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与低碳金融的发展

2016-03-13 15:54万怡挺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4期

万怡挺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工作站,上海 200336)



《京都议定书》与低碳金融的发展

万怡挺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工作站,上海200336)

【摘要】低碳金融包括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2005年开始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全球气候变化的里程碑。2016年4月《巴黎协议》的正式签署将进一步推动全球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全球低碳金融市场也必将通过市场机制为人类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京都议定书;低碳金融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机制,并明确了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的减排量和时间表,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里程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均为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各国责任各异,如欧盟须减排8%,日本减排6%,俄罗斯0减排,澳大利亚可增排8%等。美国在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至今尚未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2001年,《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召开,通过了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马拉喀什文件》。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全球范围内以强制性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始履行减排承诺。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不再是一项免费的公共资源。这已经成为具有全球共识的大趋势,必将影响着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新变量,将对各国自身的温室气体规制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不仅推动着各国间国际低碳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必将推动全球各国通过探索低碳金融的各种途径寻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解决方案。

1低碳金融的定义

金融是资金融通的简称,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他认为: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根据这一定义,环境保护是一种政策目标,而金融是一种手段,实际上环境金融就是所有与环境保护这一政策目标相关的金融活动。低碳金融更是一个新的概念,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学者根据低碳金融的特点给出自己对低碳金融的定义。索尼亚·拉巴特等(2010)指出,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曾刚和万志宏(2010)认为,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邹亚生(2010)指出,碳金融是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如担保、咨询等服务。蔡泳(2011)认为,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张野(2012)认为,从广义上来讲,碳金融则是泛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关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等活动,也包括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咨询等服务。还有学者认为,碳金融有着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定义认为低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的总和,也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的总和;广义的定义认为碳金融是为建设低碳经济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统称。本研究旨在研究温室气体规制与低碳金融的互动机制,鉴此,本文对低碳金融的定义是: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针对低碳项目的绿色信贷、针对低碳项目的保险、以及其他与低碳项目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等。

2《京都议定书》与低碳金融的兴起

在《京都议定书》以前,由于少数国家对碳排放先行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企业降低能耗进而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提升自身形象从而增加产品在市场上的区分度和附加值等原因,针对降低碳排放项目的投融资也零星地出现,欧盟等一些国家尝试在国内进行总量限制和交易(cap-and-trade)形式的碳排放权国内交易。然而,真正全面推动了全球低碳金融兴起的是诞生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这一国际协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可以开发和交易碳排放权的三种实现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清洁发展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这种碳排放权,最终用于降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的成本。“联合履行”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之间的合作减排,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 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也是一种碳排放权;“排放交易”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各自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 ) 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经核证的减排量”、“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 等形式的碳排放权的转让。另外,在《京都议定书》模式下的低碳金融主体除了有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以外,还有两个特殊主体:碳减排额度管理者和碳减排额度交易所。碳减排额度管理者就是监督一个国家和地区碳排放并登记碳减排创造额度和转移额度的特定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这一机构是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在“联合履行”机制下,这一机构是缔约国之间的“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在“排放交易”机制下,这一机构是缔约国之间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碳减排额度交易所是一个可以交易碳减排额度及其衍生工具的金融机构,它能使对碳排放有着不同供求的国家之间达到平衡。

《京都议定书》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强大推动作用至少体现在这四个方面。一、全球温室气体规制的趋严倒逼各国企业采取更先进更节能的技术进行生产和减排,这就造成了很大的资金需求,在客观上推动了碳金融的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2007年发布的报告认为,2030年全球减缓方面的资金需求为2000亿-2100亿美元(约合14609-15340亿元人民币),其中发展中国家占920亿-960亿美元(约合6720-7012亿元人民币)。二、《京都议定书》通过严格规定附件一中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碳减排义务,强制性要求这些国家在国内设置碳排放上限,进而推动了其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繁荣,例如欧盟的碳交易市场。同时,这种各国需要共同努力,逐步按照责任和能力大小承担减排义务的预期,也促使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国内的碳交易市场针和对碳排放权的投融资来实现低成本自主减排。三、由于发达国家生产技术比较先进且能源使用效率比较高,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也相对要高。因此,《京都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实施碳减排项目,来获取碳减排量,完成其碳减排义务,极大推动了跨国的低碳项目融资。四、《京都议定书》的“排放交易”机制允许附件一国家在各自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 ) 之间,进行包括各种形式的碳排放权转让,直接推动了国际各种形式的碳排放交易和基于这种交易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总体而言,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主线的全球温室气体规制体系,通过限定相关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并允许各成员国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造就了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标的---国际碳排放权,而这一交易标的正是国际低碳金融的基础,催生了碳排放权国际投融资和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市场的兴起。这种碳排放权就如同股票等金融资产一样,也具有价值和获取收益功能,最终购买这种碳排放权的企业要么是通过改进技术实现减少排放的成本很高,高于从市场上直接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要么是需要在短期内扩大生产规模,自有的碳排放额度不足,而扩大生产规模能够获取的收益要大于额外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总之,购得的碳排放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净收益。同时,碳排放权还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通过赚取差价来为投资者带来收益。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相比,低碳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核心业务是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所有的低碳金融形式均植根于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全球温室气体规制。

