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春芬,李静恬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渔民养老方式探究
同春芬,李静恬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渔民作为农民的特殊群体,其养老方式也与农民存在差异。在当前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渔民的养老保障既不可能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相接轨,也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因此,探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渔民特色相符合的适于渔民的养老方式尤为迫切。对此提出新型养老方式——多元互助养老,使互助养老与机构、社区养老和政府的辅助相结合,以期让渔民过上舒适的晚年生活。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渔民;养老方式;多元互助养老
目前,中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日渐凸显,尤其是曾经为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过很大贡献的渔民,他们基本依靠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通过退休前的积蓄、子女的赡养和集体补助维持基本生活,经济条件较差的渔民家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因此,渔民面临的“未富先老、未备先老、老无所依”的问题更为严峻。对此,长期从事渔业相关工作的浙江省人大代表丁理法认为,“制度缺失,渔民无保可参;户籍障碍,渔民无法参保;经济薄弱,渔民无力参保”[1]。针对渔民养老保障的缺失问题,国内学者已开始关注。同春芬、毛昕认为我国目前的渔民养老问题参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针对渔民的养老保险[2];刘竹艳认为渔民当前养老方式面临着严峻挑战,包括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经济日渐衰弱和政府养老补贴作用有限等问题[3]。可见学者们已经认识到渔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但部分专家只是停留在建议参照个别群体的相关规定或者提出直接建立渔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未意识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及渔民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直接给渔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不现实因素,只能成为一种理想。因此,从渔民特殊性出发,探讨老龄化背景下适合渔民的养老方式迫在眉睫。
渔民虽与农民都是农业生产一线的从业者,但作为以海为生的特殊群体,有其独特的一面。韩立民认为,“在大农业的概念下渔民是农民的一部分,但渔民与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渔民有着许多不同于农民的特殊性”[4]。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使其养老方式也会有着不同于农民的方面。因此,在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提高渔民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探索适合渔民的养老方式尤为重要。
1.1渔民不同于农民的特殊性
渔民虽与农民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在收入方面,均远低于城镇职工,从事的职业都受自然条件制约,均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其收入不稳定;在文化水平方面,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和自身观念影响,他们接受教育程度都相对偏低;在政策地位方面,国家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并不能完全惠及所有农村和渔村,他们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自觉性也较低,渔民享受国家出台的政策补贴基本上都是农业人口的待遇,因此二者的政策地位基本相似。但是,渔民与农民的不同之处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1没有土地作为生存保障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其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农民从始至终都不存在失业和退休的问题。农民到年老时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来决定在土地上的劳动内容,因此可以取得土地的收成进行自给自足。渔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则是渔船和其他作业工具,渔民一旦遭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者触礁等意外导致渔船灭失,又或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报废和受到渔民退休年龄的限制无法继续进行相关渔业工作,便会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1.1.2存在退休年龄界线 农民到了老年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加以调整,决定是否进行农业活动,农民拥有的基本生活资料所取得的收成可供其基本生活所求。因此,对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是没有明显的退休年龄界线。渔民受到年龄因素的局限,到了老年身体机能严重衰退,不再适合继续进行海上作业。因此渔民普遍存在退休界线,这些老年渔民没有土地用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只能完全依靠以往的积蓄、子女的赡养和集体的补助来生活。
1.1.3遭受危机程度不同 在遭遇风险方面,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风险便是自然灾害和病虫害,会导致其收成减少从而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只有极少数情况下会影响其温饱和生命安全;而渔民在海上作业则危险得多,每次出海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天气等不可控因素加之行船触礁等海上事故都会危及到渔民的生命,这大大增加了渔民的生存危机,甚至会牵扯到渔民的整个家庭。在面临失业方面,农民的失业问题比较隐性,土地就是农民最可靠的保障,虽无固定收入,但毕竟土地用于耕作可帮助农民维持生计;然而,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生效以及我国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给渔民带来巨大压力,大量渔船从传统作业渔场撤出,渔民增收困难。加之海洋环境污染、渔场面积逐年减少、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导致渔业衰退,使广大渔民时常处于“失海”、失业的阴影之中,因此渔民面临的失业压力远高于农民。
1.2渔民养老方式的特殊性
1.2.1渔民养老经济基础难保证 人们通常选择自我养老的原因,一是部分家庭因经济困难子女不得已外出务工,而独自在家的老人只好采取自我养老模式;二是老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自给,不愿意麻烦儿女。其存在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这就要有足够的经济剩余,从而有效为老年积累。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论处在怎样的年纪,都可以通过在土地上获得的收入进行自给自足和积累财富,这就为其自我养老提供了基础,可以不依赖儿女就能养老;渔民群体普遍存在退休年龄界线,年老后受到体力、反应能力等严重退化的影响不能进行海上作业,以致那些没有其他生存技能的老年渔民无法谋生而失去生活来源,仅靠年轻时存下的积蓄无法满足今后的全部需求,失去了经济基础的老年渔民就无法进行自我养老。
