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建钟
风险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变量与结构的一种叙事
陶建钟
社会转型通常表现为剧烈的社会变迁,中国社会转型蕴涵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进行了迭加与套嵌。而这种混合风险,主要来自于制度残缺或制度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制度化风险。在当前,社会失范和社会冲突构成制度化风险的集中显影,也是社会转型所支付的社会成本。然而社会转型成本不能吞噬社会转型取得的成果,这是转型中国必须建立的底线共识。因而,控制风险并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成为转型中国建构一个有序社会的必然选择。转型社会风险的变量主要集中在信息传播、贫富差距、阶层流动、国家权威、规范体系、价值理念与信任结构等方面,内在映照着制度的渗入辅助、制度的场内适应和制度的价值支持三个层面。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制度能力、社会功能和积极个人。
风险社会; 社会转型; 治理结构; 制度化风险
风险社会的语境设定,使人类得以在工业现代性的胜利错觉中来重新思考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命题。而我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陆学艺、景天魁,1994:23),通常包含了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及社会价值观念转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本身携带着制度性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与风险社会的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作为工业现代性终结的风险社会所蕴涵的各种风险因素,在中国以共时态的方式并存并威胁着社会秩序,由此形成了风险的迭加和套嵌,以至在风险源上很难区分是社会转型抑或是风险社会所赐予的。是故,我们在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却要承受西方在后现代化过程中的风险与责任。这种断裂特征在转型时期得到凸显:“从某些方面看,中国社会仍表现出强烈的传统/前现代特征;而从另一些方面看,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后现代社会。这一特征表现在风险领域内,就是我们不仅面临大量传统风险的挑战,也无可避免地要应对一些现代风险的挑战。”(赵延东,2007:83)
风险双重套嵌下的中国社会转型,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实际上是制度化风险:一方面来自于制度残缺导致的风险滋生,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制度能力不足导致的风险溢出。制度残缺与制度能力不足,意味着原有的制度安排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不适应。我们探讨转型社会的问题与矛盾,仍然需要回归到制度本身来加以理解,“研究现存制度在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形成、维持和扩展过程中的基础性整合作用。”(董才生、王彦力,2015:107)
(一) 制度化风险的认识论来源及其修正
制度化风险使社会稳定问题日益突显,并成为当前社会秩序的主要议题,而制度化风险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发展与稳定”内在关系的偏差或错位。发展与稳定作为贯穿社会转型期的两条主线,发展更多地被置于经济增长的逻辑体系,而稳定则被置于政治与社会的逻辑体系中。发展与稳定两者在转型早期并行不悖并相互支撑,社会稳定能从发展的社会成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并保障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发展也为社会稳定奠定其良好的经济基础。然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传统国家……正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亨廷顿,1988:43)或者说,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内在张力日益显现,而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思维,促使社会稳定一度突显成为社会秩序的首要价值。同时,风险社会的多重风险威胁,也对原有的社会秩序进行着严峻的考验,“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可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表现在城市容纳问题、不均衡发展和社会阶层分裂,以及城乡对比度的持续增高,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薛晓源、刘国良,2005:48)因此,双重风险紧密捆绑并形成一种共振效应下的转型中国,社会稳定的命题难以在发展的自身逻辑中来找到答案,必须重新定义发展与稳定的界限。
(二) 制度化风险的秩序显现:社会失范与社会冲突
制度化风险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通过社会秩序层面不断析出,主要表现为社会失范与社会冲突现象的激增,凸显了制度本身的不自足性。“社会失范是一种规范缺乏、含混或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给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米切尔,1987:53)即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使原来的秩序结构出现某种程度的“解组”,现存制度的权威性受到削减或破坏。另一方面,社会失范也源于制度能力的薄弱,即有制度在场的情况下,制度与规范仍然被实质性空置或规避。后一种类型,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体现得更加明显。“政治市场化、市场贪婪化、交往工具化”(朱力,2006:171、258、207)等病症,突出展现了权力型失范、财富型失范与道德型失范的内在危机。社会失范是社会转型付出的比较常见的社会成本,也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阵痛,但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社会秩序风险。