3低碳金融的具体形式和运行机制

低碳金融可以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的活动:基于碳减排的融资活动(又可分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合同能源管理三种形式)、基于碳交易的投资活动(主要为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碳排放权交易和投融资、以及碳排放权衍生品交易,如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合约等)、相关中介服务活动(低碳项目咨询服务、碳排放权交付担保等)。

在基于碳减排的融资活动领域,按照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形式划分,可分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以获得碳排放权为直接目的的是碳减排直接融资,主要指掌握了减排技术的环保企业,针对具体碳减排项目(包括联合履约项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国内减排项目等),往往联合基金或投资银行等,投入资金和技术等进行开发,然后通过认证碳减排量,获得排放权单位等各种形式的碳排放权。这些环保企业、基金和投资银行等投资主体获得了碳排放权后,可卖给其他投资机构,或者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变现来收回投入并获得收益。以获得利息、股息、股权等为目的的是碳减排间接融资,主要指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向掌握了碳减排技术的环保企业或需要减排的企业授信(绿色信贷)、认购股权或提供担保,最终从企业获取利息、股息、股权或佣金等作为收益。为企业的碳减排项目提供贷款,主要包括以碳减排企业固定资产和未来业务收入为抵押的项目贷款。碳减排直接融资就是碳排放权一级市场的业务,碳减排间接融资实际上属于传统的金融业务,仅仅是选择的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都是专门从事碳减排业务的企业。另一种与碳减排有关的金融活动是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 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基于市场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其内涵是指从事能源服务的技术型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等系统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该模式产生的直接产品是节能量,间接产品是碳减排量。主要特点包括:目标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就可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目标企业的支付全部来自项目效益,项目现金流始终保持为正值;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目标企业;能源管理公司为目标企业承担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能源管理公司实施节能改造不影响目标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由于能源使用的减少将导致碳排放的减少,因此,这种业务客观上也与碳减排相关,并有可能通过认证碳减排量,获得碳排放权作为额外收益。与此业务相关,能源管理企业往往争取绿色信贷,并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的设备。

在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投资活动领域,主要有两种交易市场,一种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内部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称“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机制,即市场内的每一成员都被设置温室气体排放量上限,某一成员可根据单位减排成本用自己的减排量额度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易,这是一种现货交易。这类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包括《京都议定书》排放交易(ET)机制下的AAUs(配额排放单位)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EUAs(欧盟配额)等,交易的场所主要是碳排放权交易所。另一种是基于项目发展的碳金融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原理为基准交易(Baseline and Trade),这是一种期货交易。在这类交易系统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如CDM下的CERs和JI下的ERU)。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和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涉及具体项目的开发,目前主要通过《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以及其他减排机制获得的减排信用。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最具代表性。1 在上述两种交易中,受排放配额限制的生产型企业是最终主要的购买方,交易中的其他中间购买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生产型企业、个人等类型的投资者。作为交易标的的碳排放权范畴包括AAUs 及其远期和期权交易、EUAs 及其远期和期权交易、原始和二级CDM市场交易的CERs 相关产品以及JI 市场交易的ERUs 相关产品;自愿市场则交易自行规定的配额和VERs 相关产品等。所有这些产品,在减排量上都是相同的,都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上的投融资、以及碳排放权衍生品交易,如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交易合约、碳排放权互换交易等。碳远期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个确定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的碳减排额度,属于场外交易,主要用于规避现货交易风险,双方约定的价格通常与当期碳现货价格相关联,并约定根据未来交易日的碳现货价格进行调整的方式。例如,CDM项目下的CER通常采用这种形式交易。碳期货是指购买者通过在碳期货市场进行与碳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操作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锁定碳融资收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EUAs通常采用碳期货交易方式。碳期货合约通常有九个要素:交易品种名称与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割品级、交割方式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以及最低交易保证金。碳期权目前实际上是碳期货期权,是在碳期货价格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碳金融衍生品,例如EUA期货的期权、CER期货的期权以及ERU期货的期权等。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可获得合约有效期内的选择权。碳排放权互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合约达成协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交换约定数量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碳排放权客体或债务。投资者利用不同市场或不同类别的碳资产价格差别买卖,从而获取价差收益。例如,就欧盟ETS市场来说,CDM产生的CER可以进入EUETS进行交易,EUA和CER可以进行互换。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指投资银行作为大批发商,收购碳排放权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标准产品。银行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担保并支付风险升水,确保客户收到确定的碳资产。碳期权、碳期货、碳远期合约等各种各样的碳金融衍生品,为碳排放权的供求双方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和套利手段,这与其他股票、黄金等交易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是类似的。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投资或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目前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2)套利交易工具。不同的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工具有所不同,且市场存在一定的价差。由于所涉及的减排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和ERUs)之间存在价差及其变化,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也正因为如此,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利用市场价差进行套利的工具有了较快的发展,包括:CERs和EUAs之间以及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等。(3)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在过去几年中,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支付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在这些结构性投资产品中,有些挂钩的是现货价格(无交付风险),有些挂钩的是原始减排单位价格(包含交付风险),有的则与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促进了产品创新。(4)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成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投资人或借款人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或借款人有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不利,而且也可能扼杀一些有前景的盈利机会。为此,一些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P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减排单位数量提供担保(信用增级)。这有助于提高项目开发者的收益,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5)保险/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许多风险,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等,都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碳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不确定性导致的法律和市场风险。大的金融机构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丰富的资源,通过产品创新,来对冲特定的碳资产风险。这种创新需要金融机构间的合作,首先是投资银行收购碳资产项目,或者为不能确定减排量的项目融资,然后把资产打包,签发确定的碳信用(如果信用不能提供将提供现金补偿)。对冲基金的自愿减排量(VERs)均通过掉期获得,通过与投资银行合作,签订互换合约,得到确定的VERs,然后由银行为VERs的交付承担信用风险,如果基金破产,银行将支付交易。在金融创新中,投资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开展资产证券化,推出标准产品,对冲基金通过互换得到VERs,银行为VERs提供信用担保,通过金融创新对冲了市场风险,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关于碳排放权的价格,主要由相关国家的企业减排成本、相关国家的碳排放限定总额、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等众多因素共同决定。