1.2.2渔民社会养老保障缺失 为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新农保在全国10%的市县开始启动,2011年试点县扩大到1 914个,覆盖面达到67%,到2012年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已达到4.98亿人[5]。2014年国务院发布文件,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然而,我国渔区均未建立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目前传统渔区已出现了一部分年老退休、事故伤残、弃船失业转业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情况,给渔区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渔民享受的仅是农民享受的养老待遇,并没有当作特殊群体对待,有的渔民甚至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都未参与。李克强总理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全国还有1亿多人既没有参加城镇职保又没有参加城乡居保,这些未参加任何保障的渔民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缺口,属于国家惠民政策的盲区。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的态势,与我国家庭结构小型化相叠加,使渔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人口老龄化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生育率的下降,自我国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已经有效地抑制了人口的迅速膨胀,但同时也带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6]。渔村也同城市、农村一样,受其影响导致渔民家庭规模逐渐缩小;此外,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老年渔民的子女涌向城市,使他们在地域上分开,导致其家庭规模缩小,这不仅增加了儿女提供经济帮助和日常照料的困难,还会加剧老年渔民的孤独感。再者,由于生活水平提高,延长了渔民的平均预期寿命,家庭内应该赡养的老人不断增加,更加削弱了渔民子女们的赡养能力。虽然我国渔村经济收入有所改善,但渔民到了老年的收入几乎为零,与老年时仍可以靠耕作维持自身生活的农民相比,渔民尚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加重了家庭养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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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渔民养老保障的供需不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老年渔民除了在经济上需要资金维系其基本生活外,还对其它方面存在相应的需求。首先,老年渔民退休后多数出现体弱多病情况,对医疗保健服务比其它人群有更多的需求;其次,老年渔民退出工作岗位以后,脱离了原来社交领域,背负沉重养老负担的渔民子女往往在外工作,这些老人的情感需求更得不到满足;再次,多数老年渔民往往没有其他工作技能维持生计,因此更加需要日常的生活服务与照料等等。由于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致使家庭养老能力下降,老年渔民便对基本养老以外的相关保障与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老年医疗、照护机构、相关设施及服务人员的供应严重缺失,老龄化背景下所衍生出的老年渔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第三,部分高龄渔民生活陷入困境。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高龄渔民人数增加,他们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每月仅靠上级政府补助的几十元根本无法过活,老年生活可谓是艰难困苦。三沙是渔业大镇,渔民纯粹从事海上作业,靠国家供应口粮满足温饱。1986年体制改革后,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在企业单位展开,而地方政府没有把渔业单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为高龄渔民提供的养老政策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因而导致部分高龄渔民“养老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该镇于2010年启动农保政策,建议年满60周岁的渔民参加“居家养老保险”,他们没有参保,也没有退休金,更没有耕地能够维持生计,每月只靠70元生活补助费,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参加居家老养;地方政府也没有履行职责为老年渔民帮扶解困进行相关补贴等。这些曾经为地方社会创造收入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高龄渔民理应有所回报,让他们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渔民老龄化现象给渔民养老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加之渔民到老年受到年龄、体力、反应能力等因素限制,无法继续进行海上作业,年轻时的储蓄难以维持生计,因此,探究新时期符合我国渔民特殊性的养老方式迫在眉睫。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渔区应以此法律为依据,开展多元互助形式的养老,从而完善渔民养老服务保障。即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依靠所在社区、养老机构及政府资助,结合渔民特殊性,为老年渔民提供餐饮、医护、娱乐及精神慰藉等各种服务的具有渔民特色的综合养老模式,以促进渔民养老观念转变、缓解渔区养老服务压力、完善渔民养老方式。而且,与其他类型的养老方式相比,互助型养老更容易得到老年人认可,参与程度相对较高,既符合我国家庭养老的历史传统,又发挥了互助养老的先进优势,使渔村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这些都保证了多元互助养老的可行性。
本研究提出的多元互助养老方式,其理论依据主要源自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welfare pluralism),它主张社会福利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既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也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而是全社会产物[7]。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又将互助养老模式应用于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以及政府支持,既可解决老年渔民照顾服务等问题,同时也可为其提供多层次互动机会,丰富其老年生活。首先会通过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渔区进行试点工作,完成后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点带面”地拉动其他渔区实行此种养老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老年渔民逐渐接受并适应,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3.1老年渔民互助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
渔区推进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的互助养老,有利于丰富老年渔民的晚年生活,使其在心灵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同时,加强渔区内对退休渔民其他工作技能的培训,也有利于增加其额外收入,减少生活负担,安享晚年。可在渔区内成立特定的渔村老年协会活动中心,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使之成为具有渔村特色的社区公共活动中心。活动场所内备有杂志书报、健身器械及多媒体设备等,平日里,老年协会成员在其固定场所内活动,放松身心、加强交流;每逢节庆日,可举行具有丰富“渔文化”的娱乐休闲活动,如开展老渔民经验交流会及渔业知识问答,帮助年轻渔民积累经验、降低危险事故发生率,这使老年渔民满足自我精神需要,感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年协会还将定期开展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讲座,当老年渔民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渔区还需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老年渔民工作技能的培训,按照“人人有技能,人人有工作”的目标,使还有能力从事工作的老年渔民至少掌握一门“非渔”技术,促使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定期举办就业招聘会,积极搜集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为渔民提供各种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建构渔民转产转业平台。
