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畜牧兽医局,甘肃 定西 743000)
由一起仔猪死亡事件引发对动物检疫的思考
张红梅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畜牧兽医局,甘肃 定西 743000)
根据我国动物检疫法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我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
死亡;动物检疫;措施
2016年5月1日,安定区李家堡镇黄金村某村民向定西民生平台反映自己从市场上购进的两头仔猪不到一周相继死亡,举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不力,安定区畜牧兽医局接到通知后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和动物卫生检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此事。经询问该养殖户的仔猪是从李家堡市场上购买的,当时仔猪没有佩带耳标,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对贩运户调查,该批仔猪是从陇西文峰市场购进的,当时该仔猪就没有耳标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贩运车辆也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消毒,该批仔猪的具体来源贩卖人也不清楚。经对死猪尸检、现场取证分析,初步认定为仔猪死亡的原因系长途贩运造成机体抵抗力下降所致。随后,调查人员对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该批仔猪没有耳标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却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 牲畜耳标管理工作不到位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广大农村,特别是比较偏远的农村,农户对牲畜佩带耳标认识不到位。笔者在入户搞动物防疫的过程中就有许多农户说,给动物注射防疫疫苗可以,但牲畜戴耳标没啥用处,农户抵触情绪较强。二是村级防疫员在搞免疫的过程中工作不到位,存在漏免漏带的现象。
2.2 养殖户申报检疫不到位
由于养殖户对动物检疫知识缺乏,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在出售、运输等过程不主动申报检疫,造成漏检。
2.3 对贩运户管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基层由于贩运人员随意性大,变动频繁,造成对贩运人员漏登漏培。
二是在动物交易市场中,对贩运人员管理松懈,使一些动物贩运人员从中钻空子,千方百计地躲避检疫,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监管不到的地方偷偷地进行交易,使一些无佩带耳标,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牲畜流入市场。
三是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不力,市场管理松懈,造成无佩带耳标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牲畜流入市场进行交易,对群众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4 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不到位
由于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量大,以及基层检疫经费不足,制约了检疫工作很好地开展。特别是乡镇一级对动物防疫抓得紧而对动物检疫工作不够重视,使广大农户只知道动物防疫而不知道动物检疫,导致动物检疫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起来。
3.1 进一步强化牲畜耳标档案管理工作
耳标既是动物进行免疫的凭证,又是判断病死猪源头的主要标识,直接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散养户要由村级防疫员建立免疫档案,对猪牛羊佩带耳标,实行一畜一号,登记标识。
要严格做到牲畜只有凭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才可上市进行买卖和运输,严禁无号、漏检家畜进入市场流通。
在检疫监督中如发现疫情,立即依据耳标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控制疫情。
凡是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均需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耳标,确保耳标佩带率达到100%。
3.2 建立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进行申报检疫,是畜主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确保牲畜和动物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兽医部门和相关基层人员必须严把动物申报检疫关口,在源头上杜绝问题动物或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3.3 加强对贩运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贩运人员实施防疫监督管理。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贩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3.3.1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对贩运人员要进行详细的实名登记备案,主要包括贩运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贩运工具类型和车牌号码、贩运动物种类、主要收购区域、主要销售去向、违法记录、培训记录、年审记录等内容。
3.3.2 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对贩运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从业。
3.3.3 实行防疫承诺制度
对贩运人员要签订《动物贩运防疫承诺书》,主要承诺本人在收购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再入市交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查证验物,不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识等一系列承诺内容。
3.3.4 实行贩运合格制度
动物贩运人员要详细登记好动物贩运台账记录,记录主要内容为购销动物时间、地点、数量、种类、耳标号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报检时间、检疫时间、销售地点、到达时间,并由畜主、住方兽医、贩运人员、购入单位签字确认。使动物贩运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在收购、经营、运输动物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采取的自身防护措施,增强动物贩运人员的守法意识。
3.3.5 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在贩运过程中出现死亡的,贩运人员要报告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对死畜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尸体乱弃或流入市场。
市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进入市场的各种动物货主必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人员或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要认真检查相关证件,认真核对证明,对证明不符或证明过期的应就地进行重查检、补检或消毒,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无证、无佩带耳标的动物不准上市交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要对当地所有养殖户,尤其是规模大户、养殖场(区)要进行详细的摸底,与养殖场要签订责任书。通过摸底建档,对畜禽养殖的户数、养殖种类、养殖存栏量、出栏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进一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全区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张淑凤)
F326.3
B
1006-799X(2016)24-0054-01
张红梅(1972-),女,甘肃定西人,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兽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