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
(中山大学图书馆,广东 广州 510275)
论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的许可协议
王君
(中山大学图书馆,广东 广州 510275)
图书馆在进行电子资源采购时涉及商务谈判、商定采购方案、签署许可协议以及付款等流程,而整个流程中常常容易忽略的环节是签署许可协议。由于不同的数据库商提供的协议形式不一样,图书馆在审核许可协议时需要从多方面考虑,另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许可协议中有一些条款也是图书馆需要注意的。
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许可协议;法律适用
通常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的时候对资源的内容、价格、存档和永久使用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比较注重,与数据库商在进行谈判的时候也比较重视采购方案的内容和条款,但是对于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签订的许可协议审核反而还有待加强。从法律角度而言,许可协议比采购方案更加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图书馆应该对许可协议的审核和签署有更高的要求。
图书馆在签订电子资源使用许可协议时,除了要对订购的资源内容进行核对,还需要对法律条款进行审核,所以图书馆员最好还要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完成电子资源采购工作。
传统的纸质资源通常在采购之后就直接归图书馆所有,订购的内容即成为图书馆的馆藏,很少涉及合同签署或者许可使用等问题。但是由于电子资源具有一定特殊性,订购电子资源不仅订购资源还订购了服务,图书馆采购的电子资源内容、使用权限范围、有无存档权和永久使用权、以及数据库商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都需要图书馆与数据库商逐条进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电子资源的许可协议从20世纪就已经开始出现,早在1999年,英国出版者协会与JISC共同制订并公布了PA/JISC许可协议模型。同年,在美国图书馆协会新奥尔良会议中,几家知名的电子期刊代理商共同委John Cox & Associates制订可适应于高校图书馆、学术联盟、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的4种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模型 “Big Easy License”[1]。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数据库商生产提供的电子资源的质量以及许可协议内容都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在国内,中文数据库签署的协议相对简单一点,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签署订购合同时内容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图书馆有专门的合同模板,有的数据库商也可以配合图书馆完成,相对而言可调整性比较大。合同一般会包括订购期限、订购内容、订购价格、付款时间和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但是可能对于法律条款的说明会相对简单一点。而外文数据库签署的协议可以分为几种:与数据库商或者出版社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与数据库代理商签订的订购协议;以及与有进出口资质的付款代理商签订的付款合同。与数据库商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通常会对被许可方的使用权限进行比较多的描述和限制,涉及的法律条款也会比较多。而与代理商签订的协议通常只是针对付款的金额和时间提出一定要求,这一类的协议是在与数据库商签订的许可协议基础之上来完成的。下面主要谈一下图书馆与外文数据库商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图书馆需要通过与外文数据库商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从而获得电子资源的使用权[2]。
每个数据库商提供的许可协议都不一样,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许可协议中会对名称进行定义。由于数据库商和图书馆对许可协议
中一些内容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尤其是图书馆与国外出版社签订许可协议时,会遇到语言和翻译等问题,为使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在协议最开始会有一些名词定义,因此图书馆在审核协议的时候也需要对这些名词的定义进行把关[3]。其次,被许可方的授权访问范围。图书馆在签订协议时需要了解清楚许可使用的范围,例如学校的附属机构是否允许访问,通过VPN通道是否允许访问等。第三,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协议中应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描述清楚。第四,图书馆订购的内容需要有详细的访问清单。有的数据库商在许可协议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被许可方订购的电子资源内容清单,以电子期刊数据库为例,数据库商应该在许可协议里面附上所订阅的所有电子期刊清单,合同期内如果有变化,也应该跟图书馆签署修改的附属协议。如果许可协议中没有相关的内容,那图书馆肯定无法保障好自己订阅的内容。而电子图书和事实型数据库在许可协议中能提供访问清单的就更少了,图书馆在订购电子资源的时候应该严格要求数据库提供完成的内容清单。并且在订购协议中还应该附上数据库的访问链接,如果是电子期刊或电子图书数据库,在协议中附上订购清单,可能访问链接也不会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如果是事实型数据库,协议中没有订购内容的清单,也没有访问链接,甚至对订购内容都没有清楚的描述,访问链接已经成为仅有的内容体现方式。有的数据库商会表示,有数据库的采购方案可以作为订购内容的标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肯定是以许可协议为准,方案只能作为图书馆在订购数据库谈判的内容和条款记录。第五,关于存档和永久使用权。作为图书馆的基本职能,都希望所有订购的资源都能够进行存档和永久使用。目前越来越多的数据库开始能够提供永久访问,但是关于存档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而这一点在许可协议中也经常被数据库商回避,有时候仅仅在方案中进行描述,许可协议中则没有相关的条款。第六,许可费用。要注意协议中对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图书馆因为学校或政府采购的流程需要延迟付款,一定要提前和数据库商以及代理商进行协商,以免超出协议约定的期限。另外,还有一些许可协议只是纯粹的使用许可,对数据库的订购期限和内容甚至都没有明确的描述,像这一类的许可协议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是否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还有待商榷。并且有的国外数据库商仅提供英文版的许可协议,我们也应该要求其提供中英文两种语言的协议,并且在法律上要中英文的协议内容同时生效。
