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2936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我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船舶污染事故是1983年发生在青岛的“东方大使”轮溢油事故,溢油量为3000多吨。近年来,大连7.16管线爆炸溢油、蓬莱19-3溢油、青岛中石化11.22爆炸溢油等事故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交通运输部介绍,经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之外,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管理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我国是一个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监测显示,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车虽然带来了货物和经济发展,但也加剧了港口和周边地区的空气污染。经估算,仅全国运输船舶(不包括渔船),通过提高燃油品质,将使二氧化硫排放每年削减约95万吨,PM排放每年削减约11万吨。
交通运输部介绍,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
据了解,《管理规定》施行后,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发布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并规定新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目前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规则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