在与碳减排相关的中介金融服务领域,由于上述基于碳减排的融资活动和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投资增值活动均属于新兴的金融活动,而且碳减排项目的开发流程非常复杂,涉及众多机构,所以催生出一系列为低碳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服务、为碳排放权交付提供担保等中介服务。不少商业银行针对碳减排业务,大力发展中介商模式,即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作为交易双方的中介,开展为碳排放交易卖方联系买家,或帮助交易双方实现更准确高效的沟通,协助双方达成交易协议,或对CDM项目开发和CERs交易可行性进行评估,为CDM开发和碳市场交易没有经验的客户提供包括市场和CDM开发咨询的全程服务以及充当双方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发展中国家国内清洁发展项目的业主直接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比较困难,而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则可以充当买家和卖家的中介及桥梁,提供多种多样的中介服务。

国际低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非常广泛,大体上可以分为碳排放权的供给者、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和中介机构等三大类:(1)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在原始排放单位市场上,项目开发者或独立或联合起来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各种投资基金积极寻求机会,或直接投资于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某个项目的原始排放单位;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2)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碳排放的需求者是那些面临着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包括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发达国家、欧盟排放体制约束下的企业以及自愿交易机制的参与者等。这些最终使用者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3)碳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围绕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碳市场进一步扩大容量、加强流动性和提高透明度;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者可以根据需要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

4展望

经过各方艰难谈判,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了又一项里程碑式的成果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议》(下面简称“《巴黎协议》”),近200个国家参加了此次会议。《巴黎协议》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这是自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以来,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2016年4月22日,171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黎协议》。该协议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按照谈判各方最后达成的妥协结果,巴黎协议的生效需要获得至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55个缔约国提交批准文件,且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占全球排放总量55%以上。协议在生效前可以临时适用于所有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临时适用声明的国家。中美两国均已承诺,将在2016年年底之前正式完成该协议的国内批准程序。《巴黎协议》一共29个条款,对总体目标,国家自主贡献、适应机制、损失损害、资金机制、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市场机制等做出了系统性安排。主要确定了三点:第一,确定长期目标。控制全球温度升高不超过2摄氏度,并力争实现不超过1.5摄氏度。第二,自主贡献原则和盘点机制。各国自主确定行动目标和实施力度,总体上,要求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而且各国的目标和力度“只进不退”,每五年盘点一次,形成全球透明度机制。第三,资金支持。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各国气候耐受力和低排放增长能力。下一步,巴黎协议特别工作组将通过后续会议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例如各国自主贡献的计量方法、国际登记的方式,2020年后资金支持的具体额度,市场机制的模式与程序等。目前,已有大约19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递交了在2020年之后未来5年或10年的气候保护计划,覆盖了全球约95%的温室气体排放。可以预见,《巴黎协议》的正式签署,将进一步推动全球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全球低碳金融市场也必将通过市场的力量为人类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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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万怡挺,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工作站,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与投资、碳金融、气候变化、环境与贸易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6)04-0007-05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Finance

WAN Yiting

(Public Management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WTO Affairs Consultation Center,Shanghai 200336)

Abstract:Low-carbon finance,including related to reduc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all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financial activity.The Kyoto protocol came into force in 2005,which marks a significant milestone in global climate change.In April 2016,the Paris agreement signed will fur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low-carbon finance,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low carbon financial markets around the world will also through the market mechanism for human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Keywords: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the Kyoto Protocol;low-carbon finance

引用文献格式:万怡挺.《京都议定书》与低碳金融的发展[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41(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