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潮
《自然社会》是一本颇难索解的书。这首先是因为,通常我们借以理解全书整体的线索比如序言、结语、后记之类的体例似乎被作者视为冗赘的成分,一概略去不表,唯一保留的导论却又只是旁逸出去的一篇对《鲁滨孙漂流记》的释读。于是,作者在表达上的克制事实上造成了一种效果—作者的意图以及全书的论证线索、整体构思或许确乎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谜。
不过,尽管如此,作者也并不是没有留下任何线索。稍有概念敏感性的读者其实肯定会对这本书的书名感到轻微的不适:“自然社会 ”—这是个颇为不凡的词语。与我们习见熟识的 “自然法”、“自然状态 ”等概念不同,“自然社会 ”这个概念在今天的政治观念史论述里并不算常见。当代的政治哲学已经不再运用这个早期现代自然法学派的术语,甚至在关于近代政治思想的大多数史述里,也难见其有一席之地。因此,不妨说 “自然社会 ”仿佛是一个遗失在政治思想史密林的观念,重新被作者发现和呵护。而我们眼前李猛的这本《自然社会》,最为直接和显明的意义,就是对这个概念及其相关论证的重新展示。
然而,这个概念究竟在什么样的政治思想史语境下被引入,又在什么样的政治思想史语境下消失?这其实本应当是理解这本书的必要环节。但由于作者对于思想史背景的介绍付之阙如,我认为多多少少造成了读者不必要的困惑。
实际上,造成 “自然社会 ”这个概念被遗忘的原因,最为明确的表述来自塔克(Richard Tuck)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的一段话:
到了十八世纪末,那些最引人注目的理论家纷纷舍弃了所谓格劳秀斯学派天真社会性(nave sociability)的传统,转而对霍布斯的诚实和敏锐称颂不已 —这就是康德何以在他一段著名的文章中将格劳秀斯、普凡道夫、瓦特尔(Vattle)称为 “叫人愁烦的安慰者 ”的原因。塔克提到的康德这篇著名文章是他的《永久和平论》,在这篇文章里康德对格劳秀斯传统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称这个传统为 “叫人愁烦的安慰者 ”(leidige Trster)。所谓 “叫人愁烦的安慰者 ”,其实是康德化用自《约伯记》中的一段话:“这样的话我听了许多。你们安慰人,反叫人愁烦。”塔克所谓 “天真社会性 ”的传统,就是康德所谓 “安慰人,反叫人愁烦 ”的那个格劳秀斯、普凡道夫、瓦特尔的传统。这个近代自然法学派中与霍布斯相区别的 “社会性 ”传统,是十八世纪道德史家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首先确立并沿用至今的一种区分。在我看来,这个传统的消失,伴随的就是 “自然社会 ”这个概念的消失。
这个学术史背景应当是我们进入《自然社会》一书的第一个落脚点。
《自然社会》一书的论题显然延续了对这一问题域的反思,全书的基本框架大体落在这个基本问题域之内,尽管也有一些跳脱出去的支脉比如中篇的苏亚雷斯综合,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社会》一书实际上存在着一个隐而未显,却贯穿全书始终的线索 —这恰恰就是近代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新的 “社会性 ”概念。这个 “社会性”概念分别在上、中、下三篇的三个不同论域呈现为三种不同形态:在自然状态论域中,这个 “社会性空间 ”呈现为现代的社会性概念与古典共同体概念的断裂;在自然法论域,“社会性 ”则呈现为规范性的一面,即“社会性作为根本自然法 ”;在政治社会领域,则呈现为社会性契约结构(财产结构)和主权结构的矛盾(虽然据我所知,这一部分作者没有充分展开)。
应当说,作者的构想尽管还有一些不够融贯的成分,但这个试图用新的 “社会性 ”范畴将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三个基本论域即 “自然状态 ”、“自然法 ”和“政治社会 ”统摄起来的思路,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气魄宏大的构思。
通过对这个 “新的社会性概念 ”的发现、拆解和阐发,写在《自然社会》扉页上的那个充满魔力的问题 —“一个几乎上千年毫无危险的道德学说,为什么会在十八世纪突然点燃了革命的引线,摧毁了旧制度,建立了世界的新秩序?” —其实是有了一个足够明确的答案:这一切仅仅是因为,“新的社会性概念 ”的发现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流传至今的一切所谓 “政治 ”和“政治社会 ”。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如果作者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作者的论证足以支撑他的论断,那么,《自然社会》一书毫无疑问首先冲击的是“自然权利 ”概念在这段政治思想史上的中心位置。甚至,如果我们还多少信赖巴贝拉克的区分,我们可能还会认为,作者所做的其实是为那个 “天真社会性 ”的传统正名的工作。因为,至少在名义上,“自然社会 ”概念取代了 “自然权利 ”概念在当代思想史家如列奥 ·施特劳斯那里的中心位置;至少在名义上,在两种竞争性范式的角逐中,格劳秀斯、普凡道夫重新获得了与霍布斯同等重要的位置。