如果说社会失范的主体是由普遍性的个人或单位所构成,那么社会冲突的主体则主要是由相似情境的群体所构成。我们认为,社会冲突是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不同群体由于利益、价值的差异或对立而产生的摩擦、对抗和斗争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暴力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甚至失控。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冲突更多地以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分割与对抗为主要形式,通常以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为表征。这种冲突既有现实性冲突也有非现实性冲突,并且往往交织在一起。冲突的程度与问题的现实性之间存在一种逆反关系,基于挫折感和被剥夺感之上的非现实性冲突,由于渗透了更多感情的因素,其激烈程度反而更高。因此,虽然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频度和强度近几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但与涉及核心价值观念的非现实性冲突相比,大多为利益冲突并无直接的政治目的,故更具妥协性与可调节性。然而,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对政府及现行制度的评价和判断,实际上无可避免地指涉到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正是制度变迁导致的社会分化和利益分割,使声望、财富、权力等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在转型期进行重新分配,并且呈现高度集中的态势而不是分别享有,社会群体由此分化为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并寻求自我归类与认同。不承认这一点,就无法解释以市场化改革为龙头的转型期社会冲突剧增的现实。群体的抗争,缘于公民个人在制度格局中的不平等意识,并寻求集体行动来改变制度安排的努力。从政治哲学的视野来看,“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就存在于这样一个消除公民身份不平等过程,特别是存在于其中的制度变革中。”(商红日,2011:35)
虽然我们在很多时候,把转型期社会失范和社会冲突的规模显现视为转型的社会成本,具有普遍性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把两者完全视作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上也陷入一种误识。因此,中国社会转型中社会失范和社会冲突现象其实是制度化风险的集中显影,“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冲突”(特纳,2001:165)。因此,社会转型成本不能吞噬社会转型取得的成果,这是转型中国必须建立的底线共识,否则社会转型便失去了努力的方向和根本意义。
风险社会与转型风险的双重套嵌,使我国的社会转型更具有历史的复杂性与特殊性,里面贯穿的一些变量函数左右着我们对于风险的认知以及风险规避的路径选择,也决定着社会转型能否走出制度化风险的现实困境。从政治和社会的领域而言,我国转型社会中的风险变量主要来源于财富分配、权利分配和风险分配的不均衡,而这种不均衡通常由制度供给所导致。因此,社会转型中风险的变量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层面:制度的渗入辅助、制度的场内适应与制度的价值认同:
(一) 制度的渗入辅助
信息传播是制度渗入辅助的重要工具。随着互联网、移动网络等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当前中国社会也步入了媒介化社会时代。所谓媒介化社会是对当前媒介深刻影响社会运行与变迁这一时代特征的高度概括,“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人的媒介化,指现代媒介开始代替人与人的直接交流方式成为人际、群体和大众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二是社会的媒介化,指现代媒介的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杨魁、刘晓程,2010:12)媒介化社会的兴起使传统媒体的信息霸权被解构了,信息传播从传统媒体的“把关人”时代转换到新媒体下“后把关人”时代。信息传播领域的变化,使信息处于快速流动和病毒式复制的过程中,信息的可控性及可信性则大幅降低。新媒体不仅对传统的信息结构进行了有效的解构,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解构了传统的权力结构。任何政治权威,都需要有使公民加以服从与信任的力量,服从主要依靠强制力或潜在暴力,而信任则离不开媒介对于政治权威的渲染与固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把新闻执政作为执政基础之一。媒介化社会的风险,在于媒介话语权的分散与去中心化,各种社会思潮与多元价值借助于媒介化社会得以扩散与传播,其中不乏意识形态的争夺。同时,转型期社会危机事件高发频发的现实,在媒介营造的拟态环境中进一步放大与聚合,强化了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
(二) 制度的场内适应
1.贫富差距的调整。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市场禀赋与制度吸附能力等因素的差异性,贫富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并形成事实上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甚至底层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由于对社会资源的掌握程度不同,形成社会结构中地位与心理上的裂痕。社会贫富差距加剧是一个可以感知的事实判断,这种普遍认同的社会判断一经形成很难作出修正,并形成为一种稳定的政治心理。我国社会转型的风险在于贫富差距的裂痕不断扩大并成为一个主要断裂带,弱势心态普遍化。
