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研究综述

2016-03-13 11:47:24王云航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1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

王云航

(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6)



关于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研究综述

王云航

(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6)

【摘要】留守妇女是现阶段对农村发展影响最大的群体,但却是最缺乏社会各界关注的群体。如今,农村生态环境恶化越发严重,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保障问题越发突出。本文在回顾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生态权益的内涵、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危害、留守妇女生态权益受损的困境分析、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的对策思考这四个方面。

【关键词】留守妇女;生态权益;农村环境污染;保障机制

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地位,长期被社会忽视,而且劳动负担及心理负担过重。这些因素造成留守妇女生态权益的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回顾总结,希望唤醒社会各界对留守妇女的关注,以及为之后留守妇女的研究提供资料。

1生态权益的内涵

生态权益一词是在十八大之后逐渐被学术界提出并应用。之前学术界关于农民生态权益的相关研究,多用环境权、生态权予以表示。“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并当其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权利”[1]。学术界对于其具体内容的阐述一般包括以下几点[2]:生态利用权,即农民从生态系统中或取生存所需品的权利,如饮用自然水源、呼吸空气等;生态保护权,即保护自己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权利,包括维持所处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制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求政府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职责;生态救济权,即在自身合法生态权益受损时有权得到救济,有权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生态改善权,即改善生态环境如促进自然环境更加和谐美丽的权利等。此外,广义上的生态权还包括生态参与权、生态管理权、生态信息知情权等为了保障和实现上述权利所必需的权利。

白一之认为,农民环境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第一,主体的特殊性。农民具有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地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农民环境权就是把农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进行重点研究。第二,客体的特殊性。农民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如“农村环境”,具体的“物”,包括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第三,农民环境权内容具有特殊性,主要内容是指“农民在环境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

目前学术界对于生态权益一词最完整的阐述是:“生态权益就是人在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于自然环境的基本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如占有、利用以及享受自然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以及所带来的各种利益”[3]。在此基础上,有学者从权利和利益两方面对生态权益的基本内涵做出分析[4]:权利层面上,生态权益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一样,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公民对自然环境资源的使用都具有不可侵犯的自由。利益层面上,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贯穿着生态权益的保障,既包括平等享有各种自然环境资源,也包括合法从中取得物质或精神需求。最后,从权益层面讲,生态权益是公民最基础的权益,它保障着公民其它权益,诸如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的获得与实现。

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探讨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它是科学理论继承与创新的需要,是改善民生、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需要,是实现农村生态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5]。

2农村环境污染对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造成损害

2.1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随着农村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农村生态环境已不断恶化且恶化趋势有增无减,“当所谓发展一旦进入到农村地区,农村的污染就比城市更严重”[6],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农村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污染问题,农村资源和环境的破坏问题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内的衍生问题[7]。

农村环境恶化的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个[8]:工业污染,其中包括城市转移至农村的高污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所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工业“三废”的无序排放,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等;农业污染,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中长期使用过量、高毒的农药和化肥,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生活垃圾污染,由于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系统,村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倾倒,再加之城市垃圾的转移,农村垃圾污染已成为现阶段农村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养殖业污染,主要表现在无序且数量多的畜禽养殖带来的粪便、污水污染。

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甚大且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它严重侵害了农民,尤其是农村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直接导致农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也遭到损害;其次,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农村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环境出现不可逆的恶化,环境承载力下降,生态失调等;最后,它“严重制约了农村农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9]。此外,在城市不断向农村转移落后产业及生活垃圾的过程中,虽然短期内生态恶化的风险在社会下层(农村)集聚,但风险所具有的“飞去来器效用”决定了那些生产风险或从中得益的人迟早会受到风险的报应,城市在享有短暂的利益后也会受到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恶劣影响[10]。

2.2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11]:从经济层面讲,农村经济发展不足、不当和农民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是农村环境恶化的经济根源;从政治层面讲,政府环境管理行为不当和长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从社会意识层面讲,农民价值取向和农民环境意识淡薄是农村环境恶化的深刻社会意识根源。

