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存平(忻府区牧马河水利管理处)
工程监理运行机制建设探讨
□韩存平(忻府区牧马河水利管理处)
针对现行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缺乏认识、监理机构不够健全、监理绩效评价不到位等实际问题,结合山西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并提出监一套理运行机制的建设模式,形成监理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合力共管,保证三控落实到位的完善策略,最后通过实践得出这一策略的有效实行,能大幅提升监理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旨在为水利工程建设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
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虽然政府、人民对于水利基础建设的重视度日益提升,但由于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致使工程建设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对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有效的监理运行机制,发挥监理的重要作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现围绕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现状,对机制建设及完善分析如下。
1.1 缺乏认识
部分地区的水利基础建设均将政府投资作为核心,建设单位一般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参与到管理活动的大多为其它专业领域的公务员,施工方五大员很难及时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理难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然有很多人员未对监理形成正确的认识,甚至形成错误的观念,认为监理仅仅是处理一些技术难题,监理工作人员实际上是法人向社会委托的质量监督员,或帮助承包单位处理各项技术难题的专业人员。监理过程中,有些监理人员会将非技术性工作放在一边,将技术咨询作为主要任务,试图将监理转变为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的本质意义在于受业主方的委托,根据现行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工程涉及到的质量、成本与工期实施全方位管控,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各参建方实施协调处理,进而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1.2 监理机构不够健全
根据相关监理规范,监理机构指的是监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派驻施工现场,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构成,认真履行与业主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部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地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监理机构与人员上都无法按照标准落实到位,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有可归纳为3种:其一,建设方为节省投资,对于监理费用的支出不能严格按照总造价比例进行提取,而是固定了月付金额,只要求监理方派驻一名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使得机构无法创建;其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较为缺乏,监理单位都是在承接监理任务以后才聘请专业的监理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职称证书,但并没有相关的上岗证书,缺少业主知识方面的有效培训;其三,机构的运转机制较为缺乏,从开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都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监理制度,导致监理工作存在一定随意性。
1.3 监理绩效评价不到位
地方水利质检机构对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实现制度化,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它们只注重工程管理,忽视了监理管理,降低工程监理对应的准入标准,最终对监理的效益与规范造成影响。监理效益未得到有效的考评,导致监理工作无论好、差结果都相同,很多项目都普遍存在监理工作名存实亡的情况,监理方无法紧紧把握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由此可见,在充分考虑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创建一套完善的监理绩效评价机制,是当前地方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如果绩效评价和考核不到位,将失去监理方面的有效管控,进而对监理市场不断发展造成影响,极不利于监理服务水平的稳定提升。
2.1 正确认识监理,形成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2.1.1 提高业主方认识
由于业主并非专职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业务能力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质检部门强化对所有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入手,提升工程管控水平,改变原有的错误认识,使工程监理形成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以此发挥出最大化的作用。
2.1.2 加强合同管理
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主要就是依靠合同而形成的委托关系,双方都需要在合同的规定下行驶自身权利,履行各项义务。监理方接受到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但监理单位并非项目利益代表,监理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监理义务,而业主方也有更换和解除不合格监理单位的权力,但不能对正常的监理工作造成影响,更不能随意改变监理指令。
2.1.3 监理单位需要廉洁自律
监理单位受业主方的直接委托,需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廉洁自律,不能受限于施工方意图,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形成对业主负责的机制,监理的所有活动都需要将合同作为依据,从而实现三控目标,以监理自身名义实施,在项目业主和施工方之间需要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
2.2 开拓新思路,完善机构建设模式
2.2.1 积极探索联合式监理制度
由于地方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理费用提取比例很低,仅靠这些费用很难建立一套完善的机构,使得监理水平较低,专业能力无法提升。对此,如果以一个乡镇的在建水利工程为单位委托监理,则可以很好的处理这一问题。监理单位不仅可以对监理人员进行统筹安排,还能提高自身监理能力,形成系统的监督机制,以此对工程监理工作实施进一步的完善。
2.2.2 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
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实行持证上岗及上岗人员注册制度等,切实维护机监理正常秩序,确保监理人员素质与监理工作质量。在工程的质量监督中心,需要强化全体人员管控,做好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每一名人员的具体权限。此外,还需对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的需求。
2.2.3 适当提高人员待遇
一般而言,地方小型水利工程都选址在较为偏远的山区,条件十分艰苦,为保证监理工作人员安心工作,断绝和施工方之间的利益纠缠,在签订监理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监理工作人员能享受的所有待遇,以保护最低工资指标。此外,对于那些在日常监理工作中有一定贡献的人员需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2.3 合力共管,保证三控落实到位
2.3.1 建设方需保证监理指令实效性
在水利工程中,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三控两管一协调”。想要保证监理方对于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管控,应赋予监理方一定的权力,而监理机构针对承包商的主要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签证。因此,建设方需要在签证与进度款支付方面确保机构自身的签认权力,避免避开监理直接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只有监理机构真正利用好这一特殊权利,才可以确保各个监理指令得到有效发挥,提升管控能力,实现监理工作的根本目标。
2.3.2 设计与监理共同贯彻工程设计意图
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的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在前期勘察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监理工作人员并非全才,会存在一定技术盲点,所以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强化和设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开工之前,设计单位需进行设计交底,要参与到大型基础验槽及复杂地质结构分析等工作,不能将所有的设计意图贯彻工作全附加给监理方;对于建设与施工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要征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以免造成造价失控等情况。
2.3.3 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工程监理,实行规范化管理
地方水利工程基本上是由外地的施工单位中标进行施工,这些施工单位在地区内集中的施工力量极为有限,投标过程中提出的五大员很难实现,使得施工组织较为混乱,质量与进度难以保证。对此,必须借助相关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以此实行规划化管理,由监理单位负责考勤五大员,而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责任主体出发予以配合,从而遏制五大员长时间不在岗的恶劣现象。
在积极拉动内需,切实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全新背景下,建设并完善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使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社会化与专业化,有效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郑晓庆.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初探[J].中国水利,2012,12(04):28-30.
[2]郑晓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初探[J].水利发展研究,2013,11(03):58-61.
[3]孙洪坤.德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6,10(03):57-60.
(责任编辑: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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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