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博 王亦宁
应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陈 博 王亦宁
新时期找国水安全问题突出,特别是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给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管理目标不统一、管理标准和规范不兼容、管理体系缺乏统筹联动、管理环节衔接不顺畅、管理内容存在交叉等突出问题。因此,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需解决几个关键问题。
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强化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人河湖排污管理的约束效力,逐步实现水利和环境保护部门在人河湖排污总量控制上的意见统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体总量核定其纳污能力,结合流域特点分解到各省,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结合区域节能减排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人河湖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并逐级分解到各排污控制单元,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的污染控制管理。
水体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在监测标准规范上,通过修订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逐步实现水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不同部门水质指标检验方法、操作规范等的统一,争取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升级。在污染物监测管理上,加快不同环节排污监测的同步化进程,逐步实现污染物的生产、排放、入河湖和治理全过程监测。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应加快入河排污口监测和污染源排污监测的同步化和统一化,逐步实现人河湖污染物排放的强度和总量同步监测。
水体监测体系建设和水环境联合执法。在地表水体监测体系建设中,水利部门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省界断面的国控监测站点为主,环境保护部门以地表水环境监测网为主,在各白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地下水体监测体系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的地下水监测站点为主,把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地下水监测站点纳入到体系中,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测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承担地下水污染院治监督管理职责。
水环境联合执法包括流域 (区域)和地方两个层面。在流域(区域)层面,可由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人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达标限量排放开展联合执法。在地方层面,可由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和水政监察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人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达标限量排放开展联合执法。
河湖水体污染过程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应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强在污染物质量监测和水体质量监测、违法排污行为和入河排污口查处方面的协作配合。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人河排污口设置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的相互衔接、配合和支持,从根源上杜绝排污行为的发生。统筹考虑对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并联审批,从水质、水量、排污总量3方面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限量排放。
饮用水源和地下水资源保护。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水利部门应强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中的牵头承办定位。地下水资源保护要从水量和水质两个维度实施综合管理。在水量管理方面,水利和国士资源部门应建立多层次协作框架,统筹考虑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取水许可、凿井许可、超采区治理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的相互影响,优化审批流程,划定开采利用控制红线,建立“倒逼”机制,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在水质管理方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应建立从污染源头监督到排污管理、地下排污通道监管、地下水体监测、污染水体治理的全过程、无缝监管机制,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实施联合执法,探索联动模式,提高执法成效。
国家层面。主要是统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个领域,优化顶层设计,从考核指标体系、管理规范与标准体系两个方面来协调多部门开展工作。综合考虑水域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及总量,健全以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重要内容的水功能区管理考核体系。加快水质监测、水体取样等管理和监测标准及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统一的跨行业水资源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
流域层面。主要是推动流域内各地人民政府或涉水行政管理主体搭建多边协调和民主决策平台,因地制宜建立灵活、高效的协作机制运作模式,健全完善协作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有序扩大协调内容和范围,最络实现全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作联动和整体高效。
地方层面。主要是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效益。建立统一的地表、地下水体监测体系和多部门、常态化、严格的水环境联合执法体系。建立多部门参与,污染物排放各环节无缝衔接,水质、水量和排污总量严格监管的地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污染物排放各环节无缝衔接,水质和水量综合管理,水量和水位双控制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优化顶层设计,统筹涉水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在编制《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时,把水域纳污能力作为流域(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流域人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与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调动多部门形成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成效。
联合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协作。由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等多部委联合制定并出台政策性文件,着力解决标准和规范不统一、工作衔接不紧密、内容有交叉、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鼓励各地以流域为单元,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优势,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
2016-08-11
注:源自《水利文萃》2016年第6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