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王 锋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焦作 45544000033)
焦作市饲料生产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张 涛,王 锋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焦作 45544000033)
近年来,随着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各级政府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焦作市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得到相应加强,但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并面临巨大挑战。因此,搞好焦作地区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势在必行。
截至2016年6月份,焦作市共有饲料生产企业45家,其中,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生产企业19家,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0家,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3家,单一饲料生产企业13家。主要分布在孟州市、武陟县、修武县、温县等市县,区里相对较少。焦作市目前推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因此,按照《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暂行)等五个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日常监管主要以各县市区为主,市里进行定期突击检查或专项整治。
2016年上半年,该市执法人员通过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的突击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极个别存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的现象。主要是极个别生产企业生产的个别预混合饲料没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是极个别没有预混合饲料许可证生产预混合饲料;二是标签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个别饲料生产企业标签上未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亦或生产预混料的产品批准文号过期等情况;三是生产的饲料未经产品质量检验出厂销售。少数饲料生产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企业,化验室形同虚设,出厂销售的成品不检验或是不抽检;四是留样不规范。个别存在有原料和成品未留样或留样数量不够的现象。
3.1 各县市区执法人员少
焦作市以及各县市区因2011年“瘦肉精事件”后,陆续成立了执法大队,人员也进行了相应补充,但是执法大队的工作也增加许多,除了之前《动物防疫法》赋予的工作外,增加了饲料、兽药、生鲜乳、种畜禽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现有的执法人员不足以完成这么多工作。
3.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自焦作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所后,因综合执法工作刚接手不久,再加上新招录的人员较多,他们对饲料监管工作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不熟悉与饲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基层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3.3 监管设施设备不到位
各县市区成立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后,综合执法工作交由执法大队执行,但是由于经费紧张,许多硬件设施都没有配齐,如交通工具、执法记录仪、相机等,间接导致饲料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和查处难。
4.1 加强饲料监管人员的能力建设
鉴于饲料监管刚刚起步,监管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建议省、市两级要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与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2 加大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加大饲料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引导的形式,如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告知书、承诺书,印发宣传单(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警示标语等方式,向参与饲料生产、经营及养殖企业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饲料安全常识。
4.3 加强监管,强化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
一是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领导责任。要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饲料质量安全;二是要加强监管频次。按照河南省畜牧局下发的《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暂行)等五个工作规范》,增加饲料监管频次,并对每次监管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责令改正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三是突击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要通过突击检查和专项整治两种方式,对全市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面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4.4 强化执法,加大办案力度
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饲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一查到底,以达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