3.2老年渔民互助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
我国机构养老的需求,源自于老年人生理年龄增长引起生理机能衰退和家庭照料能力下降的客观现实[8]。由于入住的老年渔民在年龄、个性、喜好乃至文化水平、贫富差距等诸多方面参差不齐,而养老机构又因受制于运营成本、床位紧张等因素,往往只能按护理级别照护老人。这种安排可能导致老年渔民“知己难寻”的情况,久之便产生抑郁情绪、甚至轻生。如何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着在老年渔民养老机构中实践多元互助养老方式的成败。在渔区内成立养老机构,应主要采取3项措施。
3.2.1由专业社工对渔区内老年渔民个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老年渔民入住养老机构后,由社工对其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对他们进行分组 组织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老人开展各式各样的具有渔民特色的小组活动,各小组便组成了一个多人间的微型互助养老点。养老机构对老人自发组织的活动给予扶持、进行表彰,如提供资金支持、现场协助执行及发放奖状证书等。
3.2.2组织在住的热心老人成立老年渔民共同管理委员会 将那些在工作中具有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的老年渔民吸收到委员会中,帮助社工化解老人间的矛盾、组织老人间互助活动以及机构的民主管理等,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这也大大减轻了护理人员的工作负担。
3.2.3养老机构将院内公共娱乐休闲设施对外开放 吸引未入住的老年渔民到院内活动,使渔区内老年机构成为更具开放性,丰富入住老年渔民的生活,有助于满足老人的交流需求,也是一种老年人间的互助模式。
3.3老年渔民互助养老与政府帮助相结合
建立健全渔区内养老保障服务,是深化渔区改革、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根本大计。因此,应加强政府对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和推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渔民多元互助养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使渔民能逐渐接受并自觉参与此种养老方式,为渔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筑起最后一道“安全网”。
政府可参照社会养老保障管理的普遍做法,即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资金管理模式。从政府应该出资的原则出发,从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出发,对渔民个人和渔村集体缴纳的部分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外加贴补用于社会统筹。建立个人账户,一是使参保的渔民明确自己参保后每年缴费的累积额;二是对未能达到领取保障金年龄或领取保障金期间发生意外致使其死亡的渔民的个人专户内储存额进行全部退还,使这种模式更加合理化、人情化;三是参保渔民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年龄时,先将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保障金,直到个人专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如仍需支付则改由统筹基金(风险调节准备金)支付,使这种模式更具优越性[3]; 四是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接轨。这样,一方面老年渔民生活保障金的领取与其缴费金额有直接关系,体现了效率优先;另一方面反映了养老金一定的互助共济,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此同时,还应确保渔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保值增值,应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这是一种既安全又有效益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能取得渔民的信任,而且还可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各地可参照执行。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新闻网. 浙江人大代表忧渔民老无所依 吁建养老保障制度 [EB/OL]. (2014-01-19)[2015-08-11]. http:// www. chinanews. com / sh / 2014 / 01– 19 / 5753261. shtml.
[2] 同春芬,毛昕.“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政策实践及体系构建[J].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 (4):51-55.
[3] 刘竹艳. 沿海地区渔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
[4] 韩立民,任广艳,秦宏.“三渔”问题的基本内涵及其特殊性[J]. 农业经济问题,2007(6):93-96.
[5] 许明,刘长庚,陈华帅. 是否参加“新农保”对中国农村老人的影响——基于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11):12-24.
[6] 倪沙沙.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 济南:山东经济学院,2010.
[7] 张文博. 农转居社区综合养老理论与实践探索[J]. 西部论坛. 2014(11):33-42.
[8] 许爱花. 社会工作视阈下的机构养老服务[J]. 江淮论坛,2010(1):128-133.
The Study of Chinese Fishermen’s Old-age Security Model in the Situation of an Ageing Population
TONG Chun-fen, LI Jing-tian
(Law and Politics School,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Abstract:Fishermen are special farmers, and their old-age security models are also different from other group of farmers. The fishermen's pension security could neither adapt the local urban residents’ old-age security, nor could completely rely on local rural pension security mechanism. Therefore, in the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rapid aging population situation, it is very urgent to find out the suitable model for the fishermenwhich can accor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economy. In this paper, a new old-age security model with mutual assistance and support, and a combination of pension institutions, community and government support, so as to insure fishermen a comfortable life in old age.
Key words:ageing; fishermen; old-age security model ; old-age security model with mutual assistance and support
作者简介:同春芬,女,1963年生,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海洋渔业政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8-11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159(2016)02-0034-05
doi:10.3969/j.issn.1673-9159.2016.02.006