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明确环境安全立法价值,为环境安全治理奠定良法之基。
3.1 环境权利保障
一个国家环境安全治理的规范化成为国家保障环境权利、维护环境安全与国家尊严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家认同与凝聚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推动环境权利话语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升中国环境安全治记格局,为环境安全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提供保障,增强在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的话语权。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安全法治对国家环境安全的维护应体现综合治理与系统治理原则。
3.2 发展权利维护
环境安全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影响着发展权利维护。在社会主义社会,环境安全从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出发捍卫国家发展权,这构成了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的环境安全发展状况凝聚了其历史文化记忆,也承载着其未来的发展趋向,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安全治理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国家发展权的实现。从环境安全法治建设的内容上看,环境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涵盖对环境安全发展规划、环境安全规范标准、环境安全政策文件到管理工作推进的规定,从战略部署执行力的提升到具体工作规范化的推进,环境安全法治在各层次各领域全面推进个体与集体发展权利的实现。
“治理”范畴构成了环境安全立法实施的重要基础,是环境安全治理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要求的基础性范畴;管理范畴向治理范畴的进阶为国家、政府、社会相统一基础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充分体现环境安全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要求,真正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相协调层面为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保障,实现环境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治理战略层面展开环境安全法治顶层设计。治理现代化与环境安全治理法治化是推动环境安全领域良法善治的两大支柱,促进公民公民权利保障与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4.1 推动政策性管理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变
政策性管理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变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由政府主导拓展至国家、政党、政府、社会;二是治理方式由(单一)管理体制向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转变,推动多层次多领域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各项治理的法治化。从治理内容上看,以法治中国建设为目标,从环境安全发展规划、环境安全规范标准、环境安全政策文件到管理工作的推进等方面,坚持以“依法治国”作为治理的基本方式,推进“管理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的进阶,实现政策性管理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变。就环境安全领域而言,通过制度现代化与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确保环境安全治理改革和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充分保障个人和集体的环境权利,是实现环境安全领域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中国建设与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4.2 通过“善治”提升环境安全治理改革的协同性
“善治”以顶层设计与末端治理、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提升环境安全治理改革的协同性,具体表现在主体、路径、内容3个层面。在主体层面,充分释放社会治理的活力。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环境安全治理改革与发展的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提升环境安全治理改革协同性的基本前提,对规划部署的系统贯彻与科学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在路径层面,坚持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是继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提升环境安全治理改革协同性的必由之路。环境安全法治的实现不仅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治理,而且要充分发挥民间规范在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内容层面,环境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推进环境安全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支持,以改革创新精神依法推进环境安全各项工作;环境安全领域的良法善治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的新路径,环境安全建设构成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安全体制建设有重要战略意义。
[1]江伟钰,陈方林.资源环境法词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蔡守秋.论环境安全问题[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5):28,31.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EB/OL].(2015-03-15)[2016-11-05].http://law.npc.gov.cn/ FLFG/flfgByID.action?txtid=1&flfgID=34759708&showDetailType =QW.
[4]邹瑜,顾明总.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Research on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Safety
Ren Y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Guangdong 510420)
In recent years,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non-traditional security,environmental secur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Envi⁃ronmental safety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at present,which promotes the legalization of governance by th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management standard,protect the c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s,promote the full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nd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Based on this,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path of state rule of law and regional rule of law was explored,from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legislative objectives,legisla⁃tive value,legislative implementation,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saf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nvironmental safety;governance of law;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D912.6
A
1003-5168(2016)12-0158-03
2016-11-12
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项目“广州市环境安全治理研究——以权利保障为视阈”阶段性成果(230-x5216162)。
任颖(1984-),女,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理学、人权法学、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