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而图书馆员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相对比较薄弱,有时候还需要依靠学校相关的法律部门来协助审核,但是数据库商通常要求图书馆必须先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才能开通访问,这样无疑影响了数据库的使用。并且许可协议一般都是由数据库商单方面制定,虽然数据库商会强调全球的用户签署的都是一样的许可协议,但是协议中还是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图书馆思考,也需要图书馆和数据库商来进行商讨[4]。
3.1 关于授权范围的限制
图书馆与国外的数据库商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中,不同的数据库商提供的协议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合理使用电子资源这部分,关于被授权者的使用范围,有的协议提及了授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更详细的可能会提及允许和禁止使用的范围。图书馆需要督促读者在授权范围内正规地使用数据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时候个别读者在访问数据库的时候如果下载的频率高了一些,就可能被一些比较敏感的数据库定义为恶意下载从而封锁全部IP,影响读者正常使用数据库。
3.2 关于知识产权的担保
由于国外的数据库商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通常国外的数据库许可协议都有专门的针对被许可材料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且会对被许可方在知识产权方面提出很多要求和限制。如果被许可方稍有疏忽出现一些问题,许可协议的相关条款通常对被许可方比较不利。
3.3 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
通常协议都会表示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但是又会提出在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仲裁的时候,仲裁地通常会定义为所在国或者香港地区。从法律角度而言,仲裁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
的,但是一般数据库都会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而数据库商在拟定协议的时候通常会选择自己所在地的进行仲裁。虽然一般情况下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这样的条款也许对数据库就会更有优势。同时,有些案件由国外的法律机构进行仲裁,就算协议中写了协议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也未必能够保护到中国用户的权益[5]。
3.4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访问
有的数据库会提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户无法访问数据库,数据库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很少的责任。但是对于不可抗力也没有具体的定义,如何保障用户访问数据库的权利也没有提出好的解决方式,电子资源的存档和永久访问一直以来都是图书馆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很多数据库商都会避而不谈如何更好的保障图书馆所订购的资源能够一直使用,稳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资源的访问都不成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图书馆要如何对所订购的资源进行保障,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图书馆需要思考的问题。
3.5 合理使用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是电子资源合理使用条款中最常出现的内容,对于用户在馆际互借的使用权限方面,不同的协议也会有不同的要求,有的会提及是否允许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但也有些许可协议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条款。例如英国的出版商可能会提出所有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行为需要符合英国《1988年著作权、设计、专利法案》及其他涉及图书馆对著作权的物理或数码复制及分发的适用法律。而美国的出版商则可能要求按照美国版权法的要求来进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6]。另外,出版商通常会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馆际互借时要利用Ariel等系统进行安全的电子传输。
3.6 免责申明
在许可协议中还会有数据库商的免责申明,包括对永久使用权的免责申明、当协议条款中中文描述出现问题时以英文为准等。而免责申明也是由数据库商单方面提出,未与图书馆进行协商,在许可协议中,图书馆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般要比数据库商更多,数据库对图书馆在数据库使用限制和范围方面的要求也比较高,而数据库商还要通过免责申明来规避一些责任和问题。
目前,电子资源许可协议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对数据库商更有利,目前图书馆订购外文电子资源都是由数据库商提供协议模板,如果图书馆对协议内容有所质疑,数据库商会回复图书馆协议是由国外的法律部门提供,全球范围都是一致的,因而不同意修改。由于图书馆所订购的电子资源来自全国多个国家,每个数据库的协议内容以及每个国家的法律条款都不一样,对于图书馆而言,应该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所有条款不仅是对被许可方的权责进行明确定义,也应对许可方的权责进行清晰的表述。与此同时,协议中所有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仲裁地点和语言也应该是由双方商定,最好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样,图书馆所订购的电子资源才能在最大的保护条件下使用,才能维持长久的订购和使用。
[1] 程文艳.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模型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08(8).
[2] 燕今伟.电子信息资源使用许可协议的内容研究[J].情报科学,2003(1).
[3] 稂丽萍.电子资源采访中协议签订初探[J].图书馆建设, 2010(7).
[4] 程文艳.电子资源许可使用的发展脉络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9(9).
[5] 张静.国外电子资源授权许可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4(9).
[6] 孙维莲.电子全文数据库订购协议中的馆际互借条款之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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