根据实地调研分析,其中最主要影响因素分别为[12]:农业生产规模。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就意味着化肥、农药等化学品使用量的增加,再加之不科学的使用方法,直接导致农村面源污染的加剧;农村富裕程度。随着农村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方式也更加多样化,消费品的增加意味着生活垃圾的增加,在农村垃圾处理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这就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污染;城乡差距。城乡差距拉大导致农村为追求经济发展而盲目选择粗放型和资源掠夺型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财政支持情况。国家财政对农村投入的增加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此外,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补偿权等生态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本是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是其作为农村环境受益者对自我利益的保护[13]。在农民生态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农村生态环境呈不断恶化趋势。

王晓毅认为农村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内生的传统知识体系被工业化的知识体系所取代[6]。乡村传统知识是内生的,是千百年来人们经验的总结,在这种知识体系内,人们顺应自然,敬畏自然。然而工业化知识体系进入乡村之后,一切的衡量标准就是利益,传统知识体系被视为落后、无用,生态资源在利益的侵蚀下逐渐退化。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农村环境治理不足的原因[14]:一是受制于传统市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缺陷表现在农民受利益驱动往往会选择短期既得利益,放弃高投入低回报的环保行为。再加之农村生态环境无法有效实现明晰的产权界定,环保成本由农民个体承担,受益却由集体公有,这使得农民个体不会自主采取行动保护生态环境。二是传统政府为中心治理模式存在缺陷。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合理的政府考核体制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基层政府间和农村村委会间的协调;政府也难以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

3留守妇女生态权益受损的困境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起,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其中大量农村已婚男性进城务工导致了“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留守妇女在配偶缺位的情况下,独自承担家庭农业生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事务,过重的劳动和心理负担使得留守妇女身体和精神各方面都出现问题[15]。现阶段,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留守妇女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的发挥[16]。留守妇女生态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已有的文献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农村环保投入不足

“城乡之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水平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类对环境返还水平的差异是我国城乡环境再生产过程二元特征的最主要体现”[17]。国家在城市与乡村的环境整治工作中采取截然不同的两套方案,致使农村的各项环保工作开展困难。首先,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自身的环保投入很少,甚至国家拨下的专项环保资金都有可能挪作他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村的环保资金投入又低于城市,导致了农村环保工作举步维艰。其次,环保设施缺失、人力资源匮乏。与城市相比,农村环境建设起步较晚,环境保护的相关基础设施数量少、质量差、规模小且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的相应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相对不足。这严重滞后于现今农村的生态保护工作的要求,难以满足留守妇女的生态需求[13]。

3.2生态权与发展权的冲突

生态权与发展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二者都存在尖锐的矛盾。不少学者认为“尽管生态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但它还没有强大到可以与发展权相抗衡的地步”[18]。一般而言,人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时期会首先选择发展权,在发展权得到满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时期才会重视生态权。但我国农村目前同时面临着经济发展问题与生态环境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同时注重生态权与发展权[18]。这就对政府提出了较大挑战,但现阶段许多地方政府依然存在短视行为[13],为单纯追求政绩放任高污染的企业建设,使当地生态失衡,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遭受损害。

3.3留守妇女维权能力薄弱与环境污染案件复杂性、高成本的矛盾

留守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也相对匮乏。再加之家中成年男子与成年子女的缺失,使得她们在生态权益受损时并没有能力开展维权活动。另一方面,留守妇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丈夫与子女生活好,自己怎样就都无所谓了。这种为家庭自我牺牲的旧观念造成她们对周围环境污染能忍就忍,能拖就拖。环境维权的成本高于一般维权案件,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总是在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被人们察觉,证据收集困难而且因果关系也难以证明。另外,生态权益主体不明晰也徒增案件复杂性。“生态系统中的生态利益具有整体性,由全部权利主体享有,作为权利个体的农民个人并无法明晰自己在生态系统中的权利份额,生态资源也不是属于哪一个农民单独所有”[18],“一旦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个体农民也无法证明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损害后果有多大,从而以自己的生态损害为基础提起诉讼”[18]。留守妇女维权能力薄弱与环境污染案件复杂性、高成本的矛盾导致了留守妇女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呈现出参与意愿低、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度不深等特点[20]。

