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浩洋
(黑龙江省宝清县农业局 155600)
母牛急性产褥期子宫炎的病因学分析
于浩洋
(黑龙江省宝清县农业局 155600)
产后奶牛子宫炎极为常见,最好是用生物学钟形曲线来描绘其疾病谱。子宫炎和子宫外膜炎最严重的后果是子宫壁全层感染继发浆液渗出,进而导致腹膜和骨盆的并发症。子宫外膜炎很少见,有致命的危险,多数继发于严重的难产。脓毒性子宫炎(急性产褥期、产后子宫炎或毒性子宫炎)表明有产褥期子宫内膜及更深层的子宫严重感染,引发全身毒血症状。脓毒性子宫炎通常发生在产后1~10 d。子宫炎是用于产后子宫内膜感染,或子宫内膜以及更深层感染的通用术语。这种感染可能会,也有可能不会引起败血症症状,但很有可能对将来繁殖有影响。造成繁殖失败的感染因素,例如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毛滴虫病、弯杆菌病等也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子宫炎。但这里仅限于讨论产后子宫炎。
产后前2周发生子宫细菌感染极为常见。在产后早期阶段,93%的牛发生子宫细菌感染,但大多数感染似乎被自发地清除了,因为到40~60 d时感染率下降至9%。难产、胎衣不下、产房不干净、脂肪肝、子宫迟缓、医源性的引导污染都增加了子宫炎的发生。
产后早期(10 d内)子宫炎中最常见的细菌为:化脓性放线菌、坏死梭杆菌、拟杆菌以及其他厌氧菌。厌氧菌常与化脓性放线菌形成混合感染,而且这些厌氧菌与化脓性放线菌有协同作用,使得多数细菌的致病性增强。在产后早期还有些其他感染,如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假单胞菌、变形杆菌和梭状芽孢杆菌。产后早期大肠杆菌感染可能会诱发化脓杆菌感染及随后泌乳期临床或亚临床子宫内膜炎。产后早期久治不愈并引起慢性子宫内膜炎的感染。产后3周持续的化脓杆菌感染以排出白色或黄白色脓液为特征。尽管轻微的感染通常可以自发解决,持续性或严重的感染会导致子宫内膜病变并可能导致不孕。在很多病例中轻微的持续性子宫内膜炎症没有大量的子宫分泌物,对今后的生育有严重的损害作用,这种炎症被称为亚临床性子宫内膜炎,在北美奶牛很常见。子宫复旧、自身免疫系统及产后正常的生殖周期有助于去除感染。
机械性的影响,例如子宫积水或双生时子宫严重扩张:由于难产而引起的产道物理性损伤;代谢性疾病如低血钙症也容易引起感染。产房的重复使用而使分娩环境较脏,在排水沟或无顶圈舍中分娩,以及在持续的圈养期间分娩都会加大环境的污染并造成奶牛子宫炎的流行。通过场地观察我们了解到:在极冷或极热时,以及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采取常规舍饲最后几个月期间,牛子宫炎的发病率会升高。尽管很难给出科学的解释,但饲养管理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因为一些牛很少发生临床子宫炎而另一些牛群则远高于正常发病率。
产后子宫炎的后果不仅限于造成繁殖问题。目前有很多兽医认为,出现临床症状的子宫炎是引起很多群体中母牛真胃变位最常见的诱因。发生感染的母牛还易引发乳腺炎、临床或亚临床的子宫内膜炎。
从事牛病的兽医师应当熟悉正常子宫复原和恶露的变化。产后正常的排出物是黏液和血液的混合物,黏液越多越好,内含的血液常使排出物呈红色、橙色或“番茄汤色”。排出物的黏稠度和气味是判断奶牛出现子宫炎及严重程度的重要线索。如果产后早期(10 d内)子宫排出物中含有大量的黏液,说明子宫复原正常,即使有子宫内膜炎也非常轻微。
虽然正常奶牛在产后48 h内产生的恶露量最大(几升),但随后的恶露量变化很大,从不足100 mL(初产牛)至1 L或更多(经产牛),有一部分可能被子宫吸收了。恶露由黏液、脱落的母体胎盘组织和血液组成。通常在产后3 d开始排出恶露,一直持续到产后的第10天。产后的第9~10天时,随着母体胎盘的坏死脱落使子宫内膜表面血管裸露,棕黄色到红色的子宫排出物中粉红色、褐色或红色的血液成分增加。这种含有血性黏液的子宫排出物可能在产后15~18 d时仍可见。健康母牛通常在产后15 d左右第1次发情,第2次在32~33 d,以后的发情为正常的21 d一个周期。多数产后第1次发情的母牛在行为上没有明显的发情表现。
患子宫炎或子宫复原迟缓的母牛,前列腺素PGF2α及其代谢产物在产后1~3周维持高水平,甚至持续更长时间。与前列腺素PGF2α水平上升有关,孕酮保持在最低水平直到前列腺素水平下降。在产后的1周使用外源性前列腺素PGF2α不能从临床上提高子宫活力和健康状况。
奶牛子宫外膜炎是子宫炎最严重的表现。感染扩散至子宫壁全层并导致浆膜炎、渗出和纤维性粘连。基本上这样不同的症状均是难产的继发症状,因为子宫和生殖道后段的机械性损伤或外伤,促进子宫腔内的细菌由子宫黏膜层向更深层转移。严重的子宫扭转以及接生犊牛的助产操作时,造成的血管损伤也会诱发子宫浆膜炎。真性子宫外膜炎会造成腹膜炎,因为这种感染不仅限于腹膜后的组织。广泛的腹膜渗出液、纤维素沉积、与其他内脏的粘连,以及局部腐败性渗出液在子宫外膜炎的病例中十分常见。
2016-05-12
于浩洋(1990-),男,本科,助理兽医师。
S858.23文献标识码:B
1005-2739(2016)05-00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