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试用期员工。由于连日来公司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达38℃~40℃左右,我们曾向公司要求,在室外温度达到最高值期间,停止室外作业。但公司的理由是,试用期员工必须接受并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包括高温“烤验”。如果我们拒绝服从,要么自行走人,要么按旷工论处并扣除相应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林小囡
林小囡: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试用期员工同样有权获取基本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即公司的做法明显与之相违。
因此,你们有权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鉴于在酷暑下连续在室外作业,极易中暑,从而严重危害健康,公司的做法无疑当属强令冒险作业,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