3.4政府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法律政策空白和制度缺失多[21]。目前我国的环保法律及制度的制定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相关条例不符合农村实际。对于农村继续解决的环境问题缺乏相关立法与制度,例如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物质的污染、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等立法仍是空白。另一方面,环保机构不健全,执法机构设置混乱,政府监管不到位[13]。环保执法主体林立,权责分散且划分不明晰,相互间又缺乏协调,多头管理、执法尺度不一,对环境问题监管乏力。另外,在传统体制下建立的环保管理体制,其主要管理方式是行政性的强制手段,多采取收费、罚款等手段。这样的管理方式往往治标不治本,只能取得短期效果。而且由于财政紧缺,少数环保部门贪图排污费等行为也使得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坐视不管[13]。

4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的对策与思考

4.1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公正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城乡关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22],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城乡的环境公正。首要工作就是提高农村的环保事业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而不是将其视为城市环境的附庸。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通过合理的区域规划实现人口与城市的合理集聚,为农村环保事业打下基础[13]。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不考虑农村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转移城市的高污染工业产业。城乡环境本就是紧密相联的,农村生态环境崩溃,城市也不能“独善其身”,因此在改善城市环境的同时也应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的步伐,真正实现城乡生态环境的一体化[11]。

4.2转变发展理念,实现生态权与发展权的共赢

生态权与发展权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农村实际工作中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在充分保障农民生态权益的同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18]。政府首先就是要将生态建设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完善环保考核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和否决制,使生态环境指标成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部分。转变发展理念,所有经济建设项目没有环保部门的审批就不予立项,同时淘汰落后产业,全面促进产业企业的调整、转型[13]。加强农民居住社区的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内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机制[23]。

4.3加强政府干预,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我国长期存在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使得农民在环境保护这种集体行动上能力先天不足[19],因而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根据我国农村实际,短期内不可能建立更多的环保部门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是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13]。而且根据调查[19],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当地环境问题以及留守妇女所遭受的侵害是有所了解的,也愿意出面为她们争取利益,只不过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许多困难。这就要求上一级政府为他们提供人力物力,尤其是加强法律援助,减少他们在代表村民维权时的法律障碍。

4.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必要且十分紧迫的任务。首先,要在《宪法》中确认生态权[1],明确规定包括农民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生态权益,使公民的生态权保障具有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其它法律再对生态权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制度化。其次,修改《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农村整体环境的保护[24]。“以大环境观为指导,整合环境法律制度,实现从自然资源法到污染防治法及生态保护法的统一”[24]。此外,修改现有相关法律,明确农民享有环境权利的具体内容,如明确个人环境保护职责,明确环境侵权案件的赔偿机制等[1]。最后,加快农村地区专有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弥补法律空白[4],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

4.5加强留守妇女环境维权能力建设

首先,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9]。确保农民的环境知情权是开展维权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仍是现阶段农民了解当代环境状况的主要途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开当地环境状况,不能有所隐瞒。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进行环境维权教育[25]。通过各种途径使农民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维权案件的处理机制等。现阶段农民已习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中学习借鉴相关环境维权案例,因此关心农民环境权益的社会各界可以利用这一阵地加强环境信息传播。最后,支持各种非政府组织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19]。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专业的法律援助,政府应为有志于帮助农民的相关团体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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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Summary of Protecting the Ecological

Interests of Rural Remaining Wives

WANG Yunhang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Beijing 100876)

Abstract:Rural remaining wives has greatest impact on rur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but it is the group that lack of social attention.Today,more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rural areas,guarantee of the ecological rights of left at home women more important.Based on a review of existing research,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ecological interest,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ituation and hazards,the reasons of remaining wives ecological interests damage,the measure of protect remaining wives ecological interests.

Keywords:rural remaining wives;ecological interests;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6)01-0050-04

作者简介:王云航,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研究

引用文献格式:王云航.关于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研究综述[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4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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