2.社会阶层的流动。社会分层的推进动力一般归因于市场逻辑,使阶层在不断分化过程中促成了社会流动的发生。这种流动,既有上层向下层的坠移,也有下层向上层的攀升。然而,我国的社会分层并非完全由市场来主导,“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决定了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共同构成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刘欣,2005:101)也就是说,制度变迁中的权力要素也参与了社会分层的架构。特别是在转型早期,不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借助于市场分化的力量迅速占据社会分层的制高点。市场推动的社会分层存在边际效能递减的现象,在社会转型经历一段时期后,社会分层趋于逐级稳定。而制度在社会转型中是保护性和防御性的,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追求的是当前秩序的确定性。因此,在制度转换趋向稳定的情况下,社会分层遭遇了事实上的制度壁垒。社会流动逐渐迟滞与凝重,尤其是自下而上流动的阻力更加明显与坚固。是故,当前阶层内的代际遗传现象日益突出,使阶层传递限于简单的阶层复制。而“继承与流动需要保持大体的均衡。尤其是在一个贫富分化较大的社会中,一种相对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较多的流动机会,则是抵消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机制”(孙立平,2009:127)。一个社会如果缺乏阶层流动的渠道,只会酝酿着更大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3.规范体系的转换。以权力与市场为中轴的社会转型,巨大的体制转向力会造成社会离散型的变化,而规范体系则是控制并使其聚合的重要力量。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始终贯穿着“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一是外在的社会控制,它以训诫为主要手段;二是内在的自我控制,它以个体反思为基础”(朱力,2006:291)。外在控制主要体现为成文规范或规则,而内在的自我控制则主要体现为道德自律和信仰支持。转型期成文规范的控制能力随着权威的弱化而逐渐衰退,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结构竟然发生了如此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与这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道德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力,而新的道德还没有迅速成长起来,我们的意识最后留下了一片空白,我们的信仰也陷入了混乱状态”(涂尔干,2000:367)。一定时期的道德与信仰总是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它是与制度规范相适应的内心体察与自省。转型期制度规范的快速转换以及冲突,使道德与信仰失去可以依附的稳定来源,特别是制度规范的不健全所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如遵守规范的逆淘汰性及违反制度规范的低成本性,使社会秩序的标准发生模糊与紊乱。然而“一个规范只当人们认为公正而甘受约束时才有真正的效力”(杜尔凯姆,1988:210),也就是说,规范的基座必须建立于人们对其形成的道德判断与信仰支持。在规范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与破坏的情况下,社会道德的滑坡、信仰支持的空缺难以避免,并反过来损害了规范自身的约束力。因此,曾经是大多数人行动所遵守的行动模式、伦理规范和价值准则,在转型期制度规范的变迁下越来越失去原先的效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规范能否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并获得其公正性的社会共识。
4.国家权威的变迁。我国的社会转型不同于西方国家,是在国家主导下以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带动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变迁。国家权威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始终居于秩序核心,但因此也承担着更多的伦理风险与制度风险。转型过程中各种新旧体制的矛盾与冲突、价值观念的分歧与争斗难以避免,并且最终以多种形式的社会矛盾加以表现。而这个过程,在归因于体制转轨不彻底性的同时,凸显的是国家权威自身转型的不完全性。社会转型必然包括国家权威自身的合理性转变,这既是中国社会转型中解开体制之结的内在要求,也是对风险社会增量压力的一种自觉调适。风险社会使国家权威单中心治理结构难以为继,需要寻求一种扩展秩序;而社会转型中社会失范及社会冲突的激增,昭示着国家权威的趋弱和对于社会控制的逐渐失效。国家权威在长期超载状态下,继续向内强化权威只能不断逼近其秩序极限,甚至存在走向高度集权的风险。而这一点,恰恰是风险社会挤迫下产生的最大的制度性风险。因此,国家权威的合理性转变,是在坚持国家权威基础上的民主化转型,在国家权威外的市场、社会中寻求风险的分担与合作。国家权威秩序的向外扩展或向内收缩,在风险社会下取决于民族国家的自觉选择,也决定着应对风险可能的不同结果。
(三) 制度的价值支持