—这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些困惑:自然权利论证与新的 “社会性 ”概念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作者所阐发的这个新的 “社会性 ”概念,究竟是从属于自然权利论证,还是超越了自然权利论证?如果这个新的 “社会性 ”空间超越了自然权利论证,那么《自然社会》一书引入的这个新的 “社会性 ”概念,是否的确隐含着一种从格劳秀斯、普凡道夫的社会性传统入手对霍布斯式的自然权利加以限制的意图?是否《自然社会》一书的根本目的还是要呈现出现代政治思想中更为温和的一面或者说更具道德色彩的一面,用以替换那种以霍布斯式自然权利学说为中心的史述?而经过这一史述的转换,通过这个被塔克贬低为 “天真社会性传统 ”的中介,最终向我们呈现的鲁滨孙的现代世界,或许更令我们抱以同情,而非如表面文字那样空具难以言传的绝望和悲凉?
《自然社会》一书真正微妙的地方恰恰在这里。作者几乎没有提及列奥 ·施特劳斯学派的史述立场。就问题域而言,作者反而引入了一个列奥 ·施特劳斯学派很少涉足的思想史领域。而这个问题域承袭的恰恰是十八世纪巴贝拉克以来对霍布斯的非社会性的自然权利学说与格劳秀斯、普凡道夫的自然社会学说的区分,因此,从问题域的角度看,作者似乎是试图提供一种与 “自然权利中心说 ”相对抗的现代政治思想起源的竞争性范式。
可是如果我们认为,作者仅仅是想用格劳秀斯或普凡道夫的 “自然社会 ”概念,或者说一种新的 “社会性 ”概念取代霍布斯的 “自然权利 ”概念的中心位置,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作者的论述无处不表明他试图深化而不是简化这个现代政治思想起源的主题 —这本书的全部微妙和暧昧或许也都在这里。作者并非简单地引入一个新的范式取代旧的自然权利范式,相反,这部书几乎就是在与自然权利范式的纠缠中展开全书的论证的。作者着意充分展示这两个范式之间勾连难解的关系:对于旧的自然权利传统而言,新的社会性传统的出现在这本书里呈现出的意味相当之复杂,似乎是限制之,又似乎是综合之,更似乎是化约之。
作者的工作之所以呈现出这样复杂暧昧的面目,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设障,而是多少反映出问题本身的复杂难解以及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共识的匮乏。事实上,作者的思考并非全然是一己独见,在近年来的自然法学术界,十八世纪巴贝拉克以来的区分已经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冲击,几有土崩瓦解的趋势,不过其中的批判角度却大相径庭。比如,帕拉蒂尼(Palladini)主张,与格劳秀斯不同,这个社会性传统中的普凡道夫其实是一个隐秘的霍布斯主义者;而塔克则认为,这个社会性传统中的格劳秀斯和霍布斯持有相似的立场,他们都持有某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性概念,普凡道夫却是唯一的例外,他才是唯一的 “天真社会性 ”传统的传人。
《自然社会》一书明显受到了上述研究的影响,作者试图将上述对立的批判取向整合为一个具有内在张力的体系,进而一劳永逸地解决近代自然法学派内部的 “判教 ”工作 —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理解霍布斯、格劳秀斯、普凡道夫三者之间的关系。可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态度其实是相当值得琢磨的。作者曾经有过一段可以看作全书的核心论点之一的表述:
现代自然法学派在创立伊始就面临一个两难选择:理解人性的出发点应该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还是格劳秀斯的社会生活。现代政治思想的 “社会性 ”概念,正是来自普凡道夫对这两个表面上对立的传统的综合。(203页)这句话表达出几层含义:首先,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对立构成了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两难选择;其次,这个对立其实只具有表面的意义;再次,自然法学派的 “社会性 ”概念来自普凡道夫对这两种对立倾向的综合。从字面上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句话多少存在着一些矛盾:简单来说,如果这个对立仅仅是表面上的,那么就谈不上普凡道夫对这两个对立的综合;如果普凡道夫确实综合了两种对立的倾向,那么这个对立一定具有实质的意义,而非仅仅是一种表面的对立。
