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之后,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消息来源:《新京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账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身份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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