1.价值理念的认同。转型期各社会要素发生变迁存在一定的速差,即使文化领域也不例外。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曾提出过著名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各部分变迁的速度是不一致的。一般物质文化部分变迁较快,而非物质文化部分变化较慢。而在非物质文化中,价值理念的变迁是滞后的,这会造成与其他文化部分的错位、差距和不平衡,从而文化的内在冲突形成一种常态。各种文化之间、文化与亚文化、亚文化与亚文化之间在转型期激烈地碰撞,多元文化的内在紧张在制造表面繁荣的同时,也为制度规范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增加许多变数。价值理念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核心的内容,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其外壳逐渐剥离,暴露于领先变迁的经济、制度、道德等社会文化要素前,文化间的冲突最终集中于价值理念领域的争夺。各种社会变迁力量都需要以价值理念的变迁作为其合理性论证的背书,陷入科塞所言的非现实性冲突。而这种冲突,“由于涉及核心价值观念,参与各方不容易达成妥协,冲突更具有暴力性。”(乔纳森·特纳,2001:164)因此,能否继承与确立一个合乎现代社会需求的价值理念,使之能在社会整体转型中达到文化协调与文化融合,是社会转型能否平稳过渡及避免文化自戕的重要变量。
2.信任结构的稳定。按风险理论家贝克看来,当前中国社会风险的主要部分应当是信任风险。因为,“任何一个社会制度得以维系都需要有不可或缺的两种关系:一是法律关系,二是伦理的信任关系”(薛晓源、刘国良,2005:48)。贝克所指的这种信任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信任结构,它包括个人信任与系统信任两个层面的内容。个人信任是对社会交往其它主体的行为信任,而系统信任“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信任,社会秩序的力量和有效性,也无疑以人们对它的信任为基础”(孙立平,2005:276)。转型社会首先打破了传统中国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社会交往领域的扩散及人员流动性的增加,个人信任转向陌生人社会的契约互动模式。其次,对于社会秩序的信任本质上讲是对于社会惩罚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信任,即社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能得到确定性或相似性的结果,体现可验证与可重复性。系统信任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体现其秩序能力的仍然需要具体的行为者来加以实施,因此系统信任无法绕开对于行为者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信任是信任结构的基础性内容,系统信任是通过行为者间的交往与互动来完成的。如果个人信任与系统信任完全脱离,仍然无法建立起社会秩序的信任关系。而个人信任的不可靠性与变动性特征,从而使得信任结构呈现潜在的不稳定性。
控制与减少风险的侵蚀,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容纳风险变量的秩序,使其具有更大的风险消解能力与吸收能力,以风险的共担来应对风险的普遍赐予性。这种风险的共担秩序实质上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治理主体的重新分权与要素重组,或者说是风险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转换。具体而言,风险治理结构的要素分为三个部分:
(一) 制度能力
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的共同交集点,实质上在于主导社会变迁的制度及制度能力。无论是社会转型早期阶段由制度变迁带动的社会变迁,或者是后一阶段由社会变迁倒逼的制度变迁,制度始终居于社会变迁的核心。在风险社会的条件下,制度能力是风险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意蕴所在,包含制度设定、制度执行及制度反思的三重意蕴。
1.制度设定。从资源分配的角度而言,制度设定是在国家权力的保护下,对全社会的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社会稳定很大程度取决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对这种权威性价值分配的接受与认可。当前“中国社会所出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转型中形成的排斥体制有关”(于建嵘,2010:38)。而这个排斥体制的形成,显然是超越了制度设定的原始目标,是在制度设定以外的负价值溢出。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负价值却以显性的方式横亘于人们面前,突显的社会矛盾使人们在紧张、焦虑的情绪中,更容易感知制度设定的负面效果而忽视了制度带来的文明成果,制度设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在转型期更容易受到质疑。基于此,“当一个权威性分配价值的系统受到极其沉重的压力,以至于再也不能承受时该系统就会崩溃。”(戴维·伊斯顿,1999:28)因此,社会转型期制度设定的能力,重在实现制度的纠偏能力及其公平正义,改变社会价值与社会风险的不均衡配置。
2.制度执行。转型社会中的制度性风险,相当部分是由于制度执行的能力缺失所造成的。制度执行能力的弱化,源于官僚体制层级分设和职能分化中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放权让利”的基本思路与实践,在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自主性与活力的同时,也使利益角力陡然上升为政府间关系的主要因素。利益角力使公共利益的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里面存在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地方利益与普遍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争,使公共利益有可能成为权力博弈的牺牲品。因此,转型期制度执行的能力,关键在于能否改善政府的效能,维护制度的公共利益目标而避免公共利益的私化,从而实现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均沾。