我并不认为,这里的表述仅仅是一种文字表述上的矛盾,确切地说,它反映了作者在自然法学派内部 “判教 ”问题上的犹疑。事实上,在《自然社会》一书中,我们的确可以听到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面,作者并不同意巴贝拉克以来对于 “社会性传统 ”和“非社会性传统 ”的区分,《自然社会》一个突出的论点恰恰体现在,“格劳秀斯和霍布斯共同的出发点是,新的社会性概念 ”,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同样背离了古典政治性的传统。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对新的社会性的阐释方式不同(87页)。也就是说,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对立仅仅具有表面的意义,其实质是趋同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在书中的确隐隐还能听到另一种声音,即格劳秀斯的社会性传统的确对霍布斯的主体性自然权利施加了某种限制。比如书中同样也不乏这样的段落 —“吸纳格劳秀斯的社会性概念,中和霍布斯的极端色彩,使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学说呈现温和的面貌 ”(190页),又比如书中还曾提到:“根本自然法对社会性的要求,对自然状态下从主体性自然权利的自由出发的自我保存施加了直接的限制。”(348页)也就是说,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对立确实在某一个层面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如何理解作者文本中两种不同的声音?我认为,这其实源自作者回应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解决方案:第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 “抽象同构性方案 ”,第二个则可以称之为 “具体综合性方案 ”。
前一种方案之所以可以称之为 “抽象同构性模式 ”,是因为作者预设并且构造了一个贯穿于自然状态、自然法和政治社会三个论域的“社会性 ”概念。这个方案主张,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对立仅仅是表面的。因而,尽管在自然状态论域,霍布斯和格劳秀斯或许是针锋相对的,但是,就这个贯穿于三个论域的 “社会性 ”概念而言,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却可以说分享了同一种 “社会性 ”概念,只不过这种霍布斯式的 “理性社会性 ”仅仅体现在政治社会的 “社会性 ”规训法则里而已。
上述抽象同构性方案体现了作者对塔克阐释模式的继承,因为,这个方案的实质其实是把格劳秀斯的社会性概念理解为一种塔克所界定的最低限度的社会性概念,或者说 “薄的社会性 ”概念(87页),在这个意义上,格劳秀斯才和霍布斯一起构成了对古典共同体观念的背叛。
然而,除此之外,作者还提供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方案。这个方案着眼的并非是某个贯穿于上、中、下三篇的抽象原则,而是仅仅具体呈现于上篇和中篇,并且通过某一个具体的哲学性综合而证成—这就是来源于普凡道夫的综合。
《自然社会》一书的上篇和中篇几乎有一个相似的平行结构:格劳秀斯启之在前、霍布斯继之在后,最后以普凡道夫的综合作结。从这个基本结构来看,后一个方案显然对于全书的论证来说更具有决定性的意味。作者在书中若干次提到 “普凡道夫综合 ”的意义,除了提示我们 “普凡道夫综合 ”构成了现代政治思想的 “社会性 ”概念的来源之外,作者还曾指出,“普凡道夫综合 ”预见了康德的 “非社会性的社会性 ”概念,也开启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文明社会论,为整个现代的 “文化 ”概念奠定了最基本的思想结构,为现代道德哲学开辟了人性在政治社会之外培育自身的空间,如此等等。
不过,作者书中描述出来的 “普凡道夫综合 ”,其实往往体现为这样一个问题:普凡道夫的 “自然社会 ”概念究竟以何种方式消化了霍布斯那里的 “由主体性自然权利出发的自我保存”?
