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部长 陈 雷
全面推行河长制努力开创河湖管理新局面
□水利部部长 陈 雷
编者按12月13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总结交流各地实行河长制成功经验,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推动河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现将讲话编发如下。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河湖管理保护发表重要论述,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李克强总理指出,江河湿地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绿色财富,必须倍加珍惜。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制定实施河长制的政策文件列为年度工作要点,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并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充分彰显了中央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凝心聚力、合力攻坚,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我国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看,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必须把河湖管理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河长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看,当前我国新老水问题交织,集中体现在河湖水域萎缩、水体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等方面,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河湖重开发轻保护,重治标轻治本,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河湖不堪重负。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大力推行河长制,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从完善水治理体系看,河湖管理是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国家水安全,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作为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各级水利部门作为河湖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勇于担当,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
《意见》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对实施河长制作出了科学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由各地党委或政府印发实施。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坚持把《意见》作为总依据、总遵循,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准确把握指导思想。《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集中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凝练概括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长制运行机制,确定了河长制的目标是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准确把握这一指导思想,并切实贯穿到河长制工作的全过程。二要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是否有利于维护河湖生态功能作为首要考虑。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紧紧抓住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激发各地各级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强大动能。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对河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河长制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四个坚持”的要求,准确把握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立足点、着力点、关键点和支撑点。三要准确把握组织形式。按照《意见》要求,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的河长;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四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要尽快按《意见》要求修订完善工作方案,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
《意见》明确了推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即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涉河湖执法监管。这六大任务都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直接威胁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下大力气加以落实,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一要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各地要在水利普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河流湖泊现状,对河湖健康状况作出准确评估。要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抓紧提出需要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湖名录,督促指导各市县尽快提出需由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大江大河流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段,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二要注重加强分类指导。各地河湖水情不同,发展水平不一,河湖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不尽相同,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对生态良好的河湖,要突出预防和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强水污染治理、节水减排、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维护城市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对农村河湖,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狠抓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保护和恢复河湖的生态功能。三要着力强化统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既要一段一长、分段负责,又要树立全局观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系统推进河湖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实行联防联控。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重要作用。
坚持领导挂帅、高位推动,是地方实行河长制创造的一条宝贵经验。如江西省委书记、省长分别担任全省的总河长、副总河长,7位省级领导分别担任7条主要河流的河长。根据地方实践经验,《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这一要求,既充分体现了河湖管理保护需要,也充分考虑了各地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抓紧启动相关工作。一要成立协调推进机构。水利部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河长制的顺利推进、全面推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河湖主管职责,全力做好河长制相关工作。二要逐级逐段落实河长。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抓紧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级河长,以及主要河湖河长及其各河段河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河长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三要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各地要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抓紧提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构,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和不同行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一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河长制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二要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建立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委参加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地方也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三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动态跟踪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每两个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按要求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四要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相关部门。督察内容包括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人员、责任、机构、经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完善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失职追责情况等,确保河长制不跑偏方向、不流于形式。五要建立验收制度。各地要定期总结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河一单,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当前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把加大法治建设力度作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一要健全涉河法规体系。各地要在严格执行 《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完善本地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严禁涉河违法活动。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持续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对大江大河重点江段和省际边界敏感水域,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加强系统治理。三要强化日常巡查监管。要完善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落实河湖执法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利用遥感、GPS等技术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是确保全面推行河长制任务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一要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对照《意见》以及工作方案,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水利部将建立部领导牵头、司局包省、流域机构包片的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定期对各地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二要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针对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抓紧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在2017年底对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8年底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三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是保障河长制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各地要切实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准确解读河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二要注重经验总结推广。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各地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制度体系。水利部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三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让河湖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珍惜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风尚。
全面推行河长制,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主动担当,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全面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努力开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6-12-15
注:源自2016年12月14日中国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