3.制度反思。制度反思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性反思,它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权力机构或政府组织。社会性反思更多的是一种旁观者批判,虽然所有人都是制度的参与者,但任何制度都有一种天然的排异本能,社会性反思并不能真正地进入制度内核进行手术式解剖。然而,当旁观者反思替代了制度反思的时候,制度的风险也在不断地累积。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批判性的力量都有可能转化为一种替代性的力量。因此,制度反思要求权力系统能以开放性的姿态接收外界对于制度的评价信息,并把它作为自我解剖的引导,从而增强制度的清醒与警觉。制度反思是避免制度溃败的理性自觉,它既是否定的力量同时也是肯定的力量,是对制度可持续性的一种自我维护。
(二) 社会功能
社会功能的发挥是风险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没有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是不完整的。社会是指与国家相对应的部分,主要是指市民社会并以各种非营利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为其主要表现形式。“随着政府能够解决社会问题这一信念的日渐衰落和幻想的破灭,中间组织的价值被重新发现,并被视为未来的希望。”(萨瓦斯,2002:348)虽然市民社会在中国的生长颇受争议,“因为近代欧洲的市民社会是在多重因素的支撑结构中形成的”(陈乐民、史傅德,2009:10),我国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能通过简单的复制而形成。但是,历史的变迁总是惊人的相似,在市场化改革驱动下的社会变革以及政府自身的民主化转型,使市民社会逐渐获得其最重要的生长土壤而不再限于一种乌托邦,并在一种艰难生长的过程中获取了其类似结果。市民社会通常被视作社会层面的基础性建设而存在的,而“在社会层面的基础性建设具有相当积淀以前,制度的迅疾转型,要么只能是一种幻想,要么可能导致另外的社会难题甚至灾难(王毅,2009:151)。当前社会转型的局限,恰恰在于作为社会底座的市民社会没有能够与快速变迁的制度设定相适应,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紧张。市民社会并非一种解构的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冲突的吸纳场或缓冲阀,避免国家权威直接置于矛盾冲突的中心。或者说,市民社会在不涉及基本制度调整的情况下,为国家权威的衰退可能保留了积极的变数和削减了风险。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成熟程度,与市民社会自身的相对独立与健康发展紧密相关,这不仅涉及到制度支持的问题,更涉及到社会自主的命题。“当社会能够相当程度地保留自我组织、自我运行的空间和能力之前提下,往往会逐渐自发地孕育出不少良风美俗和良性的社会调节、建设能力。”(王毅,2009:150)因此,转型期能否减少制度化风险和避免制度溃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市民社会的成长境遇。如果不能为市民社会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与成长土壤,社会转型就失去了其重要的一极。
(三) 积极个人
个人在传统中国很少被视作是社会性的力量,或被规制于宗法关系中,或被隐匿于集体或群体结构中。这种状态我们可称之为个人的消极状态。而随着宗法关系和集体主义的衰败,原来的风险屏障机制对于个人的庇护难以为继,个人直接面对着风险社会各种风险的可能侵袭。由此,个人的自我复兴以及追求积极个人成为了应然。积极的个人“指涉拥有不可剥夺的物质财产和不可侵扰的私秘空间,追求自身在精神上、身体上的同一性,塑造自身独立的、有价值的、有尊严的和负责任的生活,具有自我评价的理性能力,能自我抉择、自我行动和自我负责的公民”(李友梅,2011:298)。积极的个人并不导向利己主义,而是导向合作与参与的交往倾向。积极的个人明确自身价值不能在利己的交往模式中实现,而只有在社会团结和相互合作的模式中才可能确保自身的长久利益及合法利益。社会合作模式,需要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在营造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个体价值与利益的双赢。由此,个人也获得了现代社会所指的公民意蕴。“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说明:如何使公民能够积极享有社会公权力领域中的权利和责任,这始终是中国制度转型中最为关键也最难撼动的瓶颈。”(王毅,2009:149)因此,能否养成适合现代化转型的积极个人,并不断壮大其生长根基及合作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的应变与社会转型的成功。
风险社会挤迫下的中国社会转型,促使风险的语境设定成为审视社会转型的逻辑前提。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种类通常呈现阶段性的转换。因此,对于各类风险尤其是社会风险的识别与预判,并以制度化的力量加以防范与消解,应当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法则。尽管风险社会的重要来源是风险的制度化,但吊诡的是消解风险的有效途径恰恰是制度本身。中国的社会转型,需要在风险识别与应对中有效遏制消极的内生变量,催生积极的内生变量,防止系统化社会风险的出现,并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形成国家、社会与个体多元参与和共同承担的风险治理结构,在未来面向中探索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民主和社会转型,为走出共时性的风险社会世界图景提供“风险与转型”的中国样本。
[1]陈乐民、史傅德(2009).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北京:三联书店.
[2]董才生、王彦力(2015).当代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核心:和谐社会秩序及其建构.社会科学研究,2.
[3]爱米尔·杜尔凯姆(1988).自杀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4]塞缪尔·亨廷顿(1988).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
[5]李友梅等(2011).从弥散到秩序:制度与生活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6]刘欣(2005).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中国社会科学,4.