尽管上篇和中篇存在的平行三重结构是:格劳秀斯启之在前、霍布斯继之在后,最后以普凡道夫的综合作结,但是具体到论述 “普凡道夫综合 ”时,我们会发现,实际上作者很少处理普凡道夫和格劳秀斯之间的关系,作者呈现给我们的毋宁是普凡道夫和霍布斯两人之间的思想搏斗,我们看到的场景往往是这样的 —普凡道夫怎样吸纳了霍布斯,怎样反驳霍布斯,以及最终怎样无法摆脱霍布斯。
为什么作者很少处理普凡道夫和格劳秀斯之间的关系?最直接的理由应当是,总体上格劳秀斯和普凡道夫都属于自然法的 “社会性”传统,他们之间的联系似乎应当是自明的。但我们不能不指出的是,实际上作者每每在处理普凡道夫的哲学起点时,在逻辑上必定蕴含了一种从普凡道夫立场出发对格劳秀斯的潜在批评,必须以霍布斯式对自然状态的中性化处理为前提。从最直接的层面上看,普凡道夫很明显已经不再借助格劳秀斯那里的人的社会性本能,而是强调人的社会性道德义务;他所使用的是义务的语言而不是本能或禀赋的语言。因此,上篇和中篇里平行的三重结构用通俗的语言来讲,其实内里还应当是一种正反合的结构:格劳秀斯的社会性正题,霍布斯的非社会性反题以及普凡道夫在吸纳霍布斯基础之上的社会性合题。
不过,由于作者并没有正面处理普凡道夫的 “社会性 ”范畴对格劳秀斯的 “社会性 ”范畴的替代关系,因而这个原本应当呈现出来的正反合结构就被化约为普凡道夫和霍布斯两人之间的思想搏斗。因此,普凡道夫的 “霍布斯主义 ”在书中还是被淡化了。
当然,作者之所以这样处理,其根本动机还是因为作者对普凡道夫的 “自然社会 ”概念抱有深深的同情,从作者的行文中,我们不难看出,作者赋予 “普凡道夫综合 ”的意义就在于它成功消化了霍布斯那里的 “由主体性自然权利出发的自我保存 ”,同时却没有滑入霍布斯的深渊,而是成功使自然状态具有实质性的道德意涵。
作者对此的论证,在概念层面必须要解决的是,自爱和社会性如何结合在了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之中,如何论证自爱和社会性并不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是,在这一点上,我更愿意接受帕拉蒂尼的立场,普凡道夫对霍布斯的继承在于,在他那里,社会性仿佛自利的某种实际需要,只是人类的理性计算的产物,而不是人类的内在需要。如果普凡道夫必须借助这一命题,那么他其实已经决定性地背离了格劳秀斯的社会性概念,他的社会性并不是一种格劳秀斯意义上的人类禀赋,而只能是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理性算计。恐怕很难说普凡道夫成功使自然状态具有了实质性的道德意涵。
或许,作者对 “普凡道夫综合 ”寄托太深,因此,反而让 “普凡道夫综合 ”承担了它所不负其重的意义。
作者那里存在的叙述模式,即普凡道夫怎样吸纳了霍布斯,怎样反驳霍布斯,以及最终怎样无法摆脱霍布斯 —恰恰说明他无法摆脱霍布斯的阴影,无论作者对 “普凡道夫综合 ”怀有怎样的寄托,都不可能让 “普凡道夫综合 ”取代霍布斯的位置。或许正如马南(Pierre Manent)所言,无论以怎样美好的词句描绘自然状态,一旦要引入政治社会或国家,都必须要经历一个 “霍布斯的时刻 ”,即自然状态根本性匮乏的时刻。而“自然社会 ”这一概念的真正问题可能就在此处。我个人宁可把这个概念看作与现代自然权利相抵触、相对抗成分的概念,而不是把它视作与现代自然权利完全相融的概念。
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来说,要置换掉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的主导性位置,是非常艰难的。《自然社会》一书可以看作此类悲壮努力中的一员。有心人应当能感受到作者对于现代法权的复杂情感 —这种情感或许半是出自同情半是出自绝望。
作者在书中曾经有过一段这样的表达:“要驯服桀骜不驯的自然激情,就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自愿放弃权利。要拔去豪猪身上的刺,让它们能够挤在一起取暖。”(296页)可是,作者对叔本华修辞的化用只是这个隐喻的一面,或许还有另一面也值得一说:现代政治哲学固然要拔掉人的自然激情,但它其实还不能允许把豪猪身上的刺全部拔掉,否则它们身上摩擦出的热量会带来更大的麻烦。自然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审查机制,它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我们过于亲昵,避免我们的 “社会性 ”无限制地变厚。因为,自然权利的机制会认为,这个变厚了的社会性固然可以 “安慰人 ”,却“反叫人愁烦 ”—我们只能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叔本华隐喻的世界里,这就是我对《自然社会》提出的一点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