[7]陆学艺、景天魁(1994).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8]邓肯·米切尔(1987).新社会学词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9]E.S.萨瓦斯(2002).民营化与公私部门伙伴关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 商红日(2011).社会冲突的深层根源及其政治哲学思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6.
[11] 孙立平(2005).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2] 孙立平(2009).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3] 乔纳森·特纳(2001).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北京:华夏出版社.
[14] 埃米尔·涂尔干(2000).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
[15] 王毅(2009).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困难、可能与路径选择.开放时代,10.
[16] 薛晓源、刘国良(2005).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
[17] 杨魁、刘晓程(2010).政府·媒体·公众:突发事件信息传播应急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8] 戴维·伊斯顿(1999).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北京:华夏出版社.
[19] 于建嵘(2010).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20] 赵延东(2007).解读“风险社会”理论.自然辩证法研究,6.
[21] 朱力(2006).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责任编辑:叶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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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Society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A Narrative of Variables and Structure
TaoJianzhong
(Zhejia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ocial transformation is usually accompanied by drastic social changes.Risk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and those of risk society fold up and insert mutually. This mixture of risks is mainly caused by the institutionalized risks which result from institutional defects and institutional incapability.At present,anomie and social conflicts incarnate institutional risks. and are also the social cost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However,the achievement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shouldn't be devoured by the cost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This is the bottom-line consensus that should be built in China in the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Therefore, to control risks and build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structure becomes a necessary choice for China to construct an ordered society during the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Variables of transforming society risks mainly exist i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social class mobility,state authority,value concept,standard system and trust structure.All these belong to the three key levels (i.e., institutional capability,social function and active individuals) that constitute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structure.
risk society; social transformation; governance structure; institutional risks
10.14086/j.cnki.wujss.2016.06.0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1BZZ058)
■作者地址:陶建钟,浙江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浙江 杭州311121。Email:tjz057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